② 验收记录表填写不规范,签字不符合要求或签字不齐全。验收记录表在按规定填写完成后,由施工单位先签字,监理工程师根据对实体的检查结果,在监理单位验收记录和验收结论栏内签署意见并签名。
解决这个问题的方法:首先监理人员在工程开工前,把表格填写的要求,向施工单位有关人员进行一点培训,向他们讲清楚填写的规定和要求;其次是施工单位的专职质量检查员和监理人员密切配合,共同把好质量关。
要说明一点《应用指南》是我们更好地使用验标,规范和统一检验批验收记录表填写和具体格式要求的最有效的途径。新验标条文说明第3.4.1-3.4.7介绍:由于分项工程所含项目差别很大,实际操作过程中,往往发生漏检项目、项目名称不统一、质量描述不规范、检验数量不足等具体问题,所以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采用统一格式是非常必要的。(因而要求)各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的具体格式和填写要求参照《铁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应用指南》。在执行中应注意一些细节,如《应用指南》第三章、第二节 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P24)说道:为规范表格填写,保证验收资料的完整统一,应采用电子表格形式填写,除各方责任人签名外,其余均为打印输出,方便现场的实际验收工作。这句话有两层意思,一是要统一应采用电子表格填写,这就要求我们要有统一的电子表格模式;二是填表操作人是施工单位人员,不能代表监理单位填写监理验收记录和结论。如果代填就不符合验标指导思想的要求,《新验标》TB10417条文说明3.4.1-3.4.2条就说明了这一点(P111)。
另外,验收记录表头部分的填写最好是建设单位参照《应用指南》(P21)的要求规定一种模式。
③监理人员不及时签发报验表,验收时发现不合格时,也不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责令整改。
产生这种现象,不是监理人员没有经过培训,就是监理人员“工作拖拉”、“心太软”、“不负责任”或者是其他什么原因。要是因为不合格不签,就应该有监理工程师限期整改的通知。否则就是监理人员自身的原因和责任。
解决这一现象的方法,很简单,一是监理人员要经过培训才能上岗;二是监理人员本身素质要高,按章办事,既不能姑息迁就也不能参杂个人恩怨,要带头遵守验标,认真负责,科学管理。
四、验收程序
在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程序和组织方面,新验标与原验标相比,发生了重大变化。重点突出了对关键工序、质量控制整体质量与功能的验收,明确了各方主体在验收过程中的具体职责。特别是各方有关人员对质量情况的检查、审核和签认,对落实质量责任制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验收程序,包括两部分,一是先进行检验批的验收,其后是进行分项工程验收,再是分部工程验收,最后是单位工程验收。所以检验批的质量是最小单元的工程质量,是单位工程质量的基础。另一个程序,是从验收主体,即单位或人员上来说,是施工单位先自检,自检合格后,报监理工程师,由监理工程师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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㈠ 按工程的先后次序的验收程序 1、检验批是最小单元的工程质量
原验标中最小的评定单元是分项工程,而且完成一个分项工程的时间往往很长,人为造成资料和工程不同步。新验标中分项工程内又分出一个检验批,检验批下又出了一个验收部位(应用指南P16第二章、第四节、四、检验批:各项验标都给出了检验批的最大量,对施工质量验收作以指导),也就是说验标给出的是检验批的最大量,根据现场实际验收时可以小于该数量而不能大于该数量。如路提填筑分项工程的检验批是填筑层(或检测层)单线300m及双线200m,验收时只能小于该值。另外,把一个分项工程分为几个检验批来验收,很容易做到层次分明。这样既保证了资料与工程同步,又便于总结经验,为下步改进施工工艺创造了条件。
2、检验批的质量是工程质量的基础
验标的3.3.3条至3.3.5条完全可以说明这一点:3.3.3条的意思是分项工程所包含的检验批合格,这个分项工程就合格;3.3.4条的意思是分部工程所包含的分项工程合格,而且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符合有关规定,这个分部工程就合格;3.3.5条的意思是单位工程所包含的分部工程合格,这个单位工程就合格。
3、单位工程的验收
单位工程验收合格的内容,强制性条文3.3.5条提出五点规定,这里主要强调一下第三、第四两点的内容。
⑴“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这个指标是新增加的内容。目的是确保工程的安全和使用功能。前面曾经说过,在分部工程中提出了一些检测项目,在表3.4.5-3已经显示了。在分部工程检查和验收时,应该进行检测来保证和验证工程的综合质量和最终质量。检测最终应该由施工单位负责,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参加。检测结果应形成记录,并经参加各方签字。
⑵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主要功能抽查也是新增加的项目,这项抽查检测多数情况下,还是复查性的和验证性的。主要功能抽测项目的检测,有的是在分部工程完成前进行,如地基承载力的试验;有的是应该在相关分部工程完成后才能检测,如沉降观测,就是在路堤本体、基床完成以后进行观测;有的甚至是要等单位工程完成后才能观测。如隧道衬砌厚度无损检测。但是,在单位工程完工时,这些检测必须进行完毕,否则就不能进行单位工程验收。抽测结果,必须满足验标和现行国家标准的要求。
