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2012年民法试题分类解析 钟秀勇(4)

2019-06-17 09:39

价降低,不构成名誉权的侵权。故C选项错误。④摄影爱好者卖照片给广告商的行为构成帮助侵权,属于共同侵权,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第9条第一款的规定承担连带责任,故D选项错误。

4.甲到乙医院做隆鼻手术效果很好。乙为了宣传,分别在美容前后对甲的鼻子进行拍照(仅见鼻子和嘴部),未经甲同意将照片发布到丙网站的广告中,介绍该照片时使用甲的真实姓名。丙网站在收到甲的异议后立即作了删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11年·卷三·24题)

A.乙医院和丙网站侵犯了甲的姓名权,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B.乙医院和丙网站侵犯了甲的姓名权,应承担按份赔偿责任 C.乙医院侵犯了甲的姓名权

D.乙医院和丙网站侵犯了甲的姓名权和肖像权,但丙网站可免于承担赔偿责任 【考点】肖像权、姓名权、网络侵权

【解析】①《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民通意见》第139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据此,未经允许,以营利为目的再现自然人肖像的行为构成侵权。肖像具有面部性,指自然人面部特征及其再现。乙医院使用的照片仅见甲的鼻子和嘴部,没有再现甲的肖像。乙医院的行为未侵犯甲的肖像权,故D选项错误。②《民法通则》第99条第一款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乙医院未经允许,擅自将甲的姓名用于广告,属于盗用姓名,构成对甲的姓名权之侵犯,故C选项正确。③《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二款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该款给网络服务经营者提供了“避风港”制度保护。乙医院的行为构成利用网络侵犯甲的姓名权,但网络服务提供者丙网站接到权利人的侵权通知后,及时采取了合理的措施,丙网站的行为不构成共同侵权,丙网站不承担侵权责任。故A选项错误、B选项错误。

考点10:名誉权

1.张某旅游时抱着当地一小女孩拍摄了一张照片,并将照片放在自己的博客中,后来发现该照片被用在某杂志的封面,并配以“母女情深”的文字说明。张某并未结婚,朋友看到杂志后纷纷询问张某,熟人对此也议论纷纷,张某深受困扰。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08年·卷三·61题)

A.杂志社侵害了张某的肖像权 B.杂志社侵害了张某的名誉权 C.杂志社侵害了张某的隐私权 D.张某有权向杂志社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考点】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精神损害赔偿

【解析】①《民法通则》第100条:“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肖像。”杂志社的行为属于未经张某允许,以营利为目的擅自使用张某的肖像,侵犯了张某的肖像权,故A选项正确。②杂志社配以“母女情深”的文字说明的行为符合侵犯张某名誉权的构成要件((a)实施了诽谤行为;(b)诽谤行为指向特定的人;(c)诽谤行为已经向第三人公开;(d)导致对张某的客观社会评价被降低),故B选项正确。③侵犯隐私权的行为有四种:(a)窃取或刺探他人隐私;(b)擅自披露他人隐私(须注意:隐私公开权是一次性的权利,隐私权人自行或者授权他人公开隐私后,所公开的信息就不再是隐私,他人进一步传播的,不构成对隐私权的侵犯。);(c)擅自进入他人私生活空间(如:偷看他人日记、私拆他人信件、擅自进入他人卧室等);(d)妨害他人私生活安宁(如:跟踪、监视、监听、打骚扰电话、发垃圾短信等)。杂志社的诽谤行为不会侵犯张某的隐私权。擅自公开他人隐私中的隐私,必须是真实的信息。披露虚假的事实,不会侵犯隐私权,可能侵犯名誉权。故C选项错误。④根据《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1条和《侵权责任法》第22条的规定,侵犯名誉权、肖像权,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故D选项正确。

①②

【答案】C。 【答案】A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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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甲女委托乙公司为其拍摄一套艺术照。不久,甲女发现丙网站有其多张半裸照片,受到众人嘲讽和指责。经查,乙公司未经甲女同意将其照片上传到公司网站做宣传,丁男下载后将甲女头部移植至他人半裸照片,上传到丙网站。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11年·卷三·66题)

A.乙公司侵犯了甲女的肖像权 B.丁男侵犯了乙公司的著作权 C.丁男侵犯了甲女的名誉权 D.甲女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考点】肖像权、名誉权、委托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精神损害赔偿

