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1、当调压装置露天设置时,则指距离装置的边缘。燃气设计压力(表压)分级(米
pa):高压(A)2.5≤P≤4.0;高压(B))1.6<P≤2.5;次高压(A)0.8<P
≤1.6;次高压(B)0.4<P≤0.8;中压(A)0.2<P≤0.4;中压(B)0.01<P≤0.2;
2、当达不到上表净距要求时,采取有效措施,可适当缩小净距; 3、括号中数据为调压柜与其他建(构)筑物水平净距。
第一百三十七条 城市热力网的布置应在城市规划的指导下,考虑热负荷分布,热源位置,
与各种地上、地下管道及构筑物、园林绿地的关系和水文、地质条件等多种
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第一百三十八条 热力管道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城市道路上的热力管道应平行于
道路中心线,并宜敷设在车行道以外的地方,同一条管道只沿街道的一侧敷
设; 2、穿过厂区的城市热力管道应敷设在易于检修和维护的位置; 3、热力管道选线 时宜避开土质松软地区、地震断裂带、滑坡危险地带以及高地下水位区等不利地段。
第一百三十九条 中继泵站、热力站应降低噪声,不应对环境产生干扰。当中继泵站、热
力站设备的噪声较高时,应加大与周围建筑物的距离,或采取降低噪声的措
施,使受影响建筑物处的噪声符合《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GB3096)的规定。当中继泵站、热力站所在场所有隔振要求时,水泵基础和连接水泵的管道应采取隔振措施。
第一百四十条 中继泵站、热力站的站房应有良好的照明和通风。
第一百四十一条 热水热力网民用热力站最佳供热规模,应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当不
具备技术经济比较条件时,热力站的规模宜按下列原则确定: 1、对于新建
的居住区,热力站最大规模以供热范围不超过本街区为限。 2、对已有采暖系统的小区,在减少原有采暖系统改造工程量的前提下,宜减少热力站的个数。
第四节 消防、人防
第一百四十二条 新建建筑物、构筑物防火间距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高层民
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相应消防设计规范和技术标准的要求。
第一百四十三条 室外消火栓应沿道路设置,道路宽度超过60米时,应在道路两边设置
消火栓,并靠近道路交叉口。 城市道路市政消火栓的间距不应超过120米。
第一百四十四条 街区内的道路应考虑消防车的通行,其道路中心线间距不宜超过160
米。当建筑物的沿街部分长度超过150米或总长度超过220米时,均应设置
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 建筑物的门洞作为消防通道时,其净高和净宽均不应小于4米;作为消防通道的门垛之间的净宽不应小于3.5米。
第一百四十五条 多高层建筑的内院或天井,当其短边长度超过24米时,应设有进入内
院或天井的消防车道。
第一百四十六条 消防站的布局应以消防队尽快到达火场,即从接警起5分钟内到达责任
区最远点为一般原则。消防站的责任区面积宜为4一7平方公里。
第一百四十七条 地下空间利用应与地面建筑、人防工程、地下交通、管网、地下文物及
其它地下构筑物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同一街区内公共建筑的地下空间应按
规划进行互通设计。
第一百四十八条 民用建筑应按以下要求修建防空地下室: 1、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 2、新建除第一款规定和住宅建筑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
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3.5% 修建防空地下室。 3、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除第一款规定和住宅建筑以外的其他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3.5 %集中修建防空地下室。 4、新建除第一款规定以外的住宅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 5、城市危房翻建住宅项目,翻建住宅按新建住宅项目标准执行。
第一百四十九条 地下人防工事与地面应有便捷的交通联系。独立的防空地下室应设置两
个以上出入口,主要出入口应设置在城市支路附近。防空地下室的出入口、
进排风口、排烟口、防爆口等,应结合地面建筑物和周围环境条件合理布置,有利于防空、排水和隐蔽伪装。
第一百五十条 凡与防空地下室无关的管道,不应穿过其围护结构。如因条件限制,允
许管径小于70毫米的供水、采暖管道穿越,并应采取防渗漏措施。
