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最全自考保险法学习复习笔记(2)

2019-06-17 09:01

2、保险合同标的必须是法律允许保险的财产、财产利益及人的身体、健康。 3、保险合同的内容不得违背社会的公序良俗,损害他人的利益。 (三)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 1、必须当事人自愿;

2、双方订立保险合同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 3、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必须对要约相互承认; 4、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二、无效保险合同的后果

(一)无效合同的认定:不具有保险合同的有效条件,不能发生保障当事人预期目的的保险行为。以保险法、民法通则及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为依据。 (二)无效保险合同的后果

1.返还保险费;2.退还保险金;3.赔偿损失;4.其他行政制裁 第四节 保险合同当事人的主要义务 一、投保人的义务

1.支付保险费的义务;2.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3.保险事故发生后的通知义务;4.接受保险人检查,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的义务;5.积极施救的义务 二、保险人的义务

1.给付保险赔偿金或保险金;2.支付其他合理的、必要的费用。 三、保险合同履行的保全和抗辩

(一)保险合同履行的保全:如果保险事故是第三人引起的,被保险人在取得保险赔偿后既不向保险人转移对第三人的赔偿请求权,也不向第三人追偿,保险人可以行使代位权,直接向第三人追索。

(二)合同履行的抗辩:出现抗辩事由而抵消或中止依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五节 保险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一、保险合同的变更:是指保险合同成立后,未履行完毕以前发生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变化及合同内容的修改和补充。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比昂:保险合同转让或保险单的转让。

财产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的转移。

(二)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保险合同有效期限内发生内容的修改和补充。 (三)保险合同变更的程序

1、通知变更: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转移。2、协议变更 二、保险合同的接触

1、除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外,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但货物运输和运输工具保险合同在保险责任开始后,双方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

2、投保人故意或过失未履行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承保或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 3、谎称或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

4、未履行危险增加告知义务的,或拒绝保险人增加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解除。 5、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解除。

6、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 7、人身保险合同效力终止后两年内未达成协议恢复效力的,保险人有权解除。 三、保险合同的终止:消灭,是指保险合同关系的不复存在。

1.因保险期限届满而终止;2.因保险赔偿金或保险金的给付而终止;3.因解除而终止;4.因行使终止权而终止;5.因被保险人、受益人死亡而终止

第五章 财产保险合同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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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财产保险合同的概念及基本分类

一、财产保险合同的概念及特征: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1、以赔偿被保险标的之损失为直接目的,严格贯彻损害填补原则,无损失即无保险。 2、保险人和投保人约定的保险金额不得超过标的的实际价值。 3、保险人最高赔偿责任以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

二、财产保险合同的基本分类:

1.财产损失保险合同:指以补偿有形财产的直接损坏为目的的保险合同。

企业保险合同;家庭保险合同;运输工具保险合同;运输货物保险合同

2.责任保险合同: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并在受赔偿请求时,保险人负责。 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公众责任保险合同;产品责任保险合同;雇主责任保险合同;职业责任保险合同

3.信用、保证保险合同:

(1)信用保险合同:是指被保险人在信用贷款或售货交易中,债务人不为清偿或不能清偿时,保险人将给与赔偿的一种财产保险合同。

出口信用保险合同(最常用的)、(国内)投资信用保险合同、(国内)商业信用保险合同等 (2)保证保险合同:是指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或雇员的欺骗舞弊行为给债权人或雇主造成损失,保险人负赔偿责任的一种财产保险合同。分:诚实保险合同、确实保险合同 第二节 财产保险合同的索赔与理赔 一、索赔和理赔的涵义

1.索赔: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要求履行赔偿的行为。 2.理赔:指保险人在承保的保险标的发生事故,被保险人提出索赔后,根据合同的约定对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所进行的一系列调查并予赔偿的行为。 二、索赔与理赔的原则:

1、保险利益的原则;2、实际现金价值的原则;3、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的原则 三、索赔与理赔的程序

(一)立案检验:查勘出险地点、时间和原因

(二)责任审核:根据现场查勘的记录及理赔单证,审核保险责任和赔偿范围。 1、要确定是否是保险人的承包范围,关键是弄清造成损失的原因。 2、根据保险条款列举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来确定应赔还是拒赔。 3、赔偿范围的审查

(1)受损财产的报损合理性;(2)赔付的范围要符合保险条款的规定;(3)注意施救整理费用的项目合理;(4)注意间接损失和第三者责任;(5)审核确实的,迅速赔付。 第三节 财产保险合同的代位与委托 一、保险代位