【解析】①《民通意见》第139条:“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乙公司未经允许,擅自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甲女的肖像做广告,侵犯了其肖像权。故A选项正确。②该照片属于委托作品。《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据此,该照片的著作权属于乙公司。同时,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的规定,丁男将照片中甲女头部移植至他人半裸照片的行为,属于对照片的歪曲和篡改,侵犯了乙公司的保护作品完整权。当然,丁男的行为也构成对乙公司著作权中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故B选项正确。③《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据此,丁男的行为符合侵犯甲女名誉权的构成要件:(a)丁男将甲女头部移植至他人半裸照片属于侮辱行为;(b)该侮辱行为指向特定的人;(c)该侮辱行为已经向第三人公开;(d)该侮辱行为导致甲女的社会评价降低,名誉遭受损害。故C选项正确。④《侵权责任法》第22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1条、第8条也规定,侵害自然人的名誉权,造成严重后果的,受害人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故D选项正确。

【常见错误分析】关于名誉权,补充两点,以杜错误:①侵犯名誉权的构成要件,要注意:(a)侮辱或诽谤行为必须指向特定的一人或者数人。若侮辱或诽谤一类人,因其不特定,所以不构成侵权。(b)侮辱或诽谤行为指向特定的人,并不要求点名道姓,只要可得确定,即可。(c)侮辱或诽谤行为必须向第三人公开,否则不构成对名誉权的侵犯。比如:甲在写给乙的信中,对乙百般侮辱、诽谤,不侵犯名誉权,因未公开(当然,有可能构成对乙的“一般人格权”的侵犯)。相反,若甲在写给乙的明信片上对乙百般侮辱、诽谤,就侵犯了名誉权,因为公开了。②人人都有名誉权。“臭名昭著的人”也享有名誉权。因为,“臭名昭著的人”也配享有人格尊严,也享有不受无端侮辱、诽谤的权利。还因为,“名誉没有最坏,只有更坏。”③名誉权的客体是“名誉”而不是“名誉感”。所谓“名誉”,指一个人或一个单位的客观社会评价。只要侮辱或诽谤行为导致一个人或者单位的“客观社会评价降低”,就构成侵犯名誉权。但是,若加害行为不会导致客观的社会评价降低,但受害人比较敏感,认为自己的社会评价已然降低,则属于“名誉感”遭受了侵害,不构成侵犯名誉权。

考点11:隐私权

1.某媒体未征得艾滋病孤儿小兰的同意,发表了一篇关于小兰的报道,将其真实姓名、照片和患病经历公之于众。报道发表后,隐去真实身份开始正常生活的小兰再次受到歧视和排斥。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07年·卷三·22题) A.该媒体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B.该媒体侵犯了小兰的健康权 C.该媒体侵犯了小兰的姓名权 D.该媒体侵犯了小兰的隐私权 【考点】隐私权、姓名权、健康权

【解析】①实施加害行为,导致受害人生理功能或者心理功能的正常发挥遭受影响的,属于侵犯健康权的行为。某媒体擅自公开小兰隐私的行为没有直接引起小兰生理或心理功能正常发挥的阻碍,故没有侵犯健康权的事实。故B选项错误。②《民法通则》第99条第一款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某媒体虽然擅自使用的小兰的姓名,但并无干涉、盗用、假冒的行为,未侵犯小兰的姓名权。姓名作为一种区别符合,就是让别人使用的。若使用他人姓名的方式不包括干涉、盗用和假冒,就不侵犯姓名权,故C选项错误。③小兰患有艾滋病的事实,属于小兰的隐私,若与公共利益无涉,任何人无权擅自公开,公开就构成对隐私权的侵犯。故D选项正确;A选项错误。须注意:若为了公共利益公开他人隐私,一般就具有

①②

【答案】ABCD。 【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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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阻却事由,不构成侵权。比如:小兰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依然迫于生活压力,卖血为生,媒体记者知悉后予以披露,不应认定媒体的行为侵犯了小兰的隐私权。当然,此时也少不了利益的衡量,也不是在任何时候都是一边倒。

考点12:精神损害赔偿

1.某市国土局一名前局长、两名前副局长和一名干部因贪污终审被判有罪。薛某在当地晚报上发表一篇报道,题为“市国土局成了贪污局”,内容为上述四人已被法院查明的主要犯罪事实。该国土局、一名未涉案的副局长、被判缓刑的前局长均以自己名誉权被侵害为由起诉薛某,要求赔偿精神损害。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06年·卷三·13题) A.三原告的诉讼主张均能够成立

