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煤给水工程施工组织设计(10)

2020-02-20 14:05

(1)项目部工程技术部依据项目《质量计划》中确定的本工程的关键工序/特殊过程,编制相对应的作业指导书或施工技术方案,确保关键工序/特殊过程的实施控制符合规定要求。所制定的作业指导书或施工技术方案由总工程师审核,项目经理批准后实施;

(2)关键工序/特殊过程作业人员的作业能力及资格,需事先鉴定,做到持证上岗; (3)对关键工序/特殊过程所需的设备和检测设备应事先进行鉴定,以保证符合规定要求;

(4)对关键工序/特殊过程所需的物资材料保证检验合格的产品才能投入工程实体中使用;

(5)项目工程技术部、质量监测站、各施工队应对关键工序/特殊过程连续监控,做好系统完整的质量记录;

(6)本项目特殊过程有灌浆、混凝土浇筑、焊接作业等。 7.1.5.7.6标识和可追溯性控制

(1)目的:为了防止在产品实现过程中的混淆和误用,以及实现必要的产品追溯,应采用适宜的标识方法进行控制。同时,在产品实现过程中,对产品监视和测量状态加以标识,以确保只有通过规定的监视和测量的合格产品才能发出、使用或安装。

(2)产品标识:

1)标识的范围:由项目部工程技术部和物资机电部及综合办制定在产品实现过程中防止混淆和误用的标识规定,由工程技术部负责中间产品和成品标识的归口管理,物资机电部负责采购产品的归口管理,以确保标识的唯一性、可靠性和可追溯性。

2)标识的内容:产品标识的内容应包括以下内容: A、产品的品种、规格、型号等级; B、到货日期、生产日期、批号、数量; C、生产厂家; D、其它。 3)标识的方法: A、用颜色标识;

B、用文字、标签或其它指定的标记; C、存放地点和容器存放; D、其它。

4)标识的保护:项目部工程技术部要指定专人对标识进行保护,指定专人检查,发现标识损坏和丢失的,及时加以补救。

5)可追溯性要求:产品可追溯性是指通过记载的标识、追溯产品历史、应用情况或所处场所的能力。项目部工程技术部应对有追溯要求的产品标识做出规定,明确需追溯的产品,追溯的范围和标识及记录的方式。可追溯性的范围应包括以下内容:

A、合同中有要求; B、法律法规有要求的; C、质量控制有要求的;

D、原材料和零部件的不同来源; E、隐蔽工程;

F、重要、特殊要求的工序(产品);

G、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结构的产品; H、竣工验收后的服务过程;

I、对有可追溯性要求的产品标识要做出相应记录,以便追溯。 (3)产品检验和试验状态的标识

1)状态标识的范围:项目部质量管理部制定统一的检验和试验状态标识的管理规定,对进入工程实体的可能混淆误用的需要进行检验和试验状态标识的产品都要进行适宜的检验和试验状态的标识。

2)状态标识的种类: A、待检验和试验; B、已检验和试验合格; C、经检验和试验不合格; D、已检验和试验待确定。

3)状态标识的方法:产品检验和试验状态的标识由项目部质量管理部管理控制,由施工班组、施工队、试验室和项目质量监督检测站配合实施。

A、对产品应标明上一条中所规定的状态;

B、对工序的检验和试验标识用工序的检验和试验记录。

4)状态标识的保护:对其标识应进行保护,标识如果丢失,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确保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产品进入下道工序。

7.1.5.7.7顾客财产的管理

(1)项目部将业主的财产的有关合同内容,以文件形式通知项目部相关部门; (2)由各使用/主管部门专门办理交接手续,登记造册,注明品名、类别、型号、购物时间,保存好记录;

(3)对业主的财产应进行验证,并保持与业主的沟通,对验证不合格的业主财产及时报告业主,与其沟通加以处置,保存记录;

(4)对业主财产应加以保护和维护。使用或储存时制定保护和维护的实施规定,并实施:当发生丢失、损坏或发现不适用时,报告业主,与业主沟通加以确认和处置,并保存确认和处置的记录;

(5)对业主提供的服务或知识产权(住房、图纸、设计文件等),项目部根据合同中的规定执行。

7.1.5.7.8产品防护控制 (1)贮存

1)为了保证用于工程实体的材料、构配件的质量符合设计要求,保证机械设备等在贮存过程中不发生影响质量的问题,必须按不同贮存物所适应的贮存场所和贮存条件分类储存,保证其在贮存过程中的质量;

