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项目及基础设施类项目的期限较长,房地产开发项目次之。另外,资金需求方的资金调度能力和再融资渠道也会影响产品期限的设计。
(2)监管要求。如2007年颁布的《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规定,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期限不少于一年。
(3)投资者偏好。由于时间越长,未来的不确定性越大,投资者一般偏好中短期的投资项目,因此信托期限大多数在2年半之内。由于不同投资者对期限的偏好不同,所以信托产品的期限设计会影响到投资者的数量、多样性和市场集中度,进而影响到产品流动性。因此信托经理在设计信托产品期限时也会重点考虑投资者偏好。目前市场上的信托产品期限一般在1-3年,比较适合希望通过中期投资获得稳定收益的理财客户。
3、交易结构
交易结构是对信托期限、收益率、资金运用方式、投资领域、风控措施等各个信托产品要素的架构和组合。 不同类型的信托产品交易结构有所不同,笼统的说,资金信托的交易结构通常是指信托资金在进行投融资操作时的进入和退出方式以及相关的保障措施。
股权质押信托交易结构是受托人将投资人(即委托人)交付的资金用于给融资方发放贷款,或者受让其持有的标的股权对应的股权收益权,融资方于信托期限内或信托期限届满之时偿还信托本息,或者回购信托公司受让的股权收益权。同时,融资方或第三方以其持有的金融股权质押给信托公司,为其到期还款义务提供质押担保。
结构化证券投资信托的交易结构为委托人(分为优先级委托人和次级委托人)将其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将其投资于证券市场,由投资顾问进行投资管理,并通过预警、止损线的设置进行风险控制。结构化证券信托的受益人预期收益有差别,一般优先级受益人获得固定预期收益,次级受益人为优先级受益人的本金及收益提供补偿并分享超额收益。
财产权信托或者应收账款流动化模式多用于基础设施信托产品的设计,其交易结构为政府平台公司将承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产生的对地方政府的应收账款信托给信托公司,成立财产权信托,同时信托公司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由合格投资者认购财产信托的信托受益权(交纳认购资金的合格投资者成为信托的认购人和受益人),信托公司将所募集资金直接支付给平台公司。信托计划存续期内,由地方政府向信托公司支付应收账款,以实现项目的信托受益权。
4、风险控制措施
风险控制措施是信托产品设计中的核心,信托项目风险控制贯穿项目审查、产品设计、到期兑付等从项目筛选到项目终止的各个阶段,如项目审查阶段通过遴选交易对手、尽职调查、中台独立审查进行风险控制;产品设计中通过抵押质押担保等手段及交易结构设计进行风险控制;信托到期后通过资管公司接盘、股东协调等措施应对可能的风险。风险控制是针对信托产品设计阶段通过抵押担保、结构化设计等手段来防范信托产品风险的措施。
5、流动性
流动性指投资者将持有的信托受益权转换为现金资产的难易程度,可以用变现时的最大损失来衡量,变现时的损失越大,变现就越困难,则其流动性就越弱。从信托产品成立到终止的各个阶段,理论上信托受益权可以通过转让、赎回、终止分配或者质押贷款的方式转换为现金资产,从而满足投资者的流动性需求。
通常而言,除证券类等少量信托产品可以中途赎回外,大部分信托产品流动性比其他金融产品差。无法快速盘活资产从而提高流动性一直是信托产品的一个“短板”,信托行业就此提出了众多解决方案,大致可以归结为信托产品结构设计和市场构建两个层面。
结构设计层面,可以在信托存续期间设置开放期,从而缩短投资者的投资期限,满足其流动性需求。
市场构建层面:1)搭建信托受益权流通的信息平台。影响信托受益权转让流通的一个关键因素是寻找交易对手的成本较高,要解决这一问题,可以利用公司网站、产权交易所等构建信托受益权转让信息的集中披露平台,降低潜在交易双方的搜寻成本。
2)“做市商”模式,这是借鉴证券市场运作模式的一种机制创新。信托市场的做市商模式主要有两种:
一是信托公司自身或借助第三方履行“做市商”职能。信托公司自己“做市”,例如有的信托产品在推出时信托公司就承诺,将拿出一定的固有资金来受让已持有一段时间的信托受益权,以维护该产品的流动性。引入第三方“做市商”,例如有的信托产品引入有实力的企业作为“做市商”,由该企业随时受让信托受益权,为投资者提供受益权转让服务。不过由于资金占用、信托受益权定价等问题,“做市商”制度难以用于信托产品二级市场。关于资金占用,做市商要买入信托产品再卖出信托产品,买入到卖出之间的持有期间要占用大笔资金。如果资金占用期较长的话,做市商可能得不偿失(收益小于资金成本)或难以为继(流动性枯竭)。
二是做市商的TOT(Trust of Trusts)模式。关于信托受益权定价,由于信托产品是非标准化产品,每只产品的结构都是独一无二的,因此难以估值并向市场报价,而TOT模式可以较好的解决这个问题。做市商的TOT(Trust of Trusts)模式是指一个母信托项目投资于多个子信托,子信托产品的成立即为解决其他子信托产品受益人的流动性问题,而且资金来源于新的投资者,很少占用发起方的资金。
