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最全自考保险法学习复习笔记(3)

2019-06-17 09:01

击;两轮及轻骑摩托车失窃或停放期间翻倒;被保险人及其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 2、不保损失有:自然磨损、朽蚀、轮胎自身爆裂或车辆自身的故障;保险车辆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保险车辆因遭受灾害或事故致使被保险人停业、停驶的损失以及各种间接损失;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三)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与除外责任

1、保险责任: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 (1)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不属于第三者;(2)我国第三者不包括保险车辆上的人员和财产。 2、除外责任:被保险人所有或代管财产;家庭成员;本车驾驶员;本车人员财产;拖带的未保险车辆物品;意外事故引起的间接损失;酒后开车或无有效驾驶证;故意行为。 四、索赔与理赔 (一)索赔

1、应采取施救措施,报案,并通知保险人,填写通知书和损失清单。 2、应提供保险大、事故证明、调解结案书和有关费用单据。 3、自修复或处理结案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各种必要文件。

(二)理赔

1、车辆损失险:全部损失按保险金额赔偿,不超过出险时的重置价值;部分损失,实际修理费用赔偿,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一次赔款等于保险金额时,保险责任终止。 2、第三者责任险的赔付:继续有效,直至保险期限届满。 第二节 飞机保险合同

一、飞机保险合同的定义及险别

(一)定义:是以飞机为保险标的,当承保飞机在保险期间内因保险事故造成损失及产生被保险人对第三者或旅客承担的赔偿责任时,保险人予以赔偿的协议。 (二)险别

1、飞机保险按适用范围:国内航线飞行保险;国外航线飞行保险;飞行试飞保险。

2、飞行保险按责任范围:飞机机身保险;第三者责任险;旅客责任险三种基本险。承运货物责任险;战争、劫持险两种附加险。 二、飞机机身保险

除外责任:飞机不适航飞行;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飞机任何部件的自然磨损、腐蚀、和制造上的缺陷;停航、停运的间接损失;战争、劫持。 三、第三者责任保险

第三者指的是保险人、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方。由被保险人支付工资的机上和机场工作人员不属于第三者。除外责任:飞机不适航飞行;被保险人故意的行为;战争、劫持等。 四、旅客责任保险:旅客指购买了飞机票和经被保险人同意免费搭载的旅客。但不包括为完成被保险人的任务而免费搭乘飞机的人。最高2万。

除外责任:飞机不适航飞行;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战争、劫持等。 第三节 船舶保险合同

一、船舶保险合同的定义及适用范围

(一)定义: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达成的,以船舶被保险标的,由保险人对于保险船舶因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协议。

(二)保险标的的范围:船舶。保险标的不包括:远洋运输船舶;建造中的船舶;试航的船舶;修理中的船舶;石油钻探船;失去航行能力的船舶等。

二、保险责任

1.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2.碰撞责任;3.共同海损和救助 三、索赔与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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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索赔

a国内船舶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索赔时:提供保险单、海损事故说明、事故责任裁定书、损失清单和各种赔偿费用的有关单证。

b海上船舶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索赔时:提供保险单、船长的海事报告、航海日志及机舱日志、海图、检验报告、海员的证明材料、费用清单等。

2.理赔

a国内船舶保险合同的保险人理赔时:保险船舶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一次或多次保险责任内的损失,且每次赔款未达到保险金额的,应在保险金额范围内进行赔偿。若一次达到保险金额的赔款或同类新船出厂造价时,保险责任终止。

b海上船舶保险合同的保险人理赔时:定值保险的,按约定的保险价值进行赔偿。不定值保险的,按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赔偿。

如果是超额保险的,按保险价值赔偿;如果是不足额保险的,按比例赔偿;如果是重复保险的,由各重复保险人分摊;分摊的共同海损和救助费用,按出险时的船舶市价按比例赔偿。

第八章 运输货物保险合同

第一节 水上运输货物保险合同

一、定义及适用范围:

1、定义: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达成的,以在海上或内河航行的船只运送货物作为保险标的,由保险人对承保的货物因运输过程中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保险责任协议。 2、海洋运输货物保险合同:适用于承保国际贸易中的进出口货物在海上运输过程中因保险事故造成损失的风险。

