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构筑整个社会信用体系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5. 历史沿革
5.1 三个历史发展时期
1.1949年前旧中国时期
第一家信托机构:1913年大连取引所信托株式会社 19世纪20年代的“信交风潮” 抗战时期信托业的兴衰
2.1949年到1953年新中国成立初期 建国后开始试办信托业务 20世纪50年代中期全面停办 3.1979年起至今的恢复发展时期
5.2 两个关键节点
1、2001年-2006年——固本培元,缓慢发展期
2001年1月10日,央行颁布了《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对我国信托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地位功能、业务范围、经营规则进行了界定,对原有业务的清理和规范提出明确的指示。2001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审议通过,从法律角度规范了信托制度,明确了信托定位,为中国信托业的发展夯实了基础。2002年6月,央行又颁布了《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界定了信托公司的业务领域与业务模式。彼时信托公司传统的业务模式终于被彻底抛弃,新的以集合资金信托业务为典型代表的业务模式和产品体系登台,中国信托业正式迈入了“一法两规”的新时代。
然而,尽管《信托法》与央行“旧两规”的制度体系为信托公司回归本业发展提供了制度支持,但是对于历经多年整顿推倒重生的新信托业而言,仍然缺乏较为清晰的功能定位。总体而言,在2001-2006年期间,信托业在经历过数次清理整顿后终于得到信托制度的法律支持而重获新生,但是由于对信托公司功能定位的模糊,信托公司在这个阶段发展较为缓慢。 2、2007年至今——定位清晰,快速发展期
为了明晰信托公司的功能定位,积极推动信托行业平稳转型,2006年年底,银监会正式启动对信托公司的功能改革,并于2007年颁布实施了新的两规,即《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明确了信托公司“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发展定位,并确立了面向合格投资者,以及固有资产和信托资产分离等一系列经营理念。2010年,银监会又出台了《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及与之配套的《信托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建立起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控制指标体系,改变了以往信托公司可以无限做大资产管理规模的状况,强化了信托公司的资本意识和风险意识,结束了行业经营模式粗放的时代。
如今,信托行业“一法三规”加上银监会具体监管文件的信托制度框架体系已初具规模,使得信托公司开展业务时有了较为清晰的功能定位以及较为明确的业务标准,大大提高了信托业务的效率。在监管层的积极支持以及信托公司自身的努力下,2007年至今,信托业实现了又好又快的跨越式发展,绝大多数信托公司建立了以信托理财为主业的盈利模式,并且多年来保持良好的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
过去五年,信托业整体保持了高速发展的势头,管理的信托资产规模从2007年末的9491亿元增至2012年末的7.47万亿元,2013年42月末进一步增至9.238.27万亿元,年增速超过3040%。
量变与质变的结合:
首先,信托业主营信托业务的盈利模式终得确立。2010年底,全行业经营收入283.95亿元,信托业务收入166.86亿元,占比达58.76%,首次超过固有业务收入。2012年,全行业信托收入占行业总收入的比重已经上升到73.92%。
其次,在2011年之前,信托业增长的主动力是粗放的银信合作业务;2011年以后,增长的主动力不再是粗放的银信合作业务,而演变为以高端机构为核心的大客户主导的“非银信理财合作单一资金信托”、以低端银行理财客户为主导的“银信理财合作单一资金信托”、以中端个人合格投资者主导的“集合资金信托”“三足鼎立”的发展模式。这是一种质的转变,正是这种转变,使信托业的发展摆脱了政策的变数,走上了稳定的长期发展轨道。
5.3 六次清理整顿
自1982年以来,中国信托业经历了六次清理整顿,几起几落。公司数由1988年高峰时的1000多家,下降到1998年底第五次清理前的239家,后经进一步撤并重组,经重新登记仅剩下50多家,总资产曾由1996年高峰时的6000多亿下降到第五次整顿后03年的2579亿。目前第六次整顿正在进行中,截至2008年12月,共有40余家信托公司换取了新的营业许可证。 次序 第1次整顿 时间 原因 1982 基本建设规模过大,其中信托贷款所占比重较高,影响了信贷收支的平衡。 第2次整顿 1985 1984年以前大量使用信托方式进行信贷活动,而信托资金来源不明,成为货币投放和信贷规模失控的重要原因。 第3次整顿 1988 此前信托投资公司数量飞速膨胀,乱集资、乱拆借、乱贷款现象严重。 第4次1993 主要是信托公司存在高息揽措施 1982年4月,国务院发文对信托业进行整顿,规定除国务院批准和授权单位批准的信托公司外,各地区、部门均不得办理信托业务,已办理的限期清理。 1985年中国人民银行发文要求停止办理信托贷款和信托投资业务,已办理业务要加以清理收缩;发布《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管理暂行规定》,明确框定信托资金来源。 1988年8月中央整肃金融环境,开始全面清理撤并各级人民银行越权批设的信托公司;取消利率上浮的规定,使信托机构失去与银行竞争的利率优势。 1993年6月开始,此次整顿关闭促成四大整顿 存、乱投资等违规行为,许多公司遭遇债务危机。 国有银行与信托脱钩,许多公司被关闭撤并,包括较大的中银信、中农信、广国投等。 1999年3月,国务院宣布,以信托为本、分业经营、规模经营、分类处置为原则,制定出严格的信托公司设立条件,推倒重来,将众多规模小、资不抵债的公司撤消。 第5次整顿 1999 第4次整顿后,信托机构采取消极对策,爆发支付危机。 第6次整顿 2007 2007年3月,信托两新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正式实施之后,重新定位。 银监会发布通知,监管层将对信托业实施分类监管,对不合新办法的业务限期清理,的标准,否则进入过渡期。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更换金融牌照开展新业务必须达到新办法
