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最全自考保险法学习复习笔记

2019-06-17 09:01

《保险法》笔记

上编 保险法总论

第一章 保险的一般原理

第一节 保险的概念及特征

一、概念: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中约定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赔偿保险金责任,或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二、保险与相关概念的比较:

1、保险与储蓄的区别:实施方法;给付与反给付的条件;目的。 2、保险与赌博的区别:法律和道德;目的和作用。 3、保险与保证的区别:义务的实现和承担;有无求偿权。 三、保险的要素

1.保险的前提要素:危险存在

可保财产:指在人身保险、财产保险和法律责任保险中可能引起损失的偶然事件。 (1)事件发生的不确定;(2)何时发生不确定;(3)原因和结果很难确定。 2.保险的基础要素:众人协力 3.保险的功能要素:损失赔付。

第二节 保险的分类

一、按照实施形式的不同: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

二、按照保险标的的不同:财产(损失)保险和人身保险 三、按照承担责任次序的不同:原保险和再保险

四、按照经营目的和智能的不同:社会保险和营业保险。 1.保险的性质、目的和主体不同

社会保险属于政策性保险,不是以营利的目的,而是为了确保社会安定,提高社会福利,主体是政府。商业保险是有偿交换的买卖行为,它是以营利为目的,为满足各方对保险的需要,从而达到互助互利,主体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业保险公司。

2.保险的对象不同

社会保险的对象是法律法规规定的社会劳动者,即工薪劳动者和雇佣劳动者。 商业保险的对象是自愿按照合同缴纳保险费的人。 3.保险的实施方式及保险关系建立的依据不同

社会保险是通过国家立法强制性实施,是一种强制保险。保险关系的建立是以法律为依据,双方不能另行约定。

商业保险是通过双方当事人协商订立,具有自愿性。

4.保险金的构成及保险费的承担不同

社会保险的保险金源于国家、企业和个人。商业保险的保险金是由投保人承担。 5.给付标准的依据及保障的水平不同

社会保险是按最低生活标准,保障基本生活需要。

商业保险是按投保人认缴的保险费的多少为标准,保险水平具有多样性 第三节 保险的职能和作用

一、保险的职能:组织经济补偿和给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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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的作用:

1、开展保险活动,有利于人们战胜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

参加保险是企业转嫁风险的最好方式;保险赔偿弥补了国家后备的不足。 2、开展保险活动,有利于平衡财政收支。

3、开展保险活动,有利于减少灾害事故的发生。 4、开展保险活动,有利于积累建设资金。 5、涉外保险业务可以节约保险外汇的支出。 第四节 保险业的形成和发展 一、保险的起源

二、近代保险的形成:保险源于古埃及(人身)古巴比伦(财产)

财产先于人身,海上先于陆上。始于14世纪的海上保险,海上保险源于“冒险借贷” 1692年英国劳合社。1762年伦敦的“老公平”。 伦敦保险人公司(太阳火灾保险公司)是现代火灾保险乃至财产保险的基础、是英国现存最古老的保险公司。 三、现代保险的形成和发展

1、现代保险业在资本主义国家保发展惊人的原因

国家对保险的迫切需要;作为经济信用的保证;有赖于福利性的保险予以保障。

2、世界保险业的发展趋势:

新危险以及技术性要求高的险种不断出现;信用保证保险盒责任保险越受重视;社会福利型保险及综合保险日益增多;保险人已经逐步意识到危险的防护和救灾;再保险业发展,全球保险业日趋国际化。

第二章 保险法概述

第一节 保险法的概念及主要内容 一、保险法概念及立法体例

1、概念:指以保险关系为调整对象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称。广义上包括保险事业法和社会保险法,也包括民商法范畴的保险契约法和保险特别法。狭义的是保险契约法。 2、保险法立法体系:

(1)单独制定各项保险法律法规。英国。

(2)将保险契约法法并入民商法典,同时单独制定保险业法等。日本。 (3)制定保险法典公布实施。我国。 二、保险法的主要内容:

