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爱考] (四)值得关注的内部控制缺陷
(五)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上市公司审计业务必须沟通独立性] (六)补充事项
296,值得关注的内部控制缺陷,是指注册会计师认为足够重要从而值得治理层关注的内部控制的一个缺陷或多个缺陷的组合。
297,审计工作包括考虑与报表编制相关的控制,目的是设计适合具体情况的审计程序,并非对控制有效性发表意见; 298,下列各项中,注册会计师应当与治理层沟通的有( )。
A.注册会计师发现的可能导致财务报表重大错报的员工舞弊行为[发现舞弊说明有值得关注控制缺陷] B.注册会计师识别出的特别风险[风险并非事实]
C.注册会计师对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财务报表披露重大方面的质量的看法[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之1/4] D.管理层已更正的重大审计调整[不在应当之列][答案]AC 299,确定沟通形式[满页尽是黄金甲]
1.对于审计准则规定应以书面形式沟通的事项,一般采用致治理层的沟通函件的方式进行书面沟通。 2.对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应以书面形式与治理层沟通; 3.对于值得关注的控制缺陷,应以书面形式向治理层通报。
4.对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如认为采用口头形式沟通不适当,应当以书面形式与治理层沟通;
5.对于其他事项,可以采取口头或书面的方式沟通。书面沟通可能包括向治理层提供审计业务约定书;对于被审计单位的违反法规行为,通常以书面形式与治理层沟通。
300,安排沟通时间:同时审计通用/特殊目报表时,协调时间可能是适当的。
301,在审计过程中,A注册会计师与甲集团公司管理层讨论了值得管理层关注的内部控制缺陷,并在审计报告日后、审计工作底稿归档日前以书面形式向甲集团管理层和治理层通报了值得关注的内部控制缺陷。[解析]对值得关注的控制缺陷,必须以书面形式与治理层沟通,但在书面沟通前应尽快口头沟通。[答案]恰当。 302,评价沟通的充分性:应对措施
如沟通不充分且得不到解决,可采取下列措施[4条,记]: (1)根据范围受到的限制发表非无保留意见; (2)就采取不同措施的后果征询法律意见;
(3)与第三方(如监管机构),外部在被审计单位治理结构中拥有更高权力的组织或人员或对公共部门负责的政府部门沟通;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解除业务约定 303,界定前任
1.上期前任:对最近一期[上期]财务报表发表了审计意见的最后一家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只有一家]。 2.本期前任:接受委托但未完成[本期]审计工作或可能解约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可能不止一家]。 注意:在未变更事务所的情况下,同处于同一事务所的先后负责同一审计项目的不同注册会计师不属于前后任注册会计师的范畴。
界定后任
1.未签约后任:正在考虑是否接受委托,准备与前任注册会计师沟通,待了解情况之后再做决定的会计师事务所。 2.已签约后任:已签约接替前任的会计师事务所。
特例:以投标方式承接审计业务时, 只有中标的事务所才是后任注册会计师。注意:中标不等于签约。 304,约前沟通是必要程序[记]
1.接受委托前与前任沟通是必要审计程序[约后非必要]。 305,客户不同意沟通的处理
后任注册会计师应怀疑客户与前任存在分歧并怀疑客户诚信,考虑是否接受委托。 306,约前沟通的核心内容[熟记/诚歧舞内因]一个都不能少
1.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存在诚信方面的问题。
2.前任与管理层在重大会计、审计等问题上存在的分歧。
3.前任向治理层通报的管理层舞弊、违反法律法规行为以及值得关注的内部控制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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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前任认为导致变更事务所的原因。 307,考虑前任的限制
为获取接触工作底稿的机会,后任可考虑同意前任对查阅工作底稿所提的限制,就使用工作底稿达成一致意见。如后任做出了更高程度的限制性保证,前任可能愿意提供更多接触工作底稿的机会。
前任的限制可能包括:
(1)不将查阅工作底稿获得的信息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2)不对任何人作出关于前任是否遵循了审计准则的评论;
(3)不提供任何专家证词、诉讼服务或承接关于前任审计质量的评论业务。
308,后任不应在审计报告中表明,其审计意见全部或部分地依赖前任的审计报告或工作。 309,沟通上期错报
(一)要求三方会谈
