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筹划》2004年第5期(4)

2019-07-13 16:29

二零零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税务筹划》(第五期)电子版

局共计对22项涉税审批事项取消或者调整管理方式的后续管理进行了明确。

对纳税人来说,审批项目的取消和审批权限的下放的最大收益就是简化了纳税程序、降低了纳税成本,但是审批项目的取消并不意味着纳税人税务风险的下降,同内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取消的效果一样,纳税人将面临更多的税务风险。下面针对该22项内容以及纳税人应该关注的问题简要分析。 审批取消项目的后续管理政策分析

1、取消列支职工工资、福利费标准审核权的后续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福利费,应当报送其支付标准和所依据的文件及有关资料,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准予列支。

取消该项审核后,企业不需要再经税务机关批准即可自行列支,但是纳税人需要注意,税务机关在2003年度所得税申报时需要将其工资、福利标准和所依据的文件等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以后年度工资、福利费支付标准没有发生变化的,不再重复报送;支付标准发生变化的,应在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时将标准变化情况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关于外资企业的福利费列支标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为其雇员提存医疗保险等三项基金以外的职工福利类费用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709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法规连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为其雇员提存医疗保险等三项基金以外的职工福利类费用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709号)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按照国务院及各地政府规定,为其雇员提存医疗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退休保险基金等基金(以下简称三项基金)外,可根据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标准,计提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除此之外,企业不得在税前预提其他职工福利类费用。企业实际发生的不属于上述五项预提基金或经费开支范围内的其他职工福利类支出,可按实际发生数在当年度税前扣除。但当年度税前扣除的此类费用,不得超过企业全年职工税前列支工资总额的14%,其超过部分也不得在以后年度扣除。

2、取消坏账准备计提审批的后续管理

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从事信贷、租赁行业的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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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报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后,按照年末放款余额(不包括银行间拆借),或者年末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应收款项的余额,计提不超过3%的坏账准备,从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取消该项审批后,上述行业可以按照规定自行提取坏账准备,不再需要事先审批。

信贷、租赁行业以外的其他企业,不得计提坏账准备,对那些应收账款余额比较大的企业,需要计提坏账准备的,需要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才能提取坏帐准备,如从事电信行业的外资企业在2004年以前也享受可提取坏帐准备的优惠,但从2004年开始已经停止执行,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电信业务所发生的坏账损失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90号) 3、取消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审批的后续管理

税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凡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作经营期限比税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短,且合作期满后归中方所有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经营期限计提折旧。

取消该项审批后,对中外合作企业购置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凡企业合作年限比税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短,且合作期满后归中方所有的,可以按合作期限,或者剩余的合作期限计提折旧。该规定的实质就是企业的固定资产根据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与企业经营年限孰低的标准提取折旧。但是纳税人需要注意税务机关要求企业就上述固定资产的购置价格、购置时间、投入使用情况、折旧计提情况等做出说明,报送备案。 政策连接:

税法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外资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与内齐企业的标准一致,不再赘述。

4、取消固定资产少留或不留残值审批的后续管理

税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的各类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该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减除。残值应当不低于原价的10%;需要少留或不留残值的,须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

取消该项审批后,对企业新购置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残值暂统一确定为10%。企业在本文件颁布前购置并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还按照原政策执行,即可采取已经批准的残值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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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外条款:文件又规定对一些固定资产凡能预见在其使用年限结束后无法变卖、或者没有变卖价值的,可不留残值。不过该条款执行的可操作性比较困难,税务机关对企业能否执行该条款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5、取消产品出口企业当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审批的后续管理

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第七项规定: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企业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产品产值70%以上的,应当提交审核确认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由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取消该项审批后,凡符合规定,可享受上述税收优惠的企业,不需要批准,直接享受该优惠政策,但是为了加强管理,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在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表时,必须同时报送以下证明资料:

主管部门出具的当年度该企业为产品出口企业的有效证书、审核确认机关出具其出口产品产值超过当年产值70%的证明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承担事后监管的责任,对纳税人来讲,虽然取消了审批程序,但是存在被查处的风险,企业必须准确核算出口收入,参照有关文件的标准计算有关指标,否则将面临税务机关的处罚。

