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现状与发展趋势
8.1 现状
信托公司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信托公司未来发展也存在不少隐患和较大的不确定性。主要表现为:
1.信托公司自主管理能力不强。信托公司定位为专业的资产管理和财富管理机构,但目前业务仍以融资类为主,与银行存在一定同质竞争,产品营销也大量依赖银行等机构,在竞争激烈的理财市场上处于劣势,甚至出现通道类业务和监管套利现象,影响了整个行业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的提升。
2.以借贷融资为主的业务结构,使得信托公司在经济周期波动和转换过程中面临较大的信用风险管理压力,借贷融资类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兑付(偿付)风险日益突出。融资性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缺乏流动性,缺少风险定价、风险转移、风险缓释机制。 3.我国信托市场尚不成熟,“买者自负、卖者有责”的理念尚未为投资者广泛接受。鉴于尽职管理认定困难和维稳的考虑,目前信托计划暗含“刚性兑付”要求,这倒逼大多数信托公司为降低自身风险而甘作银行“通道”。在当前投资者教育尚不到位、信托产品交易缺乏流通市场的情况下,信托公司对期限较长、未来收益不确定的主动管理组合投资类业务大多不敢尝试。
4.信托法律和监管制度体系不完善,信托文化形成尚待时日,以资产管理为基础的投资信托和以财富管理为主要内容的私人信托发展滞后。尽管政府核准的信托业务范围广泛,但由于配套制度缺失,实际只能开展以融资为主的资金信托业务,业务种类单一。
5.从更宏观的层面看,配套制度尚不完善,已明显滞后于信托业实践,信托财产登记、税收及市场流通等制度的缺失已经束缚了信托公司自主管理的发展步伐。 6.银行、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等各类金融机构以及第三方理财公司等纷纷进入理财市场,都将资产管理和财富管理作为展业和创新的重点,信托公司面临的市场竞争加剧。在竞争加剧的同时,信托公司受到明显的歧视性对待。证券投资是信托公司进行资产管理的重要投资领域,但截至目前,证券账户开户、新股网下配售、参与pre-IPO项目等资格一直未能获得证监会批准。
7.信托公司在经营网络(不被允许设立分支机构)、客户资源积累、专业人才储备、管理的信息化程度、社会声誉等方面仍处于劣势。
总之,信托公司在具有较大不确定性的经营环境中,内部存在较大的风险管理压力,外部面临着更加激烈的市场竞争,现有的以融资为主的业务结构难以持续,未来必须确定更清晰和可执行的发展战略,有效控制风险,提升核心竞争力,加快业务转型,才能生存和实现可持续发展。
8.2 信托业基础设施建设的问题
1.《信托业法》缺失
我国《信托法》第4条规定:“受托人采取信托机构形式从事信托活动,其组织和管理由国务院制定具体办法。”但《信托业法》或《信托机构管理条例》一直未能出台。
目前除了《信托法》和《证券投资基金法》之外,其它规范信托受托主体的规定都属于部门
规章,立法层次低,无法实现跨部门的监管协调。此外,现行立法对主营信托业务的机构和兼营信托业务的机构的准入没有作区分,也影响信托市场的长远发展。
根据国内外信托业的实践,结合我国实际,建议加快我国营业信托立法,在总结《信托法》实施十多年来的经验上制定《信托业法》或《信托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对营业信托受托机构的基本要求,并进而规定主营信托业务的机构和兼营信托业务的机构的不同准入标准,从较高的法律层面规范信托业的经营,加强国家对信托业的监督管理。 2.信托登记制度缺失
