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大庆南路洪泽商厦20万元,出租钟表、服装两柜组年收取租金2万元,实际承担租金21.5万元,正常水电费年10万元,其它业务费用年5万元。
2007年1-12月份企业申报销售收入451万元,入库增值税5.25万元。2008年1-8月份累计申报增值税应税销售收入3594362.51元,主营业务成本3051268.37元,销售毛利率17.8%,实现增值税50574.71元,存货期初余额为2936189.19元,期末余额为1868083.22元,当期税负为1.41%。
【教学注释】本案例主要作为稽查选案的讲义配套案例。 【分析过程】 1、企业税负及测算:
2007年1-12月份企业申报销售收入451万元,入库增值税5.25万元,税负率1.16%。2004年1-8月份企业申报销售收入359.44万元,入库增值税5.06万元,税负率1.41%。省局公布最低税负商业超市1.51%。
A、采用理论税负率测算法:理论税负率=纳税人毛利率17.8%×适用税率17%=3.03%。应纳税额=销售收入359.44万元×理论税负率3.03%=10.89万元。
B、采用保本测算法:依据企业2007年度发生或必须承担费用额,按省局公布的商业超市平均毛利率11%,考虑超市经营部份农产品,分别核算应适用13%税率等因素,评估税负率应为1.8%。年费用额=注册资本投资回收额5万元+租金23.5万元-转租收入2万元+水电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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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万元+人员工资(含养老保险)28万元+其它业务费用2万元=65.5万元,年保本销售额=65.5万元÷11%=595万元,最低税额595*0.018=10.71。
C、采用定额标准测算法:依据企业经营网点地址、实际经营面积,按?洪泽县国税县城个体定额地段税额核定参照表?进行确认,月应纳税额=(**路营业面积900平方米-出租钟表、服装两柜组50平方米) ×7.5元/平方米+商业街营业面积180平方米×4.5元/平方米=6375+810=7185×(1+20%)=8622元。
年最低应纳税额=7185×12×(1+20%)=103464元。(按省局标准税负推算营业额约为685万元)
2、通过评估分析存在疑点:
A、实际税负低于行业参照税负,低于企业基准税负,应纳税额低于各种方法的测算税额。
B、存在销售返利及视同销售等未申报的可能。 C、经营多种税率商品,有错用税率的可能。 据此,稽查局逐将该超市列为专案检查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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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视数据资料分析 查处混合销售大案
一、纳税人基本情况
K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03年5月办理税务登记证,母公司为澳大利亚某混凝土控股有限公司在我国投资成立的外商独资企业,经营范围为预拌混凝土及相关建筑材料制品的生产、销售、施工及服务,混凝土运输及泵送服务。属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的税种为增值税、外资所得税。
二、案头数据分析过程
对该企业实施税务稽查前,我们对综合数据管理系统所显示的数据进行了综合分析。发现该企业2003年、2004年增值税销售收入金额和其报送的财务报表上的收入金额确实存在差额,收入金额均大于增值税销售收入金额,并且差额较大。并且,该企业经营范围中注明为“预拌混凝土生产、销售施工及服务”,并有“混凝土运输及泵送服务”内容。根据我们日常工作及生活中的发现和记忆,确实有标明“K”字样的混凝土搅拌车在进行运输活动,通过查询,该纳税人在某市也没有其他提供运输服务的相关企业。并且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外资企业是不准许在我国境内开办运输企业的。综合上述分析,一个较清晰的纳税疑点出现在我们眼前,该企业很可能存在混合销售而不缴纳增值税的情况!
三、实地检查,落实数据分析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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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作安排,检查组于2005年4月对该企业进行了纳税检查。 (一)了解实际经营范围和工艺流程。检查组首先实地观看了该企业的生产场地及工艺流程及运输环节,该企业购进水泥、沙、石子及其他辅助添加剂,通过专用大型的自动化搅拌设备生产预制混凝土,销售给各类建筑施工单位。
(二)进行人员走访。对企业的财务主管、会计及生产、销售负责人员进行了询问,全面掌握了该企业的生产销售流程。了解到该企业销售预制混凝土和购买客户均签有供应合同,因此让其提供了全部签定的供应合同。其提供的供应合同显示该企业在销售预制混凝土时,同时收取运输费用并根据客户要求进行泵送服务(泵送服务是指用专用泵送设备将其销售的预制混凝土送到客户要求送到的正在建设的工程的具体楼层的服务)。有的合同显示运输费用及泵送费包括在预制混凝土的销售价格中,而有的合同显示预制混凝土的销售价格和运输费及泵送费是分别签定的。
(三)审查有关资料。该企业的记帐软件、记帐凭证、财务报表、申报资料、发票存根、发票购领簿等涉税资料进行了全面仔细的检查。发现该企业有开具地税营业税发票的情况,项目为“运输费”和“泵送服务费”,在“其他业务收入”科目进行了核算并申报了地税销售收入,分别为2003年3842556.63元;2004年11838871.50元;2005年1月至3月2921492.20元,因而缴纳了营业税。
(四)调查取证。经再次对该企业财务主管及会计人员进行询问,证实以上开具地税项目发票申报的营业税收入,就是该企业收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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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销售其生产的预制混凝土一并提供给客户的运输费及泵送费收入。与其签定的供应合同上单独注明的运输费及泵送费是相吻合的。
至此,该企业发生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而缴纳了营业税的事实情况已经非常清楚了。
四、案件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税务机关对该企业做出补缴增值税1052995.50元{(3842556.63+11838871.50+2921492.20)/1.06*0.06},并依率加收滞纳金的处理决定。
五、案件启示和征管建议
检查人员要加强对企业各类数据的综合分析,从中找到有价值的信息,从而提高有针对性的选案、检查,提高检查效率和质量。稽查人员在日常工作中,除了继续加强稽查业务的学习外,还应全方位的学习与稽查工相关的法律法规常识,比如公司法、经济合同法、证券法、商业银行法、国有资产法、破产法等,以适应日益发展的依法治税的要求。
(一)加强税法宣传,进行纳税辅导。加强税收政策的宣传,加强纳税辅导,是加强税种管理,杜绝混淆税种征收的基础。纳税人在进行税种登记时,管理员发现纳税人的经营范围中有缴纳营业税的项目时,应向纳税人宣传与混合销售有关的税收政策,另外在一般纳税人认定和一般纳税人年审的过程中,管理员对有混淆税种入库现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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