1、保险契约法:保险合同法,核心内容。

2、保险特别法:除保险合同以外的,规范民商法中有关保险关系的条文。

3、保险业法:保险事业法,是国家队保险业进行管理和监督的一种行政法规。

4、社会保险法:劳动保险法,指以保险方法,补偿劳动者因偶然事故而减少或丧失劳动力,或虽有劳动意思及能力而丧失劳动机会所受经济上损失的法规。 第二节 国外保险立法概述

一、大陆法系的保险立法:

1、法国:1681年的《海商条例》;陆上保险法典是保险契约法;1905年《人寿保险事业监督法》 2、德国:1701年汉堡海损及保险条例。1908年保险契约法。民商法未对保险契约作出规定。 3、日本:陆上和海上保险都在商法典。1900年颁布。 二、英美法系的保险立法:

1、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绝对信任的契约;成文的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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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美国:各州制定保险法和设立保险业的行政管理部门;纽约州保险法。

三、原苏联及东欧一些国家的保险立法:国家保险,起源于苏维埃俄罗斯。

特点:国家对一切保险业务实行垄断;国内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的一切业务,都集中于国家的统一体系,保证了全国范围的保险法律的统一,兼顾灵活性。保险关系由法律部门调整。 第三节 我国的保险立法

一、旧中国的保险立法:

第一部以保险命名的专门法规是1907年徐锐主编的《保险业章程草案》。 第一部较为完善的保险法规:1929年《中华民国保险法》。 二、我国保险法的内容、立法目的及适用。

1、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6月30日通过,1995年10月1日实施。

2、基本内容:总则、原则性规定、保险合同(核心)、保险公司、保险经营规则、保险业的监督管理、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法律责任、附则。

3、立法目的:为了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2、适用条件:

(1)时间:1995年10月1日实施。不具备溯及既往的效力。 (2)空间:中国境内从事保险活动的。 (3)人:境内从事保险活动的人或法人。 第四节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一、保险利益原则:

1、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1)对保险标的有保险利益的人才有投保人的资格;保险利益是认定保险合同有效的依据。 (2)保险利益的构成要件:适法性。经济性。确定性。 2、保险利益原则的适用:

(1)人身保险中:a.本人;b.配偶、父母、子女 ;c.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2)财产保险中:a.对该项财产享有法律上权利的人,包括享有所有权、抵押权、留置权等。b.财产的保管人。c.合法占有人,如承租人、承包人等。

(3)此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如雇工同意雇主为其订立合同。

二、最大诚信原则:法律对于当事人的诚信程度要求远远高于其他民事活动。

1、告知:指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将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项如实告诉保险人。 (1)告知与通知的区别:告知限于订立合同时;通知发生在合同有效期限内或事故发生后。 (2)告知的形式:a.询问回答式的告知:我国采用。b.无限告知形式:英、美、法采用。 (3)投保人不履行告知义务的表现形式及产生的后果:

a.隐瞒事实,故意不如实告知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既不负责赔偿责任,也不退还保险费。

b.因过失未能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责赔偿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2、保证: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在合同约定投保人担保对某一事项作为或不作为,或担保某一事项的真实性。

3、弃权或禁止反言:弃权:保险人放弃因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或保证而产生的保险合同的解除权。禁止反言:指投保人既然放弃自己的权利,将来不得反悔再向对方主张已经放弃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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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告知与保证都是最大诚信原则的重要内容之一,但其又有很大的区别:

(1)保证是保险合同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除默示保证外,均须列入保险单或其附件中。 告知是投保人在投保时所作的陈述,并非合同的内容。如果把告知的事项列入合同中,其性质就变为保证了。

(2)保证的目的为了控制危险。告知的目的在于是保险人能够正确估计其所承担的危险。 (3)保证在法律上推定其是重要的,任何的违反行为都会导致合同的无效。 告知须经过保险人的确定证明是重要的,才可以成为解除保险合同的依据。 (4)保证必须严格遵守。告知仅须实质上大体符合即可。 三、损害补偿原则

1、损失补偿原则:只当保险事故发生使被保险人遭受损失时,保险人在其责任范围内对被保险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只适用财产保险。 2、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保险代位原则、重复保险分摊原则。

四、近因原则 近因原则:是各国在审理较为复杂的因果关系即一果多因的保险案件时所采用的一项归责原则。是指保险标的造成的损失有支配力或真正有效的原因。

中编 保险合同法

第三章 保险合同概述

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一、保险合同的概念: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保险合同的法律特征