发现前任审计的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后,应提请被审计单位告知前任,必要时要求安排三方会谈,以便按规定处理。
(二)处理无法会谈
如被审计单位拒绝告知前任,或前任拒绝参加三方会谈,或后任对解决问题的方案不满意,后任应当考虑: 1.对当前审计业务的潜在影响。根据情况出具恰当报告;
2.是否退出当前业务。考虑向法律顾问咨询,以便决定如何采取进一步措施,包括退出审计业务。
第十五章注会利用他人工作★
310,不能完全依赖: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客观性无法达到注册会计师的要求,不应完全依赖内部审计工作。职业判断成分越高,越不能利用内审工作。
311,确定内部审计能否足以实现审计目的[记忆]
所谓实现审计目的,是指直接(已经达到/无需加工)达到注册会计师审计对合理保证的要求/这是利用的前提条件。为此需要评价:
312,评价内部审计客观性的考虑因素[16教材变动]
(1)内部审计的地位及其对内部审计客观性的影响;
(2)内部审计是否向治理层或适当的高级管理人员报告工作,以及内部审计人员是否直接接触治理层; (3)内部审计人员是否不承担任何相互冲突的责任; (4)治理层是否监督与内部审计相关的人事决策;
(5)管理层或治理层是否对内部审计施加任何约束或限制;
(6)管理层是否根据内部审计的建议采取行动,在多大程度上采取行动,以及如何采取行动。 313,预期利用内部审计对审计程序的影响[记忆]
确定内部审计工作对注册会计师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产生的预期影响时,应当考虑: 1.内部审计人员已执行或拟执行的特定工作的性质和范围;
2.针对特定类别的交易、账户余额和披露,评估的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越高越不敢利用]; 3.在评价支持相关认定的审计证据时,内部审计人员的主观程度[越高越不敢利用]。 314,评价内部审计特定工作:
(一)利用内部审计特定工作的前提
1.特定工作:注册会计师拟利用的,对其执行人员、获取的证据、审计结论以及发现例外或异常事项的解决方案进行过充分评价[满意]的那部分内部审计工作[并非内部审计的所有工作都与注册会计师审计相关,都可以被注册会计师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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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利用前提:如拟利用内部审计人员的特定工作,注册会计师应评价内部审计人员的特定工作并实施审计程序,以确定该工作是否足以实现审计目的。
(二)评价内部审计特定工作的内容
评价特定工作的目的是确定内部审计特定工作是否足以实现审计目的。评价内容包括: 1.内审工作是否由经充分技术培训且精通业务的人员执行; 2.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是否得到适当的监督、复核和记录;
3.内部审计人员是否已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使其能够得出合理的结论; 4.内部审计人员得出的结论是否恰当,编制的报告是否与已执行工作的结果一致; 5.内部审计人员披露的例外或异常事项是否得到恰当解决。 (三)针对内部审计特定工作实施的审计程序
1.实施的审计程序取决下列因素[凡考虑因素都爱考]: (1)对相关领域的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 (2)对内部审计的评估;
(3)对内部审计人员特定工作的评价。
2.对内部审计特定工作实施的审计程序[凡程序都爱考]: (1)检查内部审计人员已经检查过的项目; (2)检查其他类似项目;
(3)观察内部审计人员正在实施的程序。 315,利用专家的工作
可能需要利用专家工作的领域
1.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需要行家]; 2.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需要行家];
3.针对报表层风险的总体应对措施[需要专家];
4.针对评估的认定层风险设计和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包括控制测试和实质性程序[例如存货领域]; 5.在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时,评价已获取的审计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例如存货领域]。 316,确定是否利用专家的考虑因素
1.管理层编制报表时是否利用了管理层专家[会计、审计以外的其他领域/称为管理层专家/注册会计师很可能也需要利用专家,问题是:能否直接利用管理层专家?];
2.需要利用专家工作的事项的性质、重要性、复杂程度; 3.需要利用专家工作的事项存在的重大错报风险;
4.应对风险的预期程序的性质,包括注册会计师对与这些事项相关的专家工作的了解,具有的经验以及是否可以获得替代性的审计证据。
