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增建设用地审批(征地和农用地转用)
(一)文字材料 1.镇(街)政府用地请示 2.批次用地面积统计表 3.《一书四方案》,可上网下载pdf文件打印后填报 4.征地补偿安置的听证材料 5.集体土地所有权证 6.征地补偿费支付的有关说明(征地预存款证明) 7.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占用林地时提供) 8.占用园地非林地证明(由市级以上林业部门提供) 9.建设用地来源说明(涉及99年前已批准建设用地时提供情况说明) 10.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 提交资料 11.落实留用地安置措施书面措施(由镇街政府提供) 12.征地社会保障审核意见书(由市社会保障局提供,包括镇公示、公示结果、国土分局的情况和规划部门证明) 13.补充耕地验收文件(占用耕地或带K农用地时提供) 14.征地补偿标准合法性、安置途径可行性及履行征地程序情况说明(由镇街政府提供) 15.其他材料 (二)图件材料 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1:10000) 2.最新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图 3.数字化测量图(1:500或1:1000) 申请表格 一书四方案,可上网下载pdf文件打印后填报 1.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标准64元/平方米。 2.征地管理费:按征地综合标准的2.1%收取(涉及征收集体土地的缴纳) 收费标准 3.耕地开垦费:标准20元/平方米(涉及耕地的) 4.耕地占用税:标准50元/平方米(2008年1月1日批复的新增建设用地涉及农用地的,按新标准缴纳) 2
受理时限 有效期 根据审批权限,报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审批,不作承诺。 永久 东莞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利用科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办公电话:22489188转各经办人分机,或22482638。 投诉电话:22463518
? 建设项目用地补办预审
a、已办理用地手续,变更土地用途要求重新立项的; 申请条件 b、已办理用地手续,需办理流转出让或转让手续的建设项目; c、已办理用地手续,需重新补立项等。 1、《补办用地预审申请表》; 2、原批文(包括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3、数字化地形图(标红线、界址点坐标); 提交材料 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5、涉及集体土地流转的需出具村委会同意流转的证明; 6、数字化地形图(标红线、界址点坐标); 7、土地地价评估报告(涉及变更经营性用途的用地)。 申请表格 需要到项目用地所在地国土资源分局领取。 1、建设项目单位向项目所在国土资源分局领取《补办用地预审申请表》,并按要求填写(加盖用地单位公章、地块所在地村委会公章、地块权属单位公章); 2、建设项目单位持以上材料向项目所在国土资源分局申请项目的初步审审批程序 查后,加具初审意见; 3、国土资源分局持有关补办预审材料送市局办文窗口,窗口收到齐全的材料移交资源规划科; 4、资源规划科根据审核情况,向所在地国土资源分局和建设单位出具用地预审意见。 受理时限 由收齐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 有效期
预审意见出具日前180天内。 3
二、市发展和改革局
? 市级权限内的一般非财政性资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投资项目除以下投资项目外,实行备案制: (1)国务院公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和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广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所列项目。 (2)使用政府性资金以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建设的项目。 办事内容 (3)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必须审批或核准的项目。 (4)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 登记备案权限:总投资2亿元(不含)以下基本建设投资项目,总投资2亿元(不含)以下非工业、交通、商业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 (1)符合产业政策、符合行业准入标准; (2)不属于政府核准或审批的项目; (3)建设资金落实; 申请条件 (4)符合环境保护和消防安全的要求; (5)用地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及城镇建设规划要求; (6)符合国家和省的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一)企业填写的《广东省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资金来源证明; (四)市规划局批准的项目选址意见书; (五)市国土局批准的用地预审或土地使用证; 提交材料 (六)工业厂房项目还需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初审意见及已落实生产性项目的证明; (七)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招投标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需填写《东莞市工程招标基本情况表》; (八)按有关规定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办事流程 项目投资者领取并填好登记备案申请表后,带齐前八点所列文件资料后,通过 4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办公室集中前来办理或自行到市发展和改革局办理,待条件成熟时也可进行网上申报,属市权限办理的,由市发展和改革局登记备案并发登记备案证。若是依法需进行工程招标核准事项的项目,在登记备案时一起办理 有效期 项目备案证有效期2年 对资料齐全、符合登记备案条件的项目,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对资料不齐全受理时限 或不符合有关要求的项目,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明确答复。对不同意登记备案的项目,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否决意见。
三、市城乡规划局
? 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办理立项手续前,须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A、新办《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调整《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1. 《建设项目选址申请表》1份;(调整《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须注明变更内容,如不够写可另附说明) 2. 申请单位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企业法人经营执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调整《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可不提供) 3. 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提交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或市府批复文提交材料 件复印件1份(查验原件);其他项目,提交项目背景介绍材料或可行性报告1份(详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 64号)); 4. 地界图2份;(在1:500或1:1000现状地形图上划出用地界线并标注坐标,须加盖地属单位及四邻单位公章,附电子文件;如调整《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不涉及用地界线的调整,可不提供) 5. 总平面图2份;(1:500或1:1000的蓝图,附电子文件) 5
6. 建设项目的规划方案1册;(含总平面图、专项规划图、单体建筑选型、设计说明、总平面效果图、沿街立面图、街景透视图、夜景效果图、总体鸟瞰图等,配电子文件;项目所在地为莞城、东城、南城、万江、寮步、松山湖、虎门港、生态园的需提供) 7. 全面反映该项目最新用地现状的照片;(须在上报前一周内拍摄,附电子文件) 8. 特定项目应视情况提供相关部门(建设、消防、水利、交通、文物、经贸等)意见或规划选址评估报告、环境评估、交通评估等; 9. 在现状地形图上绘制的A4图幅的选址红线图1份; (镇街规划管理所提供并盖章,附电子文件) 10. 该用地所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图则(标识项目红线范围,附电子文件)1份和该图则的成果复印件1份;(镇街规划管理所提供并盖章) 11. 原《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其附图的原件(调整《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须提供)。 12. 社会投资及镇街财政投资的大型公共设施项目,均须提供经镇街党政领导班子会议讨论通过的会议纪要。 13. 其它。 B、《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变更用地单位 1. 《建设项目选址申请表》1份; 2. 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提交变更后的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或政府对项目的批复文件的复印件2份(查验原件);属建设单位名称变更的(建设单位主体不变),提交工商部门出具的名称变更登记证明文件原件1份; 3. 申请单位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2份;(《企业法人经营执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4. 原《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其附图的原件。 审查内容 批准条件 2.符合上层次城市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符合建设项目对用地、市政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定点、基本规划设计条件。 1.送审资料符合有关规定;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