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用作公共休憩的亭、走廊、绿化等建筑物的建筑面积。 6.1.2 共有建筑面积
1)栋内共有的楼梯间、电梯间、电梯井、观光井(梯)、提物井、室外楼梯等垂直通道及管道井、垃圾道的建筑面积。
2)栋内共有的门厅、大厅、过(走)道、门廊、门斗等水平通道的建筑面积。
3)栋内共有的突出屋面有围护结构的水箱间、电梯机房、楼梯间等的建筑面积。
4)仅为本栋服务且设在本栋地下或地上的设备用房、值班警卫室(包括与警卫室相连的值班休息用房,也包括为本栋服务的与警卫室合并使用的接待室、传达室,还包括自动报警控制中心和影像监控室),以及其他在功能上为整栋、某一层或某几个单元服务的,为基本生产或生活必需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
5)套与公共建筑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的建筑面积。
6.2 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原则
1)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应以栋为单位进行。非本栋的共有建筑面积不在本栋分摊,本栋共有建筑面积不分摊到他栋。
2)产权各方有合法权属分割文件或协议的,按文件或协议规定执行。 3)无产权分割文件或协议的,根据相关房屋的套(单元)内建筑面积按比例进行分摊。
4)共有建筑面积分摊后,不划分各产权人在共有建筑面积上的产权界。
6.3 共有建筑面积分类
根据共有建筑面积的使用功能,可分为以下四类:
1)整栋共有建筑面积:指为整栋服务的共有共用的建筑面积,此类共有建筑面积由整栋进行分摊。
2)功能区共有建筑面积:指专为某一功能区服务的共有共用的建筑面积,例如某栋楼内,专为某一商业区,或办公区服务的警卫值班室、卫生间、管理用房等。这一类专为某一功能区服务的共有建筑面积,应由该功能区分摊。
3)层共有建筑面积:当各层的共有建筑不同时,应区分各层的共有建筑面积,由各层分别进行分摊。例如各层的卫生间、公共走道等各不相同时,按层各自分别进行分摊。 4)其他共有建筑面积。
6.4 共有建筑面积计算及分摊的若干细则
6.4.1列为不被分摊的公用建筑应视为一个产权单元,并参与分摊该栋相应的共有建筑面积。
6.4.2设在栋内的会所、储蓄所、娱乐活动室、健身房、阅览室、托儿所、老人活动中心以及居委会、派出所等独立使用的房屋,应为一个产权单元,参与分摊该栋相应的共有建筑面积。
6.4.3有附属层(或架空层,层高2.20米以上)的房屋,附属层应划分为独立的功能区。
6.4.4一栋由裙楼相连的、有多个塔楼的房屋,塔楼应划分为不同功能区。
6.4.5单一功能房屋存在多个单元时,一般以栋为单位统一分摊共有
面积,但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划分为不同功能区:
1)有的单元设电梯、有的单元不设电梯,按设电梯和不设电梯的单元划分功能区。
2)有的单元为通廊式梯间、有的单元为单元式梯间,按梯间不同的单元划分功能区。
3)有的单元为多层、有的单元为高层,按多、高层单元划分功能区。 4)各单元每层的户数不同,按不同单元划分功能区。 6.4.6地下室通道的建筑面积处理
1)为整栋服务的出入口,列为本栋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否则,计入地下室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2)车道和专门服务于车位的其它公共走道面积,由地下室各车位分摊。
3)地下室功能用房和服务于本功能用房的专用走道,由使用该功能用房的各户进行分摊。 6.4.7室外楼梯处理
1)仅供一户使用的,全部计入该户套内建筑面积。
2)为不同功能区服务的,其面积列为相应功能区的共有建筑面积;仅为某一功能区服务的,计入该功能区共有建筑面积。 6.4.8室内楼梯处理
1)为整栋服务的楼梯或电梯,整栋分摊(在个别楼层或部分楼层有门不开的,不影响整栋分摊)。
2)楼梯按不同的服务范围分功能区分摊时,屋顶楼梯间仍为整栋的共有建筑面积。
3)因各层用途不同,在不同位置设置高、低不同的楼梯,但各楼梯之间所在某一层互通的,如图6-1中的1梯至3梯,这些楼梯的梯间共有面积可合并为区间共有面积。如果某一层还设有专用梯,则按室内专用梯处理。如图6-2的第4层。
4)室内专用梯(楼梯、电梯),其通过“不使用”楼层的梯间共有面积,
列为“不使用”和“使用”两部分建筑的区间共有面积;通过“使用”楼层的梯间共有面积为“使用”部分建筑的区内共有面积。 6.4.9穿过房屋的通道处理
若此通道只为本栋服务,则列为本栋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否则,列为不被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6.4.10走廊的处理
1)房屋除第一层(地面)外的其他各层的内、外走廊,列为本层的共有建筑面积。
2)位于建筑物第一层(地面)的外走廊、檐廊,符合如下条件的,列为不被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a)走廊、檐廊紧临街道或本宗地外的公共通道、公共开放空间。 b)走廊、檐廊两端不能封闭,可在平行于街道方向上通行。
不符合上述两条件的,列为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第一层全部为商铺且各商铺均向走廊(或檐廊)开门时,走廊(或檐廊)的建筑面积列为第一层各商铺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第一层为公寓、办公用房时,也按此原则处理。除此之外,第一层外走廊、檐廊的建筑面积列为整栋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6.4.11当商场需要分割成通道和若干铺位时,通道的建筑面积由各相关铺位按其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6.4.12两栋独立建筑物之间的架空通廊列为不被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6.5 共有建筑面积确认
在一栋建筑的计算数据进入计算系统之前,可按如下步骤对公用建筑面积进行分析确定:
1)确定一栋房屋中所有公用建筑面积的范围和名称。 2)将公用建筑面积划分成应分摊的和不分摊的两类。
3)分析每一部分的应分摊公用建筑的服务范围,并按共有建筑服务范围确定其服务功能区。仅服务于某一功能区的共有建筑面积为区内共有建筑面积;服务于多个功能区的共有建筑面积为区间共有建筑面积。 4)将区间共有建筑面积分摊后各区所得的分摊面积,分别加到相应的区内共有建筑面积中,然后按本区内的套内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摊。即,先将从高级别分摊得到的共有建筑面积加到低级别的共有建筑面积中,分别计算分摊系数,逐级分摊。 6.6 共有建筑面积分摊 6.6.1分摊公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