(一)概念: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对保险标的的全部或部分履行了经济补偿后,应即取得对该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和对过错的第三者享有代位求偿权。 包括:物上代位和权利代位。先由投保方请求第三人要求,不能获赔的,保险人行使代位权。 (二)代位求偿的成立要件:

1、保险事故的发生于第三人的过错行为有因果关系。 2、代位权的产生须在保险人给付保险金额后。 二、委付

(一)概念:指投保人(被保险人)以保险标的物的一切权利移转于保险人,从而得以请求支付全保金额的权利。

(二)委付应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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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委付须经保险人同意。2、委付应就保险标的的全部提出请求。3、委付时被保险人必须向保险人提出书面申请,保险人同意的,还须从被保险人方面取得授权书。 第四节 重复保险合同的分摊

一、概念:指投保人以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与数个保险人订立数个保险合同的行为。

二、重复保险合同的特征:

1、形式上,表现为两个以上的保险合同。

2、实质上,这些重复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保险利益及保险事故是相同的,而且保险期间相同或发生重合。

三、重复保险合同投保人的义务: 1、通知:

有些不用通知:1.保险人已知的事实;2.在通常情况下保险人应该知道的事实。3.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已经声明不需要告知的事实。 2、交付保险费。

四、重复保险合同各保险人的责任分摊:

1、比例责任:我国的主要方式;2、限额责任;3、顺序责任

第六章 企业、家庭财产保险合同

第一节 企业财产保险合同

一、企业财产保险合同的概念:保险人与企业单位签订并为其提供经营、管理保障的一种财产保险合同,是我国最主要的一种保险合同。企业财产保险合同保险期一般为一年。 二、企业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及保险责任

(一)保险金额:对保险标的的实际投保金额,即计算保险费依据和承担责任的最高限额。 1、固定财产保险金额的确定:

按照账面原值投保。协商按财面原值加成数作为保险金额。按重置重建价值投保。 2、流动资产保险金额的确定:

按最近12个月的平均账面余额投保。按最近账面余额投保。

3、已经推销或未列入帐面的财产保险金额的确定:协商按实际价值投保。 (二)、企业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 1.不可预料和不可抗力的事故所致损失。(火灾、爆炸、自然灾害、空中物体坠落) 2.不可抗力引起的停水、停电、停气所致的损失。 (1)必须是被保险人自己的三供设备受损坏;(2)必须是上述灾害事故造成的;(3)只针对被保险人的机器设备、产品和物品的损害或报废负责。

3.为施救保险财产发生的费用:对非保险财产的抢救费用不负责;必要和合理。 (三)、企业财产保险合同的除外责任: 1.战争、军事行为或暴力行为所致损失。 2.核子辐射的污染所致损失。

3.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所致损失。

4.保险单内列明的其他除外责任:露天或罩棚下的保险财产,因暴风雨造成的损失;因灾害或事故停工停业造成的间接损失;本身缺陷、保管不善或自然磨损、正常耗损;其他。 三、企业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费及保险费率

1、被保险人应当在保险起保后的15日内按照保险费率一次性交清保险费。数额较大的单位,可以分次交清,一般一年不能超过四次。

2、保险费率是保险人以保险标的的损失率为计算基础而规定一定时期(通常一年)一定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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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金额收取保险费的比例,千元率来表示。事先确定并列表公布。分工业险费率、仓储险费率和普通险费率。

四、企业财产保险合同的赔偿处理:

(一)程序:被保险人应提供单证;保险人的审核及理赔。 (二)赔偿的计算方法:

1、固定资产的赔偿计算方法:

(1)全部损失赔偿计算方法:不论何种投保方式一般按保险金额赔偿,不得超过重置重建价值。

(2)部分损失赔偿计算方法:

A、按账面原值投保发生部分损失的,且受损失重建价值高于保险金额的情况: 赔偿金额=保险金额/重建价值*损失金额

按账面原值投保发生部分损失的,且受损时有残值、重建价值低于保险金额的情况: 赔偿金额=损失金额-损失余额

B、按账面原值加成数或按重建重置价值投保的财产,出险时发生部分损失的,均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

2、流动资产的赔偿计算方法:

(1)按最近12个月的平均账面余额投保的赔偿计算方法:

全部损失时:按出险时账面的余额赔偿金额。部分损失时: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 (2)按最近账面余额投保的赔偿计算方法:

