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等。 二、政府监管
信托业的政府监管是法律规定的政府机构通过法律、行政、经济手段对信托业务及信托投资公司的市场准入、业务运营持续、市场推出进行的全面、持续、审慎监督管理。 1、监管内容
我国信托业的监管内容主要包括市场准入、退出、制度建设和业务运营监督等,详细内容见下图:
图19 监管内容
2、监管方式
与其他金融机构监管方式基本一样,目前我国金融监管仍以非现场和现场检查为主,其他监管方式为辅。具体监管方式见下图:
图20 监管方式
11.3 监管法规条文
主要法规条文如下: 相关领域 一法三规 具体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2001-4-28)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2007-3-1)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2009-2-4) 《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2010-8-24)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信托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2011-1-27) 《关于做好信托公司净资本监管、银信合作业务转表及信托产品营销等有关事项的通知》(2011-6-16) 综合性法规 《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2005-1-18) 《信托公司治理指引》(2007-3-1) 《关于支持信托公司创新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9-3-25) 《关于信托公司开展项目融资业务涉及项目资本金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9)25号】(2009-9-3) 《关于加强信托公司结构化信托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2-5) 《关于加强影子银行业务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3)107号】(2014年1月) 《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4)99号】(2014-4-10) 房地产领《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2004-8-30) 域法律法规 《关于规范信托投资公司办理业务中与房地产抵押估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3-1)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2006-7-22) 《关于加强信托公司房地产、证券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265号】 (2008-10-28) 《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结构调整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指导意见》(2009-3-18) 《国务院关于调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通知》【国发(2009)27号】(2009-5-25) 《关于信托公司开展项目融资业务涉及项目资本金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9)84号】(2009-09-01) 《关于加强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54号】(2010-2-11) 《关于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会令2010年第5号】(2010-11-12) 股权投资领域法律法规,证域法律法规 《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2008-6-25) 《关于规范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业务经营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11-16) 《信托公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开立信托专用债券账户有关事项的公告》(2008-12-10) 《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2009-2-2) 《关于信托公司信托产品专用证券账户有关事项风险提示的通知》(2009-8-18) 《信托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业务指引》(2011-6-27) 券、债券领《关于加强信托投资公司部分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2005-8-18) 银信合作领域法律法规 《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银监发(2008)83号】(2008-12-4) 《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合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09)111号】(2009-12-14) 《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0)72号】(2010-8-5) 《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0)2号】(2010-12-10) 《银监会进一步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1)7号】(2011-1-13) 《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3)8号】(2013-3-25) 信贷、理财《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07-3-12) 领域法律《关于调整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境外投资范围的通知》(2007-7-19) 法规 《关于当前调整部分信贷监管政策促进经济稳健发展的通知》(2009-1-10) 《关于规范信贷资产转让及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2009-12-23) 地方融资平台法律法规 《财政部关于规范地方财政担保行为的通知》【财金(2005)7号】(2005-1-26) 《关于信托公司信政合作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2009-4-14) 《关于坚决制止财政违规担保想社会公众集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09)388号】(2009-11-06)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2010-6-10) 《关于贯彻<国务院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0)412号】(2010-7-30) 《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规违法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2]463号】(2012-12-31) 《银监会关于加强2013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3)10号】(2013-4-9)
2007年来的新两规的主要监管内容:
推动信托公司从“融资平台”真正转变为“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专业化机原则 构,促进信托公司根据市场需要和自身实际进行业务调整和创新,力争在3至5年内,使信托公司发展成为风险可控、守法合规、创新不断、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专业化金融机构。 限制负债规模 对固有资产业务的限制 限制关联交易 限制业务方向 信托公司不得开展除同业拆入业务以外的其他负债业务,且同业拆入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20%。 投资业务限定为金融类公司股权投资、金融产品投资和自用固定资产投资;不得以固有财产进行实业投资;贷款类业务不能超过净资本的40%;投资单一上市公司比例的限制。 开展固有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向关联方融出资金或转移财产;为关联方提供担保;以股东持有的本公司股权作为质押进行融资。 在受益权划分、信托运用范围、投资比例、投资方向、投资策略、专业化、规对信托理财管理的规范和支持 客户对象的高端化 范化、基金化 信托经理、风险提示、费用提取等合同要式方面的规定;在受益人大会、保管人制度、部门岗位设立、信息披露制度等治理方面的规定;在财产、核算和信息隔离、操作规程、记录报告制度、责任制度等风险控制方面的规定。 设立集合信托计划,委托人应为为合格投资者,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合格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设立受托境外理财单一或集合信托,接受单个委托人的资金数额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等额外汇。 集合信托期限不少于一年;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向他人提供贷业务风险控制 款不得超过其管理的所有信托计划实收余额的30%;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不同信托财产不可相互交易;不得将不同信托计划投资于同一项目。 开展关联交易,应以公平的市场价格进行,逐笔向银监会事前报关联交易限制 告,并进行信息披露;在处理信托事务时应避免利益冲突,无法避免时,应予以充分披露;不得将集合信托资金直接或间接运用于关联人(资金全部来源于关联人的除外)。 不得异地设立或变相设立分支机构;不得通过报刊、电视、广播营销体系私募化
信托计划的监管轨迹: 时间 文件 内容 该管理办法从信托计划的设立、信托财产的管理、信托计划的运营与风险管理、信托计划的变更、终止与清算、信息披露与监督管理,到受益人大会、罚则、及附则等多个方面进行了详细的界定和规范管理。 2008年 银监会[2008]83号 中国银监会印发《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的通知,规范银行与信托公司开展业务合作的经营行为,引领银行、信托公司依法创新,促进银信合作健康、有序发展,保护银信合作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009年 银监会[2009]1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决定》规定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和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向他人提供贷款不得超过其管理的所有信托计划实收余额的30%,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014年 2014年 国办发107号文 对于信托公司而言,107号文最大的要求是回归信托主业,明确信托公司“受人之托,带人理财”功能定位。 银监会[2014]99号文 将严防风险作为重中之重,要求信托公司妥善处置风险项目,并细化权责落实风险责任,对高风险项目,安排专人跟踪,风险暴露后信托公司应全力进行风险处置。要求信托公司建立流动性支持和资本补充机制,信托公司股东应承诺或在信托公司章程中约定,当信托公司出现流动性风险时,给与必要的流动性支持。信托公司经2007 年 银监会[2007]3号 和其他公共媒体进行营销宣传;异地的宣传和发行要向注册地和发行地银监局申请;委托银行等金融机构代为推介的要按相关规定进行。 营损失侵蚀资本的,应在净资本中全额扣减,并相应压缩业务规模,或由股东及时补充资本。叫停了信托非标理财资金池业务,并要求已开展非标资金池业务尽快清理并于6月30日前上报整改方案。
11.4 未来监管的趋势
混业经营是当前金融体系的大势所趋。信托业发展至今,我国信托业监管体制将迎来新一轮的制度变革,变革的方向将会朝着功能性监管方向发展。在功能性金融监管这一监管框架下,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所能发挥的功能才是监管机构关注的重点,而不是金融机构的名称,其目标是要在功能给定的情况下,寻找能够最有效地实现既定功能的制度结构。
例如,信托公司的设立和日常监管是由银监会负责,但当信托公司经营证券投资类信托业务时,对该类业务作投资时实施监管的机构应该是证监会而不是银监会,同时这种分工又不是孤立的和绝对的,立法中应更多地涉及不同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沟通和协调,以避免监管的空白与冲突。较之传统金融监管而言,功能性金融监管能够实现对金融业跨产品、跨机构、跨市场的协调。详见下图:
图21 未来监管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