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项目外汇业务 - 图文(5)

2019-06-17 12:25

司、商务主管部门审批设立的外商投资租赁公司,以及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确认的内资融资租赁公司等三类主体(以下统称为融资租赁类公司)。

2、融资租赁类公司完成对外债权登记后,应按规定办理非资金划转类提款备案。

3、融资租赁类公司开展对外融资租赁业务时,不受现行境内企业累计境外放款金额不得超过其所有者权益的30%的额度限制。

4、融资租赁类公司办理融资租赁对外债权登记后,可直接到所在地银行开立境外放款专用账户,用于保留对外融资租赁租金收入。在办理资金入账时,应向银行提供该收入的资金来源证明;该账户内外汇收入需结汇时,融资租赁类公司可直接向银行申请办理。

5、融资租赁类公司收到对外融资租赁租金收入时,应按国际收支的有关申报要求进行申报,在“外汇局批件号/备案表号/业务编号”栏中填写该笔对外债权的业务编号,并按月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融资租赁对外债权的发生和租金收入等情况。入账银行应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反馈对外融资租赁租金收入等信息。

1.5 特殊目的公司项下境内个人购付汇核准

(一)业务提示

境内居民可在真实、合理需求的基础上需汇出资金用于特殊目的公司设立、股份回购或退市操作等,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特殊目的公司项下境内个人购付汇核准。

(二)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令2009年第6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2017年版)>的通知?(汇综发?2017?105号)。

5.其他相关法规。

(三)需提交的材料

序号 需提交的材料 外汇局留退回存 企业 申请书(重点说明资金汇出需求及安排等内容,并要有保证1 汇出资金专项用于申请事项,不得转作其他用途的承诺内容。申请人应在申请书正文结尾签署本人姓名和日期,不得另页签署。) ,并填写新的?境2 原?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 3 相关资金来源和境外资金用途的真实性证明材料 4 如涉及股份回购或退市操作,需提交上市公司公告或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决议等证明材料 原件 原件 复印件 原件 复印件 原件 5 境外上市公司如成功退市,应在退市操作完成后,补充提供复印件 原件 公司退市的相关证明文件 6 境内居民个人采取委托方式集中汇出资金的,应提交授权委复印件 原件 托书 7 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备注: 1、“外汇局留存”与“退回企业”资料请按上列顺序分开夹放。上述资料须提供3套复印件。 视情况而定 2、境内居民个人购汇汇出的资金应专项用于申请事项,不得转作其他用途。 3、境内居民个人应在汇出设立特殊目的公司款项前,应到银行办理“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登记”。 4、境内居民个人应在股份认购、股权回购或退市完成后到原特殊目的公司所在地银行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5、境内居民个人可以集中委托特定境内机构或个人,在境内集中用于收购或回购的人民币资金,由集中受托人向外汇局申请购汇汇出。 (四)业务办理时限

自原特殊目的公司登记地外汇局受理后20个工作日。

1.6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年度) 1.6.1境内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年度)

(一)业务提示

截至上年末已在外汇局或银行办理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需申报境内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外方股东仅为境内投资性公司的外商投资企业无需申报;由境内投资性公司与境外投资者共同出资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需申报(其外方权益应剔除境内投资

性公司享有的权益)。

2017年境内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时间为1月1日至6月30日(含),外商投资企业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企业端、银行端或事务所端向外汇局报送上年度境内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相关数据信息。目前,外汇局正在与商务部商议合并外汇局境内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与商务部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报相关工作,预期2018年登记时间为4月1日至6月30日。待相关工作方案确定后,外汇局再将具体安排公布于东莞外汇业务网页等公众媒体上,请外商投资企业关注相关通知并及时做好存量权益登记工作。

境内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正式开始之前,如有企业登录系统填报数据,系统将自动提示“目前该模块正在升级,请待升级工作完成后再填报”。 (二)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及配套文件的通知?(汇发?2013?21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

5.其他相关法规。

(三)审核的材料

2017年境内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需审核的材料为外商投资企业自行或委托会计师事务所、银行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向外汇局发送的?**年度境内直接投资外方权益统计表?。2018年(含)之后境内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需审核的材料可能有变化,请留意相关通知。

(四)相关规定

1. 外商投资企业自行对数据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注册地外汇局不再逐项审核。

2.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地外汇局负责事后对企业报送的境内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内容进行抽查,对于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企业,外汇局按相关程序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业务管控功能暂停该外商投资企业相关业务,并依法予以处罚。

4.银行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资本项下外汇业务前,应确认其已按规定办理境内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及是否被业务管控。未按规定办理登记或被业务管控的,银行不得为其办理任何资本项下外汇业务。

5.被确定参加存量权益抽样调查的样本企业还应按季度报送存量权益数据。

1.6.2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年度)

(一)业务提示

截至上年末已在外汇局或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的境内企业及经外汇局或银行登记备案设立的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的境内居民个人均应参加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申报。

2017年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工作时间为1月1日至6月30日(含)。目前该登记模块正在升级,预期2018年2月底完成升级工作。完成升级后,外汇局将具体安排公布于东莞外汇业务网页等公众媒体上,请境外投资企业(含境内居民个人在境外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的境内投资主体关注相关通知,届时相关境内投资主体可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企业端、银行端或事务所端向外汇局报送上年度境外企业存量权益相关信息。

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正式开始之前,如有企业登录系统填报数据,系统将自动提示“目前该模块正在升级,请待升级工作完成后再填报”。 (二)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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