二、水上运输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 (一)国内水路运输货物保险合同

1、基本险的保险责任:自然灾害;碰撞等意外事故;装卸货或转载时因不属于质量不善或操作人员因素造成的损失;共同海损和救助费用;施救或保护的合理直接费用。

2、综合险的保险责任:因震动挤压造成破损或货物散失;液体因上述因素而渗漏或导致货物腐败;遭受盗窃或整件提货不着;符合安全运输规程而雨淋损失。

3、我国规定了附加险:偷窃、提货不着险;破碎渗漏险;淡水雨淋险;包装破碎险;电视机破碎险;舱面险。

(二)国内水路运输货物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期限:仓至仓条款。延长至15天。 (三)海洋运输货物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范围

1、平安险的保险责任:自然灾害导致全损或推定全损;意外事故造成损失;意外事故和自然灾害结合;装卸或转载时的损失;抢救费用;避难时的特别费用;共同海损和救助;“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时,规定应由供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2、水渍险的保险责任:还负责因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

3、一切险的保险责任:包括平安险和水渍险,还负责货物运输中一切外来原因所致的损失。 (四)保险责任期限:仓至仓条款。60天为限。

三、水上运输货物保险合同的除外责任:

(一)国内:战争或军事行为;核事件或核爆炸;自然耗损或运输延迟;故意行为;其他。 (二)国际:故意行为;保险责任前不良品质;自然耗损或运输延迟;战争险和罢工险规定。 四、水上运输货物保险合同的索赔与理赔

(一)索赔:

申请货损检验(至仓的10天内);提出索赔;在获悉损失的次日起2年内申请赔偿。 (二)理赔:查勘检验;审核单证;审定责任,计算赔款;损失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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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内:足额保险的,实际损失按起运地货价或加运杂费,不得超过保险金额。不足额的,按照比例赔付。

2、国际:在保险金额范围内计算货损货差,累计超过保险金额的,也应赔付。全损的,按保险金额;部分的,按实际损失。 第二节 陆上运输货物保险合同

一、定义:是指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达成的,以陆上运输货物为标的,由保险人对于被保险

货物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协议。 二、陆上运输货物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

(一)国内陆上运输货物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险和综合险 1、基本险的保险责任:

1.因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地震、海啸、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所造成的损失。

2.因运输工具发生火灾、爆炸、碰撞所造成的损失。

3.利用火车、汽车、大车、板车运输时,因车辆倾覆、出轨、隧道坍塌或人力、畜力的失足造成的损失。

4.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

5.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而造成货物的散失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

2、综合险的保险责任:除上述以外,还包括:破碎渗漏造成的货损、包装破裂造成的货损、偷盗和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雨淋湿损等保险责任。因铁路承运人的责任,致使被保险货物灭失、短少、污染、变质、损坏的责任。

(二)陆上运输货物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陆运险和一切险 1、陆运险:

1.因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暴雨、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或由于运输工具遭受碰撞、倾覆、出轨或在驳运过程中因驳运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或由于遭受隧道坍塌、崖崩或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2.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范围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措施,防止或减少货损而支付的合理费用。

2、一切险的保险责任: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损失。 三、陆上运输货物保险合同的除外责任

(一)国内陆上运输货物保险合同的除外责任:

1.战争或军事行为;2.核事件或核爆炸;3.被保险货物本身的缺陷或自然损耗,以及由于包装不善所造成的损失;4.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5.全程公路货物运输的盗窃和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6.其他

(二)陆上运输保险合同的除外责任:

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2.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3.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造成的损失。4.直接由于货物本身的自然损耗、市价跌落、本质上的缺陷、包装不善,以及因运输延迟所造成的损失或费用。5.陆上运输货物的战争险条款和罢工险条款规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第三节 航空运输货物保险合同

一、定义: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达成的,以飞机运载的货物为保险标的,由保险人承担被保险货物在航空运输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的协议。 二、航空运输货物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

(一)国内航空运输货物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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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责任:因碰撞、坠落、失踪三月以上或危难事故发生卸载、抛弃行为造成的损失;本身因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被保险货物因震动、碰撞或因此包装破裂引起的损失;液体的渗漏和液体储藏货物的腐烂造成的损失;装卸或地面运输时,不可抗力或雨淋造成的损失。 2、起讫期限:仓至仓。15天。

(二)航空运输货物保险合同分为航空险和一切险。30天。

1、航空险的保险责任:

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雷电、火灾、爆炸或有飞机遭受恶劣气候或其他危难事故而被抛弃,或由于飞机遭受碰撞、倾覆、坠落或失踪等意外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2.被保险人对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

2、一切险的保险责任: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损失。 三、航空运输货物保险合同的除外责任

(一)国内航空运输货物保险合同:

