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半径不大于70米。
第一百六十八条 生活垃圾转运站采用封闭式、便于机械操作的站舍。应按服务范围和最
终处置方式决定规模,尽量做到一次
第一百六十九条 采用非机动车收运方式时,生活垃圾转运站服务半径宜为400一1000
米;采用小型机动车收运方式时,其服务半径宜为2000一4000米。生活
垃圾转运站设置标准见表32。
注:1、表内用地面积不包括垃圾分类和堆放作业用地。
2、用地面积中包括沿周边设置的绿化隔离带用地。
3、当选用的用地指标为两个档次的重合部分时,可采用下档次的绿化隔离带指标。
第一百七十条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的场址应不影响城市环境,应设在当地夏季主导风
向下方,地下水流向的下游地区,距居民居住区、公共场所或人畜供水点500米以外。填埋区与河流或湖泊间距应大于50米。填埋场技术措施应满足当地的大气防护、(资源保护、自然保护及生态平衡要求。填埋场用地内周边绿化
隔离带宽度应不小于20米。设计填埋容量必须达到使用期10年以上。
第七章 城市景观与环境
第一百七十一条 编制各个阶段的规划均应重视创造良好的城市景观。城市总体规划应确
定城市的景观体系,包括主要的景观地区、景观地带和景观结点、城市的轮廓线、制高点、城市标志物、城市雕塑设置地以及视线通道等景观要素。
第一百七十二条 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重要地区应专门编制城市景观规划。
第一百七十三条 编制景观规划地区内的各项建设均需符合景观规划要求,不需专门编制
景观规划的地区的建设,在提供规划设计条件和技术审查时应充分重视城市
景观因素。
第一百七十四条 城市景观要注重城市的整体效果,提高城市整体环境质量;要注重形成
城市景观的地方特色和各类功能区的特色。除历史文化保护地区外,要体现时代的特征。
第一百七十五条 城市景观规划应对景观地区、地带、景观保护范围、结点的建筑物、构
筑物、城市小品等的体量、形式、风格、高度、色彩等方面做出控制。
第一百七十六条 建筑物的面宽,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按以下规定执行: 1、
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米,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不大于70米; 2、
建筑高度大于24米,小于、等于50米,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不大于65米; 3、建筑高度大于50米,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不大于60米; 4、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上限值按较高建筑高度执行。 建筑面宽控制计算方法见附录C之C9。
第一百七十七条 沿路建筑的立面和空间造型设计应符合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确定的原则,
未制定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的,沿街建筑的建筑红线在符合有关退让规定的
前提下,努力形成整洁有序的城市界面,并注意在形成城市界面的基础上结合交通、绿化和人流集散需要,变化街道空间,丰富城市景观。
第一百七十八条 沿路建筑红线与城市道路红线之间要合理布置绿化、城市小品。不应设
置建设锅炉房、厨房间等有碍城市景观、市容卫生的附属设施。
第一百七十九条 配、变电室、泵房一般不宜在地上独立设置,确需独立设置的,要根据
消防、噪音、间距等规定进行布置,其外部形象应与周围景观环境相协调,进出线路应埋入地下。
第一百八十条 沿路建筑立面上设置烟囱、排烟道、垃圾道、空调室外机等设施时,应
对上述设施进行隐蔽或美化,
第一百八十一条 沿路单位不宜设置围墙,确需设置的,应采用栅栏、透景围墙形式,形
式要美化,与周围景观协调。
第一百八十二条 沿城市道路原有建筑,一般不得增开门窗,如确有必要,不得破坏街道
绿化和原建筑结构、造型。 距城市主次干路交叉口红线50米以内或无人行道的街巷,禁止将非商业用房改建为商业用房。
第一百八十三条 建筑沿街立面装修不应增设突出原建筑红线的立柱、台阶。 高层建筑消
防登高面上不应作悬挑装修。 室外装修不应增加使用面积,屋顶装修应符合
有关间距、景观等规定。
第一百八十四条 多、低层住宅建筑屋面宜采用坡屋顶形式。
第一百八十五条 同一住宅建筑群体的风格、造型、色彩宜协调统一,并在此基础上,体
现单栋住宅建筑的标识性。
第一百八十六条 涉及已建住宅建筑外部造型、色彩的改变,必须以楼栋为单位整体规划
设计,并应保持与周围环境的协调统
第一百八十七条 封闭阳台、空调室外机、太阳能热水器、防盗铁栏等户外设施的安装,
宜以楼栋为单位统一进行,不得影响城市景观。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百八十八条 本规定处批准之日起施行。2002年8月9日起施行的《淄博市城市规划
管理技术规定》同时废止。
第一百八十九条 本规定未涉及的内容,按相关规定执行。
附录A 术语释义
A1容积率:一定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
A2建筑密度:一室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用地面积的比例(%)。
A3住宅建筑密度:住宅建筑基底总面积与住宅用地面积的比例(%)。
A4住宅建筑面积净密度: 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万m2/ hm2)。
A5绿地率: 城市一定地区内,各类绿化用地总面积占该地区总面积的比例(%)。
A6低层建筑: 指高度小于、等于10米的建筑,低层居住建筑为一层至三层。
A7多层建筑: 指高度大于10米,小于、等于24米的建筑,多层居住建筑为四层至六层。
A8中高层居住建筑: 中高层居住建筑为七层至九层。
A9高层建筑: 指高度大于24米的建筑,高层居住建筑为十层以上.
A10裙房: 指与高层建筑紧密连接,组成一个整体的多、低层建筑。 裙房的最大高度不超
过24米,超过24米的,按高层建筑
A11建筑间距: 两栋建筑物或构筑物外墙之间的水平距离。
A12日照标准: 根据各地区的气候条件和居住卫生要求确定的,居住建筑正面向阳房间在
规定的日照标准日获得的日照量,是编制居住区规划确定居住建筑间距的主要依据。
A13道路红线: 规划的城市道路路幅的边界线。
A14河道蓝线: 指按城市总体规划确定长期保留的河道规划线。
A15绿地绿线: 指按城市规划确定的绿地用地的规划控制线。
附录B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