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的通知?(汇发?2009?30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
5.其他相关法规。
(三)审核的材料
境外投资企业(含境内居民个人在境外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的境内投资主体自行或委托会计师事务所、银行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向外汇局发送的?**年度境外直接投资中方权益统计表?。
(四)相关规定
1.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境内投资主体共同投资一家境外投资企业(含境内居民个人在境外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的,各境内投资主体应确定其中一个境内投资主体作为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信息申报主体,由其向境外投资企业登记地外汇局申报相关信息,其他境内投资主体不再申报。持股比例最大的境内投资主体原则上为申报责任股东,若持股比例相同,由相关境内投资主体约定其中一个境内投资主体为申报责任股东。
2.境外投资企业(含境内居民个人在境外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的境内投资主体自行对数据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境外投资企业登记地外汇局不再逐项审核。
3.境外投资企业(含境内居民个人在境外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的境内投资主体注册地外汇局(资产注册地/企业注册地外汇局或个人户籍注册地外汇局)负责事后对相关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信息内容进行抽查,对于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境内投资主体,外汇局按相关程序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业务管控功能暂停该境外投资企业的境内投资主体相关业务,并依法进行处理。
4.银行为境外投资企业(含境内居民个人在境外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的境内投资主体办理资本项下外汇业务前,应确认其已按规定
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及是否被业务管控。未按规定办理登记或被业务管控的,银行不得为其办理任何资本项下外汇业务。
第二部分 外债业务
2.1 非银行债务人外债签约登记
(一)业务提示
非银行债务人(是指除财政部门、银行以外的其他境内债务人)应当在外债合同签约后15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外债签约登记手续。 (二)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1987年公布)。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3?19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废止和修改涉及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相关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汇发?2015?20号)。
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2017年版)>的通知?(汇综发?2017?105号)。
7.其他相关法规。 (三)需提交的材料
1、全口径跨境融资模式
序号 需提交的材料 外汇局退回留存 企业 原件 1 关于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外债签约登记申请书 2 借款合同 复印件 原件 批准证书(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回执?或?外商投资企业3 复印件 原件 更备案回执?,外商投资企业需提供) 4 营业执照 复印件 原件 5 组织机构代码证(尚未办理“五证合一”的企业需提供) 复印件 原件 6 境内机构外债签约情况表 7 宏观审慎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情况表(企业版) 8 上年度或最新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9 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原件 原件 复印件 原件 原件 2、“投注差”跨境融资模式
序号 需提交的材料 外汇局退回留存 企业 原件 1 关于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外债签约登记申请书 2 借款合同 复印件 原件 批准证书(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回执?或?外商投资企3 复印件 原件 业变更备案回执?,外商投资企业需提供) 4 营业执照 复印件 原件 5 组织机构代码证(尚未办理“五证合一”的企业需提供) 复印件 原件 6 境内机构外债签约情况表 7 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备注:
1、“外汇局留存”与“退回企业”材料请按上列顺序分开夹放,材料复印件每页需加盖企业公章。
2、办理登记业务需携带单位公章。
3、登记业务处理完后,外汇局将出具加盖资本项目业务公章的?境内机构外债签约情况表?及?业务登记凭证?给企业。
4、对于首次办理全口径跨境人民币融资业务,还需到经常项目管理科跨境办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原件 原件 (四)业务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东莞中支审核办理。 (五)相关规定
1、企业借外债有两种模式,一种是全口径跨境融资模式,另一种是“投注差”传统模式。前者是根据企业的净资产确定其可借外债额度,后者是针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是根据企业的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差额来确定可借外债额度。中资企业借外债只能用全口径跨境融资模式,外商投资企业可选择上述模式的其中一种。但跨境融资管理模式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2、关于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外债签约登记申请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与债权人基本情况,本次拟登记外债金额、利率、期限、用途等要点,预计还款资金来源等。
3、借款合同应格式规范,内容清晰、符合相关政策法规规定。外债借款合同需包括:当事各方、借款金额、币别、期限、利率、外债资金的用途、借款合同适用法律、税费由谁承担等(具体内容参见所附?借款合同?参考格式)。合同两页以上的需盖骑缝章;如借款合同约定一份原件交外汇局备案的,则需提供两份合同原件,无需提供合同复印件。合同为外文的应另附合同主要条款的中文译本。
4、借款合同到期日不能超过企业的经营期限。
5、外债的签约币种、开户币种、提款币种和还款币种必须一致,
不允许交叉币种。
6、短期外债是指债务人和债权人签订的约定还款期限在1年以下(含)的外债,中长期外债是指债务人和债权人签订的约定还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的外债。短期外债的结汇资金不得用于长期项目投资、固定资产投资和其它不正当用途。
7、非银行债务人签订借款合同后未按规定及时办理外债签约登记的,须按以下规定办理外债签约补登记:
(1)外债合同签约后15个工作日内未办理签约登记但截至申请日尚未发生外债首次提款的,如能说明合理原因,外汇局可按正常程序为其办理签约登记手续;不能说明合理原因的,外汇局可按未及时办理外债签约登记处理。
(2)办理外债补登记时,已发生外债提款的,除按照本操作指引的一般要求提交相关资料外,还需提交能够证明已发生对外负债的相关材料,补登记金额仅限于经核实已入账尚未偿还的债务余额。
(3)外债登记部门认为存在违规情形且需要进行处理的,移交外汇检查部门后方可办理外债补登记手续。
8、非银行债务人可自行与境内银行或境外债权银行签订以锁定外债还本付息风险为目的,与汇率或利率相关的保值交易合同,并直接到银行办理交割。签订保值交易合同、办理保值交易合同交割时,非银行债务人的交易对手银行、办理交割款项汇出的银行等,应当确认该笔交易具备合法、清晰的实盘背景。(1)非银行债务人获得的保值交易外汇收入,可直接到银行办理结汇或开立资本项目专用账户保留;(2)非银行债务人可直接到银行购汇或使用自有外汇办理交割。
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有擅自对外借款、在境外发行债券或者提供对外担保等违反外债管理行为的,由外汇局给予警告,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
10、东莞的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外债签约登记后,可凭外汇局出具的?境内机构外债签约情况表?和?业务登记凭证?,选择开户行为省内(深圳除外)银行直接办理外债账户开立手续。
全口径跨境融资模式特殊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