法理学知识总结(3)

2019-06-11 22:23

(1) 法对人们如何行为提出了明确的指向; (2) 法的内容具有一般性和概括性; (3) 法是反复适用的。

(二)人的行为是法的调整对象。法调整人的外部行为,不调整人的内心思想,但可以通过调整人的外部行为来影响人的思想观念。 二、法是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 (一)国家创立法的方式有两种:

(1) 制定:国家机关通过立法活动制定新法。

(2) 认可:国家机关赋予某些既存的社会规范以法律效力,或赋予先前的判决所确认的规范以法律效力。

(二)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因此具有高度统一性和普遍适用性

(1) 高度统一性:首先指各法律之间的根本原则一致;其次指除特殊情况外,一国只能有一个总的法律体系,且体系内部各规范不能相互矛盾。

(2) 普遍适用性:法作为一个整体在本国主权领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守法。 三、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总——法是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义务,以权利义务为机制,影响人们的行为动机,指引人们的行为,调整社会关系的。

权利意味着人们可以作为或不作为,以及要求他人作为或不作为。法律通过规定权利,使人们获得一定利益和自由。 分

义务意味着人们必须作为或不作为,分为作为义务和不作为义务,前者指必须为一定行为,后者指不得为一定行为。

结——正是由于法是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来调整人们的行为的,因此人们在法律上的地位体现为一系列的权利和义务。

四、法是由国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法的强制性体现:

(1) 法对违法行为的否定和制裁; (2) 法对合法行为的肯定和保护; (3) 国家机关依法行使权力;

(4) 公民可依法请求国家保护其合法权利。

第三节法的本质

一、法的现象和本质 = 现象VS本质 二、法的本质的两个层次 (一)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1) 法是“意志”的体现 (2)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3)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4) 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二)法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法的阶级性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制约性是统一的: (1) 社会物质生活条件都是由统治阶级来代表的

(2) 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只有通过统治阶级及其国家意志才能体现在法律中 (3) 马克思主义关于阶级和阶级斗争的学说正是通过分析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得出的

第四节法的作用

一、法的作用释义

(一)概念:法对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所产生的影响。

(二)分类:预期作用与实际作用、积极作用与消极作用、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

(三)规范作用VS社会作用:手段与目的的关系,即法通过其规范作用而实现其社会作用。 二、法的规范作用

(一)告示作用:法代表国家向整个社会传达人们可能过必须如何行为的信息。

(二)指引作用:法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义务和违反法律规定应负法律责任来调整人们的行为。

(三)评价作用:法作为一种行为的标准、尺度,具有判断、衡量人们行为的功能。 (四)预测作用:根据法的规定,人们可以预知人们之间将如何行为,特别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如何对待人们的行为,以此作出行动安排。

(五)教育作用:法通过把国家或社会的价值观念和价值标准凝结成固定的行为模式和法律符号,向人们灌输占支配地位的意识形态,使之渗透于或内化在人们心中,并借助人们的行为进一步广泛传播。

(六)强制作用:法制裁违法行为,增强法的权威性,保护人们的正当权利,增强人们的安全感。

三、法的社会作用

(一)对物质文明:财产法律制度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二)对精神文明:道德 社会价值观

(三)对政治文明:保障人权 约束公权 公民的基本权利 (四)对生态文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四、法的局限性

(1)法只是许多社会调整方法的一种。 (2)法并不能有效地干预和解决所有社会问题。 (3)法具有保守性、僵化性和限制性。 (4)法的运作成本巨大。

(5)法的作用充分发挥需要依赖于一系列社会条件。

第六章 法的渊源、形式和效力

第一节法的渊源

一、法的渊源释义

法的渊源:由资源、进路和动因三个基本要素构成的综合事物。 1)资源——来源——最基本要素 2)进路——途径——途径性要素 3)动因——动力和原因——根本性要素 二、当代中国主要法的渊源 (1)立法

(2)国家机关的决策和决定 (3)司法机关的司法判例和法律解释 (4)国家和有关社会组织的政策 (5)习惯

(6)道德规范和正义观念 (7)社团规章和民间合约 (8)国际法 (9)外国法

(10)理论学说特别是法律学说

第二节法的形式

一、法的形式概述

法的形式:法的具体外部表现形态,即法由何种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具有何种表现形式。 价值:(1)是区分法和其他社会规范的一个重要标志。 (2)不同法的形式由不同国家机关或主体产生。 (3)不同法的形式表现为不同的法的效力等级。 (4)不同法的形式适用于不同的社会关系。 二、法的形式和法的渊源界分 (一)未然和已然、可能和现实的界分

法的渊源主要指法的来源,表明法由哪些原料构成,出自何种途径,基于何种动因而形成,是法的半成品和预备库,是未然的法、可能的法。

法的形式是提取、升华法的渊源的实际结果,是经由法的渊源这一未然、可能的阶段,而成为已然、现实的法,是法的既成品,有鲜明实在性。 (二)多元和统一的界分

法的渊源既是多样化又是多元的,有来自不同的资源、进路、动因的法的渊源,多元地存在于一国法的渊源体系。

法的形式是多样化但不是多元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共同统一于国家权力体系。

三、当代中国主要法的形式

(1)宪法: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或修改的,综合性地规定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的根本事项,具有最高法的效力的一种法。

(2)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或修改的,规定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带有根本性的事项的一种法。

(3)行政法规:有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制定和修改的,事关行政管理和管理行政两方面事项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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