另外要强调的是25号部令第十四条要求:铁路建设单位加强施工过程质量检查,及时处理存在的质量问题,及时组织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并应加强基础技术资料管理,保证竣工文件符合要求。这说明了建设单位要加强过程管理,保证竣工验收顺利进行。
㈡ 从验收主体上看验收程序 1、“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合格的基础上进行”。这是3.1.3条的第四点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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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阶段的验收工作都是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的,这也是将《条例》第30条和25号部令第36条法律条文精神具体化和程序化。特别强调施工单位的自检是个阶段质量验收的基础。要充分认识到工程施工质量是通过施工操作控制出来的,不是最后检验出来的。应该注意的是,施工单位是由专职质量检查员对检验批的质量进行检查评定。专职质量检查员是代表企业的质量部门进行质量验收的,检验批的质量不能由施工班组来自我评定,应以专职质量检查员检查评定为准,并且由分项工程技术负责人、分项工程负责人审核签认。也就是说施工单位对检验批的自检,专职质量检查员履行质量检查职责,分项工程技术负责人、分项工程负责人履行管理职责。
2、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监理单位组织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有的重要分部工程验收时,勘察设计单位应派人参加。这是3.1.3条的第五点的内容。隐蔽前应该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再通知监理单位验收。这里也说明,隐蔽工程检查证是必须填的。《条例》第三十条和25号部令第三十六条也有规定。另外,GB/T50328-2001《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附录A:建筑工程文件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的施工文件栏目下,“隐蔽工程检查记录”和“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一样,都是长期保管的。有关隐蔽工程的“铁程检”表格必须按规定填写,有的铁程检表格的内容与新验标的内容不配套,各单位可以根据情况,适当调整、补充,如路基的五大要素,原来的表格中只有两项,远远不能满足要求。
3、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报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报监理工程师,由监理工程师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的专职质量检查员等进行验收。
4、验收工作的组织新验标与原验标相比,发生了重大变化。重点明确了各方主体在验收过程中的具体职责。特别是各方有关人员对质量情况的检查、审核和签认,对落实质量责任制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⑴检验批的验收由现场监理工程师负责组织。“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监理工程师应该是具有国家或部颁资格证书并注册的人员,没有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的人员签字是没有法律效应的。
由于检验批的验收是由监理工程师组织专职质量检查员等进行现场验收,所以,在施工单位“检查评定结果”和“监理单位验收结论”栏目下所签日期应该是同一天,也就是说这项工作应是(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专职质量检查员和分项工程技术负责人在施工现场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验收TB10417条文说明3.4.1-3.4.2条)三个人在同一时刻完成的,日期不应该有先后,大家可以查看“应用指南”第27页的样表的签字,都是7月18日。换句话说,资料必须与工程同步,工程做到那里,资料就填报到那里,监理工程师就签字到那里。必须做到资料与工程同步。
⑵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组织,
