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市场
1.基本概念
1.1 信托
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1.2反向信托
目前国内信托公司大多数业务的方向是相反的,我们称之为“反向信托”,即先找好拟投资的资产,然后为资产去募集匹配的资金,在信托实务中表现为:某个企业想融资了,找到信托公司,企业拿资产做抵押或者引入担保,信托公司则根据企业情况“量身打造”融资方案,然后向投资人发售信托产品募集资金。
二者的区别在于:正向信托是以投资人为出发点和关注点,而反向信托的出发点和关注点为融资方。
2.特点
1.信托制度的优越性
首先,信托制度是所有制度中资产隔离最完善的一种形式,即信托财产独立性,信托财产虽然由受托人享有法律上的所有权,但不属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信托财产独立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在他益信托场合,信托财产还独立于委托人的固有财产;如果信托文件有约定,信托财产还可以独立于受益人的固有财产。所以最适合运用于理财业务。
其次,信托还有较强的私密性,信托公司可以、也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完成对客户的服务,没有特别的法律程序不能对外界披露客户身份。其他机构不能像信托公司一样发挥信托法赋予的制度功能,从而使得无论是商业银行还是证券公司、保险资产管理的资产管理业务,不管其实质上如何扩展,但形式上还不属于真正法律意义上的信托业务,其受托财产也难以具有信托财产的法律地位,因此投资者也难以获得信托制度下的严密保护。随着理财业务客户多元化、长期化和安全隐秘性等要求的提高,信托制度的价值还将逐步提升。 2. 资金运用方式灵活性
信托公司是唯一一个被明文准许兼做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实业投资领域的金融机构,这个特许使得信托公司可以抓住中国经济发展的各个领域的先机。信托资金的运作方式,可以是债权模式,可以是股权模式,也可以是介于二者之间的夹层模式,此外,还可以投资于某种特定的权益(比如特定资产收益权)。
1)债权模式。主要是指信托公司通过发行信托产品募集资金后,以向特定企业发放信托贷款的形式运用资金的一种模式。
2)股权模式。主要是指信托公司通过发行信托产品募集资金后,入股企业,并行使股东权利,这也是银行、券商等理财产品或资管计划所难以直接操作的资金运用模式。
3)夹层模式。是指采用介于纯粹的股权投资和纯粹的债权投资之间的方式进行投资。比如可转债,信托资金虽然是以债权投资方式进入被投资企业,但约定在一定条件下,债权可转换为股权。
4)权益投资模式。是指信托公司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将信托资金投资于能够带来稳定持续现金收益的财产权或者权益的资金信托品种。
3. 风险可控性
1)抵押担保:标的物为不动产,如土地、土地附着物、矿业、经济林业,应关注比率。 2)质押担保:标的物为动产,如股票、应收账款等。
3)保证担保:第三方提供物的担保或连带责任保证。第三方可以是债务人的控股公司、关联公司或担保公司。
4)优先级:在信托受益权上设置优先劣后的结构性安排,由融资方或愿意承担更高风险的第三方购买劣后受益权,优先保障优先受益权投资人的本金及收益。 5)直接持股:对信托项目直接持股。 4.信托存在的连续性
信托设立后,除非信托文件另有约定,否则,信托不因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死亡、终止而终止,也不因受托人的辞任、被解任而终止;在遗嘱信托中,信托还不因受托人的欠缺而不成立。发生上述情况时,应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选任新的受托人继续管理信托,直至信托期限届满或信托目的实现。
5.信托目的自由性
委托人设立信托的目的是自由的,只要不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者违背公共政策和社会利益,委托人可以为各种目的设立信托。信托目的自由性集中表现为委托人可以自由确定信托财产的管理目标、管理方式以及受益人的范围、受益权的内容和受益人享有受益权的条件,从而充分实现委托人转移和管理财产所要达到的目的。
6.受托人职责的法定性
在信托中,受托人不仅要遵守信托文件约定的各项职责,还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各项职责。而且,现代信托中,受托人的法定职责还呈现三个发展趋势:一是法定职责的积极化。现代信托法不仅要求受托人需消极承受信托财产所有人的名义,还要求受托人履行对信托财产的积极管理职责,这主要体现在现代受托人投资职责的法定化;二是法定职责的高标准化。现代信托法要求受托人以更高的标准履行法定职责,主要是对受托人忠诚和谨慎管理义务的强化;三是法定职责的强制化。除非法律允许可以以信托文件的约定加以排除。
7.信托责任的有限性
受托人管理信托对内会产生对受益人的责任,对外会产生对信托财产交易对手的责任。无论是对内还是对外责任,只要受托人无过错地履行了自己的约定和法定职责,均以信托财产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只有在受托人履行职责有过错的情况下,才会以自己固有财产承担责任。
8.权利与利益相分离
即信托财产的所有权由受托人享有,但信托财产的利益由受益人享有。受托人拥有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并加以管理、处分,不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是为了受益人的利益。受益人的对象和受益人享受信托利益的范围则由委托人通过信托目的和信托文件加以确定。
