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2012年民法试题分类解析 钟秀勇(7)

2019-06-17 09:39

物权法定 物权的客体 物权请求权 3 3 17 90% 50% 100% 1-2 1 1-5 《物权法》第5条 无 《物权法》第34-35条;《继承法》第33条;《合同法》第229条 征收 担保物权的竞合 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 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 基于法律行为的动产物权变动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预告登记、异议登记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1 1 2 10 17 9 3 2 20% 50% 20% 100% 100% 100% 90% 50% 1 1 1 2-3 2-3 1-2 1-2 1-2 《物权法》第42、121条 《物权法》第239条 无 《物权法》第9-18条;《物权法》第127、129、139、158、187条 《物权法》第23-27条;《物权法》第188、189、212、224、226、227、228条 《物权法》第28-31条 《物权法》第19、20条 《物权法》第70-83条;《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解释》第1-16条 物业服务纠纷 共有 善意取得 拾得遗失物 土地承包经营权 地役权 混合担保 抵押权 质权 留置权 占有

1 9 18 2 1 3 4 30 7 5 7 20% 100% 100% 50% 20% 90% 90% 100% 90% 90% 90% 1 1-2 3 1 1 1-2 1-2 5-7 1 1-2 1-2 《物业服务合同解释》第1-12条 《物权法》第93-104条 《物权法》第106-108条 《物权法》第109-114条 《物权法》第124-134条 《物权法》第156-169条 《物权法》第176、194、218条 《物权法》第179-202条 《物权法》第208-228条 《物权法》第230-240条 《物权法》第241-245条 【本章备考提示】①以下知识点每年必考,必须掌握:(a)返还原物请求权(1-3分);(b)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1-2分);(c)基于法律行为的动产物权变动(1-3分);(d)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1-2分);(e)共有(1-2分);(f)善意取得(3分);(g)抵押权(3-5分)。②以下知识点被考概率较高,必须掌握:(a)预告登记与异议登记;(b)地役权;(c)混合担保;(d)占有;(e)留置权;(f)质权。③以下知识点是比较偏僻的知识点,但为出题人盯上了,应予注意:(a)物的客体(特别是物的成分);(b)物权法定。

考点21:占有

1.甲、乙是邻居。乙出国2年,甲将乙的停车位占为己用。期间,甲将该停车位出租给丙,租期1年。期满后丙表示不再续租,但仍继续使用该停车位。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12年·卷三·8题) A.甲将乙的停车位占为己用,甲属于恶意、无权占有人 B.丙的租期届满前,甲不能对丙主张占有返还请求权

【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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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乙可以请求甲返还原物。在甲为间接占有人时,可以对甲请求让与其对丙的占有返还请求权 D.无论丙是善意或恶意的占有人,乙都可以对其行使占有返还请求权 【考点】占有的分类;占有回复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

