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房屋设有外走廊或檐廊时,则非独立柱部分按有柱走廊计算,其余部分按无柱走廊或檐廊计算。走廊两端有剪力墙的,视为走廊的柱,按有柱走廊计算。一栋独立房屋的四面设有外走廊或檐廊时,也按此原则处理。如图4-14所示,房屋的长边一面有柱,两柱之间按有柱走廊计算,其余部分为无柱走廊;若图中柱立于走廊的A、B处,则长、短边的外走廊均为有柱走廊。
17)骑楼底层与临街走廊
a)骑楼底层的柱子立于该房用地红线之外,且其底层为道路街巷通行的,骑楼底层不计算建筑面积(如图4-15)。
b)临街走廊为紧临街道的走廊,该走廊的底层全部属该房屋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底层部分按规定计算建筑面积(如图4-16)。
第五章 房屋建筑面积测算
房屋建筑面积测算系指水平投影面积测算,主要包括:房屋栋、层、
户的划分,房屋面积数据的采集,房屋面积的计算等。 房屋建筑面积以栋为基本单元进行测算。 5.1 房屋面积测算的内容
房屋面积测算包括房屋套内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产权面积和使用面积等测算。
5.2 房屋栋、层、户的划分 5.2.1房屋栋的划分
栋是一座独立的,包括不同结构和不同层次的房屋。原则上,栋以规划部门批准的栋数为依据进行划分(规划许可证及规划总平面图)。 规划部门没有明确规定的,按以下方式进行划分: 1)独立建筑的房屋为一栋。
2)一栋建筑由多个塔楼和裙楼组成,在各塔楼及其相应裙楼之间有两边不相通的伸缩缝或隔墙为明显界线,且各部分之间无共有面积的,则各塔楼及其相应裙楼可按多栋建筑物处理,否则应视为一栋建筑。 3)本身为独立的楼房,为了利用楼房间的间隙地,底层(或多层)以不
相通裙楼的形式连成一片的房屋,其独立的楼房和裙楼分别分栋。 4)地面有多座独立的建筑,仅由一个地下室相连通(共用一个大地下室),地面房屋应视为多栋。
5)以通廊相连的房屋,各为一栋。 5.2.2房屋层的划分和层次的编立
房屋的总层数指房屋的自然层数和地下层数的总和,房屋的假层、附层(夹层)、插层、阁楼、装饰性塔楼,以及突出屋面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不计层数。
1)房屋的自然层数按室内地平线以上计算,每一自然层各划分为一层,其编号从室内地平线开始向上按1、2、3、??编号。
2)房屋室内地平线以下的为地下室,其编号从室内地平线开始向下按-1、-2、-3、??编号。
3)错层房屋的层数按自然层来划分。
4)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架空层计入房屋自然层。
5)跃层住宅是套内空间跨跃两楼层及以上的住宅。顶层为跃式住宅时,最上跃层部分不计层数,其它计自然层。 5.2.3户的划分
户指房屋各权属单元的权界线所围成的范围。 1)成套住宅,一般以一套划分为一户。
2)独立使用和出售的商业用房、库房按其权界线分户。
3)一栋(或多栋)房屋为同一产权人的,一栋(或多栋)房屋可划分为一户。
4)独立使用的地下室按其权界线分户。
5)不被分摊的公共部分应视为一户。
6)权利人房屋产权范围为某一区域(如:一个单元、一个楼层等),可按一个区域分为一户。
7)无分隔墙体的商铺、车位等,当有明确的界址线,且界址点埋设有界桩、施工图纸上界线清楚的可按其界址线分户。 5.2.4分户房屋权界线的确定
分户房屋权界线的确定应以产权来源为依据。有合法协议约定的,以协议为准确定;无合法协议约定的,按如下要求确定: 1)成套房屋的分户权界线取其分户隔墙和外墙的中线。
2)商业铺位、车位等分户权界线取分隔墙中线,无分隔墙时取界址点点间连线,门面临街部位取其外墙的中线。 3)整层为一户时,分户权界线为该层外墙中线。
4)整单元为一户时,分户权界线为单元间共墙的中线和外墙中线。 5.2.5分户编号
实地有编号的以实地编号为准。实地无编号的,按下列方法编号: 1)成套住宅按单元号、层次、户号编号。
单元号编立时,面向门洞方向将各门洞从左至右依次编为一单元、二单元、??、N单元。层次编号按5.2.2条规定编立。户号编立时,在各单元各层内,按顺时针方向依次编立为(1)、(2)、........、(N)号。 2)车位、商业铺位按层次、户号编立。
层次编号同前。车位、商业铺位编号时,可面向街道门牌号方向呈“S”或反“S”先分块,再对分户顺序编号。
3)按区域分户的户号按栋编立,编立时,从下层至上层对各户顺序编
号,当一户房屋跨层时,该户各层房屋编同一户号。 5.3 房屋面积数据的采集
房屋面积数据采集主要指房屋的边长采集,也可直接采集房角点的坐标。边长或坐标数据是计算房屋面积的主要依据,根据房屋数据来源的不同,将其计算所得的面积分为“预测面积”和“实测面积”两类。 5.3.1 基本规定
1)测量过程应遵循先整体、后局部,先外后内的原则。
2)测点两端应选取房屋的相同参考点,测点位置一般应位于墙体100±20cm高处。
3)测量所得的边长数据应记录在边长记录手簿上或注记在草图上。边长单位为米,取位至0.001m。
4)测量时,测量仪器或钢尺两端均应处于水平状态,测量边长、坐标均要独立测量两次,两次读数较差的限差按5.3.2执行。
5)为校核测量数据的正确性,提高测量结果的准确度,施测时应有多余观测。
6)参与计算房屋面积的边长数据要进行平差处理,相关数据之间不能相互矛盾。
5.3.2测量边长限差规定
表
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5-1
备注 D为边长,当D小于10m时,以10m计 限差(m) 0.01+0.0003D 0.02 +0.001D 0.04 +0.003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