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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附送该固定资产采用或改用的折旧方法、具体年限以及原因等说明资料,税务机关对企业保留审查、核实的权利。
12、取消取消企业坏账损失审批的后续管理分析
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应收账款坏账损失的,须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取消审核后,对企业的应收账款,凡符合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条件的,可以作为企业的坏帐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给予扣除。企业在报送季度或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时,应就当期扣除的坏账损失的原因作出附加说明并提供有效的证明资料。
企业需要注意的是自行申报扣除的坏帐损失应符合《实施细则》第26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扣除的坏帐损失保留审核、评估的权利,有权对企业申报但证明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坏帐损失进行纳税调整。
相关规定:
细则所规定的可以确认为坏账损失的应收款是符合下列条件的应收款项: 因债务人破产,在以其破产财产清偿后,仍然不能收回的;因债务人死亡,在以其遗产偿还后,仍然不能收回的;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已超过两年,仍然不能收回的。
13、取消外国企业列支总机构管理费审批的后续管理分析
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外国企业在我国设立机构、场所,其向总机构支付的与本机构、场所有关的合理的管理费,应当提供有关证明文件,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准予列支。取消审核后,企业支付给总机构管理费的相关证明文件只需要在纳税申报时提交税务机关审核即可,不需要事先审批,简化了程序。
但是企业在纳税申报时,需要提供关于总机构管理费汇集范围、总额、分摊依据和方法等证明资料,并就上述证明资料附送注册会计师查证报告。税务机关对于不符合要求、不能提供有效证明资料的,有权进行纳税调整。
14、取消对外国石油公司在开采油(气)田合同区块之间结转勘探费审批的后续管理分析
税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规定:外国石油公司拥有的合同区,由于未发现商业性油(气)田而终止作业,如果其不继续拥有开采油(气)资源合同,也不在中国境内保留经营管理机构,其已投入终止合同区的合理的勘探费用,经税务机关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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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并出具证明后,从终止合同之日起十年内又签订新的合作开采油(气)资源合同的,准予在其新拥有合同区的生产收入中摊销。
取消审核后,外国石油公司发生的上述勘探费用,需要在今后新的合作开采油(气)资源合同区中摊销的,必须保留原有有关勘探费用帐目及凭证。如果外国石油公司确实存在充分的原因,无法保留有关凭证的,外国石油公司可以在终止前期合同的一年内提请主管税务机关,就上述允许在今后新的合同区块中摊销的勘探费用进行预先审计确认。
该政策适用范围面窄,受益企业有限,对适用的企业来说,未实现收益的前期勘探费用,在后续的收入中摊销的限制条件减少了,由原先必须由税务机关审查确认并出具证明后才能在以后的收入中抵扣变更为企业自行扣除,只要保留相关会计资料或随未保留会计资料,只须在合同终止前进行预先审计即可。 15、取消中外合资高新技术企业定期减免税审批的后续管理分析
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第(六)款规定: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当地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取消审批后,凡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且经营期限十年以上的,可以自行享受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但在报送年度纳税申报时,附送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的资格证书(复印件)、营业执照及高新技术产品或项目的有关资料。对企业来讲简化了程序,但需要确认企业符合相关条件及税务机关的后续管理要求。 16、取消企业借款利息审批的后续管理分析
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借款利息,应当提供借款付息的证明文件,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准予列支。取消审批后,企业可以自在所得税申报时扣除,但是在报送其年度所得税申报表时,对发生的每笔对外借款,应附送以下资料:?
1.借款利率与签订借款合同时的一般商业贷款利率比较说明。? 2.注册资本投资到位的验资报告。?
