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城市管理技术规定 - 图文(5)

2019-07-13 18:40

纵坡取值。

第九十三条 属于以下情况时,宜设置人行天桥或地道。 横过交叉口的一个路口的步

行人流量大于5000人次/h,且同时进入该路口的当量小汽车交通量大于1200辆/h时。 行人横过城市快速路时。

第九十四条 规划城区内的铁道旁的防护林带宽度一般每侧按30一50米进行规划设计。

第二节 道路用地构成

第九十五条 道路用地一般由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分隔带和绿化带五部分

组成。

第九十六条 城市各级道路上机动车道的设置应符合表22的有关规定。

第九十七条 各城区应逐步建立独立的非机动车道路系统,以完善城市的交通体系;非

机动车道的设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1、一般规定:当非机动车道设置于机动车道两侧时,单侧宽度不少于3.5米;当非机动车道单独设置时,宽度不少于5

米。 2、区域规定: (单向最小宽度值) 市中心区、商业区5.5米一般地区3.5米工业区3.5米

第九十八条 人行道设置规定(单向最小宽度值): 市中心区、商业区5米交通枢纽地

段5米一般地区3米工业区3米

第九十九条 分隔带分为中间分隔带、机非分隔带、人车分隔带三种,需要设置时应满

足下列要求: 中间分隔带最小宽度不低于2.5米。 机非、人车分隔带最低不

小于)5米,城市出入口通道及公交线路集中的主干道上机非分隔带不宜低于

4米。

第一百条 城市道路绿地指道路及广场用地范围内可进行绿化的用地。城市道路绿地

分为道路绿带、交通岛绿地、广场绿地和停车场绿地。道路绿化应符合行车视

线和行车净空要求。城市道路绿地率应符合表25的规定。当路侧绿带宽度大于8米时,可设计成开放绿地。开放式绿地中,绿化用地面积不得小于该段绿

带总面积的70%。

第三节 城市广场、停车场

第一百零一条 全市或全区性集会、纪念、生活游览广场和交通广场面积计入道路广场

面积,其用地面积标准由城市总体规划或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一百零二条 城市大型文化、体育、商业、服务、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应设置为残

疾人通行的无障碍通道,通行轮椅的坡道宽度应不小于2.5米,纵坡应不大于3%,坡道总长度不得超过100米。

第一百零三条 公共停车场(库)应主要设置于市中心、商业区、体育中心及主要交通

枢纽处。公共停车场的位置和规模,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或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第一百零四条 公共停车场应有良好的视野。公共停车场的出入口不宜设在主干路上,

可设置在次干路或支路上,出入口距离人行过街天桥、地道和桥梁、隧道?|道须大于50米;距交叉口距离按表15的规定执行。

第四节 加油站规划

第一百零五条 根据《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 (GB50220-95)中关于城市公共

加油站(加气站)服务半径的要求,城市公共加油站的服务半径宜为0.9—

—1.2公里。

第一百零六条 在进行加油站布点时,应避开路口(一般要求离开路口100米以上),

尽量安排在路段中间。

第一百零七条 在取用地下水的水厂水源保护区及市区取用浅层地下水的水厂水源保

护区内严格控制加油站建设,不得新建加油站。

第六章 市政设施与工程管线

第一节 给水、排水

第一百零八条 城市给水应采取集中供水,严格控制工业和公共设施自备水源。非居民

生活用水不宜采用地下水。有条件的地区宜采用分质供水。

第一百零九条 城市配水管网应逐步形成环状,城郊的村镇应纳入城网统一供水。

第一百一十条 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源的深井周围30米范围内(岩溶水及易受污染的深

井可相应扩大),严禁设置厕所、污水坑、粪坑、渗水坑及垃圾堆等。

第一百一十一条 水厂用地应按规划给水规模确定,必要时应结合长远发展预留用地。水

厂厂区周围(厂区用地内)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米的绿化带。

第一百一十二条 加压泵站位置宜靠近用水集中地区。泵站用地应按规划期给水规模确定,泵站周围(泵站用地内)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米的绿化带。

第一百一十三条 新建城镇和城市新建区排水体制应采用分流制,旧城区结合旧城改造逐

步实现分流制,

第一百一十四条 污水处理厂应在城市总体规划中确定位置和污水收集范围,按远期规

模确定用地面积。污水处理厂周围(厂区用地内)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米的绿化带。厂址宜选在无洪涝威胁,地质条件较好,地下水位较低,便于排放尾水和消纳污泥,兼顾农田灌溉的城市下游地区。排水口设置应不影响城市集中供水水源地水质,在取水口下游不少于1000米。厂区宜设在城市生活区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根据规模大小,宜与居住区或公共建筑保持不少于100米的卫生防护距离。