3.构成
3.1 信托公司
信托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设立的主要经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设立信托公司,应当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并领取金融许可证。
信托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申请经营企业年金基金、证券承销、资产证券化等业务,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
在我国金融业目前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体制下,信托公司是唯一可跨越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实业领域投资的金融机构。 3.1.1 经营范围
信托公司可以申请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本外币业务:
1. 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 2. 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 3. 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 4. 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 5. 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 6. 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
7.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3.1.2信托公司业务
信托公司的业务包括:信托业务、固有业务和其他业务。 业务类型 信托业务 具体内容 信托业务是信托公司的主营业务。包括资金信托;动产、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及其他财产的信托业务;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 固有业务 固有业务是信托公司运用资本金所发生的业务。信托公司固有业务项下可以开展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等业务。投资业务限定为金融类公司股权投资、金融产品投资和自用固定资产投资。 其他业务 主要包括以下三类:第一类、投资基金业务: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第二类、投行业务: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中介业务;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第三类、中间业务:居间业务、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等。 信托公司业务创新:
1.结构化证券信托、管理型证券信托、伞形信托
证券投资类信托,是信托公司将信托计划资金投资于公开发行并在交易所公开交易的证券,以信托资产提供方的资产管理需求为驱动因素和业务起点,追求信托财产保值增值的投资型信托业务。
按照交易结构的不同证券投资类信托可分为管理型、结构化、伞形等,其中结构化与管理型是最基本的交易结构,其他类型都是以此为基础,在一定的政策与市场背景下衍生创新出来的。伞形信托是信托公司通过其交易系统的隔离,在同一个信托产品下,设立多个独立的投资组合,每个投资组合相当于一个独立的信托计划,独立管理、运用、核算和处分,从而达到多个子信托单元分享一个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目的。
图3 伞形信托交易结构图
表1伞形信托与一般结构化证券信托的区别
客户标准 一般结构化证券信托 伞形信托 次级资金规模较高。按照5000万、2:1单个信托单元次级资金较低,有的500万即的要求,次级规模需要在1500万以上 期限不少于1年 可为银行单一理财资金,或其他合格投资者 需满足实收资本金不低于1000万元、有合格的证券投资管理和研究团队等《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业务操作指引》中规定的条件 可 母信托期限较长,并设置开放期;单个信托单元期限灵活,有6个月、9个月、12个月不等 产品期限 优先级资金来源 一般对接银行资金 投资顾问 可由委托人代表(一般为次级委托人)操作 2.定向增发信托
与阳光私募信托主要投资于二级证券市场不同,定向增发投资信托是通过信托募集资金
投资于上市公司在一级市场非公开发行的新股(定向增发是上市公司向符合条件的少数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行为)。
作为上市公司再融资的一种手段,定向增发具有对上市公司财务状况要求低、发行成本低、操作相对简便、容易获得监管批准等优点。一般来说,较之市场平均水平,定向增发项目能够获得较高的收益,这一方面是由于定向增发股票是在市价的基础上折价发行,面临的价格波动风险要比普通的阳光私募信托要小,具有一定的安全垫作用,另一方面,能够获准定向增发的上市公司,一般具有优良的管理团队和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的投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