【解析】①占有人对占有物不享有占有的权利(物权、债权、监护权)的,该占有为无权占有。无权占有分为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无权占有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自己欠缺占有权源的,为善意占有;无权占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欠缺占有权源的,为恶意占有。本题中,甲擅自占有乙的车位,欠缺占有的权源,属于无权占有。且甲知道自己对乙的车位欠缺占有的权利,属于恶意占有。故A选项正确,不当选。②根据《物权法》第245条的规定,占有返还请求权(又称占有回复请求权)的构成要件有四:(a)请求人为占有人;(b)占有人的占有被侵夺;(c)被请求人为侵夺人及其继受人;(d)须在占有被侵夺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须注意:无侵夺,则无占返还请求权。丙并未侵夺甲的占有,无论租赁期是否届满,甲对丙都不可能享有占有返还请求权。B选项正确,不当选。③甲侵夺乙对停车位的占有后,甲又将该停车位出租给丙,此时甲系停车位的间接占有人,甲仍为现在占有之人。所以,乙可对甲行使占有回复请求权,甲可以指示交付的方式(对乙让与甲对丙享有的基于租赁合同的返还请求权)移转占有。须注意:即使C选项考察的是《物权法》第34条规定的返还原物请求权(即如果乙对甲行使《物权法》第34条规定的返还原物请求权),答案也是一样。故C选项正确,不当选。还须注意:C选项的表述具有不妥之处(“让与其对丙的占有返还请求权”这一表述严重不妥)。因为丙未曾侵夺甲的占有,故甲对丙不享有占有回复请求权。如果甲对乙以指示交付的方式移转占有,只能对乙让与其对丙享有的基于租赁合同的返还请求权或者占有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④甲系乙之停车位占有的侵夺人,丙系甲之占有的继受人。乙是否可对丙行使占有回复请求权呢?通说观点认为:(a)如果丙为概括继受人(如丙通过继承、企业合并取得占有),则乙对概括继受人丙享有占有返还请求权,无论丙系善意还是恶意。(b)如果丙为特定继受人(如丙通过买卖、出租取得占有),若丙为善意的特定继受人,则乙对善意的丙不享有占有返还请求权。若丙为恶意的特定继受人,则乙对恶意的丙享有占有返还请求权。本题中,丙系特定继受人,D选项的表述以偏概全。故D选项错误,当选。

2.丙找甲借自行车,甲的自行车与乙的很相像,均放于楼下车棚。丙错认乙车为甲车,遂把乙车骑走。甲告知丙骑错车,丙未理睬。某日,丙骑车购物,将车放在商店楼下,因墙体倒塌将车砸坏。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12年·卷三·58题) A.丙错认乙车为甲车而占有,属于无权占有人

B.甲告知丙骑错车前,丙修车的必要费用,乙应当偿还 C.无论丙是否知道骑错车,乙均有权对其行使占有返还请求权 D.对于乙车的毁损,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考点】占有

【解析】①丙借用甲的自行车,但错取乙的自行车,丙对乙的自行车欠缺占有的民事权利,属于无权占有。故A选项正确。②《物权法》第243条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丙对乙的自行车虽属无权占有,但丙虔诚地相信自己占有的系甲的自行车,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自己对乙的自行车构成无权占有,所以,甲告知丙骑错车前,丙对乙的自行车构成善意占有。故B选项正确。③丙擅自取走乙的自行车,侵夺了乙对其自行车的占有,原占有人乙均可对丙行使《物权法》第245条规定的占有返还请求权。占有返还请求权与侵夺人丙主观上善意还是恶意无关。故C选项正确。④当甲告知丙骑错车时,丙对自行车的占有变更为恶意占有。⑤根据《物权法》第244条规定,恶意占有人占有期间,其占有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不论恶意占有人对标的物的毁损灭失是否具有过错,权利人均有权请求恶意占有人承担赔偿责任。故D选项正确。

考点22:物权法定原则

1.甲将其父去世时留下的毕业纪念册赠与其父之母校,赠与合同中约定该纪念册只能用于收藏和陈列,不得转让。但该大学在接受乙的捐款时,将该纪念册馈赠给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07年·卷三·11题) A.该大学对乙的赠与无效,乙不能取得纪念册的所有权 B.该大学对乙的赠与无效,但乙已取得纪念册的所有权

①②

【答案】ABCD。 【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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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只有经甲同意后,乙才能取得纪念册的所有权 D.该大学对乙的赠与有效,乙已取得纪念册的所有权 【考点】物权法定原则、基于法律行为的动产物权变动

