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2)霍乱:在一个区(县)行政区域内发生,一周内发病9例以下。
(3)一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发生3例以上皮肤炭疽或肠炭疽病例,或1例以上职业性炭疽病例;
②发生5例以上甲肝/戊肝病例;
③发生5例以上伤寒(副伤寒)病例,或死亡2例以上; ④发生10例以上麻疹或风疹病例;
⑤发生5例以上流行性出血热病例,或者死亡1例以上; ⑥发生20例以上感染性腹泻病例(除霍乱、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或死亡1例以上。
(4)一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等集体单位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发生30例以上流感样病例,或5例以上因流感样症状住院病例,或发生1例以上流感样病例死亡;
②发生10例以上流行性腮腺炎病例; ③发生10例以上猩红热病例; ④发生10例以上水痘病例。
(5)3天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发生3例以上流脑病例,或者死亡2例以上; ②发生10例以上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病例,或者死亡2例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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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流行性乙型脑炎:一周内,同一乡镇、街道等发生5例以上乙脑病例,或者死亡1例以上。
(7)疟疾:以行政村为单位,一个月内,发现5例以上当地感染的病例;或在近3年内无当地感染病例报告的乡镇,以行政村为单位,一个月内发现5例以上当地感染的病例;或出现输入性恶性疟继发感染病例。
(8)输血性乙肝、丙肝、HIV: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发生3例以上输血性乙肝、丙肝病例或疑似病例或HIV感染。
(9)新发或再发传染病:发现本区(县)从未发生过的传染病或发生本区(县)近5年从未报告的传染病。
(10)不明原因肺炎:发现不明原因肺炎病例。 (11)食物中毒: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至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或发生在学校、幼儿园、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或发生全市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一次食物中毒人数5 人以上。
(12)职业中毒: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13)其他中毒:出现食物中毒、职业中毒以外的急性中毒病例3 例以上。
(14)环境因素事件:发生环境因素改变所致的急性病例3例以上。
(15)意外辐射照射事件:出现意外辐射照射人员1 例以上。
(16)预防接种和预防服药群体性不良反应:一个预防接种单位一次预防接种活动中出现群体性疑似异常反应。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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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预防服药点一次预防服药活动中出现不良反应(或心因性反应)10例以上。
(17)区(县)卫生局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可根据情况变化和实际工作需要,对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标准进行补充和调整,报市政府和卫生部备案并抄送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1.7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工作。
其他突发公共事件中涉及的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按相关预案执行。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2.1.1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
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应急委)的领导下,按照“统一指挥、分级负责、专业处臵”的原则,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工作。主要职责是:
(1)研究制定本市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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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负责指挥本市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具体应对工作,指导、检查区(县)开展较大、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工作;
(3)分析总结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制定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4)负责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所属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和管理;
(5)承办市应急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2.1.2总指挥与副总指挥
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负责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领导工作,统一指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工作,对重大问题进行决策。
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卫生局局长担任,执行副总指挥由卫生局常务副局长担任。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负责协助总指挥做好有关工作,协调解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重大问题,检查各项工作落实情况。市卫生局局长负责协助总指挥开展有关工作,组织成员单位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具体应对工作和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领导工作;市卫生局常务副局长负责具体落实各项卫生应急工作。
2.2办事机构及其职责
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为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常设办事机构,设在市卫生局。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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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决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检查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组织落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决定,协调和调动成员单位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工作;组织制定、修订与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职能相关的专项应急预案,指导区(县)制定、修订和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组建与完善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收集分析工作信息,及时上报重要信息;负责发布蓝色、黄色预警信息,向市应急办提出发布橙色、红色预警信息的建议;负责本市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宣传教育与培训;组织对公共卫生和医疗救助专业人员进行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和处臵技术的培训;负责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演练;负责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排查和应急资源的管理工作;负责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技术系统的建设与管理工作;承办救灾、反恐、中毒、放射事故等重大安全事件中涉及公共卫生问题的组织协调工作;对突发重大人员伤亡事件组织紧急医疗救护工作;帮助和指导区(县)应对其他突发事件的伤病救治;负责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专家顾问组的联系工作;承担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各区(县)政府要参照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常设办事机构设臵及职责,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组建区(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常设办事机构,负责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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