A、全部损失时:按保险金额赔偿。如果受损财产的实际损失金额低于保险金额时,以不超过实际损失为限。

B、部分损失时:按实际损失计算。如果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低于出险时的账面金额,应当按比例计算。

3、已经推销或未列入账面财产投保的赔偿计算方法:

全部损失时:按保险金额赔偿。部分损失时:按实际损失计算。

第二节 家庭财产保险合同:保险人与城乡居民家庭签订的一种保险合同。 一、一般家财险合同:最主要的险种。1年的保险期限。

(一)一般家财险的保险对象及范围: 1、对象:城乡居民个人、个体劳动者。

2、不得投保的家庭财产:金银首饰、货币、证券、邮票、古玩、账册、资料及其他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正处于紧急状态的财产。

(二)家庭财产保险合同(一般家财险合同)的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

1、保险责任

(1)基本责任:自然灾害或事故、空中物体坠落、外来建筑物倒塌、暴风雨造成结构倒塌 (2)特约盗窃责任:是一种附加责任,凡放在保险地址室内的保险财物(除手表、怀表外)遭受盗窃损失的,或自行车遭受盗窃损失的,由保险人负责赔偿。需要另行加收保险费。 2、除外责任:

a.战争、军事行为或暴力行为。b.核子辐射或污染。c.被保险人或其家属的故意行为。d.电机、电器(包括属于电器性质的文化娱乐用品)、电器设备因使用过度或超电压碰线、走电、自身发热等原因造成的本身的损毁。e.堆放在露天及罩棚下的保险财产,以及用芦席、稻草、麦秆等材料作外墙、屋顶、屋架的简陋屋、棚,由于暴风、暴雨造成的损失。f.虫蛀、鼠咬、霉烂、变质,以及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三)保险金额、保险费及赔偿处理

1、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根据实际价值自行确定,并分别列明。起保当天一次性交清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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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险率:一等建筑物年利率千分之一;二等年利率千分之二;三等年利率千分之三。 3、在保险金额以内的,按实际价值赔付。 二、家庭财产两全保险合同

(一)定义:是一种长期的保险合同,具有经济补偿和保险期满还本的“两全”性质。 (二)家庭财产保险合同与家庭财产两全保险合同的区别:

1、保险对象不同:

家财保:无论城市或农村居民只要愿意,保险公司都可以承保基本责任和附约盗窃责任。 家财两保:一般只有对城市居民承保基本责任和附约盗窃责任;对农村居民承保基本责任。 2、保险期和保险金额不同:

家财保:一般为一年。保险金额是由被保险人根据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自行确定的。 家财两保:一般为3和5年两种。保险金额是采取每份固定保险金额的方式,即城市居民以1000元为一份,农村居民以2000元为一份,投保至少一份。 3、保险费的性质和交费方法不同:

家财保:是按照投保财产坐落地址的房屋等级进行核计,分为三等。

家财两保:是一种储蓄性质的,保险期届满时,保险公司将以前所交的保险储金全部退还,主要是以保险储金的利息为保险费。

第七章 运输工具保险合同

第一节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

一、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的定义及适用范围

(一)定义: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的,以机动车辆为保险标的保险协议。 (二)投保范围:

1、投保人:车辆所有者与车辆有利害关系的社会成员。 2、保险标的范围:汽车、摩托车、拖拉机及特种车辆。 3、险别范围: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 二、保险金额与保险费

(一)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

1、车辆损失险应明确保险金额,并一般按保险车辆的原值确定。 2、第三者责任险原则上不确定保险金额。 (二)、保险费的计算:

1、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费:车辆损失险=基本保险费+(保险金*保险费率)

2.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根据车辆的使用性质、种类、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分别相应采取固定的保险费。

3.保险费的优惠折扣和无赔款优待折扣:

投保的车辆越多,保险费的优惠折扣越大。保险业对保险车辆在承保的一年内无赔款的,续保是给予无赔款优待折扣计收保险费,一般折扣为10% 三、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与除外责任

(一)车辆损失险的的保险责任:保险人对保险车辆在行驶或停放中因保险事故造成损失予以赔偿的保险合同。

1、碰撞责任:对于保险车辆与其他物体碰撞及发生倾覆造成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非碰撞责任:对保险车辆因承保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给予补偿。失窃3月 3、施救、保护费用

(二)车辆损失险的除外责任:

1、不保危险有:战争、军事冲突或暴乱;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受本车所载货物的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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