【解析】①《物权法》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甲和学校的之间的赠与合同成立并生效,且完成了毕业纪念册的交付,学校已经取得了毕业纪念册的所有权。②学校虽为纪念册的所有权人,但甲与学校有一个郑重其事的约定,约定学校无权转让该毕业纪念册。即学校对毕业纪念册的所有权中无转让权能。这一约定的效力如何呢?这是物权法定原则解决的问题。③《物权法》第5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据此,什么权利是物权,只有法律有资格作出规定,称为类型强制;物权具有什么权能内容,也只有法律有资格作出规定,称为内容固定。同时,《物权法》第39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据此,所有权人对所有物依法享有转让、处分的权能。同时,根据物权法定原则,对所有权中的权能也可以作出限制,但只有法律有资格对所有权的权能作出限制。《物权法》在很多地方对所有权的权能作出了限制,比如:《物权法》第20条(预告登记对不动产所有权中处分权能的限制);《物权法》第31条(未经宣示登记的不动产物权缺少处分权能);《物权法》第191条(限制了抵押人对抵押物所有权中的转让权能)。④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约定,其效力如何呢?这是本题的核心。甲和学校的约定违反了物权法定原则,其效力表现为两个方面:(a)该约定不具有物权效力。因此,学校对毕业纪念册的转让权丝毫不因为该约定而受影响,学校将毕业纪念册赠与给乙时,就是不折不扣的有权处分,学校与乙的赠与合同有效,又完成了交付,乙确定取得所有权。(b)该约定可以产生合同效力。甲和学校的约定违反的并不是效力性强制规定,因此,该约定可以产生合同效力,现学校构成违约,甲可对学校主张违约责任。综上,本题惟一正确答案是D选项。⑤物权法定原则在司法考试中共出现了三次。此外,(2008四川-3-13)和(2011-4-4-第3问)也有所涉及。⑥题外话:若题目问:甲能否请求丙返还纪念册?答案是肯定的。其解析思路如下:根据《合同法》第192条,受赠人学校违反赠与所附的义务,甲享有法定撤销权,可以撤销该赠与合同。撤销具有溯及力。甲撤销以后,学校将毕业纪念册赠与乙的行为就是无权处分,由于赠与不发生善意取得的效果,故乙不能善意取得,为纪念册的无权占有人,甲作为所有权人,有权依照《物权法》第34条对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⑦其他辅导资料以“附义务的赠与”作为解答此题的根本依据,当然也沾边,但未切中要害,属隔靴搔痒,不可取。

考点23:物权的客体:物的成分

1.潘某与刘某相约出游,潘某在长江边拾得一块奇石,爱不释手,拟带回家。刘某说,《物权法》规定河流属于国家所有,这一行为可能属于侵占国家财产。关于潘某能否取得奇石的所有权,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11年·卷三·9题) A.不能,因为石头是河流的成分,长江属于国家所有,石头从河流中分离后仍然属于国家财产 B.可以,因为即使长江属于国家所有,但石头是独立物,经有关部门许可即可以取得其所有权 C.不能,因为即使石头是独立物,但长江属于国家所有,石头也属于国家财产

D.可以,因为即使长江属于国家所有,但石头是独立物、无主物,依先占的习惯可以取得其所有权 【考点】物的成分、独立物、国家所有权、先占

【解析】①成分,指物的构成部分。分为重要成分和非重要成分。(a)重要成分。在一个物之相互结合的各个部分中,非经毁损或者变更其性质,不能分离者,为该物的重要成分。如:房屋的屋梁、房屋的墙砖、汽车上的油漆、书的封面。(b)非重要成分。一个物之相互结合的各个部分中,重要成分之外的构成部分,为非重要成分。如:房屋的活动门窗、汽车音响、汽车的轮胎。区分的意义在于,在一物一权原则之下,一个物的重要成分上不能成立物权。换言之,物的重要成分不能成为物权的客体。而一个物的非重要成分则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例如:甲擅自取乙的涂料粉刷自己的屋墙,由于墙外的涂层是墙的重要成分,因此法律上认定,乙之涂料附合于甲的房屋,乙对涂料的所有权消灭。但是,若甲盗窃乙的轮胎安装在自己的车上,因轮胎仅为车(车是一个合成物)的非重要成分,因此该轮胎的所有权仍归乙所有。尚需说明:物的成分,于分离后(无论分离方法如何),就不再是成分,而是一个独立的物,当然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②须注意:“长江属于国家所有”只是一个粗略的说法,并不准确。难道长江上的空气亦归国家所有?长江中几尾死鱼呢?法律的规定是:《物权法》第46条规定:“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水流”仅指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地下水和其他形态的水资源。因此,钱家按摩浴缸中的水流因不属于水资源,并不归国家所有。《物权法》第47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因此,长江的河床和沿岸的部分土地也归国家所有。本题中,就潘某在长江边拾得的这块奇石而言:(a)它显然并非曾经是水流的成分;(b)在它深埋于河床之下时,属于河床(土地)的成分(非重要成分);(c)在它离开河床的怀抱,傲然屹立长江岸边时,它已经与土地分离,成为一个独立的物。

