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东莞市房地产报建开发流程指导(3)

2018-11-17 19:09

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及环境的要求。 发出批件 办事程序 办理时限 备注

发出《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其附图各1份。 申报-受理-上报-核发 15个工作日(不含市政府讨论时间)。 凡需提供复印件,须用A4纸复印并持原件来校对后,方能提交 ? 办理《建设用地规划批准书》

《建设用地规划批准书》是在城市规划区内,经市城建规划局审核,确认或变更建设用地使用功能和开发条件,准予进入东莞市土地交易中心进行土地使用权交易的规划凭证。

A、新办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或《建设用地规划批准书》 1. 《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批准书)申请表》1份; 2. 用地界线图1份;(在1:500或1:1000现状地形图上划出用地界线并标注坐标,须加盖地属单位及四邻单位公章;附电子文件;项目所在地为莞城、东城、南城、万江、寮步、松山湖、虎门港、生态园的需提供) 3. 全面反映该项目最新用地现状的照片;(须在上报前一周内拍摄,附电子文件) 4. 地块的规划方案1份;(地块容积率2.5以上住宅项目,3.0以上其它项目须提供,附电子文件) 提交材料 5. 在现状地形图绘制的A4图幅红线图1份;(镇街规划管理所提供并盖章,附电子文件) 6. 该用地所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图则(标识项目红线范围,附电子文件)1份和该图则的成果复印件1份;(镇街规划管理所提供并盖章) 7. 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用地,申请规划条件时须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复印件1份。(查验原件) B、变更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或《建设用地规划批准书》 1. 《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批准书)申请表》1份; 2. 用地界线图1份;(在1:500或1:1000现状地形图上划出用地界线并标注坐标,须加盖地属单位及四邻单位公章;附电子文件;项目所在地 7

为莞城、东城、南城、万江、寮步、松山湖、虎门港、生态园且用地界线调整的须提供) 3. 地块的规划方案1份;(地块容积率2.5以上住宅项目,3.0以上其它项目须提供;附电子文件) 4. 在现状地形图汇制的A4图幅红线图1份;(镇街规划管理所提供并盖章,附电子文件) 5. 该用地所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图则(标识项目红线范围,附电子文件)1份和该图则的成果复印件1份;(镇街规划管理所提供并盖章) 6. 原《建设用地规划批准书》及其附图的原件。 C、《建设用地规划批准书》延期: 1. 《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批准书)申请表》1份; 2. 原《建设用地规划批准书》及其附图的原件。 审查内容 批准条件 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定点、基本规划设计条件。 1. 送审资料符合有关规定。 2. 符合上层次城市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符合建设项目对用地、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及环境的要求。 发出批件 办事程序 办理时限 备注

发出《建设用地规划批准书》及附图各1份。 申报-受理-上报-核发 15个工作日(不含市政府讨论时间)。 凡需提供复印件,须用A4纸复印并持原件来校对后,方能提交。 ? 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在办理土地手续之前,须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A、新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1.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表》1份; 2. 申请单位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2份;(《企业法人经营执照》或《中提交材料 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3. 立项批复文件复印件2份;(查验原件) 4.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成交确认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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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国有土地出让合同(附宗地图)复印件2份;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或集体土地(自用)的,提交用地预审批复文件复印件2份;集体土地(流转)的,提交用地预审批复文件(或土地使用权证)和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合同复印件2份;(查验原件) 5. 《建设用地规划批准书》及其附图的原件(或《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其附图复印件各2份); 6. 地界图2份;(在1:500或1:1000现状地形图上划出用地界线并标注坐标,须加盖地属单位及四邻单位公章;附电子文件;项目所在地为莞城、东城、南城、万江、寮步、松山湖、虎门港、生态园的需提供) 7. 总平面图2份;(设计单位加盖出图章、镇街规划管理所初审后盖章确认,附电子文件) 8. 规划方案1册;(项目所在地为莞城、东城、南城、万江、寮步、松山湖、虎门港、生态园的需提供) 9. 全面反映该项目最新用地现状的照片;(须在上报前一周内拍摄,附电子文件) 10. 属房地产或商业项目需提交“标准地名批准文件”或《使用标准地名许可证》复印件2份;(项目所在地为莞城、东城、南城、万江、寮步、松山湖、虎门港、生态园的不需提供) 11. 在现状地形图上绘制的A2图幅的规划用地红线图4份(项目所在地为莞城、东城、南城、万江、寮步、松山湖、虎门港、生态园的提供1份);(镇街规划管理所提供并盖章,附电子文件) 12. 该用地所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图则(标识项目红线范围,附电子文件)1份和该图则的成果复印件1份;(镇街规划管理所提供并盖章) 13. 特定项目应视情况提供相关部门(建设、消防、水利、交通、文物、经贸等)意见或规划选址评估报告、环境评估报告、交通评估报告等。 14. 所有经营性项目均须提供镇街党政领导班子会议讨论通过的会议纪要。 B、调整建设用地规划条件 1.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表》1份;(注明变更内容, 如不够写可另附 9