B.国土局的诉讼主张成立,副局长及前局长的诉讼主张不能成立 C.国土局及副局长的诉讼主张成立,前局长的诉讼主张不能成立 D.三原告的诉讼主张均不能成立 【考点】精神损害赔偿的排除情形

【解析】①薛某的文章构成对国土局的侮辱,侵犯了国土局的名誉权。但是,《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5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人的人格权遭受侵害的,只能主张财产损害赔偿,不得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故国土局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②《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8条第一款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本题中,薛某的侮辱行为也指向了国土局的数十名工作人员,可以比较勉强地认为,该行为侵犯了未涉案副局长的名誉权,但不会造成严重后果。故未涉案副局长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也不能得到支持。③被判缓刑的前局长仍享有名誉权,任何人不得以侮辱或者诽谤的方式侵犯其名誉权。但薛某的文章对被判缓刑的前局长却不构成侮辱或诽谤(因为他原本就是那样),薛某未侵犯其名誉权。④综上,本题惟一正确答案为D选项。

2.文某在倒车时操作失误,撞上冯某新买的轿车,致其严重受损。冯某因处理该事故而耽误了与女友的约会,并因此争吵分手。文某同意赔偿全部的修车费用,但冯某认为自己的爱车受损并失去了女友,内心十分痛苦,要求文某赔一部新车并赔偿精神损害。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07年·卷三·21题)

A.文某应当赔偿冯某一部新车 B.文某应向冯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C.文某应向冯某赔礼道歉 D.法院不应当支持冯某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考点】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财产损害赔偿的范围

【解析】①《民法通则》第117条第二款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侵权责任法》第19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据此,因侵害财产权构成侵权的,侵权损害赔偿的范围为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部分间接损失)。文某将冯某新买的轿车严重损坏,应当承担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的责任,冯某要求文某赔偿一部新车的请求超出了冯某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不应支持。故A选项错误。②精神损害赔偿采法定主义,仅限于法律明文规定的特定情形。根据《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1、2、3条和《侵权责任法》第22条的规定,须侵害人身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受害人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文某撞坏冯某购买的汽车,并引起连锁反应导致冯某失恋,冯某因汽车被毁和失恋遭受双重心理痛苦和煎熬,但汽车被毁与失恋均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故B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③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属于侵犯人身权的责任方式,侵犯财产权的加害人不承担赔礼道歉的责任方式,故C选项错误。④题外话:假设有一天,我国法律明定因加害人的行为导致失恋的,受害人可以对加害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本题中冯某也不能因失恋对文某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因为文某撞车只是冯某失恋的必要条件,缺少相当性,撞车与冯某的失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

3.周某将拍摄了其结婚仪式的彩色胶卷底片交给某彩扩店冲印,并预交了冲印费。周某于约定日期去取相片,彩扩店告知:因失火,其相片连同底片均被焚毁。周某非常痛苦,诉至法院请求彩扩店赔偿胶卷费、冲印费损失及精神损害。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07

①②

【答案】D。 【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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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卷三·66题)

A.彩扩店侵害了周某的财产权和肖像权 B.彩扩店的行为构成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 C.彩扩店应当赔偿胶卷费并返还冲洗费 D.周某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应当得到支持

【考点】肖像权、责任竞合、精神损害赔偿、不当得利

【解析】①《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彩扩店没有侵犯周某的肖像权。故A选项错误。②周某与彩扩店成立了冲洗照片之加工承揽合同,现相片连同底片被火焚毁,彩扩店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冲洗前的胶卷,冲洗后的底片的所有权属于周某,因彩扩店失火毁灭,彩扩店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故B选项正确。③根据《合同法》第94条,因彩扩店违约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周某享有法定解除权。《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有权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若周某通知解除合同,彩扩店应赔偿胶卷费并返还冲洗费。故C选项正确。④《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4条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故D选项正确。⑤须注意:《侵权责任法》第22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据此,一种有力观点认为,《侵权责任法》第22条废止了《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4条。笔者建议大家按照此有力观点把握。

4.张某因病住院,医生手术时误将一肾脏摘除。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医院赔偿治疗费用和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审理期间,张某术后感染医治无效死亡。关于此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10年·卷三·69题) A.医院侵犯了张某的健康权和生命权

B.张某继承人有权继承张某的医疗费赔偿请求权 C.张某继承人有权继承张某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权