【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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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现在的问题是,该奇石是一个独立物,它的所有权之归属如何呢?(a)潘某拾得前的状态:有些国家的法律规定,物的成分于分离后,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属于其物之所有人(如《台湾民法》第766条)。对于这一问题,《物权法》并无规定。《物权法》仅在第116条规定了孳息的所有权归属,而河岸上的石头一般不属于土地的孳息。在潘某拾得前,既然该奇石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产生的孳息,就不能依照《物权法》第116条的规定,认定其所有权归国家。出题人的意思是,该石头寂寞睡无主,应认定为无主动产。(b)潘某拾得后的状态:该石头为无主动产,潘某以据为具有的意思取得占有,法律没有规定他人的先取权。潘某的行为符合无主动产先占的构成要件,由潘某取得该奇石的所有权。④本题的答案:本题惟一正确的答案为D选项。

考点24:返还原物请求权(物权请求权)

1.甲向乙借款5000元,并将自己的一台笔记本电脑出质给乙。乙在出质期间将电脑无偿借给丙使用。丁因丙欠钱不还,趁丙不注意时拿走电脑并向丙声称要以其抵债。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07年·卷三·57题) A.甲有权基于其所有权请求丁返还电脑 B.乙有权基于其质权请求丁返还电脑 C.丙有权基于其占有被侵害请求丁返还电脑 D.丁有权主张以电脑抵偿丙对自己的债务 【考点】返还原物请求权、占有回复请求权、留置权

【解析】①《物权法》第34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构成要件有二:(a)请求人为物权人(所有权人、用益物权人、质权人均可);(b)被请求人是(相对于请求人)而言的无权占有人。据此,A选项正确;B选项正确。②《物权法》第245条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其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据此,占有回复请求权的构成要件有四:(a)请求为占有人(无论是有权占有人还是无权占有人;也无论是直接占有人还是间接占有人);(b)占有人的占有被侵占(指以法律禁止的私力剥夺他人占有);(c)被请求人为侵占人及其继受人(对于特定继受人,仅限于其为恶意时,才可对其请求;若特定继受人为善意,则不可);(d)自侵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据此,C选项正确。③以侵权方式取得占有的,占有人不享有留置权;此外,留置的动产应与被担保的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本题中,丙这两个方面均不符合,对电脑不享有留置权。故D选项错误。

2007年4月2日,王某与丁某约定:王某将一栋房屋出售给丁某,房价20万元。丁某支付房屋价款后,王某交付了房屋,但没有办理产权移转登记。丁某接收房屋作了装修,于2007年5月20日出租给叶某,租期为2年。2007年5月29日,王某因病去世,全部遗产由其子小王继承。小王于2007年6月将该房屋卖给杜某,并办理了所有权移转登记。请回答94-96题。

2.如王某生前或王某死后其继承人小王欲出卖房屋前向丁某请求返还房屋,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07年·卷三·94题) A.王某无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 B.王某有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 C.小王无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 D.小王有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 【考点】返还原物请求权、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概括继承