6.发展规律
6.1 各国信托发展特点
6.1.1 英国
英国的信托经历了比较完整的变迁过程:
1. 信托业务的性质从消极的财产转移发展到无偿的财产管理; 2. 以盈利为目的的活动;信托关系中的受托人由个人发展到法人; 3. 信托财产由主要以土地为主的不动产发展到动产信托; 4. 信托的动机由他益发展到自益。
在这个变迁过程中,信托逐渐成为一种媒介储蓄与投资的制度设计,从而与银行、证券、保险一起成为现代金融业的支柱。 6.1.2 美国
美国信托业的发展特点:
1.银行兼营信托业务。美国是世界上实行信托业务由银行兼营的典型国家,其突出的经营特点之一就是广泛开展银行信托,即商银行在经营银行业务为主业的同时,又允许开办信托业务。
2.信托业务与银行业务分别管理。在商业银行内部,信托业务和银行业务是相互独立的,按照职责严格加以区分,即实行“职能分开、分别核算、分别管理、收益分红(即信托投资收益实绩分红)”的原则。
3.有价证券业务开展普遍。在信托业财产结构中,有价证券是主要的投资对象。
6.1.3 日本
日本信托业的发展特点:
1.寡头垄断的行业市场格局。
2.信托立法完善。日本除了《信托法》、《信托业法》以外,还有根据不同信托种类而设立的信托特别法,如《贷款信托法》、《证券投资信托法》、《抵押合同债务信托法》等。每一种信托业务都有法律依据。法制健全是日本信托业务健康发展的基础。
3.严格实行银行、证券和信托业的分业经营,注重发挥信托机构的专业职能。金融信托具有财务管理和融通资金两种职能。
4.不断开发具有日本特色的信托业务。日本信托业务从开办之时就大力发展金钱信托。贷款信托是日本的首创。此外,财产形成信托、年金信托、职工持股信托、特定赠与信托、收益期满兑现型信托等新增创的信托业务。 6.1.4 中国
信托牌照在中国有其独特的发展背景,是与整体金融体系的发展阶段相适应的。纵观国际市场,信托是一种用于财务处理的法律形式。通过信托这种形式,受托方能够为委托方提供资产管理服务。各种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都可以广泛使用信托形式,但它本身并不构成一个独立的业务形态或金融机构。例如,国际上的私人银行通常使用信托这种法律形式帮助客户实现财产传承、风险隔离和税收优化等财务目标。
在中国,信托是一类特殊形式的金融机构。在发达国家市场中,并不存在和中国的信托公司直接可比的金融机构。中国信托业涵盖的不是单一的业务模式,而是多种业务模式的集合。
目前,中国信托业主要的业务模式有两种:私募投资银行业务(即以高净值个人或企业/机构投资者为资金来源的高收益贷款融资)和通道业务(实际上将信托牌照“租赁”给银行等机构,使其能够发行理财产品及投资于持有信托牌照方能投资的特定资产领域)。
私募投行业务:在非公开的私募市场中,帮助企业和金融机构等融资方与高净值个人、机构投资者等投资方牵线搭桥,促成直接融资,赚取承销服务手续费。基于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监管思路,证券公司主要开展公募投行业务,而信托公司则在很大程度上承担了私募投行的角色。这与国际上的通常做法完全不同 — 国际上的投资银行通常在同一个牌照下兼顾经营公募和私募投行业务。
通道业务:信托牌照是唯一能够全面投资于资金市场、资本市场及非上市资产类别(如:企业信贷和非公开交易的股票等)的金融业务牌照。利用这一特殊的法律法规架构,信托公司可作为其他金融机构基金等投资产品。最典型的通道业务模式是银信合作 — 银行借助信托公司牌照制造和发售理财产品,并将理财资金投入多种资产类别。在银行自身牌照下,其是无法投资到资本市场和许多私募资产市场的。
6.2 信托发展规律
从信托的初始样态,到现代蓬勃发展的信托业,信托的变迁: 变迁角度 信托目的 过去 以财产转移为主要目的(包现在 以委托专业人士管理、运用、处分财括向教会转移土地和在家庭内部传承财产) 信托的委托人 以个人为主 信托的受托人 由有德望的人士担任 信托的受益人 他益信托为主 产以求保值增值为主要目的 兼有包括个人、政府机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既有个人担当,更多的是由专业的信托机构担任 包括以他人为受益人的他益信托、以自己为受益人的自益信托和受益人不特定的公益信托的多元化结构 信托财产 以土地为主 以包括货币、证券在内的金融资产为主 作为一种商业行为,以收取报酬为条信托的赢利性 作为一种民事行为,以不收
取任何报酬的民事信托为主 件的营业信托为主。 7.一般原理
一般原理:信托成立的基础在于委托人对受托人的“信任”,而信托履行的关键在于受托人对于委托人的“守信”。唯有将委托人的“信任”与受托人的“守信”相结合,才能使得委托人将其财产放心“托付”给受托人;唯有委托人真正放心将其财产“托付”给受托人,才能实现委托人财产所有权的转移;唯有委托人的财产所有权真正转移,才能形成信托财产,并最终成立信托关系。故信托的一般原理可以简化为“受人之托,代人理财”。
信托从法律上讲是一种财产管理制度,那么信托原理就是这种制度的组织形式与管理行为,即信托原理是由信托基本要素和成立主要条件及业务模式构成的基本规律。
图13信托的一般原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