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零零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税务筹划》(第五期)电子版
迈伦.斯科尔斯在与其伙伴的“有效税务筹划”理论涉及几个名词,了解这些名词对于理解其理论有帮助:
隐性税收:该名词是与显形税收相对应的,有效税务筹划理论强调成功的有效税务筹划一定要考虑显形税收与隐性税收的总体税务负担,而不是仅考虑显形税收。所谓隐性税收,指的是由于税收优惠政策存在导致的不同资产收益率的差额,即以取得较低税前收益率的形式间接支付给税务当局的税收(一般来说,在完全市场条件下,由于竞争的存在,存在税收优惠的资产的收益率会低于没有税收优惠的资产,纳税人投资于该类资产将负担较低税负,但是其税前收益率也低于没有税收优惠的资产,在完全市场中,他们将取得相同的税后收益)。
税务顾客:投资的税务待遇差异会产生不同的税务顾客,换句话来说,税负较轻的资产的投资者与税负较重的资产的投资者一般而言属于不同的群体。
非税成本:有效税务筹划理论强调,成功的税务筹划方案必须考虑所有契约各方的商业成本,而不应仅仅局限在税务成本,这些非税务成本可能将导致税务筹划方案的不可行。
基本筹划思路
在“有效筹划理论中”,作者提出了筹划的基本思路:
1.有效税务筹划要求筹划者全面考虑拟进行交易对交易各方的税收含义,即在筹划中必须考虑所有契约方,这意味着筹划必须是全球或者多边的方法,而不是单边的方法。单边筹划方案往往是不可行或者失败的。
2.有效税务筹划要求筹划者在进行投资或者融资决策时,不仅应考虑显形税务成本,还要考虑隐性税务成本,纳税人感兴趣的是税务负担的综合衡量,而不是仅衡量显形税务负担。
3.有效税务筹划要求筹划者认识到,税务成本仅仅是交易成本中的一种,在筹划过程中必须考虑所有成本,要实施某些被提议的筹划方案,可能会带来极大的商业重组成本,因此筹划方案不能仅仅限于税务成本。
基本筹划方法
税务筹划的实施是建立在一国税法基础之上的,不同国家的税法不同,纳税人设计的税务筹划的方案自然也不同。但是从筹划方法上来看,有相通之处,就象《税收与企业战略》序言中所说:“税务筹划的基本概念和原理放之四海而皆准,它们同样适用与美国、中国和其他国家的法律,虽然各国的税制细节各不相同。”了解国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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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税务筹划的基本方法对于国内纳税人的税务筹划必然会有所帮助。
在探讨国外税务筹划的基本方法之前,有必要简单介绍一下国外税务筹划的特点,这对读者理解本文中的基本筹划方法有益。
西方国家的税务筹划,主要是指对所得税的筹划,一般不涉及商品课税,除了增值税、消费税等商品课税的税款要加到消费者价格中去由消费者负担因而筹划的必要性较小以外,商品课税的筹划空间不大也是一个重要原因。所以本文的基本方法也是主要针对所得税的,这一点需要读者注意。主要原因如下:
国外实行增值税的国家一般对商品和劳务一律开征增值税,而且增值税的课征往往只对商品(生活必需品)通过零税率或低税率实行优惠,而不对特定的企业实行优惠,企业从事同一种生产和经营活动所面临的增值税待遇是相同的。另外,有的国家(如美国)商品课税实行在零售环节课征的销售税模式,生产和批发企业从事经营活动无需缴纳销售税,也谈不上税务筹划;零售企业从事经营一律要按本州统一的税率就其销售额纳税,基本没有筹划的空间。
所得税需要税务筹划是由该税种的特点决定:一方面所得税不容易转嫁,纳税人一般要最终负担自己缴纳的税款。所得税成为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一种成本,企业缴纳的所得税越多,其税后实际收益就越少。如果企业能够进行所得税的税务筹划,则可以降低税收成本,提高投资的边际税后收益率。其次,由于所得税税款不能在税前扣除,所以企业进行所得税筹划减少的应纳税额,不会相应增加其应税所得额。换言之,所得税税务筹划带来的利益是免税的。再次,在国外所得税的筹划空间较大,这种筹划空间主要来源于各国税法中的税收漏洞以及林林总总的税收优惠措施。这样就造成了其税务筹划的特点,以所得税筹划为主。