引入质押贷款模式。例如引入商业银行为信托产品办理质押贷款,通过银行质押贷款方式以解决投资者的临时性资金需求。但是由于信托产品的非标准化,信托产品的风险和收益评估对银行来说存在一定困难,因此该模式存在一定局限性。
总体来讲,无论是搭建信息平台还是采取TOT模式,都是信托产品流动性需求日益旺盛背景下的现实选择。海外的信托实践已经给予我们清晰的启示,信托产品流动性的最终出路在于信托受益权证券化,比如日本的信托“受益证券”。我国信托产品流动性仍是一大短板,还存在很大的创新空间。
3.3 信托财产
信托财产的范围:信托财产是指受托人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受托人因管理、运用、处分该财产而取得的信托利益,也属于信托财产。信托财产的具体范围我国没有具体规定,但必须是委托人自有的、可转让的合法财产。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不能作为信托财产;法律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须依法经有关主管院批准后,可作为信托财产。
3.4 参与者
1.委托人。委托人是提供财产、明示设立信托的人。他决定信托财产的形式、确定谁是受益人,并确定受益人的收益权,指定受托人。委托人包括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和依法成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受托人。受托人承担着管理、处分信托财产的责任。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受托人必须恪尽职守、履约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必须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依照信托文件的法律规定管理好信托财产的义务。在我国受托人是特指经中国银监会批准成立的信托投资公司,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
3.受益人。受益人是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也可以是未出生的胎儿。公益信托的受益人则是社会公众。
3.5合作者
1.银行
银行与信托公司大力开展业务合作,银信合作业务迅速发展。银信合作不但成为银行拓展中间业务、调整资产负债结构的重要手段,也成为信托公司信托规模快速增长的主要原因。由于银监会通过一系列手段限制银信合作,至今信托业已经不再过度依赖银信合作单一资金信托。低端的银行理财客户(对应“银信理财合作单一资金信托”)、中端的合格投资者客户(对应“集合资金信托”)和高端的机构个人客户(对应“非银信合作单一资金信托”)的三足鼎立格局已经形成,并随着资产管理市场的发展得到进一步固化。未来随着高端机构及个人客户的综合化理财需求提高,信托业靠银信合作独揽大局的历史局面已不再,传统银信合作增量将受到限制,存量也会随着逐步到期而缩减。
2.证券、保险、基金
目前市场上提供理财服务的主要有银行、信托、基金、保险、证券五大机构,从法律关系来看,市场上理财产品的法律关系主要为委托、借贷和泛信托关系,其中泛信托关系的应用范围最广。我们常见的银行理财、公募基金、私募基金、券商资管计划等都是在泛信托关系下的理财产品。
所以可以说银行、证券、保险、基金都运用了信托原理(“受人之托,代人理财”)推出自己的理财产品。
4.作用
4.1 信托的职能
4.1.2 基本职能
1.财产管理职能。体现在:
① 管理内容上的广泛性:一切财产,无形资产,有形资产;自然人、法人、其他依法成立的组织、国家。
② 管理目的的特定性:为受益人的利益。
③ 管理行为的责任性:发生损失,只要符合信托合同规定,受托人不承担责任;如违反规定的受托人的重大过失导致的损失,受托人有赔偿责任。
④ 管理方法的限制性:受托人管理处分信托财产,只能按信托目的来进行,不能按自己
需要随意利用信托财产。 2.财产转移功能
信托产生之初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帮助财产所有人自由移转和处分自己的财产。最早是教徒用于摆脱国王对土地转让的限制而将土地自由地捐献给教会,后来信托成为了一种家族内财产移转的方式。随着经济的发展信托更为重要的功能是财产管理。 4.1.2应用功能
1、传承功能。在英美国家,传统上多运用“隔代信托”与“累积信托”,以确保财产在家族之间的代代传承。所谓“隔代信托”就是委托人仅将信托财产的部分利益授予其继承人(父母、妻子和儿女),而将信托财产的主体利益授予给孙辈。所谓“累积信托”就是将信托财产的收益不予分配,由受托人归入信托财产本金。隔代信托与累积信托相结合,不仅可以使家产长久传承,还可以积累巨大的家产。