如果企业从非关联银行金融机构借款的,可免于提供上述第1项所要求的资料。当地税务机关在对企业的纳税申报进行审核评估时,应审核分析企业报送的有关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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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资料。该条款对纳税人的意义只在于简化了办税程序,实际的借款利息扣除标准以及其他法规并没有变化。
17、取消企业取得已使用的固定资产按尚可使用年限折旧审批的后续管理分析
税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企业取得已使用的固定资产,其尚可使用年限比税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折旧年限短的,可以提出证明凭证,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按尚可使用年限计算折旧。取消审批后,纳税人取得已使用的固定资产,凡尚可使用的年限比税法实施细则规定短的,可按实际可使用年限计算折旧。
但是企业应在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表时,对按上述规定计算折旧的固定资产受让价格、已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等情况,向主管税务提供有关说明资料。 18、取消企业改变存货计价方法审批的后续管理分析
税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规定:企业的存货计价一经选定,不得随意改变,需要改变存货计价方法,应当在下一纳税年度开始前报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取消审批后,企业需要改变存货计价方法的,应在下一纳税年度开始前,就改变存货计价方法的原因,向主管税务机关做出书面说明。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提出的改变存货计价方法的原因,应就其合理性情况进行分析、核实。凡经认定企业改变存货计价方法的原因不充分、或者存在有意推迟纳税嫌疑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通知企业维持原有的存货计价方法。
企业可按照会计法律、法规、准则的要求及企业实际情况确定存货的核算方法,不再需要经过税务机关的批准,但改变核算方法必须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税务机关有权对企业提出的改变存货计价方法的原因的合理性情况进行核实。
19、取消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审批的后续管理分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0〕46号)规定:企业发生的财产损失,经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后,可以在发生当期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取消审批后,执行企业发生财产损失的,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表时,应就其财产损失的类型、程度、数量、价格、损失理由、扣除期限等做出书面说明,同时附送企业内部有关部门的财产损失鉴定证明资料等,若涉及由企业外部造成财产损失的,还应附送企业外部有关部门、机构鉴定的财产损失证明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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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税务机关检查企业所得税纳税情况时,应就企业财产损失进行重点检查。对企业列支的财产损失,凡没有提供上述情况说明资料的,又没有办法实际取证,可以进行纳税调整。
对纳税人来说,企业的财产损失可以自行申报税前扣除,不需要进行审批,简化了办税程序,降低了纳税成本。但需要报送税务机关规定的相关资料。税务机关保留对财产损失事项检查的权利,如果企业未取得税务机关规定的证明材料,税务机关将对该事项进行纳税调整。
20、取消外国企业代表机构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计算征税问题审批的后续管理分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65号)规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从事应税业务,经代表机构申请,层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采取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计算征税。
国税发〔2003〕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有关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颁布后,该项审批实际停止执行,本次取消只是从法律层面进行的,对相关企业没有实际意义。
21、取消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向我国境内转让技术取得收入免征营业税审批的后续管理分析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第二条规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向我国境内转让技术取得收入,经申请层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后,可以免征营业税。
税务机关对免税审批取消后,保留了对相关合同、国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等资料的检查权;要求境内支付人保留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技术转让许可文件、2.技术转让合同等资料以备检查。
同时对技术转让中技术转让费与商标使用费的进行了明确:规定技术合同中应分别规定技术转让费与商标使用费的价款,对没有分列价款或商标使用费明显偏低的,按不低于合同总价款的50%核定为商标使用费,计算征税营业税。
纳税人需要注意技术转让合同必须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所支付的费用不得作为技术转让费免税,按照一般劳务费征收营业税。 调整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政策分析
下放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批的后续管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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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90号)第十条规定:企业购买国产设备申请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应在购置国产设备后两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并逐级报省级税务机关批准。该文件规定上述审批项目下放到地(市)税务机关审批。对企业来说,操作周期会缩短,另外与税务机关的沟通也变的简单一些。
纳税人该类涉税事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抵免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申请后报地(市)税务机关批准。地(市)税务机关应将批准意见报送省级税务机关备案。
注:审批项目取消后续管理政策分析中的1-9项开始执行日期为2003年1月1日;10-21项以及调整管理方式项目后续管理政策分析中的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审批项目的开始执行日期为2004年7月1日。
律师提醒
变换交易性质,实现筹划目标
—企业资产转让筹划实例分析
基本情况
由于我国现行税收法律体系存在的制度性差异,这种差异为纳税人进行筹划提供了一个最主要的思路,即通过适当转变自身涉税事项的税收属性,改变涉税事项的应税税种或税目,进而适用对自身最为有利的税收政策,达到降低税收成本的目的。如何进行这种税务筹划的操作,纳税人应根据自身具体的涉税情况予以考虑。下面通过一个具体案例的分析来说明这种转换筹划法的基本操作思路。
2003年,山西某煤厂二期产煤系统建设项目的法人由原A公司转换为B公司。基建项目法人变更后,A公司与B公司经协商,将二期产煤系统建设项目转让给了B公司。由于二期产煤系统已经进行了前期的建设,作为转让补偿,A公司收取B公司前期工作的转让收入6000万元,2003年中旬此项交易完成,款项业已收到。由于A公司原有输煤系统的建设规模已考虑了自身将来扩建二期产煤系统的需要,为有利双方生产系统的管理,在转让二期产煤系统的同时,A公司向B公司进行了输煤系统的转让。转让的输煤系统资产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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