信托依法成立后,信托财产即从委托人、受托人以及受益人的自有财产中分离出来,成为独立运作的财产。这是信托制度的核心内容,也是信托得以安全运行的根本。为了实现信托财产的这一独立特性,各国除规范信托基本法律关系外,均配套以专户管理、信托登记等制度,从而构成信托原理的整体。可以说,信托登记等配套制度是信托原理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我国《信托法》第10条规定:以依法应当进行信托登记的财产设立信托,如果未办理信托登记手续,信托无效。但《信托法》对信托财产所有权转移表述含糊,除明确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有别于委托人、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外,未直接明确设立信托转移了信托财产的所有权,故其主管登记机关、登记内容变得不明确。 依照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的原则,结合我国的法律习惯,不管信托财产所有权是否发生转移,不管信托财产是否需要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均需要对委托人设立信托的特定财产进行登记并标识为“信托财产”,一方面表明受托人得到的是不完全的信托财产所有权,即通常所说的名义所有权;另一方面保证不混同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信托财产。综上,标明为“信托财产”的信托登记,可以被称为信托财产的“独立性登记”。 实施信托财产的独立性登记,不仅可以摆脱信托财产是否转移的难题,而且可以交由专门的信托登记机构来统一办理,避免需要众多权属登记部门出台信托登记细则的难题。此外,信托监管机构和信托当事人可以从一个登记平台得到信托计划及相关信托财产状况的完整信息。信托财产的独立性登记仅仅是给信托财产烙上“信托”标识,经国家认可后,其登记效力即可对抗第三人,实现信托登记的制度设计目的。 3.信托二级市场缺失
信托产品缺乏流通市场,一方面严重制约了投资者购买积极性,另一方面导致产品设计短期化,严重影响了信托制度中长期投资功能的发挥。建立信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特定市场,对引导信托产品中长期投资、促进产品标准化与合理定价、建立产品营销渠道、规范信息披露等十分必要。
从2005年开始,北京产权交易所就与信托机构联手探索信托受益权交易。但北交所的信托中心(信托产品受益权交易服务平台)成立以来,在信托受益权转让方面作为并不多,表明解决信托流动性的问题非一家机构所能承担。 造成信托流动性不足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应该多管齐下提升信托流动性。一是要完善信托制度,包括信托财产登记制度、信托合同份数和投资者人数约定、信托受益权转让制度等一系列制度;二是构建规范的信托二级市场,同时应当整合信托柜台市场,通过信息整合建设一个统一的信托转让信息系统作为信托柜台市场;三是创新信托业务,努力研发标准化、规模化、市场认知度较高的产品,实现做大信托规模与提升信托流动性的良性互动发展。
4.信托投资者保护机制缺失
我国信托业受托管理的信托资产规模已经达到5.5万亿元,但信托投资者保护机制缺失。从国内外经验来看,投资者保护的通行做法是建立有效的存款保险或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
我国信托业面临全行业清理整顿的可能性虽小,但未来随着市场的发展,可能存在个别高风险信托机构退出市场的问题。建立信托投资者保护基金有助于实现高风险信托机构有序退出市场,避免影响社会稳定。 我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保险保障基金制度建立多年,运行效果明显。在信托业快速发展,信托资产规模高速增长的背景下,宜尽早建立信托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
8.3未来发展机会
基于对未来中国经济和金融发展的预期,结合国内信托业务发展的实际和国外信托业务发展的经验,未来国内信托公司发展的主要机会或市场领域主要集中于以下三个方面:
1.私人财富管理:从西方经济发达国家看,这是信托业务的传统领域,未来也必然是国内信托公司业务拓展的主要领域之一。中国正处于财富的快速积累阶段,同时正在从财富的自我管理向委托管理和专业管理转变。特别是考虑到人口老龄化的影响,以及中国大量单子女、少子女家庭的存在,专业的财富管理服务可能是很多家庭和个人未来所必需的。以信托制度为依托,向高净值的家庭和个人提供全面的理财规划、资产配置、投资组合管理、财产处置(如公益信托)和传承将是信托业务发展的一个重点。
2.商事信托服务:以利率市场化为推动力,未来全面的金融市场化发展将给各种金融产品创新带来真正的发展机会,而信托制度作为开展专业投资管理和集合投资的主要制度平台之一,各类商事信托服务将获得较大发展空间。
