③ 对应该进行复试的材料,应该按要求进行批量检验,叫做现场试验。 ④ 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部位施工单位应该进行检验,新验标不仅提出了强度的问题,还要求对刚度进行检验,如对砼弹性模量进行检测等。对强度和刚度的检测,验标要求监理单位进行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检测。
⑵ 3.1.2条的第二款:“各工序应该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施工单位应进行检查,并形成记录。”
这一段一共有三层意思,首先要注意的是工序检查的依据是施工技术标准,施工技术标准在验标的3.1.1条有规定,属于施工现场质量管理的内容,而且必须在施工前完成并填写表3.1.1,由总监理工程师检查并填写检查结论。其次是工序检查的主体是施工单位,“每道工序完成后,施工单位应进行检查”。(3.1.2.2)第三检查的结果必须形成记录,这些结果,作为施工记录的内容,有的正好是检验批验收需要的检验数据,要填入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中。
⑶ 3.1.2条的第三款,“工序之间应进行交接检,上道工序应满足下道工序的施工条件和技术要求。相关专业工序之间的交接检验应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未经检查或经检查不合格的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一般情况下,一个工序完成后就形成一个检验批,可以对这个检验批进行验收,而不需要另外进行交接检验。如果有不能形成检验批的工序,在工序完成后应由工序完成单位与承接方进行交接检验。特别是不同专业工序之间的交接检验,应经过监理工程师检验认可,主要是为了促进前道工序的质量控制;促进后道工序对前道工序质量的保护;同时也是为了分清质量职责,避免发生纠纷。没有检查,或检查了不合格的项目,不能进行下道工序。
三、验收方法。验收方法包括验收的依据、要求、方法、内容和检验批合格的条件等五个方面:这一部分内容见验标3.1.3,3.3.1和3.3.2条。
1、验收依据包括验标、设计和变更设计文件。这是3.1.3中的第1、第2两款的内容。
验标是工程质量验收的唯一标准,没有别的标准可以代替,即使有施工规范,也不能代替验收标准。其次,验标只规定了验收标准,没有规定完成任务的施工方法。这些方法或工艺,要靠施工单位自行制定,尽管质量指标只有一个,但是实现这个指标的方法是多种多样的,施工单位可以自由选择。这一点和3.1.1是相对应的。
2、验收的要求----主要内容在3.1.3条中的第3、7、9、10共四条。
⑴ 3.1.3条的第三款“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各种检查记录表签证人员应报建设单位确认、备案。”
参加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是指参加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人员,包括:
施工单位项目部的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质量负责人、专职质量检查员,分项工程技术负责人(作业队技术负责人)、分项工程负责人(作业队长)。
监理单位的总监、副总监、监理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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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设计单位的项目负责人。
这些人应具备相应的资格,项目负责人应该有项目经理证;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质量负责人应该的相应的技术职称(一般不能低于中级),特别要强调的是,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必须具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的资格,必须具备三个条件:首先必须是专职的,其次对参加铁路在中型建设的人员,应该具有中级以上的技术职称,第三有质检证。这是保证工程质量验收质量的有效措施。因为专职质量检查员是代表企业的质量部门进行质量验收的,验收标准的落实必须由掌握验收标准的人来执行,没有一定的工程技术理论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人来掌握验收标准,验收标准再好也是没有用的。这也是我们强调质检人员素质和技术职称的主要原因(2006年3月1日实行的第25号部令《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应按照ISO-9000质量标准要求,在现场管理机构设臵专门质量管理部门,配足专职工程质量管理人员,......。质量管理部门的人员一般应具有工程系列中级技术职称,至少有一人具有工程系列高级技术职称)。 即要有一定的资格,又要报建设单位备案,实际上也是指导思想提出来的“明确职责”的需要。出了问题,能直接追查到人,这也是工程全寿命期负责制的需要(也就是俗话说的质量终身制)。
⑵ 验收要求的第二个内容是,检验批的质量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进行验收,这是3.1.3条中的第7款。
⑶ 验收要求的第三项内容是,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资质。这是3.1.3条中的第九款。这是为了保证见证取样检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抽样检测的数据可靠和结果的可比性,为了保证检测的规范性,确保检测的准确而提出来的要求。
检测单位应有相应的资质包括,单位应该有检测项目的资质,负责操作人员应有相应的技术职称和上岗证书,单位内部还应有必要的管理制度、检测程序和审核制度,有相应的检测方法标准,设备、仪器应通过计量认可,并且在有效期内,保持良好的精度状态。