2、保障功能。为特定的家庭成员提供生活保障一直是信托的传统应用功能。在英美国家,委托人广泛利用“自由裁量信托”和“保护信托”,以实现这一目的。自由裁量信托的特征在于:信托文件本身并不确定受益人的具体信托利益,而是授权受托人根据具体情况加以确定和分配。据此,委托人可以赋予未来最需照顾的家属(如境遇不好而贫穷的家属)以更多的保障。而自由裁量信托与保护信托的联合应用,更可以保障具有浪费习性的家属的生活。 3、风险管理功能。由于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因此,信托也被广泛运用于各种交易的风险管理,成为一种新的风险管理工具,发挥风险管理功能。在国际上,大型项目如海底电缆铺设、跨海大桥建设具有建设周期长(通常在10年以上)、建设资金大的特点。在如此长的建设周期中,如果将建设资金直接拨付给相关建设主体,一旦该建设主体发生财务危机甚至破产的情形,则因建设资金没有与建设主体的表内资产进行有效的风险隔离,有被其债权人追索的危险,从而影响项目的正常实施。为解决这一问题,通常会将建设资金交付信托,由受托人根据建设进度拨付资金,一旦期间相关建设主体发生财务危机,因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建设资金就不会被其债权人追索,而交由新的建设主体继续进行,如此便能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
利用信托财产独立性特点,信托还被广泛用作担保的一种替代形式,用来管理交易风险,确保交易安全。
4、公司治理功能。现代公司治理的核心有两个:一是保护小股东的利益;二是建立有效的激励体系包括股权激励。现代信托适应公司发展的需要,也被普遍应用于公司治理的完善。在美国,首先创设了“表决权信托”,用以保护小股东利益。表决权信托在美国极为流行,用途甚广。举凡稳定公司管理、协助公司重整、防止相竞争的其他公司控制本公司以及少数股东的保护,都可透过表决权信托而实现。此外,信托还被广泛运用于建立股权激励,如在我国,信托也被普遍应用于管理层持股和员工持股,以激励管理层与员工的积极性。 5、公益功能。信托设计一直在社会公益促进方面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今天,社会公益领域覆盖面更广,公益信托的利用也更频繁。我国《信托法》也确立了公益信托,信托公司在开展公益信托方面也进行了不少尝试。只是由于审批手续不明确和配套税收优惠措施没有建立,公益信托在我国的发展还受比较大的制约,有理由相信,随着相关制度的健全,信托在我国公益事业的发展中将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此外,在一些国家中,信托还被用于廉政目的。现代政府不仅对经济事务拥有巨大的干预权,而且往往直接控制庞大的经济资源。
4.1.3派生职能
① 金融职能即融通资金。信托财产多数表现为货币形态。同时为使信托财产保值增值,信托投资公司必然派生出金融功能。
② 沟通和协调经济关系职能。即代理和咨询。信托业务具有多边经济关系,受托人作为委托人与受益人的中介,是天然的横向经济 联系的桥梁和纽带。可与经营各方建立互动关系,提供可靠的经济信息,为委托人的财产寻找投资场所,从而加强经济联系与沟通。包括:见证、担保、代理、咨询、监督职能。
③ 社会投资职能。指受托人运用信托业务手段参与社会投资活动的职能,它通过信托投资业务和证券投资业务得到体现。
④ 为社会公益事业服务的职能。指信托业可以为捐助或资助社会公益事业的委托人服务,以实现其特定目的功能。
4.2 信托的作用
信托的作用是信托职能发挥的结果,包括: ① 代人理财的作用,拓宽了投资者的投资渠道。
其特点:一是规模效益,信托将零散的资金巧妙的汇集起来,由专业投资机构运用于各种金融工具或实业投资,谋取资产的增值;二是专家管理,信托财产的管理的运用均是由相关行业的专家来管理的,他们具有丰富的行业投资经验,掌握先进的理财技术,善于捕捉市场机会,为信托财产的增值提供了重要保证。 ② 聚集资金,为经济服务。
由于信托制度可有效的维护、管理所有者的资金和财产,它具有很强的筹资能力,为企业筹集资金创造了良好的融资环境,更为重要的是它可以将储蓄资金转化为生产资金,可有力的支持经济的发展。 ③ 规避和分散风险的作用。
由于信托财产具有的独立性,使得信托财产在设立信托时没有法律瑕疵,在信托期内能够对抗第三方的诉讼,保证信托财产不受侵犯,从而使信托制度具有了其他经济制度所不具备的风险规避作用。
④ 促进金融体系的发展与完善。
我国金融市场一直以银行信用为主,这种状况存在着制度性、结构性缺陷,无法满足社会对财产管理和灵活多样的金融服务的需要,而信托制度以独特的优势可最大限度满足这些需求。
⑤ 发展社会公益事业,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作用。
通过设立各项公益信托,可支持我国科技、教育、文化、体育、卫生、慈善等事业的发展。
⑥ 信托制度有利于构筑社会信用体系。
信用制度的建立,是市场规则的基础,而信用是信托的基石,信托作为一项经济制度,如没有诚信原则支撑,就谈不上信托,而信托制度的回归,不仅促进了金融业的发展,而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