这包括目前信托公司已经开展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托、私募证券投资信托、私募股权投资信托、企业年金信托,这些业务领域未来都将有更大规模的发展。特别是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作为未来重要的房产间接投资形式和房地产资产证券化产品在中国具有无比巨大的市场规模。这些金融产品的运作,都离不开信托机构的服务,来利用信托制度实现风险隔离和保护财产的安全,将为信托公司提供大量低风险的业务机会。
3.投资(资产)管理:可以预期未来金融市场的发展,将推动股市、债市、房地产、产业投资等各类投资日益趋向机构化和专业化,需要由熟悉各个市场领域、掌握先进投资技能的专业机构来为各类资金(资产)提供专业的投资服务。信托公司业务涉及各个投资领域,便于积累投资经验,具备成为中国重要的投资管理专业机构的潜质,也是未来信托展业的一个可选的方向。
综合上述分析,信托公司未来发展必须回归信托本源,实现从主要从事信托贷款和债权融资业务的机构,向主要依托信托制度,面向高净值客户提供财富管理,向各类集合投资产品提供信托服务,向各类资金提供专业投资(资产)管理服务的财富管理和资产管理机构转型。
8.4 未来经营模式
海外发达国家的信托与银行、证券业一般都经历了混业——分业——混业的发展过程。信托业混业经营的模式对金融业发展将带来积极的影响,但这个过程并不是自发的,它是有很多条件的,关键是要有一个特定基础。这个基础一方面是金融业的发展阶段,另一方面是金融监管的发展层次。
根据我国金融业的发展情况看,未来证券业、银行业可以兼营信托业务,而信托业也可兼营部分银行业务和证券业务,三者的合作融合将进一步加深,这将是一个中长期的趋势。混业经营是当前金融体系的大势所趋。
9.风险及控制技术
9.1 风险
信托终止时,受托人按照信托合同约定需要向受益人支付信托资金及预期信托收益,如果届时现金类信托财产的金额无法覆盖应向受益人支付的信托资金及预期信托收益总和,则该信托项目出现风险。 9.1.1信用风险
指交易对手未能履行约定的义务而造成经济损失的风险,如在贷款信托借款人不能履行还本付息义务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9.1.2市场风险
指未来市场价格(利率、股票价格、商品价格等)的波动可能导致信托财产损失的风险,如在证券投资信托产品中表现为由于投资标的股票价格的波动可能导致信托财产价值波动的风险。
9.1.3 流动性风险
即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足值,但是由于技术、操作等原因导致变现处置需要一定的时间,或者说是融资方出现暂时的资金周转困难,信托财产不能够及时或者按照合理的价格进行变现的风险。 9.1.4操作风险
是指由于不完善或违规的内部操作过程、人员、系统或外部事件而导致的直接或间接损失的风险。
9.2 控制技术
9.2.1 信托公司风险管理组织
风险管理组织主要包括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和各内部机构职责划分等内容。一般来说,信托公司根据各内部机构在风险管理中的作用和功能不同形成了风险管理的四道防线。
图12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图
上述四道防线具体组成如下:
防线1:主要由业务部门搭建,承担一线风险管理职责。业务主办部门按照公司风险管理制度与业务操作流程开展信托业务、固有业务和中间业务,在尽职调查、产品设计、资金募集、贷后投后管理、信息披露、终止清算等整个业务过程中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法律政策风险等主要业务风险进行管理。
防线2:由风险管理部、合规管理部、信托财务部等中后台部门搭建。中后台部门通过业务方案审核、过程监测、账务管理、证照及档案管理等方式,负责对其工作范围内的各项风险进行管理,同时对业务主办部门负责管理的风险管理事项进行平行监控,监督各项风险管理措施的落实。
当然,当前部分信托公司还采取了“风控前移”的管理模式,即风险管理部门派驻部分风控人员在业务开展前期便与业务部门共同介入项目的尽职调查、产品交易结构设计等环节,加强业务前线的风险管控。对于风险较大或风控措施不够完善的项目,派驻前线的风控人员有权在第一线将项目否决,或提出更多的风控措施建议或要求业务部门予以落实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