【解析】①首应说明,本题是关于返还原物请求权之最高规格的题目。掌握此题,天下关于返还原物请求权的题目均不在话下。②《物权法》第34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返还原物请求权,通俗地说就是,“我享有物权的物被你无权占有着,我总有权请你返还给我吧!”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构成要件有三:(a)请求人为物权人(所有权人、用益物权人或质权人);(b)被请求权人为(相对于请求人的)无权占有人;(c)请求返还的标的物尚未毁损灭失。③《物权法》第9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王某与丁某的房屋买卖合同中,尚未给丁某办理过户登记,王某仍为所有权人,丁某尚未取得所有权。④《合同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据此,王某与丁某的房屋买卖合同已经生效,丁某是基于有效之买卖合同债权占有该房屋,属于有权占有人,不属于无权占有人,故王某对丁某不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故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⑤《物权法》第29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据此,王某死亡时,无须登记,该房屋的所有权由小王取得。

①②

【答案】ABC。 【答案】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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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继承法》第33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据此,小王既然没有放弃继承,应概括继承王某的权利与义务。而王某生前所负的债务之一,是对还未给丁某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因此,小王应当替代王某,成为该买卖合同的出卖人。如此一来,丁某相对于小王也成为基于有效的债权占有房屋的有权占有人,小王对丁某不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故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

3.如杜某向丁某、叶某请求返还房屋,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07年·卷三·95题) A.杜某无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 B.杜某有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 C.杜某无权请求叶某返还房屋 D.杜某有权请求叶某返还房屋 【考点】物上请求权、买卖不破租赁

【解析】①根据《物权法》第31条,若小王将房屋登记到自己名下之后,小王就可以处分该房屋。此时小王将房屋出卖给杜某,属于有权处分,小王与杜某间的买卖合同有效。同时,根据《物权法》第9条的规定,因已给杜某办理了过户登记,故杜某取得房屋所有权。③杜某能否对丁某行使返还原物请求呢?答案是肯定的。须注意:有权占有分为两种:(a)基于物权、亲权取得的有权占有。由于物权、亲权属于绝对权,这样的有权占有也具有绝对性,占有人对谁都构成有权占有;(b)基于债权取得的有权占有。由于债权具有相对性,因此,基于债权取得的有权占有也具有相对性,仅对债务人构成有权占有,对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则构成无权占有。本题中,丁某的占有为基于债权的有权占有,其对于王某和小王构成有权占有,但丁某对杜某构成无权占有,所以,杜某对丁某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故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④《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这是关于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定。所谓买卖不破租赁,就是在租赁期间租赁物所有权发生变动的,新的所有权人应法定承受原租赁合同。所谓法定承受,就是什么也不需要做,什么也不需要说,原租赁合同的权利义务内容维持不变,自动将租赁合同的出租人更换成新的所有权人。因此,杜某应替代丁某成为该买卖合同的出租人,如此一来,叶某就是基于承租权占有该房屋,相对于杜某为有权占有人,杜某对叶某不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故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⑤须注意:根据司法考试的答题标准,仅具有占有权能的物权才能产生返还原物请求权。抵押权不具有占有权能,因此,抵押权人对抵押物的无权占有人不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详见(12年·卷三·57题)D选项。

4.关于小王和杜某间的房屋买卖,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07年·卷三·96题) A.交付标的物是房屋买卖合同的有效要件

B.小王须将所继承的房屋登记在自己的名下,才能将其所有权转移给杜某 C.房屋所有权转移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薄时发生效力 D.该房屋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该房屋登记资料 【考点】非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不动产登记

【解析】①《合同法》第130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移转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据此,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而不是实践合同,自双方就合同主要条款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并生效。交付标的物不是房屋买卖合同的有效要件。故A选项错误。②《物权法》第31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其精神是,未经登记不得处分,处分的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但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故B选项正确。③《物权法》第14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故C选项正确。④《物权法》第18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故D选项正确。

5.物权人在其权利的实现上遇有某种妨害时,有权请求造成妨害事由发生的人排除此等妨害,称为物权请求权。关于物权请求权,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11年·卷三·8题) A.是独立于物权的一种行为请求权

①②

【答案】BC。 【答案】BCD。 ③

【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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