参加单位工程各项验收签字人员如下表。其中 带“*”号的为验收组织者;勘察设计单位参加验收的是指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分部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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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工程验收参加人员表 项 目 检验批、分项 分部工程 单位工程 质量控制资料 观感质量 监理单位 监理工程师* 施工单位 专职质检员、分项工程负责人、技术负责人 设计单位 ----- 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 ----- ----- 建设单位 ----- ----- 项目负责人* ----- 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技术、质监理工程师* 量负责人 总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 单位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 总监理工程师 5、第3.4.1条的最后还有一句话,就是:“监理单位应对全部主控项目进行检查,对一般项目的检查内容和数量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关于这一条,条文说明中有说明,“对一般项目根据施工单位质量控制情况确定检查项目”,根据这句话是不是可以说,质量控制好的单位,可以检查的适当少一点,质量控制不好的单位,就应该检查的多一点,包括检查的内容和项目,都应该多一点。
五、质量标准
从第四章之后就是各专业的质量标准。这一部分内容有时间按专业再细说。这是验标的基础。
第四章路基工程
《路基设计规范》(TB10001—99)[新设规购回再补充]总则部分的1.0.3条给路基下了一个定义:铁路路基是铁路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承受轨道和列车荷载的基础。把路基工程作为土工结构物,必须具有足够的强度、稳定性和耐久性,使之能抵抗各种自然因素作用的影响。2005年4月25日颁布的新的《铁路路基设计规范》(TB10001-2005)要求“路基工程应按土工结构物进行设计,其地基处理、路堤填筑、边坡支挡防护以及排水设施等必须具有足够的强度、稳定性和耐久性”。这是在讲路基验标以前,必须建立的一个概念:路基工程是土工结构物。只有建立了这个概念,才能理解后面的做法,如所有材料在使用前都必须做试验,每上个步骤都必须检测,不检测,就不能进行下一道工序等等。而且新的设计规范还强调地基处理、边坡支挡防护及排水设施和路堤填筑一样必须具有足够的强度、稳定性和耐久性。新验标增加了勘察设计单位应参加含有地基处理、路堑开挖、沉降观测等分项工程验收内容(TB10414、P16第3.4.3条和P19表3.4.3说明这个要求)。“沉降观测”是新增加的内容,铺轨前应由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共同对路基工后沉降进行评定。 一、地基处理
㈠原地面平整、碾压
1、施工前对原地面平整处理的范围进行复核,不能小,整个地基处理基本都有这句话,必须保证处理范围符合设计要求,下面有关这个问题就不再重复说了。
2、设计不作处理的地基是松散土层在0.3m以内,在原地面碾压密实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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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二是松土层大于0.3m,或表层为软弱土层,就应该按设计要求进行处理。
3、当路堤高度小于2.5米时, 地基已经是基床的一部分,地基压实质量应该是符合路基基床的标准,按附录B的规定执行,并且按双指标控制。
㈡ 换填
1、用机械开挖时应该留出一定的厚度,人工处理,确保平整。
2、换填所用的填料种类、质量、使用范围,应符合设计要求。在检验批的表格中应该填写清楚,特别是对质量应该有试验报告编号。
3、冻土地基,如果没有,应该打斜杠。
4、换填的深度是指标高是不是达到,达不到标高,说明换填不彻底。范围包括横向的宽度和纵向里程,这里也是两问。
5、第4.2.6条压实标准,是强制性条文,说明了低于基床厚度的路堤的压实标准,但是大家注意,高于2.5m的路堤换填地基的标准怎么执行在这里没有说,怎么办?建议执行附录C的标准。
6、换填顶面的五大要素值:高程、中线、中线至边缘的距离、宽度、横坡、平整度。有的需要换填多层的,在换填过程中,这五个要素可以估计,但是到顶面,出地面之后,必须有测量记录。
㈢ 抛石挤淤
1、主控项目是两条强制性条文,一是抛填片石的规格、质量,另一个是压实质量。这里容易出问题的是丢掉片石的规格。
2、抛填片石处理的地基,一般为软弱土层,所以,严格控制范围就更加重要,否则会造成路基的某一部分臵放在软弱土层上,这样后果不勘设想。所以专门把抛石挤淤的范围,从一般规定中提到一般项目里来,作为一个控制指标。
㈣ 土工合成材料加筋垫层
1、这是一条一般规定,土工合成材料铺设后,严禁直接碾压,严禁运输、碾压机械直接在合成行走。应及时填土(砂)覆盖,待上覆土后采用轻型碾压机械压实,只有当上覆土填层厚度大于0.6m后,方能用重型压实机械压实。
2、土工合成材料的品种、规格、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进场时应进行现场验收,并对其技术性能进行检验。
这一条要求监理单位按施工单位检验数量的10%平行检验,且每分部工程不得少于1组。 3、土工合成材料的铺设层数、方向和连接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这里有三问。 ㈤ 砂(碎石)填层
甲、关于有工艺性试验的问题:
1、首先应该有工艺性试验的方案,方案中应该包括: ⑴试验地段的选择必须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⑵试验的材料、设备的基本情况,如材料(土质)试验报告(包括颗粒级配、相对密度、液、塑限和最佳含水量等)、材料虚铺厚度、碾压机械的吨位数、计划碾压的遍数等;
⑶现场应急措施如洒水措施、虚铺厚度的控制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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