第一百一十五条 排水泵站周围(泵站用地内)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米的绿化带。

第二节 电力、通信

第一百一十六条 火力发电厂宜在三类工业用地内选址,应满足环保要求,地质条件好,

水源充足、燃料供应便利,有煤灰场地,有高压架空线出线条件,且有发展

余地。热电厂供气半径一般不超过4000米。

第一百一十七条 变电所的所址选择应接近负荷中心,进出线方便,无腐蚀变电设备的环

境污染,与有关设施(如军事、通讯、机场等)应根据规定保持一定的距离。

第一百一十八条 35一110KV变电所,在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应按户内式设计。城市 中心区域110KV电所在技术经济方案合理的条件下,应尽量做成地下式。

第一百一十九条 配电所在市中心地区、住宅小区、高层楼群、旅游网点等区域内应采用

户内结构并尽可能设于其他建筑内。

第一百二十条 高层建筑供电优先考虑在建筑底层或地下层设配电所或开闭所。

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城市用地紧张,选址困难或用电容量小而分散的建筑群宜采用箱体移

动式配电所。

第一百二十二条 居住小区每个配电所(室)负荷半径不应大于250米,建筑面积30—

—50平方米。每1.2——2.0万户设一座开闭所,建筑面积200——300平方米,用地面积不小于500平方米。路灯配电室可与供电配电所合并设在其他建筑内,建筑面积20——40平方米

第一百二十三条 市中心地区、高层建筑群区、市区主干路、繁华街道、重要风景旅游景

区及新建居住区应采用地下电缆。

第一百二十四条 在最大计算弧垂情况下,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与地面的最小垂直距离应符合表26的规定

注: 1、居民区指工业企业地区、港口、码头、火车站、城镇、集镇等人口密集地区;

2、非居民区指居民区以外的地区,虽然时常有人、车辆或农业机械到达,但房

屋稀少的地区

3、交通困难地区指车辆、农业机械不能到达的地区。

第一百二十五条 建筑物退后架空电力线路边导线的距离及电力线路边导线与建筑物最

近凸出部分的最小水平距离应满足表27的要求。

第一百二十六条 综合电信业务楼的选址应与城市规划相协调,带有微波通信设备的宜在

城市中心区外选址,其周围建筑物的高度不应阻挡微波通道;不带有微波通

信设备的应接近线路网中心,本着服务大众的原则,可在城市中心区选址。

第一百二十七条 电话交换局的设置密度控制在每9一10KM2 一个,可与综合电信业务

楼合建。

第一百二十八条 城市移动通信基站的天线高度不宜大于45米,基站之间的距离不宜小

于1000米。

第一百二十九条 电信管道的路由和断面应符合城市地下管网综合的要求。

第一百三十条 城市中各类电信管线应埋地敷设,路由相同的应同沟敷设。

第一百三十一条 规划小区中应根据容量设置弱电设备机房,可将通信、有线电视、宽带

等弱电设备集中放置,机房建筑面积不超过50 。

第一百三十二条 微波通信站应设置在地势较高的地区,城市中可与高层建筑结合建设,

微波通道的净空高度不应低于100米。

第三节 燃气、热力

第一百三十三条 城市燃气气源厂(门站)应位于城市的下风向并留出必要的卫生、安全

防护地带,具有适宜的地形、工程地质等条件;与周围建、构筑物的防火间

距应符合防火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四条 地下燃气管道不得从建筑物和大型构筑物下穿越,不得在堆积易燃、易

爆材料和具有腐蚀性液体的场地下穿越;不宜与其他管道或电缆同沟敷设,

当需要同沟敷设时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第一百三十五条 燃气储配站应远离居民稠密区、大型公共建筑、重要物资仓库以及通信

和交通枢纽等重要设施,靠近城市道路,宜在城市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或

侧风向,地势平坦,工程地质条件好,地面高出防洪标高。

第一百三十六条 民用燃气调压站的设置一般采用区域调压站。中、低压调压站服务半径

500一1000米。应设在用气比较集中的地区,但尽量避开闹市区。调压站

与周围建筑物、构筑物的距离应符合表28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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