317,针对能否利用管理层专家工作的考虑
如管理层编制报表时利用了专家工作,注册会计师决定是否利用该专家工作时可能需要考虑: (1)管理层专家的工作的性质、范围和目标; (2)管理层专家是否受雇于或受聘于被审计单位;
(3)管理层能够对专家工作实施控制或施加影响的程度; (4)管理层专家的胜任能力和专业素质;
(5)管理层专家是否受到技术标准、其他职业准则或行业要求的约束; (6)被审计单位对管理层专家的工作实施的各种控制。 318,考虑专家的胜/专/客/长
(一)胜任能力/专业素质/客观性
胜任能力、专业素质和客观性对评价专家工作是否足以实现审计目的具有重大影响。评价外部专家客观性时,还应询问可能对外部专家客观性产生不利影响的利益和关系。 (二)了解专家的专长领域
1.与审计相关的、管理层专家专长领域的细分信息; 2.专家使用的假设和方法(包括模型)及其在专家的专长领域是否得到普遍认可,对实现财务报告目的是否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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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专家使用的内外部数据或信息的性质;
4.职业准则或其他准则以及法律法规是否适用。 319,与专家达成一致意见(性质/内容) (一)与专家达成一致意见的性质
无论是对外部专家还是内部专家,注册会计师都有必要与其达成一致意见[强制],并根据需要形成书面协议[非强制]
(二)与专家达成一致意见的内容 1.专家工作的性质、范围和目标; 2.双方沟通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
3.专家遵守保密的要求[可要求外部专家保密]; 4.双方各自的角色和责任[4方面/下页/多次考]: 就各自角色与责任达成一致
(1)谁对原始数据实施细节测试;
(2)专家同意注册会计师与被审计单位或其他人员讨论其工作结果或结论,同意必要时将其工作结果或结论的细节作为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的基础[无保留意见不能提]; (3)将注册会计师对专家工作形成的结论告知专家;
(4)与专家就各自的工作底稿的使用和保管达成一致;如专家是项目组的成员,专家工作底稿是审计工作底稿的一部分;外部专家工作底稿属于外部专家,不是审计工作底稿的一部分,(会哭的孩子)除非协议另作安排。 320,外部专家不受会计师事务所按照质量控制准则制定的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的约束 321,评价专家工作的恰当性(核心考点) (一)评价的目的和内容[熟记] 1.评价的目的
判断专家工作是否足以实现审计目的[前提/念念不忘]。 2.评价的内容
(1)专家的工作结果或结论的相关性和合理性,以及与其他审计证据的一致性(三); (2)专家的工作涉及使用重要的假设和方法在具体情况下的相关性和合理性(四);
(3)如果专家的工作涉及使用重要的原始数据,这些原始数据的相关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五)。注册会计师可能测试原始数据。如果专家已测试,注册会计师可以通过询问专家、监督或复核专家的测试来评价数据的相关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322,评价专家工作的特定程序[记忆]
1.确定特定程序的考虑因素[凡因素,都爱考] (1)对专家胜、专、客、长的评价;
(2)专家所执行的工作性质[主观性高低]; 2.评价专家工作的特定程序[凡程序,都爱考] (1)询问专家;
(2)复核专家的工作底稿和报告;
(3)必要时与具有相关专长的其他专家讨论; (4)与管理层讨论专家的报告;
(5)实施用于证实的程序:观察专家工作,检查已公布数据,向第三方询证,执行详细分析程序,重新计算。 323,评价结果为不恰当时的措施[记]
1.就专家拟执行的进一步工作的性质和范围达成一致意见; 2.根据具体情况,实施追加的审计程序。
3.如实施追加的审计程序,或者通过雇用、聘请其他专家仍不能解决问题,则意味着没有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有必要按照规定发表非无保留意见。
324,为确定与利用专家工作相关的审计程序,应考虑下列事项:
1.与专家工作相关的事项的性质;
2.与专家工作相关的事项中存在的重大错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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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专家的工作在审计中的重要程度;
4.注册会计师对专家以前所做的工作的了解,以及与之接触的经验;
5.专家是否需要遵守事务所的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内部专家(可能来自同一网络)需遵守,外部专家不是项目组成员,不受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约束。