2)贮存物确定后,项目部物资机电部提供合格的仓库/场所环境,建筑条件及仓库管理员均应满足该驻存物的要求;

3)项目部物资机电部必须建立贮存仓库/场所的管理制度及保证安全的措施; 4)仓库管理员验收贮存物后方可入库管理且填写入库单,其控制主要有:①入库验收;

②合格分区,按规定码放;③进行适宜的标识;④建立货卡台帐;⑤定期检查,保证帐物相符,对检查中发现的超期、变质、损坏、报废物品,及时报告库房主管领导,按规定进行处置;

5)贮存物经规定人员开出库单,库管员按出库单发货;

6)库管员对内出库的物品,包括发货单及不合格品/废品的处置均应进行记录。 (2)搬运

1)为保证用于工程项目的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检测设备、半成品等在搬运及中转时不致其损坏或变质,因此制定本措施;

2)项目部根据准备搬运的对象,制定适宜的方案,采用适当的搬运工具和设备,同时制定搬运中的安全规定和产品标识的防护。必要时对搬运方案进行评审,确认方案后,安排搬运人员进行实施,完成后保存搬运交接记录;

3)对于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搬运,应由专职人员进行,对搬运工具设备加强安检,搬运过程中连续进行监督控制,保证按国家有关规定实施搬运,保证搬运中不发生问题。

(3)产品保护

1)应对未竣工或已竣工但尚未交付的工程、重要的水准点和测量网络控制点进行保护; 2)当项目部确定有保护要求的产品后,由项目部各职能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制定保护计划/措施,由项目经理审批,然后实施,并对实施结果进行验证,将保护结果做好记录;

3)当合同或业主有要求时,制定的保护计划/措施应报送业主代表/监理工程师审批/认可,然后实施,并对实施结果进行验证,将保护结果做好记录。 7.1.5.8检验和试验设备、测量设备的质量保证

7.1.5.8.1总要求

对检验和试验设备、测量设备等装置进行规定控制,保证其精密度和准确度满足规定的要求,保证产品符合规定要求。

7.1.5.8.2周期鉴定和记录的保持

(1)我公司只有在获得国家计量确认合格并经省级建设厅考核确定的一级试验室或在业主已建的现场试验室所得到的成果资料才会被监理工程师接收认可。项目部自建现场材料试验室,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的28天内提交一份现场试验室的设置和材料试验计划,报送监理工程师审批。配置使用的检验和试验设备、测量设备等装置,均需按国家规定,按鉴定周期要求进行经国家认可的计量单位鉴定。未经鉴定或鉴定不合格的,一律不得使用;

(2)对于可自行鉴定的低、粗精度要求的装置,(如混凝土试模、混凝土坍落度筒、五米以下的钢卷尺等)及国家行业没有鉴定标准的装置,应制定自检程序并做好记录;

(3)项目部试验室、测量队对在周期鉴定范围内正在使用的检验和试验设备、测量设备等装置,在有规定或需要时,使用前或在规定的间隔时间按照相关规定对其进行校准和调整,以保证这些装置符合规定要求,并保持校准和调整记录;

(4)校准和调整记录有:装置名称、使用场合、校准和调整依据、校准和调整结果、本次校准和调整日期、执行单位/人员。

7.1.5.8.3检验和试验设备、测量设备的管理

(1)如果在作业过程中发现所用的装置失控或装置精度超出规定校准标准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采取纠正措施,并且对检测结果重新评价、检验,做好记录;

(2)对所有的检验和试验设备、测量设备等装置必须建立台帐,建立发放、使用、鉴定校准和维修保养的管理制度,编制《检验和试验设备、测量仪器设备清单》,并报局测试中心备案;

(3)所有装置在鉴定校准完毕后,由试验室、测量队做出状态标识,表明其装置的名称、型号、鉴定日期、是否合格、使用状态、使用的有效期限等;

(4)检验和试验设备、测量仪器设备应由专人负责定期保养、妥善保管以及运输搬运,保持装置完好无损和所需准确度与精密度符合规定要求;

(5)使用复杂、重要试验设备的检、试验人员和测量人员需按规定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7.1.5.9工程质量检验和试验的质量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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