⑷ 验收的最后一项要求是,单位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共同确认,这是3.1.3条的第10款。在铁路建设工程中,对观感质量抽出来单独检查,还是少有的。通过观感质量验收,可以对工程的整体效果有一个核实,从宏观上对工程整体进行一次全面验收检查。也就是说直观地从宏观上对工程的安全可靠性能和使用功能进行验收。
3、验收的方法:
⑴ 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现场检验项目,监理单位应按规定进行平行检验、见证取样检测或见证检测,这是3.1.3条中的第六款。
关于平行检验,在验标术语一章中有规定:“监理机构利用一定的检查或检测手段,在承包单位自检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比例独立进行检查或检测的活动。”
这里有三点要注意,一是利用一定的检查和检测手段,本意应该是这种检查或检测的手段是监理机构自身的,包括花钱委外或利用自身的试验设备并符合国家和行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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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平行检验的数量,验标中大部分指的是平行检验和见证取样检测任选一项,但是验标中有的也是明确规定必须平行检验的项目,监理单位应该按平行检验来完成。
三是在施工单位自检的基础上,独立进行检查,也就是说,和施工单位的检测不一定是同步,检测的单位不应该是同一试验室,只有两条线才能称为“平行”。可以认为凡是和施工单位使用同一试验室,所出的平行检验试验报告,只能认为是见证取样检测报告。
关于见证取样检测,建设部2000年211号文《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的通知》,对检测的范围、数量、程序都作了具体的规定。在建筑工程质量验收中应该认真执行,但是在铁道部没有下达新的文件之前,对211号文,在铁路工程质量验收中,应该可以比照使用。下面我把文件的第六条,试块、试件的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范围,在这里提一下,供大家参考,因为见证取样检测的范围,验标根据211号文件的要求,已经明确了,那些项目必须见证取样检测:
① 用于承重结构的砼试块;
② 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③ 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④ 用于承重墙的砖和砼小型砌块; ⑤用于拌制砼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⑥ 用于承重结构的砼中使用的掺加剂; ⑦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
⑧ 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他试块、试件和材料。 见证取样检测以下几点应该引起注意:
① 见证取样数量,验标中规定是施工单位检测数量的20%。
② 见证人员应该是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具备建筑施工试验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文件的第七条还规定,人员名单应该由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书面通知施工单位、检测单位和质量监督机构。没有履行手续的,就不能作见证人。
③ 见证人应该在试件或包装上做好标识、封志、标明工程名称、取样日期、样品名称、数量及见证人签名。
④ 见证及取样人员应对见证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就是说,只要你在见证人一栏签字了,如果工程真出了问题,那么见证人就必须负一部分责任,这就是对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的含义。见证人员应作见证记录,并存档。
⑤ 检测单位应按委托单,检查试样上的标识和封套,确认无误后,再进行检测。检测应符合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检测报告应科学、真实、准确。检测报告除按正常报告签章外,还应该加盖见证取样检测专用章。
⑥ 定期检查其结果,并与施工单位质量控制试块的评定结果比较,而且要留下记录,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平行检验和见证取样检测的主要区别是一个是独立完成,一个共同完成的。 ⑵ 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这是3.1.3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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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款。检测的内容,一般是在表3.4.5-3中说明了,只要认真地按验标要求执行就可以了。
4、验收的内容,包括实物检查和资料检查两部分,具体见3.3.1条的内容。 ⑴ 实物检查:
① “对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等的检验,应按进场的批次和产品抽样检验方案执行”。这是把好施工质量的第一关,各专业验标中都制定了明确的检验项目和抽样方案。在这里应该说明的是,检查批次的问题,验标中规定的批次数量时最大值,如袋装水泥200t为一个批次,平时我面复验时应该是进多少(不超过200t),代表数量就填多少,不要进了20t也填200t,不要进了100t也填200t。
