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项目外汇业务 - 图文(4)

2019-06-17 12:25

变更借款合同之一(参考格式)

债务人:(香港)XXXX有限公司 债权人:东莞XXXX有限公司 地 址:香港XX路XX号 地 址:东莞市XX镇XX路XX号

债务人与债权人已签订了金额为600万美元的借款合同,业务编号为44441900XXXXXXXX0001。因资金不足无法按期偿还外债资金,经双方协议,现对该借款合同作如下变更:

一、将借款期限延长12个月,借款期限调整为2016年6月10日至2018年6月9日。

二、自2016年6月9日起,贷款的年利率由3%变更为5%,借款期间内的所有利息及本金在约定期限内一次性偿清。

三、其它条款不变。

债务人:(香港)XXX有限公司(印章) 债权人:东莞XXX有限公司(印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1.3 境内机构境外放款额度注销登记

(一)业务提示

境外放款还本付息完毕(含债转股、债务豁免或担保履约)或注销境外放款后不再进行境外放款的,境内企业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内机构境外放款额度注销登记手续。 (二)法规依据 同1.2

(三)需提交的材料

序号 需提交的材料 外汇局 退回留存 企业 原件 原件 原件 1 境外放款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参考填写示范) 2 如确有客观原因无法收回境外放款本息的,需提交相关证明复印件 材料 3 办理注销人民币境外放款额度登记的,需要提交相关跨境部复印件 门的确认材料 4 人民银行有关部门、外汇局要求补充的其他材料 备注: 原件 “外汇局留存”与“退回企业”资料请按上列顺序分开夹放,资料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境外放款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须经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

(四)业务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东莞中支审核办理。 (五)相关规定

1.境外放款到期并收回本息的或虽未到期但本息回收完毕(含债转股、债务豁免或担保履约)后不再进行境外放款的,需办理境外放款额度注销登记。

2.如确有客观原因无法收回境外放款本息,放款人可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注销该笔境外放款,由放款人所在地外汇分局(外汇管理部)按个案集体审议方式处理。对于无正当理由的逾期放款或逾期不回收的,外汇局或经办行可暂停放款人新的境外放款业务。

3.放款人拟向境内其他机构转让债权的,债权受让方作为新的放款人应符合境外放款、境外投资等相关业务规定,同时办理以下业务:

原放款人办理注销境外放款登记、新放款人办理新的境外放款登记。原放款人办理注销登记时,应提交放款人权力机构同意转让境外放款的决议书以及境外放款转让协议等材料作为注销境外放款的真实性证明材料。

(六)申请表填写示范(注:范例部分用橙色字标示,填写时请仔细阅读填写说明,

并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填写。)

境外放款登记业务申请表

境内放款人名称: XXXX有限公司 (必填) 额度登记币种:美元(按申请币种填写)(必填)

一、申请事项 □境外放款额度登记 □境外放款额度变更登记 ?正常注销(本息已全部归还) □非正常注销(有未归还放款本息) ?境外放款注销登记 二、境外放款基本信息(变更登记的,填写变更后的基本信息;注销登记的,填写当前基本信息) 境内放款人名称 境内放款人所属行业 放款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关系 境外借款人名称 境外借款人类型 所在国家/地区 本次申请前本外币境外放款累计签约额(不含已注销签约) 境外放款总额度 放款资金来源 借款用途 XXXX有限公司 XXX业(详见行业分类附件) 境内放款人代码(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境内放款人类型 123456789 □中资企业 ? 外商投资企业 ?直接控股 □间接控股 □关联公司 □业务往来 □其他 XXX有限公司 ?境外投资企业 □ 特殊目的公司 □其他 XX地区(债务人所在地) 50万美元 150万美元 所属行业 本次申请前是否存在生效的人民币境外放款(含签约和提款) 境外放款年利率 是否委托贷款: □是 □否 XXXX ?是 □否 4%(按放款合同填写) XXXX XXXX 境外放款到期日 联系电话 处置情况 债务注销金额 债权转股权金额 其他用途金额 XX个月 联系人 XXXX(必填) 三、非正常注销境外放款业务债权处置情况 境外放款期限(月) 未回收境外放款本息金额 20XX年XX月 XX日 139XXXXXXXX(必填) 四、备注(以上表格内容无法完全涵盖企业申请事项的,可在此栏中填写): 五、承诺:请勾选 ?本企业所填写《境外放款外汇业务申请表》中各项内容及所提交的所有书面材料均真实有效,所有复印件均与原件完全相同。本企业保证所提交的各项表格、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否则本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将承担由此而导致的一切后果。 法定代表人签名(或授权委托人签名): 单位公章: 申请日期:

1.4 融资租赁类公司对外债权登记

(一)业务提示

融资租赁类公司或其项目公司开展对外融资租赁业务时,应在融资租赁对外债权发生后15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融资租赁对外债权登记。

(二)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4?2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2017年版)>的通知?(汇综发?2017?105号)。

4.其他相关法规。

(三)需提交的材料

序 号 需提交的材料 外汇局 退回 留存 企业 原件 原件 原件 原件 原件 (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基本情况及租赁项目的基本情况) 1 申请书原件 2 主管部门同意设立融资租赁公司或项目公司的批复文件 3 融资租赁公司或项目公司的?营业执照? 复印件 复印件 4 组织机构代码证(尚未办理“五证合一”的机构,需提供) 复印件 5 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租赁合同及租赁物转移的证明材料(如报关单、备案清单、6 发票等) 复印件 原件 复印件 7 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备注: “外汇局留存”与“退回企业”资料请按上列顺序分开夹放,资料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四)业务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东莞中支审核办理。

(五)相关规定

1、融资租赁类公司包括银行业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租赁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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