下列情况可能表明需要实施与一般情况相比不同的或更广泛的审计程序: 1.专家的工作与涉及主观和复杂判断的重大事项相关;
2.注册会计师以前没有利用某个专家,也不了解其胜任能力、专业素质和客观性; 3.专家实施的程序构成审计工作必要的组成部分,而不是就某一事项提供建议;
4.专家是会计师事务所外部专家,因此不受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的约束。
第十六章对集财表审计的考虑★★★
325,第六节明确了确定组成部分重要性的主体是集团项目组。
326,可以由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代表集团项目组执行的是测试集团层面控制运行的有效性
327,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 (1)由管理层聘请:集团管理层或组成部分管理层聘请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组成部分财务报表[不论是否重要],该事务所同意按集团项目的要求对组成部分财务信息执行相关工作。
(2)由集团项目组指派:对因财务而重要的组成部分,由集团项目组指派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运用该组成部分重要性实施审计[也可由集团项目组亲自实施审计];对因风险而重要的组成部分,由集团项目组指派某项目组成员实施特定审计程序。 328,审计责任
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对组成部分财务信息发现的问题、得出的结论、形成的意见负责;集团项目合伙人及其事务所对集团审计意见负责。两种责任不能相互替代、减轻。
(1)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注册会计师对集团财务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不应提及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
(2)除非法规要求在审计报告中提及并且提及是必要的,即使因未能就组成部分财务信息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导致集团审计范围受限,需要发表非无保留意见且需要说明原因,集团项目组也不应提及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
(3)即便法律法规要求提及,审计报告也应指明这种提及不减轻集团项目合伙人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的责任。 329,承接前了解的内容
(1)集团结构,组成部分中对集团重要的业务活动;
(2)对集团层面控制的描述,合并过程的复杂程度,对服务机构的利用;
(3)谁对组成部分执行相关工作:是集团项目合伙人所在的事务所,还是网络以外的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集团管理层委托多家会计师事务所的理由;
(4)集团项目组能否不受限制地接触集团治理层和管理层、组成部分治理层和管理层、组成部分信息和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并对组成部分财务信息执行必要的工作。
330,对不重要的组成部分,如集团项目组拥有其整套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并能接触集团管理层拥有的与该组成部分相关的信息,则认为已获得了充分、适当的证据。
331,如集团管理层的限制导致无法表示意见,应拒绝接受委托(新)、解约(连)或发表无法表示意见 332项目组讨论[必要程序]
(一)讨论的人员:集团项目组关键成员需要参加讨论;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可能参与讨论。
(二)讨论的内容:分享对集团层面控制和组成部分及其环境的了解;交流集团或组成部分经营风险的信息;交流对舞弊的看法;识别用于操纵利润、虚假报告的手段;考虑已知的、对集团产生影响的因素,考虑管理层凌驾控制的风险;是否采用统一会计政策编制组成部分财务信息;识别出的组成部分舞弊或显示存在舞弊的信息;分享可能显示违反法律法规的信息(如商业贿赂)。 333,了解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的要求
1.拟利用就要了解
如集团项目组要求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基于集团审计目的执行相关工作,就需要了解该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 2.不利用无需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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