编者按:我国的情况与国外有很大差异:一:增值税是我国的一个主体税种,现行增值税制度存在大量的企业优惠政策,导致生产或销售同一产品的企业相互之间增值税税负就可能不同,这样就必然会导致税负重的企业进行增值税的筹划,这是由企业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基本动因决定的。二:我国目前实行增值税与营业税并行的商品课税制度,存在大量混合销售和兼营的现象,而增值税和营业税税负的不同,给企业进行商品课税的筹划提供了较大空间。由于上述原因,我国纳税人与西方国家的纳税人相比比较重视商品的税务筹划。
一、境内税务筹划的基本方法 1.避免实现应税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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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方案并非是让企业避免取得实际的经济所得,而是让企业尽量取得不被税法认定为是应税所得的经济收入。如各国税法都规定,所得一般是要通过市场交易来实现的,只有实现了的所得才纳税。资产不交换、不变现就不对其增值所得课税,这是所得税法中的一个理论漏洞。国外企业往往要购买具有增值潜力的实物资产,一般做法是用银行贷款购买土地等不动产,不动产增值后并不急于出售,因为只要不出售这一增了值的不动产,企业就不必缴纳资本利得税,而且企业还可以享受银行贷款利息可以在税前扣除所带来的税收利益。
2.延迟确认应税所得
纳税人如果能推迟应税所得的实现,则可以延迟纳税。延迟纳税对纳税人来说有两个好处:一是可以继续享用这笔资金,并从中获利;二是用利息率进行贴现后,未来应纳税款的现值会有所减少。
在许多国家,推迟应税所得的实现可以采用加速折旧或快速折旧的方法,也可以采取选择有利的存货成本的计价方法来推迟应税所得的实现。英美等国家的“延迟课税”规定也给许多企业提供了延迟应税所得实现的机会。英美国家根据居民管辖权,一般都要对本国公司的海外利润征税,但为了鼓励跨国公司在海外的经营和发展,所以规定跨国公司来源于国外的所得在汇回本国前不对其课税,只有这笔境外所得被汇回时再对其征税。正式由于该类规定,英美国家的跨国公司出于税务筹划的考虑,往往要将自己的海外利润滞留在国外,使这笔利润不符合应税所得的条件。
3.关联企业之间分配利润
关联企业之间由于在资金和管理上具有特殊的关系,所以它们之间进行交易并不一定完全采用市场价格,因而关联企业之间可以通过转让定价来转移利润。尤其是当关联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存在差异时,利用转让定价向适用税率低的关联企业转移利润就成为企业税务筹划的一个重要的方法。
4.控制企业的资本结构
企业对外筹资可以有两种方式:一是股本筹资;二是负债筹资。这两种筹资方式税收处理上不尽相同,所以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时就应当对筹资方式加以慎重考虑。因为企业无论是发行股票筹集资金还是举债筹集资金,都要给出资者一定的回报。但根据各国的税法规定,企业支付的股息红利不能打入成本,而支付的利息则可以计入企业成本。所以,从税收的角度看,借债筹资比股本筹资更为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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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税务筹划的基本方法
国际税务筹划又称国际避税,是指跨国公司利用国与国之间的税法差异,利用本国涉外税法或国际税法的漏洞而进行的避税活动。这种税务筹划适用于从事跨国经营的纳税人,或者纳税人跨越本国国境进行自身的流动,或者纳税人将自己的资金或财产转移出本国使其在国际间进行流动。跨国税务筹划所要规避的纳税义务不仅限于纳税人的居住国,而且还包括所得的来源国;纳税人进行跨国税务筹划的目的往往不是减轻其在某一国的税收负担,而是减轻其全球总税负,所以其筹划方案显得更为复杂和重要。国外的跨国公司进行跨国税务筹划通常采用的方法包括:
1.利用转让定价向低税率地区关联企业转移利润
利用转让定价手段在公司集团内部转移利润,使公司集团的利润尽可能多地在低税国(或避税地)关联企业中实现,这是跨国公司最常用的一种国际避税手段。跨国公司利用转让定价在低税国(避税地)关联企业账上人为地表现出来的利润有时又被称为“诡设利润”。跨国公司把集团内部的利润通过转让定价从高税国关联企业转移到低税国的关联企业,从低税国关联企业的税负看是比以前有所增加,但与此同时,高税国关联企业的利润以及税负都下降了,高税国企业税负的降低幅度必然会大于低税国企业税负的增长幅度,其最终结果将会导致跨国公司集团整体税负的下降。
2.利用国际税收协定
跨国公司通过利用国际税收协定可以达到避税的目的。国与国之间签订的国际税收协定(避免所得双重征税协定)中一般都有互相向对方国家的居民提供所得税尤其是预提所得税的优惠条款。甲、乙两国间签订的税收协定一般使甲、乙两国的居民受益,不应适用于第三国居民,然而第三国居民往往可以通过一定手段设法从甲、乙两国签订的税收协定中得到好处。其手段主要是在甲、乙其中一国设立子公司,并使其成为当地的居民公司,该子公司完全由第三国居民所控制。这样,甲、乙两国签订的税收协定中的优惠待遇该子公司就可以享受,然后该子公司再通过其与第三国居民之间的关联关系把受益传递给该第三国居民,从而使该第三国居民间接地得到甲、乙两国间税收协定的好处。
3.利用信托方式转移财产
信托又称信任委托,是指财产所有人将财产委托给自己信任的人或机构代为管理的-种法律行为。尽管信托目前在世界上已十分普遍,但各国对于信托的认识和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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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不尽相同。普通法系的国家一般把信托关系视为一种法律关系,委托人把自己的财产委托给信托机构(受托人)管理,这时信托就在法律上切断了委托人与其财产之间的所有权链条。普通法系国家从信托可以割断委托人与其财产之间所有权关系链条的基本认识出发,一般对财产所有人委托给受托人的财产所得不再征税。而且普通法系国家多实行全权信托,信托的受益人(即使是委托人本身)对信托财产也不享有所有权,所以只要受益人不从信托机构得到分配的利益,受益人也不用就信托财产缴纳任何税收。
不难看出,普通法系国家对信托的税收处理办法可以给纳税人提供一定的国际避税机会。因为,如果一个国家的所得税税率较高,该国的居民就可以将自己的财产转移到境外,并以全权信托的方式把这笔财产委托给设在避税地的信托机构代为管理,信托财产的收益全部积累在避税地,通过创立这种国外信托,财产所有人以及信托的受益人就可以彻底摆脱就这笔财产所得向本国政府纳税的义务;同时,由于其财产是由避税地信托机构(受托人)管理的,当地政府对这笔信托财产获取的所得也不征收或征收很少的所得税。
4.组建内部保险公司
所谓内部保险公司是指由一个公司集团或从事相同业务的公司协会投资建立的、专门用于向其母公司或姊妹公司提供保险服务以替代外部保险市场的一种保险公司。
它的建立主要出于商业原因,但跨国公司利用内部保险公司也可以进行跨国税务筹划。其具体做法是:在一个无税或低税的国家(避税地)建立内部保险公司,然后母公司和子公司以支付保险费的方式把利润大量转出居住国,使公司集团的一部分利润长期滞留在避税地的内部保险公司账上。内部保险公司在当地不用就这笔利润缴纳很高的税收;而这笔利润不汇回母公司居住国也不对其课税。
5.选择有利的公司组织形式
当一国企业对外投资时,可以选择不同的组织形式,或是建立子公司,或是建立分公司。由于子公司是一个独立的纳税实体,它的亏损不能记在母公司的账上;而分公司与总公司是同一个法人实体,公司统一计算盈亏,因而分公司的经营亏损可以冲销总公司的盈利。由于欧美国家税法一般允许总公司与海外分公司合并纳税,所以跨国公司到国外投资办厂,在初期亏损较大时一般采用分公司形式,以减少跨国公司的税收总负担。当海外机构进入正常盈利阶段,则将其改组为子公司,以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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