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城市管理技术规定 - 图文(3)

2019-07-13 18:40

注: 1 “ * ”表示按日照分析确定,一般情况下,当遮挡建筑的投影侧有现状建筑

时,遮挡建筑退让用地边界距离应首先满足被遮挡建筑必需的日照标准要求,同时,其距离不应小于标准建筑日照阴影长度最大值的一半(一般以当地住宅一层大寒日满窗日照时间两小时为标准计算);当遮挡建筑的投影侧无现状建筑时,遮挡建筑退让用地边界距离应不小于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长度最大值的一半(一般以当地住宅一层大寒日满窗日照时间两小时为标准计算),同时不大于标准建筑日照阴影长度最大值的三分之二,并由规划主管部门酌情确定;被遮挡建筑退让受影侧用地边界距离应不小于该建筑标准建筑日照阴影长度最大值的一半;当遮挡或被遮挡的是连续建筑群时,需同时满足上述要求;建筑退让用地边界距离须同时满足表中最小距离的规定。

2表中教育卫生建筑指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专为老年人设计的居住建筑以及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的教学楼。

3建筑与用地非平行非垂直布置(其夹角界于30\至60\之间)时,建筑退用地最近点距离应不小于该建筑主、次朝向退用地距离之和的一半。

第三节 建筑后退城市道路红线距离

第三十六条 沿城市道路的建筑,应按道路功能、路幅宽度以及建筑物类别、高度,确

定其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建筑最小后退道路规划红线距离按表12控制。

第三十七条 高层建筑在道路南侧时,其标准建筑日照阴影长度的最远点(一般以当地住宅一层大寒日满窗日照时间两小时为标准计算)须不超过道路北侧红线。

第三十八条 城市道路红线外有城市绿化带的,若绿化带在道路南侧,建筑后退红线距

离应以绿线为起点计算并符合表12的规定;若绿化带在道路北侧、东侧或西侧,建筑后退红线距离应以绿线为起点计算且不小于表11关于最小后退距离规定,同时,绿带宽度与建筑后退距离之和应不小于按表12规定的建筑后退红线距离。

第三十九条 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以建筑物垂直投影最突出部分的边线计算。

第四十条 地下建筑物基础边缘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一般应大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

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距离)的)5倍;后退道路规划红线距离要求确

有困难的,应采取技术安全措施和有效的施工方法,经相应的部门论证同意后,其距离可适当缩小,但其最小值应不小于3米,且围护桩和自用管线不得超过基地界限。

第四十一条 沿公路的建筑物,在城区内的路段两侧,按后退城市道路红线要求执行;

其余路段按公路要求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如影剧院、展览馆、大型商场、

体育馆、游乐场、车站等,其后退道路红线距离按人、车流集散需要确定,但

不应小于20米。

注: 1.L指道路红线宽度,H建筑高度;

2.高层退线指主体部分,裙房按多、低层建筑控制(裙房低于24米时);

3.建筑沿路有主出入口或建筑位于道路交叉口时,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应不小于表中道路南侧退让距离;

4.建筑次要朝向后退道路红线最小距离应不小于表中相应退让距离的0.9倍;建筑沿路无出入口的可按次要朝向的标准后退道路红线

5.住宅建筑和教育卫生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应同时满足表11中最小后退用地边界距离的规定;商业建筑的最小退让道路红线距离应在相应数值基础上适当加大。

第四十三条 道路平面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表12规定

数值(由道路规划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的连接点算起),并应同时满足交叉口行车视距三角形的控制要求。 立体交叉口四周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未制定详细规划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

定核定。

第四十四条 铁路沿线建筑物后退铁路临建筑物最近一道轨道中心线的距离按表13规

定的距离控制。

第四十五条 沿河道两侧新建建筑物,其后退河道规划蓝线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7米;