D.张某死后其配偶、父母和子女有权另行起诉,请求医院赔偿自己的精神损害 【考点】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精神损害赔偿

【解析】①《民法通则》第98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生命权,指自然人享有的以生命安全、生命维持为内容的人格权。健康权,指自然人以其身体生理机能、心理机能的健全正常运作和功能正常发挥,进而维持人体生命活动为内容的人格权。医院误将张某的肾脏摘除,侵犯了张某的身体权(保持身体完整的权利)和健康权;张某术后感染医治无效死亡,医院还侵犯了张某的生命权,故A选项正确。②《侵权责任法》第16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据此,张某对医疗机构享有赔偿医疗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同时,该赔偿请求权属于财产权,不具有专属性,张某死亡后,其继承人有权继承张某的医疗费赔偿请求权。故B选项正确。③医院侵犯了张某的健康权和身体权,且造成严重后果,张某还可以对医院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但是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具有专属性,原则上不得转让或继承。但法律规定了两个例外,《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8条第二款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张某已就精神损害赔偿提起诉讼,张某死亡后,其近亲属有权继承该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故C选项正确。④侵害自然人导致其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不仅侵害了其生命权或健康权,还同时构成对其近亲属身份权的侵害,其近亲属亦可以自己的身份权遭受损害并造成严重后果为由,对加害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侵权责任法》第18条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其中包括近亲属之独立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同时,《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8条第一款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的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故D选项正确。

【命题角度拓展】关于精神损害赔偿,以下几点应予注意:①即使人身权或者人身权益遭受了侵害,但在下列四种情形下,受害人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a)未在侵权之诉中提出精神损害赔偿,侵权之诉终结后,不得另行起诉主张精神损害赔偿;(b)法人或

①②

【答案】BCD。 【答案】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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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其他组织的人格权遭受侵害的,只能主张财产损害赔偿,不得主张精神损害赔偿;(c)合同债务人违约构成加害给付,且造成人身权益侵害的,受害人只能在侵权之诉中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不能在违约之诉中主张精神损害赔偿;(d)虽然侵害了人身权益,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仅能主张财产损害赔偿,不得主张精神损害赔偿。②侵害自然人导致其死亡、严重残疾,或者侵害死者的人格利益的,死者的近亲属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但有“顺序限制”。具体而言:(a)第一顺序的近亲属是配偶、子女、父母。此时,其他近亲属不得作为原告主张精神损害赔偿。(b)死者没有第一顺序的近亲属的,其他近亲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才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考点13:法人

1.关于企业法人对其法定代表人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06年·卷三·3题) A.仅对其合法的经营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B.仅对其符合法人章程的经营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C.仅对其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D.仅对其符合法人登记经营范围的经营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考点】法人的责任能力

【解析】①《民法通则》第43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民通意见》第58条规定:“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据此,对于企业法人的责任能力,显然采用“名义说”。故本题正确答案为C选项。②须注意:随着我国民事立法的进展,在其他一些领域,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的确立依据出现了一些变化:(a)用人单位责任,采用“执行职务说”。依据是:《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b)法定代表人的越权行为,采用“表见代表说”。依据是:《合同法》第50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2.关于事业单位法人,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07年·卷三·52题) A.所有事业单位法人的全部经费均来自国家财政拨款 B.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从成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C.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直接占有的动产享有所有权 D.事业单位法人名誉权遭受侵害的,有权诉请精神损害赔偿 【考点】事业单位法人

【解析】①我国事业单位法人包括全额拨款、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三种,故A选项表述错误,当选。②《民法通则》第50条第二款规定:“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据此,事业单位法人取得法人资格包括两种情形:(a)依法无须登记的,主管部门批准时取得法人资格;(b)依法需要登记的,先办理批准手续,再办理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登记后取得法人则个。故B选项表述错误,当选。③《物权法》第54条规定:“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收益、处分的权利。”据此,国家具备的事业单位对其占有的财产,有的享有所有权,有的并不享有所有权,具体如何,得看法律规定或者国务院的规定。故C选项表述错误,当选。④《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5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故D选项表述错误,当选。

3.德胜公司注册地在萨摩国并在该国设有总部和分支机构,但主要营业机构位于中国深圳,是一家由台湾地区凯旋集团公司全资设立的法人企业。由于决策失误,德胜公司在中国欠下700万元债务。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08年·卷三·2题) A.该债务应以深圳主营机构的全部财产清偿

①②

【答案】C。 【答案】ABCD。 ③

【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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