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城市管理技术规定 - 图文(4)

2019-07-13 18:40

第六十三条 居住区内公共活动中心、集贸市场和人流较多的公共建筑,必须相应配建

公共停车场(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配建公共停车场(库)的停车位控制指标,应符合表17规定。 2、配建公共停车场(库)应就近设置,并宜采用地下或多层车库。

注:本表机动车停车位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表示。

第六十四条 公共建筑停车位最低控制指标见表18。

注:本表机动车停车位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表示。

第六十五条 扩建建筑,其扩建部分按表16、表17要求配建停车位。原建筑配建不足

的,应在扩建的同时补足停车位,

第六十六条 各类停车位面积应根据具体停车方式,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七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统筹考虑各类建筑机动车和非机

动车停车位的最低控制指标,但小汽车的最低控制指标不得低于表16、表17的规定

第四章 居住区规划

第一节 1居住区分级与用地

第六十八条 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各级标准

控制规模,应符合表19的规定,其规划布局形式可采用居住区——小区——

组团、居住区——组团、小区——组团以及独立式组团等多种类 。

第六十九条 居住区规划用地,应包括居住区用地和其他用地两类。参与居住区用地平

衡的用地应为构成居住区用地的住宅用地、公建用地、道路用地和公共绿地,

其它用地不参与平衡。

第七十条 居住区内各项用地所占比例的平衡控制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第七十一条 居住区综合技术经济指标应包含附录B附表B3所列项目。

第二节 住宅规划

第七十二条 在住宅规划中,住宅按层数划分如下:

低层住宅为一层至三层; 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六层; 中高层住宅为七层至九层; 高层住宅为十层以上。

计算层数时,应参照以下内容: 1、阁楼的计算方式:阁楼为可辅助居住的,住宅坡屋顶之内部空间,住宅顶层阁楼有独立入口的计为一层;阁楼中高度超过2.2米的部分,平面投影面积若大于标准层面积1/3,阁楼须计为一层。 2、住宅底层兼做存储空间的,当层高超过2.20米时,计为一层。 3、住宅层数不计地下室、半地下室在内。地下室应为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者,半地下室应为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者。

第七十三条 在住宅规划中,当住宅建筑附建公共用房时,应参照以下内容: 1、住宅

建筑内严禁布置存放和使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物品的商店、车间和仓库,且不应布置产生噪声、振动和污染环境卫生的商店、车间和娱乐设施。 2、住宅建筑内不宜布置餐饮店,当受条件限制需要布置时,其厨房的烟囱及排气道

应高出住宅屋面,其空调、冷藏设备及加工机械应作减振、消声处理,并应达到环境保护规定的有关要求。 3、住宅建筑内不宜布置锅炉房、变压器及其它有噪声震动源等设备用房,如受条件限制需要布置时,应符合现行的建筑防火、建筑隔声及有关专业规范的规定。 4、住宅与附建公共用房的出入口应分开布置。

第三节 公共服务设施规划

第七十四条 城市居住区应结合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同步安排教育、医疗卫生、文

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及其他八类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为居民提供必要的公共活动空间。

第七十五条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分级配建应符合附录B表B4的规定。居住区公

共服务设施各项目的设置应符合附录B表B5的规定。

第七十六条 商业服务与金融邮电、文体等有关项目宜集中布置,形成居住区各级公共

活动中心。

第四节 道路规划

第七十七条 居住区内道路可分为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和宅间小路四级,其道

路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居住区道路红线宽度不宜小于20米;小区路路面宽6-9米,建筑控制线之间的宽度不宜小于14米;组团路路面宽3-5米,建筑控制线之间的宽度不宜小于10米;宅间小路路面宽不宜小于2.5米。

第七十八条 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出入口;居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方

向与外围道路相连;机动车道对外出入口间距不应小于150米。人行出口间距

不宜超过80米,当建筑物长度超过80米时,应在底层加设人行通道。

第七十九条 当居住区内道路坡度较大时,应设缓冲段与城市道路相接。

第八十条 进入组团的道路,应有利于居民出行,满足消防车、救护车的通行和维护

公共安全的需要。

第八十一条) 在居住区内公共活动中心,应设置无障碍通道。通行轮椅车的坡道宽度不

应小于2.5米,纵坡不应大于2.5%。

第八十二条 居住区内尽端式道路的长度不宜大于120米,并应在尽端设不小于12米

×12米的回车场地。

第八十三条 当居住区内用地坡度大于8%时,应辅以梯步解决竖向交通,且宜在梯步

旁附设推行自行车的坡道。

第五节 公共绿地规划

第八十四条 居住区内的公共绿地,应根据居住区不同的规划布局形式,设置相应的集

中绿地,包括居住区公园(居住区级).小游园(小区级)、组团绿地(组团级),以及老年人、儿童活动场地和其他块状、带状公共绿地等。

第八十五条 居住区内公共绿地的总指标,应根据居住人口规模分别达到:组团不小于

0.5平方米/人、;小区(含组团)不小于1.0平方米/人、;居住区(含小区与

组团)不小于1.5平方米/人,旧区改建可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相应指标的70%。

第八十六条 集中公共绿地至少应有一个边与相应级别的道路相邻,且其绿化面积(含

水面)不宜小于70%,并能同时满足表20的规定。

第八十七条 院落式组团绿地的设置还应同时满足表21的规定,其面积计算起止界应

符合附录C之C8的规定。

注:L——南北两楼正面间距(米); L2——住宅的标准日照间距(米); S1——北侧为多

层楼的组团绿地面积(米);S2——北侧为高层楼的组团绿地面积(米)。

第五章 城市道路广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八十八条 城市道路按照在道路网中的地位和交通功能,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

路、支路四类。各类道路的规划除符合表22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快速路上的机动车道两侧不应设置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道应设置中央隔离带;与快速路交汇的道路数量应严格控制;快速路两侧不应设置公共建筑出入口;快速路穿过人流集中的地区,应设置人行天桥或地道。 2、主干路两侧应严格控制公共建筑出入口数量。 3、次干路两侧可布置公共建筑,并可设置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停车场、公共交通站点和出租汽车服务站。 4、支路应与次干路和居住区、工业区、市中心区、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等内部道路相连接;支路可与平行快速路的道路相接,但不得与快速路直接相接;在快速路两侧的支路需要连接时,应采用分离式立体交叉跨过或穿过快速路。

第八十九条 为满足各种管线的敷设要求,主次干路自路缘石至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宜小于6.5米。

第九十条 平交路口路缘石最小转弯半径,对于一块板、两块板道路或主干路不小于

30米;次干路不小于20米;支路不小于12 米;其它道路一般不小于6米,

对于三块板、四块板道路应满足非机动车行车要求。

第九十一条 城市道路规划设计中机动车车行道规划纵坡应符合表23的规定:

第九十二条 非机动车车行道规划纵坡宜小于2.5%,大于或等于2.5%时,应符合表24

的规定限制坡长。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混行道路,其纵坡应按非机动车车行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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