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3预测面积的房屋数据采集
房屋面积预测系指房屋竣工前,房产测绘单位根据房屋规划设计图纸和资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房产测绘技术标准,计算出房屋面积。 1)房屋数据采集的资料来源 a)房屋建筑设计图纸。 b)房屋销售方案说明。 c)建设单位提供的其它资料。 2)房屋数据采集的方法 a)图纸尺寸可以直接采集。
b)局部位置无标注尺寸并无法通过其他相关数据计算得出的,可以通过图解法采集。
c)房屋的拐角无特殊注明或说明的,一般视为直角。其组成的房屋按矩形采集边长并计算面积。 5.3.4实测面积的房屋数据采集
实测面积指房屋竣工后,对房屋实地测算而得出的面积。 1)整栋房屋外围测量
a)当房屋外围是矩形结构时,应测量房屋外围边长。测量时,房屋矩形的四条边均应测量。当边长较长,或出现障碍物时,应测量房角点坐标,解析出房屋边长值。
b)当房屋外围不是矩形结构时,应直接测量所有外围房角点的坐标,由坐标解析法计算房屋面积。测量时,可采用任意坐标系,并布设闭合导线、附合导线、支导线或引点等,保证测站点处于同一坐标系。 2)房屋内部测量
a)矩形房屋应测量矩形的四条边,当房屋小于10m2时,可测量矩形的二条边。
b)当房屋为非矩形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将房屋划分成园形、椭园形、扇形、弓形、梯形、三角形、菱形等规则形状,并根据计算面积的需要进行边长、高、半径、直径等测量。当需要进行坐标解析测量时,按前款执行。
c)对于超过钢尺或测距仪测程的组合边长,应保持各测段处于一条直线上。
d)当一间(单元)房屋或房屋某部分的屋顶或墙体为一斜面而使房屋分为层高在2.20m以上和以下两部分时,应分别测量两部分的边长数值并辅以略图说明。
3)墙体厚度的确定及测量
a)房屋勒脚以上的外墙体厚度不包括粉刷层(抹灰层)、贴面等外墙保护层、凸出外墙面的结构柱、装饰柱或装饰性的幕墙。
b)成套房屋的架空楼层、局部架空等无墙体的外围,包括底层楼梯入口处、店面或车库的卷帘门或铁栅门等,其墙体厚度可参照本层其它外墙或承重墙的实体厚度确定,本层无可参照的可套用上层外墙体厚度确定。 c)地下室外围墙厚可按审定的设计图纸确定。
d)墙体归属分为自(有)墙、共(有)墙和借(他)墙三类。 e)成套房屋的外墙(包括山墙),各套之间的分隔墙、套与公共建筑空间的分隔墙以及归属不同功能区的公共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均为共有墙。共有墙的权属线绘于共有墙中线处,其墙体面积以权属线为界各自归入相关建筑面积中。房屋的外半墙面积归入共有建筑面积。
f)玻璃幕墙作为房屋外墙的,结构板外沿至玻璃幕墙外墙面的间距在0.20m以内的以实际间距确定外墙体厚度;超过0.20m以0.20m确定外墙体厚度。同一楼层外墙,既有主墙,又有玻璃幕墙的,以主墙为准计算建筑面积,墙厚按主墙厚度计算。栏杆等维护结构不视为主墙。 金属幕墙及其它材料幕墙,参照玻璃幕墙确定。
g)当墙体厚度变化大于0.02m时,应在不同的部位进行测量。 4)数据记录规则
a)记录必须使用钢笔(碳素或兰黑墨水)、H型号的铅笔,禁止使用圆珠笔。
b)记录字体要规整、清晰,测错、记错的数据划改应能辨别,严禁连环涂改、擦改、就字改字等违规行为。
c)测量记录应注记:测量员、记录员、测绘日期、使用仪器等基本信息。
d)房屋面积测绘记录应按附录二:房屋面积测绘记录手簿的要求进行。
5)测量值注记
a)边长数值平行于该边注记,并紧靠该边线。
b)个别边长很短难以在该边范围内注记时,可采用引出线方式注记。 c)当采用坐标解析的方法测量边长时,应采用记录表的形式进行记录,图上只注记房角编号;同时应保持图上编号与记录表上编号的一致性。 5.4 房屋面积计算
外业测量数据经整理配赋后进行面积计算。房屋面积计算就是根据采集的房屋边长数据或房角点坐标数据,计算出各类面积。内业计算方法包
括几何图形解析法和坐标解析法两种。
5.4.1 数据处理中的边长和面积数据取位至0.001,最终房屋面积取位至0.01m2,数据取位按“四舍五入”的原则。 5.4.2数据预处理
1)当一条边的两次测量值符合限差要求后,取中数作为边长最终测量值。
2)当矩形的对边均进行测量时,则将两条边测量值取中数,得到最终测量值。
3)同层墙体的厚度差异较小(小于或等于0.02m)时,取其中数作为本层墙体厚度;否则,按不同的墙厚处理。 5.4.3 数据平差
1)平差采用简易平差方式进行。即:将误差值按边长的个数进行平均分配。
2)平差以后的边长值即为进行房屋面积计算的房屋边长值,并将平差后的边长值注记在测绘报告的分户图上。 5.4.4几何图形法计算面积
根据房屋水平投影的形状分割成若干几何图形,由几何图形面积计算公式,即可计算出各类面积的数值。 5.4.5坐标解析法计算面积
利用采集的房角点的坐标值,根据GB/T 17986.1-2000中的8.4.1的公式计算。
5.5 房屋面积测绘报告
房产测绘完成后,房屋建筑面积和计算结果应形成包括封面、文字说
明、数据表和平面图的《房屋面积测绘报告》。
《房屋面积测绘报告》可按照《四川省房产测绘示范文本(1)》的要求编写。
第六章 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
异产毗连房屋权属分割清晰,不存在共有共用部位的,各户面积在各自
范围内单独计算;异产毗连房屋存在有无法分割的共有共用部位的应进行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计算。 6.1 公用建筑面积的分类
公用建筑面积分为被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和不被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被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又称为共有建筑面积。 6.1.1不被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1)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中设计作为人防工程及中高层以上建筑的消防避难层(室)部分的建筑面积。
2)独立使用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中独立的车位、车库、杂物间等的建筑面积。
3)建在栋内,为他栋或多栋服务的设备用房、值班警卫室、管理用房、附属配套设施用房、市政设施用房、为社区服务的公用房屋及通道等的建筑面积。
4)按规划批建,层高在2.20m以上的技术(结构)转换层,架空层中用作停放车辆、公共休憩、绿化等公共开放空间的建筑面积。
5)建设、开发单位自留、自用的房屋和物业管理公司的经营办公用房的建筑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