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东莞市房地产报建开发流程指导(8)

2018-11-17 19:09

目编制的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7)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8)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军事设施工程、抢险救灾工程和农民自用的3层及3层以下住宅,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1、《东莞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一份);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或业主私章,提供原件核对); 3、市公安消防局或消防大队或公安分局消防股出具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注: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详见公安部令第106号《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十四条)需提交,收复印件核对原件,审核意见书应未注明“不同意”、“不符合规范要求”或“修提交资料 改后重新申报审核”等意见。 4、市建设局签发的合同(施工、监理)备案凭证复印件; 5、市建设局签发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凭证复印件; 6、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提供原件核对)。 注:施工企业提交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在有效期内,安全生产许可证已超出有效期而企业未能提供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予受理施工许可申请。 7、已办理监督登记的《东莞市建筑工程监督登记表》; 32

8、建设工程保证安全施工措施备案资料(详见安全施工措施备案指南); 9、《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复印件(加盖施工单位公章,提供原件核对)和商品混凝土公司的《东莞市建筑行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复印件(从2008年7月1日起提交)或申请建设工程项目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申请核准资料: (1)《建设工程项目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申请表》; (2)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盖章的场地示意图(加盖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公章)。 10、建设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复印件(一式两份,加盖勘察单位公章); 11、注明工程项目名称的工伤保险《参保登记证明》(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和地税部门出具的工伤保险费缴费凭证(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或施工单位于2007年9月1日前为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证明。 12、加盖审查机构章、建设局施工图审查备案专用章的全套施工图纸一份,建筑施工图一份(人防图纸不需加盖建设局施工图审查备案专用章); 13、属既有建筑加层、改建、扩建项目还需提交既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竣工验收报告的复印件。 14、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建设工程散装水泥专项基金的缴费凭证原件。 15、从2009年1月1日起,还应提交《建筑施工安全管理人员联系表》,具体要求详见《关于完善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视频监控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东建质安〔2008〕68号)。 1、市建设局办事大厅一号窗口收验材料。 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申请,即时作出《建设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发送申请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澄清、补充的有关情况或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对属于本局职权范围,材料(或补正材料)审批程序 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申请,当场制作《建设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发送申请人。 2、自收到之日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由市建设局签发加盖东莞市建设局印章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根据《关于实施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开工安全条件审查制度的通知》(东建质 33

安〔2009〕57号),从2009年10月1日起,建设单位需凭加具审查合格意见的《建筑工程开工安全条件审查表》方可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或者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制作《不予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注:申请人对许可事项的办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依法向市人民政府(或省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审批时限 自收到齐全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受理咨询机构:市建设局质安科 电话:22207283 联系电话 受理投诉机构:市建设局办公室 电话:22207318 附件

相关表格 ? 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

颁发的证件:《广东省东莞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颁发证件证件有效期:有效期限为两年。预售商品房若在有效期内未能销售完毕,房地及有效期 产开发单位须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携《广东省东莞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原件到市建设局办事大厅申办延期手续。 房地产开发项目,凡具备下列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售前应当向市建设局申请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1、已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5号第6条) 2、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5号第6条) 审批条件 3、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5号第6条) 4、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使用时间;(《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5号第6条) 5、形象进度达到:七层以下(含七层)项目,应已完成结构工程并封顶;七层以上项目,应已完成三分之二(且不少于七层)的结构工程。(《关于调整我省商品房预售项目工程形象进度条件的通知》粤建房字[2001]2号); 34

6、领取施工许可证和申办预售许可的时间间隔与合理工期相符。合理工期=30天(地基基础工程)+30天/层(地下室工程)+5天/层(主体工程); 7、已在项目所在地商业银行开设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5号第6条) 8、预售商品房项目及其土地使用权未设定他项权。(《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5号第6条) 说明:项目领取施工许可证和申办预售许可的时间间隔需达到或超过合理工期,否则不予受理。 合理工期计算方式:30天(地基基础工程)+30天/层(地下室工程)+5天/层(主体工程)。 2007年12月31日前已向建设局申办施工许可的工程项目,在办理预售许可的时候,不受合理工期的限制。 1、《东莞市商品房预售申报表》(一式二份,在东莞建设网下载); 2、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原件)或《东莞市商品房建设准建证》复印件; 注:在东莞建设网下载《房地产开发项目预售楼宇建设情况表》和《房地产项目预售商品房备案登记表》一式二份;填写完成后,一份补充到企业的项申请材料 目手册;另一份提交建设局存档;同时提交电子文档或直接上传至dgjcjfgk@163.com邮箱。 3、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 注:收复印件核对原件,如资质证书已过期的,可提交在我局受理期限内的资质证书延期的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4、《国有土地使用证》(提交原件和复印件);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收复印件核对原件); 6、《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7、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及预售款专用帐户印鉴卡; 注:收复印件核对原件,未办好预售款监管的可提交办理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8、经市交易所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35

注:申报住宅预售的提交原件一式三份,经我局确认交楼标准样板房登记表内容后退还两份;非住宅的提供复印件。 9、《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样板原件,或经我局盖章确认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样板复印件(非住宅的不需提供); 注:样板原件提交一式二份,经我局备案后退回一份,公示于销售现场。 10、商品房销售方案一式两份; 注:在东莞建设网下载《东莞市商品房销售方案》并按要求填写,装订成册。 11、房地产项目规划总平面图复印件,申报住宅现售的还需提交加盖相关部门印章的《建设项目(幢)地址明细表》复印件; 注:用彩笔在图上标出本次申请预售商品房的位置,对于在本图内已经办理销售的楼宇用其他颜色区别标出;项目规划总平面图上需盖有市规划局印章和市建设局备案章,否则不予受理。 12、已在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的《面积测绘成果报告书》原件和经市规划局批准的预售商品房单体分层平面图(建施图)及建筑设计统一说明复印件; 注:单体分层平面图(建施图)需有市规划局印章,否则不予受理;《面积测绘成果报告书》房屋分层图必须与市规划局批准的预售商品房单体分层平面图相符。 13、预售商品房的前期物业管理方案,附: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协议或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注:委托协议和服务合同收复印件核对原件,要求与物业公司签署,加盖双方公章,否则不予受理。 1、市建设局办事大厅1-3号窗口收验材料。 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申请,即时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发送申请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澄清、补充的有关情况或文件,或审批程序 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对属于本局职权范围,材料(或补正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申请,当场制作《建设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发送申请人。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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