② 实物检查的第二项是,“对砼强度等,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本标准规定的抽样检验方案执行”。
这是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检验。抽样的方法,目前普遍不规范。一上来,铲上一桶,往试模里一装,就算完事了,这是错误地。正确的方法是从一盘或一车的1/4处、1/2处和3/4处分别取样,人工拌合均匀,而且第一次取样到最后一次取样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15分钟。有些人甚至造假,在做试件过程中搞一些小动作,这是不对的,是违法行为。试验人员应该遵循自己的职业道德,按要求采集试件,有问题该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作为试验员没有必要一个人去承担这个风险。
③ 对“采用计数检验的项目,应按抽查总点数的合格率进行检查”。所以应该是实地量测。也就是我们经常说的定量的项目,按抽查合格总点数的合格率进行判定。
(2) 资料检查
① 工程质量控制资料的作用。根据3.3.2条的规定,质量控制资料是工程质量的一部分,是工程合格质量必备条件。它的作用归纳起来有下面几点:它是工程的合格证和技术说明书;
是证明施工单位有效性管理的重要依据;
是质量监督部门检查施工单位质量行为的依据; 也是日后处理质量事故的重要证据。
按道理应该还有一个作用那就是作为验工计价的依据,没有工程合格证,建设单位就应该不计价,不拨付工程款。
② 资料检查的内容
一是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等的质量证明文件,包括质量合格证、规格、型号、性能检测报告以及检验报告等,这些是施工前的检查记录。
二是施工过程中的重要工序的自检和交接检记录。按施工技术标准要求检查的记录。
三是平行检验报告或见证取样检测报告。 四是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第五项内容是施工记录,在条文中没有,但是在表3.4.5-2中有要求,这也是不可少的,施工记录包括施工日志、施工过程中应该记录的内容,如钻孔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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钻孔记录、砼灌注记录等。
5、检验批合格质量的规定。
⑴ 3.3.2条指明了检验批合格的三个条件:一是主控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全部合格。二是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全部合格;当采用计数检验时,有允许偏差的抽查点,除有专门要求外,合格点率应达到80%及以上,且不合格点的最大偏差不得大于规定允许偏差值的1.5倍;三是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查记录。
检验批的质量是工程质量的基础,它的质量直接影响着整个工程质量的优劣。 在这里,应该注意的是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都是“全部合格”,不允许有偏差。只有记数检验项目,才允许20%的点不合格,而且不合格的值,不是无限制的,必须控制在1.5倍以内。
检验批合格的第三个条件,是应该引起充分重视的,就是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查记录。
首先说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施工操作依据是根据设计图纸的规定,为实现施工技术标准要求的精度而制定的实施细则。
除了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外还应该有质量检查记录。质量检查记录应该包括施工单位的自检记录、交接检查记录、检验批质量报验表、质量验收记录表、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表、施工日记以及施工记录。如砼灌注记录、钻孔桩的钻孔记录。只有具备了这些记录,才能体现出施工过程的质量情况。否则,没有记录,在本工序完工后,有些项目就没有办法检查验收,确定它的质量。比较典型的例子是钻孔桩的钻孔记录,在钻孔过程中,如果不及时做好记录,砼灌注以后,就不可能知道地层情况了,总不能再钻一次吧。
另外还要强调的一点是,检验批合格的第三个条件,说明新验标把质量检查记录,也就是我们平常所说的“内业资料”,提高到工程质量的一部分的高度了。实际上这些原始记录,是今后处理质量事故的重要依据和证据,无论是对施工单位还是监理单位都是很重要的。
⑵ 检验批在验收过程应该注意的两个问题。
① 在工作中经常会碰到,施工单位以工期紧为借口,不填验收记录表或质量控制资料不齐全,就要求监理人员验收。上面提到,有关质量控制资料是工程质量的一部分,比如说,材料试验报告资料没有,在记录表上也没有反映,监理工程师把实体质量检查完成以后,是认为合格,还是不合格。没有资料,应该说不符合3.3.2条第三款的规定,不具有“完整的……质量检查记录”,是不是也可以说,这个检验批没有检查,或者说虽然检查了,但是不合格。
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首先是向施工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说明提供质量控制资料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使大家在思想上予以重视;其次是监理工程师应该坚持原则,资料不全,就不检查,或者检查以后,也不允许进行下道工序;其三是对个别情况,监理工程师也可以灵活掌握,限期补齐。最晚不能在下道工序开始检查的时候,上道工序的检验批记录表还没有签字,因为长时间不签字 ,就有可能出问题,如填写错误,甚至张冠李戴,把这根桩的记录填到那根桩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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