说明) 2. 总平面图2份;(设计单位加盖出图章、镇街规划管理所初审后盖章确认,附电子文件) 3.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成交确认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国有土地出让合同(附宗地图)复印件各2份;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或集体土地(自用)的,提交用地预审批复文件复印件2份;集体土地(流转)的,提交用地预审批复文件(或土地使用权证)和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合同复印件各2份;(查验原件) 4. 原批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的原件; 5. 在现状地形图上绘制的A2图幅的规划用地红线图4份(项目所在地为莞城、东城、南城、万江、寮步、松山湖、虎门港、生态园的提供1份);(镇街规划管理所提供并盖章,附电子文件) 6. 该用地所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图则(标识项目红线范围,附电子文件)1份和该图则的成果复印件1份。(镇街规划管理所提供并盖章) C、调整建设用地红线 1.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表》1份;(注明变更内容, 如不够写可另附说明) 2. 地界图2份;(在1:500或1:1000现状地形图上划出用地界线并标注坐标,须加盖地属单位及四邻单位公章;附电子文件;项目所在地为莞城、东城、南城、万江、寮步、松山湖、虎门港、生态园的需提供) 3. 总平面图2份;(设计单位加盖出图章、镇街规划管理所初审后盖章确认,附电子文件) 4.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成交确认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国有土地出让合同(附宗地图)复印件各2份;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或集体土地(自用)的,提交用地预审批复文件复印件2份;集体土地(流转)的,提交用地预审批复文件(或土地使用权证)和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合同复印件各2份;(查验原件) 5. 原批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的原件; 6. 在现状地形图上绘制的A2图幅的规划用地红线图4份(项目所在地为 10

莞城、东城、南城、万江、寮步、松山湖、虎门港、生态园的提供1份);(镇街规划管理所提供并盖章,附电子文件) 。 7. 该用地所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图则(标识项目红线范围,附电子文件)1份和该图则的成果复印件1份。(镇街规划管理所提供并盖章) D、《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变更用地单位 1.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表》1份;(注明变更内容, 如不够写可另附说明) 2. 申请单位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2份;(《企业法人经营执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3. 变更后的立项批准文件复印件2份;(查验原件) 4.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提交变更后土地使用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复印件各1份;集体土地(自用)或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提交变更后的用地预审批复文件复印件1份;集体土地(流转)的,提交变更后的用地预审批复文件和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合同复印件1份。(查验原件) 5. 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提交变更后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其附图复印件各2份; 6. 总平面图2份;(设计单位加盖出图章、镇街规划管理所初审后盖章确认,附电子文件) 7. 原批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的原件; 8. 在现状地形图上绘制的A2图幅的规划用地红线图4份(项目所在地为莞城、东城、南城、万江、寮步、松山湖、虎门港、生态园的提供1份)。(镇街规划管理所提供并盖章,附电子文件) 审查内容 建设用地性质、用地界线、用地规模、规划设计条件、规划技术标准。 1. 送审资料符合有关规定; 批准条件 2. 符合上层次城市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符合建设项目对用地、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及环境的要求,符合城市规划技术规范。 发出批件 办事程序 发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各1份,用地红线图3份。 申报-受理-上报-核发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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