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查考试教材参考-课程案例库(汇总)(5)

2019-06-30 10:34

一是执法程序环节要“慎”。按照程序的合法性、资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逻辑的一致性、工作的及时性、文书的规范性、证据的充分性等要求,严格操作程序,做到慎之又慎。

二是采集证据环节要“慎”。目前,税务稽查取证尚无一套完整的规定和办法。对此,根据稽查工作的实践和经验,我们认为,在查处账外经营中,要特别注重直接证据材料的收集。对每一个违法事实,必须对两个以上的当事人进行询问笔录。稽查人员要根据稽查工作进展的难易程度,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尽可能采取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等现代技术手段采集证据,并尽一切可能进行内查外调。

(三)行动迅速,环环相扣

本案从立案、调研、制定方案、到突击检查、调查取证一气呵成,环环相扣,及时取得大量证据,据此得以顺利定案。稽查本身就是一项细致严密的工作,周密的查前准备、快速的突击检查、严密的调查取证是最后准确定案的关键。

(四)提高素质,加强管理

洗浴业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近年来,税源数量逐年增多,规模逐渐增大,发展技术和经营工艺已越来越先进复杂,税务机关对其进行税源监控管理的难度也越来越大。“假账”、“虚假纳税申报”、“设臵两本账”、“私设小金库”、“现金交易”等已成为纳税人偷税的主要手段,表现形式多种多样,而这种账外经营一直是税务机关实施税务检查的难点问题。在对账外资料的搜集过程中,起决定作用的是检查人员强烈的工作责任心、丰富的工作经验和锲而不舍的工作作风。因此,只有加强对日常税收管理的力度,努力提高自身政治业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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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搜集税源监控信息,抓住税源信息分析的敏锐性和综合性,准确把握税源监控时机,及时跟进检查,赢得工作主动,切中要害,才能从中发现蛛丝马迹,挖掘出问题的实质。

五、征管建议

账外经营是我们在检查过程中比较难以检查的偷税方式,“假账”、“虚假纳税申报”、“设臵两本账”、“私设小金库”等已成为纳税人偷税的主要手段,鉴于洗浴、娱乐行业由于发票用量极少、现金交易普遍等经营特点,隐匿收入、申报不实等问题比较突出,目前国税征管条件下,税源控管难度较大,所以建议市局对全市国税系统管辖的洗浴、娱乐行业统一实施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真实采集其经营规模、从业人员、注册资本、地域消费水平等涉税信息,准确核定其营业额和应纳税所得额,实现税款应收尽收,真正做到 “分析一个行业、整治一个行业、管好一个行业”,提高税源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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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核算收入 正确分配成本 防止房地产行业所得税流失

一、基本案情

WL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属外商投资企业,2000年8月办理税务登记,注册资金500万美元,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近年来,该公司在我市开发了不少商住楼,其开发规模、广告宣传等在当在房地产业有较大影响。

该公司2001年度预收房款5502768.00元,发生期间费用等1143704.4元; 2002年度发生期间费用等1223235.59元;2003年度预收房款22217915.00元,发生期间费用等1323011.32元;2004年度预收房款10481456.00元,发生期间费用等990117.91元;2005年度预收房款4050588.00元,开具发票实现销售收入15125757.00元,结转销售成本9733781.00元,发生期间费用等1143676.37元。2000年8月至2005年12月共计缴纳营业税金2111702.6元,土地增值税422340.36元,预缴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1632940.49元。

根据稽查局安排,我们检查组对该房地产公司2000年8月至2005年12月期间的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缴纳情况进行了检查。

二、检查过程

(一)该公司日常管理不规范,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预售许可证、竣工验收合格证等不能全面提供。我们检查组先后到从土地管理、城市规划、城市建设和房产管理等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取得了该公司的相关信息,全面掌握了该公司用地情况、开发建设情况、竣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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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情况等资料,在此基础上要求企业签字确认。截止2005年末,该公司共开发了A区、B区、C1区、C2区、C3区、C4区、C5区、D1区、F区房产,共计开发面积64197.13 M2;其中A区、B区、C1区、C2区、C3区、C4区、C5区房产已竣工验收合格,共计竣工面积32123.58 M2,销售面积10296.94M2;F区、D1区仍在在建设中,尚未竣工验收,规划面积分别为15422.57M2,16650.98 M2,合计32073.55M2。

(二)我们检查组要求该公司提供全部房产销售全同,该公司顺利地答应了。可是,当我们将该公司提供的资料与日常了解的信息核对时,发现该公司提供的资料不全面。我们要求该公司继续提供资料,否则我们将到房产管理部门进行查询,该公司担心影响到企业形象,将房产销售合同全部提供了出来。通过一户户地统计,发现该公司实际收入与确认的收入相差较大:该公司2005年10月份首次开具发票确认收入,结转成本,实际确认收入14911290元,未将合同到期的房款850219元确认收入。

该公司是由香港某公司投资成立的,企业的往来账款较多。通过一笔笔地核对,我们检查发现该公司几年来,多次将预收的房款共计4936423元记入“其他应付款”科目,未计收入未按规定缴纳外企所得税。

以上共应调增外企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5786642元。

(三)到2005年末,该公司共结转销售成本9538811元,实际可售房产开发成本15748443.87元、期间费用5823745.59元,合计21572189.46元。我们发现该公司未将可售房产开发成本、期间费用在开发竣工面积(32123.58 M2)、已销售面积(10296.94M2)之间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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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分配,未按已销售房产面积结转销售成本。

我们检查发现,该公司将“开发成本—广场开发成本”(归集的全部开发房产的公共成本)10330854元全部计入已售成本,未在已售面积与可售总面积之间进行分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42号)第五条规定、?某市国家税务局外商投资房地产经营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青国税发[2005]44号)第十一规定,我们检查组对该公司的成本费用进行了重新分配:已售房产对应的开发成本为5048029.57 元(15748443.87÷32123.58×10296.94),已售房产对应的期间费用为1866752.05元(5823745.59÷32123.58×10296.94),已售房产应分摊的广场开发成本为1657023.98元(10330854÷64197.13×32123.58÷32123.58×10296.94), 已售房产对应的成本费用合计为8571805.6元,实际结转销售成本9538811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9538811-8571805.6=967005.4元。

三、案件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某市国家税务局外商投资房地产经营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某国税发[2005]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42号)的有关规定,应调增

2005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5786642+967005.4=6753647.4元,税务机关对该公司做出了如下处理:补交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2026094.22元,地方所得税20260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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