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在当地专业机构的配合下,按照有关技术规范采集足量、足够的标本,分送市和国家应急处臵功能网络实验室检测,查找致病原因。
(4)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具体负责开展全市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臵专业技术人员的应急培训和指导。
(5)开展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诊断试剂、疫苗、消毒方法、医疗卫生防护用品等方面的研究。开展国际合作,加快病源查寻和病因诊断。
4.2.6市、区(县)卫生监督机构
(1)开展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臵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
(2)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臵工作,开展食品卫生、环境卫生、职业卫生等的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3)协助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调查处臵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4.2.7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调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技术力量,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口岸的应急处臵工作。
(2)及时上报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和情况变化。 4.2.8采供血机构、心理干预机构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规模和人员伤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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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各自的职责,及时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
4.2.9非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响应措施
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地区应根据其他地区发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事件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应急处臵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加强相关疾病与健康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
(4)加强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患于未然。
(5)加强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6)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决定,开展交通卫生检疫等。
4.3分级响应
4.3.1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应急响应 (1)区(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各有关部门开展对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臵工作。区(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接到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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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臵工作。
(2)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的区(县)进行技术指导,提供技术支持。
4.3.2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应急响应。 (1)发生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经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属地区(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负责同志批准,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由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属地区(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负责同志负责指挥处臵。必要时,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或市应急办派人到场,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处臵工作。
(2)区(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结合本区(县)实际,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臵工作。迅速组织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组织专家调查确认,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组织各有关部门做好疫情信息收集、病人及密切接触者的隔离、伤员救治和人员疏散,环境生物样品采集和消毒处理等紧急控制措施;及时做好舆论宣传与引导工作;依法进行疫区的确定与封锁、隔离和舆论宣传等工作;调集和征集有关人员、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臵所需的医疗救治和预防用防护设备、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供应。
(3)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处臵工作需要,负责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处臵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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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应急处臵工作的督导,及时组织专业技术处臵机构对当地应急处臵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适时向本市有关地区发出通报,及时采取防控措施,严密防范事态进一步发展。
4.3.3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的应急响应 (1)发生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经总指挥批准,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由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总指挥领导指挥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臵工作。必要时,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到现场进行指挥处臵。
(2)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紧急调集和征集有关人员、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进行现场隔离、疫区的确定与封锁;保证应急处臵所需的物资、经费;组织相关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病人及密切接触者的隔离、伤员救治和人员疏散;及时做好舆论宣传与引导工作。必要时,请求卫生部予以支持,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臵工作顺利进行。
(3)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立即组织专家调查确认,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组织各专业技术处臵机构迅速派出应急救治队伍和有关人员到达事件现场,进行采样与检测、流行病学调查与分析,开展医疗救治、病人隔离、人员疏散等疫情控制措施,同时分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臵工作建议,按照规定及时报告情况;及时向其他有关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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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毗邻和可能波及省市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
(4)区(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
4.3.4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的应急响应 (1)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立即上报市应急委,由市应急委报经国务院或者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必要时,市应急委主要领导或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到现场进行指挥处臵。
(2)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国务院或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按照国务院或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部署,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结合本市的具体情况,组织协调全市有关部门,开展各项应急处臵工作。
4.4响应终止
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者最后一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一般经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时,响应终止。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由国务院或者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由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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