1.战争或军事行为;2.托运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3.由于保险货物本身的缺陷或自然损耗,以及由于包装不善或属于托运人不遵守货物运输规则所造成的损失。4.其他 (二)航空运输货物保险合同:

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2.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3.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造成的损失。4.直接由于货物本身的自然损耗、市价跌落、本质上的缺陷、包装不善,以及因运输延迟所造成的损失或费用。5.航空运输货物的战争险条款和罢工险条款规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第九章 责任保险合同与再保险合同

第一节 责任保险合同

一、概念:被保险人对第三人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并在受赔偿的请求时,保险人应

负赔偿责任的保险合同。 二、标的:它是一种民事法律责任,是一种对他人的赔偿责任,是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 三、责任保险合同的种类

第三者责任保险;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合同。 四、责任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 (一)责任范围(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依法对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2)被保险人依约定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3)被保险人的受雇人或其所有的物所致损害的责任。

此外,保险人需要负担因赔偿纠纷引起的诉讼费或仲裁费、律师费;其他事先经保险人同意支付的费用。

(二)除外责任:

(1)战争、军事行为或暴乱、罢工、核子辐射或污染。(2)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3)被保险人本身及其家属和受雇人所受的人身或财产的损害。(4)违反合同的特别约定。 (三)赔偿限额:每次意外事故或者累计的赔偿限额,一般还有免赔额的规定。

(四)赔偿处理:必须在被保险人受到第三人赔偿请求时,才对被保险人负责,并有权参与并干预以被保险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诉讼。可以直接向第三者支付赔偿。 五、责任保险的赔偿义务及其履行

(一)责任保险赔偿义务的履行对象:直接向第三者赔偿。

(二)责任保险合同中保险人的参与权:协商赔偿或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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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责任保险合同的赔偿条件之成就:第三人向被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

(四)第三人之请求权:除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外,不得直接向第三人支付。 第二节 再保险合同

一、概念:分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以其承担的保险责任的一部分或全部为保险标的,向他保险人转保而订立的保险合同。1370年创于意大利。

二、再保险合同的性质:性质是属于责任保险合同

1.从原保险人的目的上看,为了分散损失,减少可能发生的巨额赔偿,但从本质上看,它与原保险人建立在保险合同关系是一种赔偿责任。这是责任保险合同共有的特征。 2.从立法本意上看,设立再保险的,就是为了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使其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不至于陷入无助的境地。

3.从标的上看,再保险合同是以原保险合同的一部或全部为保险标的的,也就是实际运作时,原保险人不必实际支付保险赔偿,就有权请求再保险人给付再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 三、再保险合同的订立

(一)如实告知义务:以保险人的询问为限。包括原保险人的自负责任和有关情况。 (二)再保险随附义务:指因为再保险合同的订立而使再保险人知道原保险人的业务与财产状况,再保险人负有保密的责任。

四、再保险合同履行的独立性

再保险合同虽然是以原保险合同为基础,但是对于原保险合同而言其它又是一个完全独立的保险合同,仅在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之间产生权义关系,主要表现在: 1、再保险接受人不得向原保险的投保人要求支付保险费

2、原保险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不得请求再保险接受人赔偿或给付保险金。

3、原保险人不得以再保险给付义务未履行,拒绝履行原保险责任。 五、再保险给付义务及其履行 再保险人应对原保险人为给付。原保险期限为再保险期限。再保险人的给付以再保险合同的赔偿限额为限。再保险人对原保险人的责任承担有参与权。

第十章 信用保险合同与保证保险合同

第一节 信用保险合同

一、信用保险合同的定义及种类

(一)含义:指作为债权人的被保险人在信用贷款或售货交易过程中,当债务人不为清 偿或不能清偿时,保险人经代为赔偿后而代为向债务人索赔的一种财产保险合同。 (二)信用保险合同的特征:

1.合同的公益性

2.主体的特殊性 经营信用保险业的保险人,必须取得主管部门的特别授权。 3.承保危险的无规律性

(三)信用保险合同的种类

1、出口信用保险合同。(1)普通出口信用险(2)寄售出口信用险(3)出口融资信用险 (4)托收方式出口信用险(5)中长期延付出口信用险(6)海外工程出口信用险 2、(国内)投资信用保险合同 3、(国内)商业信用保险合同:(1)贷款信用险(2)消费信用险 二、保险责任与除外责任

(一)保险责任: 1、政治危险责任:(1)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叛乱、罢工及暴动(2)政府有关部门征用或没收(3)政有关部门汇兑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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