6、取消外商投资企业非货币资产投资收益审批的后续管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投资业务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83号)第二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以实物或无形资产以及其他非货币资产向其他企业投资的,其资产投资认定的价格超过原账面净值之间的差额,应为财产转让收益,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如净收益数额较大,企业当期纳税有困难的,经企业申请,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可在不超过五年的期限内平均分期转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取消该项审批后,企业取得的该类收益,如果净收益数额较大,企业可自行选择确定在不超过五年的期限内,平均转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但纳税人需要在相应期间的年度所得税申报中对有关收益额及分期结转额的情况做出说明。而且企业一经确定结转年限后,不得变更。

对外资企业来说,是选择在当期一次性转入应纳税所得额还是选择5年平均转入应纳税所得额,主动权在纳税人手中。即所谓的收益数额较大没有明确标准,是否属于较大范围由纳税人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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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资企业的有关类似收入的税收待遇就苛刻多了,税务机关给出了明确的标准,只有该类收益超过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一半时才可以在5年内平均转入应纳税人所得额。

7、取消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审批权的后续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3号)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当年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度增长1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对其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允许再按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取消该项审批后,外商投资企业可以自行享受该优惠政策。但是纳税人需要注意税务机关要求在申报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时,同时报送以下资料: 外商投资企业当年度编制的技术开发计划和费用预算方案、外商投资企业技术研究人员情况、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发生情况、外商投资企业上年度技术开发费发生情况、税务机关需要的其它资料。

纳税人在享受该项优惠政策时,需要按照有关文件的规定准确核算技术开发费,并按照规定报送有关资料。

8、取消接受捐赠的大额非货币资产在不超过五年的时间内平均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核准的后续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接受捐赠税务处理的通知》(国税发〔1999〕195号)规定:企业接受非货币资产捐赠,应按合理价格估价计入有关资产项目,同时应作为当年收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若接受的非货币资产数额较大,企业一次性纳税有困难的,经企业申请,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平均分五年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取消该项审批后,企业取得的该类收益,如果净收益数额较大,企业可自行选择确定在不超过五年的期限内,平均转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但纳税人需要在相应期间的年度所得税申报中对有关收益额及分期结转额的情况做出说明。而且企业一经确定结转年限后,不得变更。 其意义同第6条规定。

9、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雇员境外社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核准的后续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雇员的境外保险费有关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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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01号)规定:由企业支付的但不在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中国境内工作雇员的境外保险费,对其中确属于按照有关国家法律规定应由雇主负担的社会保障性质的费用,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准后,可不计入雇员个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取消上述核准后,纳税人发生上述情况的,在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上述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时,应同时报送其居民身份和所在国法律规定应由雇主负担的社会保障性质费用的法律文件复印件。税务机关承担审核责任,经审核文件符合规定的,不计入雇员个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10、取消不组成法人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申请统一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审批的后续管理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不组成法人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可由该企业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依照税法统一计算缴纳所得税。取消审批后,凡企业章程中规定并实际实行共同经营,统一核算,共负盈亏,共担投资风险等合营方式的,企业可以自行决定是否采取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纳税人需要注意的是取消审批后,企业虽然有自行决定纳税方式的权利,但主管税务机关有复核的权利,企业在申请统一纳税时应参考税务机关关于统一纳税条件的规定,只有达到税务法规的要求才能享受该政策。另外鉴于非法人形式的中外合作企业的较少,该政策适用面也较小,受益企业有限。 11、取消企业改变折旧方法审批的后续管理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应当采用直线法,需要采取其他折旧方法的,应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取消审批后,企业对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原则上应保持现行折旧方法的稳定;对新购入的固定资产以及已投入使用并采取税法规定折旧方法的固定资产,确实需要采用或改用税法规定以外折旧方法计提折旧的,企业可自行确定。

纳税人需要注意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对于存量固定资产的折旧政策采取执行原折旧方法的原则,对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企业方可自行确定折旧方法。对已投入使用并采取税法规定方法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确实需要改变折旧方法的,企业也可自行确定,但是企业自行采用新的折旧方法的,在改变年度的所得税纳税申报时,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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