尚未确定河道蓝线的,退规划河道上口外缘不得小于17米;城市规划确定的特

殊河段,建筑物的后退距离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第四节 建筑高度控制

第四十六条 建筑物的高度除必须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抗震等方面的要求外,

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四十七条 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

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

第四十八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建筑保护单位周围及风景名胜区规划控制地段,新建、

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建筑和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先编制城市设计或建筑设计方案,进行视线分析,提出控制高度和保护措施,经批准后方可实施。(计 算方法见附录C之C6-2)

第四十九条 普通住宅层高不宜高于2.80米。七层及以上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

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米以上的住宅必须设置电梯。 幼儿园、托儿所建筑不

宜超过三层,小学教学楼不应超过四层,中学、中师、幼师教学楼不应超过五层。

第五十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沿路一般建筑的控制高度(H)不得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的一半(W/2)加建筑后退距离(S)之和的)1.5倍,即:H≤1.5(W/2+S)。

2、沿路高层组合建筑的高度,按下式控制:A≤L(W/2+S) 式中:A——沿

路高层组合建筑以1:1.5(即56.3度)的高度角在地面上投影的总面积,L——建筑基地沿道路规划红线的长度,W——道路规划红线宽度,S——沿路建筑的后退距离。 计算方法见附录C之C6-3。

第五十一条 建筑物临向两条以上道路的,可按较宽的道路规划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

建筑物直接或通过面前道路临向广场、河道、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在计算控制高度时,可将广场、河道、电力线路保护区的二分之一宽度计为道路规划红线宽度。

第五十二条 在建成区内一般不得对建筑物进行加层,如有特殊情况确需加层时,必须

符合下列要求: 1、加层后能满足建筑的容量、间距、退让、高度的规定。 2、有原设计单位或具有同等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建筑结构、抗震可行性等鉴定证明。 3、符合城市规划对该地段的技术要求,不影响城市环境景观。

第五节 建筑基地绿地

第五十三条 各类建筑基地内的绿地面积占基地总面积的比例(以下称绿地率)应满足

表14的要求。

注: 1、居住区内绿地,应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配套公建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

其中包括了满足当地植树绿化覆土要求、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地;

2、属于旧城改建的上述项目,除工业项目外绿地率可以降低五个百分点;

3、有污染的工业项目,其绿地率应不小于35%。

第五十四条 计算绿地率的绿地面积,包括建筑基地内的集中绿地面积和房前屋后、街

坊道路两侧以及规定建筑间距内的零星绿地。居住用地内绿地面积的计算规则

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一93规定执行。见附录C之C8。

第五十五条 建筑基地内的集中公共绿地面积,在居住用地中应不少于用地总面积的

10%,在体育、医疗卫生和教育科研设计用地中应符合有关专业规定,在其它类别用地中应不少于5%。

第五十六条 一个街区的集中绿地可按规定的指标进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

综合平衡,在符合整个街区集中绿地指标的前提下,可不在每块建筑基地内平

均分布。集中绿地宜沿城市道路布局。

第五十七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的公共绿地或绿化隔离带,不在建筑基地范围内的,不得

作为居住小区集中绿地计算。

第六节 建筑基地出入口

第五十八条 与城市道路相交的出入口通道应尽量采用正交布置,如斜交则不宜小于75\。

第五十九条 建筑基地的机动车出入口,应在基地周边等级较低的道路上安排。如需在

不同等级的道路上开设多个机动车出入口的,应根据道路等级,按从低到高的

顺序安排。

第六十条 建筑基地机动车出入口距道路交叉口中心线的距离,应满足表15要求。

第六十一条 建筑基地机动车出入口距桥梁、隧道、坡道的起止线的距离,不宜小于30

米。

第七节 建筑配建停车位指标

第六十二条 住宅建筑停车位最低控制指标见表16。

注: 1、居住区内地面停车率(居住区内居民汽车的停车位数量与居住户数的比率)不宜

超过10%。

2、本表机动车停车位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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