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消防、安全生产、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复要求,设计单位是否严格执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 (二)各有关专业工程技术规范和标准的执行情况,重点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的执行情况; (三)是否满足国家规定的有关初步设计阶段的深度要求; (四)有关专业重大技术方案是否进行了技术经济分析比较,是否安全、可靠; (五)初步设计文件是否满足编制施工招标文件、主要设备材料订货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 (六)工程概算编制是否按照国家和广东省现行有关规定进行编制,深度是否满足要求; (七)初步设计内容是否合理。主要包括: 1、各有关专业设计是否符合经济美观、安全实用、保护环境的要求; 2、工艺方案是否成熟、可靠,选用设备是否先进、合理,设计方案是否优化; 3、是否有利于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土地、能源、水资源和材料; 4、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是否适用、可靠。 一、《东莞市建筑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申请表》;(注:该表可在东莞建设网下载,必须加盖建设单位公章、法人签名,否则不予受理。) 二、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注:属于需进行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项目提供,收复印件核对原件。) 三、拟建建设场地的工程地质勘察报告;(注:可提交原件、复印件各一套,审查合格后复印件住建局留存,原件返还建设单位;根据东建技〔2009〕86号提交材料 文的要求,2009年9月1日起,《工程勘察报告》需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并加盖审查合格章。) 四、两套初步设计文件图纸、结构原始计算数据电子文件;(注:可提交原件、复印件各一套,审查合格后复印件住建局留存,原件返还建设单位;应包括各设计专篇的说明书、图纸、设计概算,要求详见建质[2008]216号“关于印发《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年版)的通知”;初步设计文件必须加盖出图专用章及相应的注册师章,图纸尺寸可根据实际需要打印,但须装 22
订成A3文本、电子文件一份。) 五、项目立项批准文件;(注:即发展改革、外经贸等部门出具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项目确认书或相关项目立项资料,收复印件核对原件;) 六、规划、国土、环保、消防、人防、安全生产、卫生防疫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注:以下资料收复印件核对原件):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用地红线、建筑红线、道路红线的规划建筑“三线图”; 2、经市规划局审定的总平面和单体方案图纸; 注:(1)原则上只接受同一项目整体申报初步设计审查,如以组团或同期分别申报的,规划总平面及单体方案中必须有经市规划局批准的该组团或同期技术经济指标,其中应包含用地面积、建筑面积、计容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指标;其他各项申报资料也应与所申报初步设计审查项目相符(须一致或包含所报项目),否则不予行政许可。 (2)2009年8月18日前已经审查同意的规划总图,加盖规划局公章或规划局相关科室业务章均有效,2009年8月18日起经审查同意的规划总图,必须加盖市规划局公章,单体方案应加盖市规划局相关科室的“同意报建”业务章,否则不予行政许可。 3、国有土地使用证; 4、若地块涉及转性,需提交经有关主管部门对土地改性的批复; 5、房地产开发项目还需提交土地拍卖书(注:非拍卖项目无需提交); 6、环评审批(注:非污水处理、垃圾处理、排水等可能对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的项目无需提供); 7、已办理消防、安全生产、卫生防疫等其它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的,应提供相关批准文件(注:未办理的可在办理施工许可时提交)。 七、加盖住建局公章的该项工程勘察、设计《承接业务记录表》复印件。 1、市住建局一楼办事大厅1-3号窗口收验材料。 审批程序 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申请,即时作出《建设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发送申请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澄清、补充的有关情况或 23
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对属于本局职权范围,材料(或补正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申请,当场制作《建设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发送申请人。 2、自收到齐全的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市住建局组织专家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技术审查,对设计符合要求的,出具技术审查报告,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出书面修改意见,并责令改正: (1)设计依据不正确或不充分的; (2)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有重要缺项的; (3)不符合现行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以及采用落后、淘汰技术、设备或材料等不符合现行技术产业政策和管理规定的; (4)设计存在严重不合理问题的; 修改完成后应重新进行技术审查。 3、自通过技术审查并收到技术审查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市住建局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市住建局发出行政许可批复;对违反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项目(如立项、国土、规划、环评手续不齐全),市住建局将作出不予建设行政许可的批复,并说明理由。 4、发现申请人提交虚假资料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市住建局将发出《不予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依法作出处理,并作为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和向社会公示。 注:申请人对许可事项的办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依法向市人民政府(或省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审批时限 联系电话 受理投诉机构:市住建局办公室 电话:22207318 附件
相关表格 专家审查10个工作日,行政审批20个工作日。 受理咨询机构:市住建局技术科 电话:22630278 ? 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后退回); 提交材料 2、盖有设计单位出图专用章、注册建筑师章和注册结构工程师章的全套施工图一份; 24
3、勘察报告复印件; 4、施工合同复印件; 5、工程中标通知书或议标批复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后退回); 6、施工图审查证明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后退回); 7、监督收费证明原件。 办事地点
现由建设局窗口办统一办理质量监督登记,电话:2671601; ? 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监督
二级安全监督的条件:(达不到二级安全监督条件的工程就实施一级监督)
? 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0平方米); ? 10 层以上(含10 层); ? 跨度18米以上(含18米); ? 有地下室的工程; ? 市建设局认为有必要实施两级安全监督的工程 25
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监督手续所需资料及工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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