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79公顷,比2005年增加573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比例为15.86%;2020年调整为1387公顷,比2005年增加581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比例为15.96%。其中:
2005年城乡建设用地669公顷, 2010年调整为1102公顷,比2005年增加433公顷;2020年调整为1093公顷,比2005年增加424公顷。
2005年交通水利用地122公顷,2010年调整为256公顷,比2005年增加134公顷;2020年调整为262公顷,比2005年增加140公顷。
2005年其他建设用地15公顷,2010年调整为21公顷,比2005年增加了6公顷;2020年调整为31公顷,比2005年增加16公顷。
表3-3 建设用地结构调整表 单位:公顷
指标 年份 2005 面积 2010 2020 2006~2010 面积增减 2011~2020 2006~2020 2005 占建设用地比例(%) 2010 2020 2005 占总面积比例(%)
(3)未利用地
2005山塘镇未利用地1312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5.09%;2010年调整为1196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3.75%;2020年调整为1079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2.42%,比2005年减少233公顷。
2010 2020 城乡建设用交通水利用其他建设用地 地 地 669 1102 1093 433 -9 424 83.05% 79.91% 78.83% 7.70% 12.68% 12.58% 122 256 262 134 8 140 15.12% 18.56% 18.92% 1.40% 2.94% 3.02% 15 21 31 6 10 16 1.86% 1.56% 2.25% 0.17% 0.25% 0.36% 合计 806 1379 1387 573 8 581 100% 100% 100% 9.27% 15.86% 15.96% 8
3.2 土地利用布局优化
规划期内,山塘镇的土地利用布局没发生大的变化,仅是一些小的局部进行了调整。
3.2.1 农用地
规划期间,山塘镇将对农用地布局进行合理的调整,对点状分散布局、生产率较低等利用不当的农用地按发展实际和农民意愿实行内部结构调整整合或变为其他类型用地,同时将其他类型用地适当开发复垦和整理为农用地,以进一步优化农用地布局,提高农用地利用率和产出率。
规划到2020年,山塘镇农用地基于其地形特点和优势,形成片区发展格局。其中,耕地连片分布在镇域内,只有镇域东部带状水域和南部岗坳村分布较少;园地主要分散分布在西尾村、山塘村等;林地主要大片分布于南部岗坳村,另外马安村、松岗村、金亭村、低地村、回正村等也有零散分布。全镇基本农田保护区在山塘镇域内除了东部的北江流域和南部岗坳村滩涂和林地,大片分布在山塘西部、中部各村。
3.2.2 建设用地
(1)建制镇用地布局:建制镇主要分布在松岗村、新兴村,规划期内建制镇面积呈略有增加。
(2)农村居民点用地布局:农村居民点呈增加趋势。主要沿北江流域两岸分布。
(3)采矿用地布局:山塘镇采矿用地只有9公顷,分布面积小。 (4)交通用地:主要为通村道路。
水利用地:主要分为水库水面和水工建设用地。重点项目建设中,主要有清远水利枢纽工程、山塘内坑清淤工程、茅舍岭五孔闸、水利枢纽工程农民自留用地的建设。
(5)其他建设用地布局:目前其他建设用地布局全为特殊用地,且面积仅为15公顷。规划至2020年,其他建设用地增至31公顷,全部为特殊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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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 未利用地
未利用地呈减少趋势。未利用地中主要为河流水面、滩涂、荒草地,荒草地等未利用地的主要分布在岗坳村、低地村等,河流水面、滩涂主要分布在镇东的北江流域,规划期内主要把未利用地开发为耕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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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土地用途分区
4.1 基本农田保护区
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主要对耕地及其他优质农用地进行特殊保护和管理规划的土地用途区。本区总面积4565公顷,占全镇总面积的52.51%。本区土地使用管制规则如下:
(1)区内土地主要用作基本农田和直接为基本农田服务的农田道路、水利、农田防护林及其他农业设施;区内的一般耕地,应按照基本农田管制政策进行管护。
(2)区内现有非农建设用地和其他零星农用地应当整理、复垦或调整为基本农田,规划期间确实不能复垦或调整的,可保留现状用途,但不得扩大面积;
(3)禁止占用区内土地进行非农建设,禁止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房、建窑、建坟、挖砂、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4.2 一般农地区
一般农地区是指为农业生产发展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包括:现有成片的果园、桑园、茶园、橡胶园等种植园用地;畜禽和水产养殖用地;城镇绿化隔离带用地;规划期间通过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等活动增加的集中连片成片耕地和园地;为农业生产和生态建设服务的农田防护林、农村道路、农田水利等其他农业设施,以及农田之间的零星土地。除已列入基本农田,林业用地、牧业用地、城镇村、独立建设等土地用途区内的耕地外,其余耕地原则上均应划入一般农地区。主要分布在生产条件较差的耕地,本区总面积1126公顷,占全镇总面积的12.95%。使用管制规则:
(1)区内土地主要为耕地、园地、畜禽水产养殖地和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村道路、农田水利、农田防护林及其他农业设施用地;
(2)区内现有非农建设用地和其他零星农用地应当优先整理、复垦或调整为耕地、园地,规划期间确实不能整理、复垦或调整的,可保留现状用途,但不得扩大面积;
(3)禁止占用区内土地进行非农建设,不得破坏、污染和荒芜区内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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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林业用地区
林业用地区是指是指为林业发展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主要分布在南部丘陵一带,总面积549公顷,占全镇总面积的6.31%。本区土地使用管制规则如下:
(1)区内土地主要用于林业生产,以及直接为林业生产和生态建设服务的营林设施;
(2)区内现有非农建设用地应当按其适宜性调整为林地或其他类型的营林设施用地,规划期间确实不能调整的,可保留现状用途,但不得扩大面积;
(3)区内零星耕地因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需要可转为林地;
(4)禁止占用区内有土地进行非农建设,不得占用区内土地进行毁林开垦、采石、挖沙、取土等活动。
4.4 城镇建设用地区
城镇建设用地区是指为城镇(城市和建制镇)发展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本区面积70公顷,占全镇总面积的0.80%。本区土地使用管制规则如下:
(1)区内土地主要用于城镇建设,须符合经批准的城市和建制镇建设规划; (2)区内城镇建设应优先利用现有低效建设用地、闲置地和废弃地; (3)区内农用地在批准改变用途之前,应当按原用途使用,不得荒芜。
4.5 村镇建设用地区
村镇建设用地区是指为农村居民点(村庄和集镇)发展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本区面积899公顷,占全镇总面积的10.34%。
本区土地使用管制规则如下:
(1)区内土地主要用于村镇建设,须符合经批准的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 (2)区内城镇建设应优先利用现有低效建设用地、闲置地和废弃地; (3)区内农用地在批准改变用途之前,应当按原用途使用,不得荒芜。
4.6 独立建设用地区
独立建设用地区是指为独立于城镇村之外的采矿地以及其他独立建设用地发展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本区面积159公顷,占全镇总面积的1.83%。本区土地使用管制规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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