第一百五十一条 地下通道的设计应与地上、地下建筑物密切配合,出入口应安排人流集
散用地,其面积不小于50平方米。
第五节 工程管线综合
第一百五十二条 城市各类工程管线的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各阶段的工程管线综合规划
的要求。遵循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埋后浅埋的建设程序,并提倡使用综合管
沟。同一类别管线应采用专项管沟敷设。 各单位的专用管线一般不得在道路红线内敷。
第一百五十三条 在市区设置的各种管线,应采用地下敷设的方式。工程管线的走向,应
沿道路或与主体建筑平行布置,并力求线型顺直、短捷和适当集中,尽量减少转弯,并应使管线之间、管线与道路之间尽量减少交叉。
第一百五十四条 沿道路设置管线,应依次由道路红线向道路中心线方向排列。原则上按
电力电缆、污水管、热力管、雨水管的顺序排列在路东或路南;按电信电线
缆、燃气管、供水管的顺序排列在路西或路北。 道路红线宽度超过30米时,应两侧布置给水配水管和燃气配气管;道路红线宽度小于30米时,宜在道路一侧布置排水管。
第一百五十五条 应尽量减少道路交叉口中的管线交叉点;各种管线的敷设除交叉处外,
不得上下重叠。地下管线交叉时, 由上至下的排列顺序宜为:电信、电力、热力、燃气、给水、雨水、污水。
第一百五十六条 地下管线交叉处的避让原则为:临时性管线让永久性管线,小口径管线
让大口径管线,分支管线让主干管线,压力管让重力流管,易弯曲管让不易
弯曲管,拟建管线让已建管线,柔性结构管线让刚性结构管线,技术要求低的管线让技术要求高的。
第一百五十七条 管线穿越河道时,埋深不应妨碍河道的通航、整治、泄洪、引水,并保
证管线的安全。管线跨越河道,其净空高度须符合防洪和航运要求。
第一百五十八条 在桥梁上敷设管线应符合相关部门的规定。设计桥梁应根据管线综合规
划预留管线通过位置。
第一百五十九条 提倡采用分质供水及污水处理后回用。
第一百六十条 工程管线的埋设深度,应根据道路的结构、标高、管线的技术要求以及
与其他管线交叉的相对位置等因素确定。各种工程管线交叉时的垂直净距应符合表29的规定。
注:大于35K仍 埋电力电缆与电力管线最小垂直净距应为)00米。
第一百六十一条 城市新区开发时应按管线综合规划断面敷设各种管线。各种工程管线相
互间的水平距离应符合表30的规定。
注:1、 表中给水管与排水管之间的净距是用于给水管径小于或等于200 ,当给水管
径大于200 时,净距不小于1.5m;
2、 大于或等于10KV的电力电缆与其它任何电力电缆之间应大于或等于0.25 , 如加套管,净距可减至0.1m;小于10KV电力电缆之间应大于或等于0.1m; 3、 低压燃气管的压力为p≤0.05 MPa,中压为0.005 MPa <P≤0.2 MPa,0.2 MPa
<P≤0.4 MPa,高压为0.4 MPa <P≤0.8 MPa,0.8 MPa <P≤1.6 MPa; 电力电缆35K瓜 以上时与直埋电信电缆的最小净距为2.0米。
第一百六十二条 当管线间距因受道路宽度、断面以及现状工程管线位置等因素限制难以
满足要求时, 由新建管线设计、施工单位分别提出相应的处理措施,在确
保安全的前提下,可适当减少。
第一百六十三条 考虑不影响建筑物安全和防止管线受腐蚀、沉陷、震动及重压,各种工
程管线与建筑物和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应符合表31的规定。
注:1、表中给水管与围墙或篱笆的水平间距1.5 适用于管径小于或等于200mm ,当管径】
大于200 mm时应大于或等于2.5m; 2、表中热力管与建筑物基础的最小间距对于直埋闭式热力管道管径大于或等于300 mm
时为3.0 m,对于直埋开式热力管道为5.0m。
第六节 环境卫生
第一百六十四条 下列范围应设置公共厕所: 广场和主、次干道两侧;商业区、游览区、
公园、市场、大型停车场、体育文化场(馆)、车站、展览馆附近及其他公
共场所;居住区;商业、文化、娱乐、体育、交通等对社会公众开放的公共性建筑内部。设置标准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有关标准确定。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共厕所的间距或服务范围: 人流高度密集的街道和商业区间距不超
过300米;一般街道宜为500一800米;未改造的老居住区服务半径100
一150米;新建居住区服务半径250一400米。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共厕所建筑面积指标: 新建居住区和旧城未改造区为30一60平方
米/座;商业金融区、车站、文化体育 馆等公共场所为50一120平方米/座。
第一百六十七条 生活垃圾收集点应满足日常生活和工作中产生的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
要求,位置应固定,既要方便居民使用,又要不影响城市卫生和景观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