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6.2
分摊方法
1)整体分摊
使用功能单一、各户对共有建筑面积共有共用情况基本一致的房屋适用于整体分摊的方法。
分户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系数×套内建筑面积 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系数=共有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之和 2)多级分摊
不适用于整体分摊的房屋采用多级分摊。多级分摊应遵循从整体到局部,从大到小逐级分摊的原则。
a)第一级分摊。根据房屋的使用功能和各共有建筑部位的服务范围划分若干功能区,一般按住宅、办公、商业、地下车库、仓库等不同的使用功能或共有部位不相同的区域进行划分。各功能区间共有建筑面积,即栋共有建筑面积,按各功能区范围内的自有建筑面积依比例分摊至各功能区。
功能区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第一级分摊系数×该功能区自有建筑面积
第一级分摊系数=功能区间共有建筑面积÷各功能区自有建筑面积之和
各功能区自有建筑面积为功能区内各层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之和减去作
为第一级分摊的功能区间共有建筑面积部分。
b)第二级分摊。某一功能区通过第一级分摊得到的共有建筑面积加上本功能区内各层之间的共有建筑面积,即为该功能区的共有建筑面积,依照第一级分摊的方法,按各层套内的建筑面积依比例分摊至各层。 层分摊共有建筑面积=第二级分摊系数×该层套内建筑面积 第二级分摊系数=(第一级分摊得到的共有建筑面积+层间共有建筑面积)÷各层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层套内建筑面积为各层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减去层内的层间共有建筑面积和作为第一级分摊的功能区间共有建筑面积部分。
c)第三级分摊。第二级分摊得到的共有建筑面积加上各层的层内共有建筑面积,按层内各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依比例分摊至各套。 分套分摊共有建筑面积=第三级分摊系数×该套内建筑面积 第三级分摊系数=(第二级分摊得到的共有建筑面积+层内共有建筑面积)÷各套内建筑面积之和 3)其它分摊
a)房屋需要进一步分割时,参照上述方法在上一级分摊的基础上再进行分摊计算。
b)非成套房屋中的厅堂、壁柜、厨房、卫生间等由部分房屋产权人共同使用的部位,有协议的,以协议为准进行分摊,无协议的,参照上述方法按建筑面积依比例分摊。
7.1 在房屋发生买卖、交换、继承、拆迁、新建、改建、扩建、重建、
第七章 房产变更测量
拆除、改制等涉及权界调整和面积增减变化时应进行房产变更测量。 7.2 房产变更测量的方法 7.2.1现状变更测量。
1)变更范围小,可根据图上原有房屋或设置的测线,采用钢卷尺定点测量。
2)变更范围大,可采用测线图定点测量或平板仪测量。
3)采用解析法测量或全野外数字采集系统时,应在实地布设好足够的平面控制点,设站逐点进行现场数据采集。 7.2.2权属变更测量
进行权属变更测量,必须依据变更登记申请书标示的房产及其用地位置草图、权利证明文件、约定日期,通知申请人到现场指界,实施分户测绘。
1)现有的平面控制点、界址点、房角点都可以作为变更测量的基准点。 2)采用图解法进行权属变更测量,应按实测数据计算面积后,再定出分界点在图上的位置。
3)变更测量之后,应对现有房产、原有资料进行修正和处理。 7.3 变更测量精度
变更后的分幅、分丘图图上精度,新补测的界址点的精度都应符合规范的规定。
7.3.1按现行《房产测量规范》模拟方法测绘的房产分幅平面图上的地物点,相对于邻近控制点的点位中误差不超过图上±0.50mm。 7.3.2对全野外采集数据或野外解析测量等方法所测的房产要素和地物点,相对于邻近控制点的点位中误差不超过±0.05m。
7.4 丘号、栋号、界址点号的调整
丘号、丘支号、栋号、界址点号、房角点号、房产权号、房屋共有权号都不能重号。其中房产权号、房屋共有权号除了整栋房屋拆除须注销权号,一般不预调整。
7.4.1丘合并时,须重新编立丘号,新增丘号沿房产分区或房地产分幅平面图内最大丘号续编。
7.4.2用地合并时,四周外围界址点维持原点号;用地分割或扩大,新增界址点沿房地产分幅平面图内最大界址点续编。
7.4.3用地单元中房屋被部分拆除或扩建,仍保留原栋号;新建和改建房屋沿丘内最大编号续编。
第八章 成果资料的检查验收和整理
8.1 一般规定
房地产测绘成果实行二级检查,一级验收和审核备案制度。
8.1.1一级检查是在全面自检、互查的基础上,由作业小组的专职或兼职检查人员承担的过程检查。检查量外业巡视100%,主要数据抽查30%;内业检查100%。一级检查质量合格后,方能进入下一工序。 8.1.2二级检查是在—级检查的基础上,由房产测绘单位的质量检查机构或专职检查人员所进行的最终检查。检查量外业巡视30%,内业检查100%。
8.1.3验收工作是由测绘工作的委托方组织实施的对测绘单位所提交测绘产品的验收。
8.1.4审核备案是房产管理部门对用于房产管理的成果资料进行审核
备案的工作。经验收合格的房产测绘成果需经房产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用于房产管理。
8.1.5各级检查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必须做好记录,并提出处理意见;二级检查、验收工作完成后,应分别编写检查、验收报告。 8.2 上(提)交成果资料内容 1)合同或委托书。 2)技术报告或技术说明。 3)验收报告。 4)图形数据成果。 5)《房屋面积测绘报告》。 8.3 检查、验收项目及内容 8.3.1平面控制测量
1)平面控制网的布设和点位是否符合要求。 2)各种观测手簿的记录和计算是否正确。
3)各类控制点的测定方法、扩展次数及各种限差、成果精度是否符合要求。
4)起算数据和计算方法是否正确,平差后的成果精度是否满足要求。 8.3.2房产调查
1)房产要素权属界线、墙体归属调查的内容是否齐全、正确。 2)用地略图、用房界线反映是否明确,有关说明、符号是否一致。 8.3.3分幅平面图测绘
1)图廊点、方格网、各级控制点、界址点的展绘有无遗漏,位置是否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