1.保险合同是一种要式合同:需要履行特定的方式才能成立。

2.保险合同是一种附和合同:一方提出内容,另一方只能作取舍的决定。

3.保险合同是一种射幸合同:为当事人全体或其中一人取决于不确定的事件,对财产取得利益或遭受损失的一种相互的协议。 4.保险合同是一种最大诚信合同。(源于海上保险)

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基本分类

一、根据保险价值再保险合同中是否先予确定划分:定值保险合同,不定值保险合同 二、根据合同的性质划分:补偿性保险合同,给付性保险合同(大多数人身保险) 三、根据保险标的不同:财产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

四、根据保险人所承担的危险状况的不同:特定危险保险合同,一切危险保险合同 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与关系人 一、保险合同当事人:

(一)保险人:是指经营保险业务,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收取保险费,组织保险基金,并在保险事故发生或保险期限届满后,对被保险人赔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的人。 (二)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并承担交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条件:具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具有保险利益。 二、保险合同关系人:

(一)被保险人:是指保险事故有可能在财产或身体上发生的人,即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权利:对保险金的给付有独立请求权;享有同意权(受益人的指定、以他人身体为标的投保死亡保险的、合同的出质和转让)

(二)受益人:是指保险事故发生后,有权获得保险给付的人。 原始受益者、后继受益者、法定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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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保险合同的订立及效力

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订立 一、保险合同的订立程序:是指保险合同的设立,它是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权义的协议。 1.要约:要保或投保,是投保人向保险人提出的要求保险的意思表示。必须和首要程序。 2.承诺:同意承保。是保险人同意投保人提出的保险要求的意思表示。 保险人附有其他条件的,只能作为新的要约,必须经过投保人同意。

二、保险合同的书面形式

(一)要保书:投保书,是投保人填写的递交给保险人的要求保险的书面要约。 1、内容:保险费及支付办法是关键事宜。

2、投保单的内容被保险人完全接受,并加盖承保印章时,保险合同视为成立

(1)成立后,如果在签发保险单之前发生约定的保险事故,要保书作为索赔的依据。 (2)保险人签发的保险单或凭证由错误或遗漏,要保书作为其补充

(3)投保人填写内容不实,又不声明修正的,要保书作为保险人解除和拒绝承保的依据。 (二)暂保单:在保险单发出以前出立给投保人的一种临时保险凭证。和保险单相同效力。 (三)保险单:是保险人出立的关于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凭证。

1、内容:声明事项、保险事项、除外事项、条件事项。

2、保险单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主要书面表现形式。其法律性质: (1)是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保险合同成立的凭据 (2)是投保人索赔和保险人 的主要依据

(3)在某些情况下,可以作为有价证券使用。

(四)保险凭证:保险人签发的交给投保人业已表明保险合同生效的证明文件。同等效力。 1、货物运输保险根据预约保险单出立;

2、某些强制保险中,用以证明投保人已经办理了保险手续,方便携带检查; 3、团体保险中,总保险单由主持人保管,其他成员另外发给保险凭证。 三、保险合同的成立时间

保险人在投保书或其他保险协议上签字或盖章的时间是确定保险成立的时间

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内容 一、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

保险当事人及关系人的名称、住所;保险标的;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保险期限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保险价值与保险金额;保险费及支付办法;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方法;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二、保险合同的特约条款:双方当事人在基本条款外协商确定的其他保险条款。

1、扩大或限制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的条款;2、约束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行为的条款 三、标准保险条款:格式。是指保险人事先准备印就的保险条款。一般经管理机关核准使用。 四、保险合同的解释:是指对保险合同条款的含义所作的理解。

1、保险合同的解释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作出;2、保险合同应作出有利于投保人的解释。 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有效与无效

一、保险合同的有效条件:指每个有效保险合同所具备的要件。

(一)主体合格:订立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必须具有订立保险合同的资格。

1、保险人必须是国家允许经营保险业务,必须是在营业执照核定的范围内从事保险业务。 2、投保人具有签订保险合同的能力,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二)内容合法

1、保险合同的内容不得与我国现行的保险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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