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建工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理规划
在的驱动力,政府、保险公司、中介组织、业主、设计以及监理等单位之间的合作伙伴关系构成了建筑安全生产的内在保障,它们共同推动承包商积极主动关心安全生产。
2.3.6 政府、承包商、业主和工会组织四方协调机制,见图7。
反馈 政府 工会组织 监督 监督 业主 承包商 监督 对话
图7 政府、承包商、业主和工公组织四方协调机制
注:在这个四方协调机制中,工会组织代表劳动者出现,消除劳动者与其他各方的地位差距,能有效地做到平等对话,合理维权。
2.4方法是保障。建筑安全管理机构为了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持续、协调、高效,必须针对不同的机构,采用不同的方法进行监督管理。就目前来说,做好建筑安全管理工作,就是要遵循安全生产管理机制,采用建筑安全监督管理(外部监督)和建筑企业自我安全管理(内部管理)两者相结合的方法。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是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监督,是属于政府的安全管理,是以规范企业行为、督促和帮助企业建立安全生产自律机制为宗旨的。建筑企业自我安全管理是作为建筑市场经济活动主体的建筑企业对自身的安全生产活动负责的一种行为,旨在遵守法律法规和执行技术标准。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企业这种被动地遵守法律法规和执行技术标准的做法已经远远不够。在第三方标准体系的论证已经成为一种趋势的形势下,建筑企业应该实施标准化的职业安全健康体系论证,变被动的安全管理为主动的安全管理,这将是建筑安全管理的一种有效的方法,也是未来的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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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手段是利器。建筑安全管理机构还通过各种手段来约束、刺激和促进建筑安全与健康的持续改进。手段包括法律手段、经济手段、科技手段和文化手段四个方面,他们在促进建筑安全与健康的持续改进方面各有优势。在以企业为主体的市场经济条件下,通过不同手段的综合使用,发挥它们的互补优势,这将是安全管理的一把利器。
法律手段:法律之于安全,是权利的稳定器,失控权利的抵制器,国家通过法律的各种制度规范直接确认和保护人们对其健康、生命、财产的稳定性享有,实现人们的安全需求。人的生命、财产保护是安全的核心。 经济手段:经济手段就是各类责任主体通过各类保险和担保为自己编制一个安全网,维护自身利益,同时运用经济杠杆使质量好信誉高的企业得到经济利益,这是市场机制发挥基础作用的一个手段。工伤保险和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是在建筑业中普遍使用的经济手段。
科技手段: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当今世界科学技术在生产力和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日益突出。要实现安全生产形势的根本好转,必须依靠科技进步,大力发展安全科学技术,以改造传统建筑业的生产过程,从设计、施工、技术装备、劳动保护用品等方面保障安全生产,从本质上为促进建筑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提供技术手段支持,从而全建筑业的安全生产转移到依靠科技进步的轨道上来。
文化手段:“文化”常被视为文学上一种抽象的概念,它代表一组人特有的价值观、信念及行为。“安全文化”首要基本概念是国际劳工大会所指的“预防性国家安全与健康文化”。所谓预防性国家安全与健康文化,是使享有安全与健康的工作环境在所有级别受到尊重的文化,政府、雇主和工人可通过一种界定权利、责任和义务的制度积极地参与确保一种安全和健康的工作环境,而且预防原则被赋予了最高的优先权。建立并保持一种预防性安全与健康文化要求利用所有可能的手段,以提高对危害和危险概念的普遍认识、知识和理解以及如何才能对它们加以预防或控制。这种安全文化因此具有若干部分,而预防是关键。安全文化是人类安全活动所创造的安全生产、安全生活的精神、观念、行为与物态的总和。此外,还有一些有关安全文化的其他定义,这些定义基本上都强调了一个企业或整个社会的态度、信念、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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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识和行为。
2.6建筑安全手段综合系统,见图8。
法规手段 经济手段 建筑 安全 文化手段 科技手段
图8建筑安全管理手段综合系统
经验是法宝。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经过多年的探索和实践,国内外在安全管理方面已经取得了长足的进步,特别是在一些工业发达国家和地区,建筑安全状况已经实现了持续改善。我国的建筑安全管理,一方面要根据自己的实践情况,不断地总结改进;另一方面应积极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成功经验,减少探索的摸索的时间,争取在较短的时间内实现我国建筑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
3、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理的任务与主要职责 3.1安全监理的任务 3.1.1安全监理的任务
(1)对建设工程中的人、机、环境及施工全过程进行预测、评价、监控和督察。
(2)通过法律、经济、行政和技术手段,促使其建设行为符合国家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制止建设中的冒险性、盲目性和随意性行为。
(3)有效地把建设工程安全控制在允许的风险度范围之内,以确保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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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4)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申报及预案处理。 3.1.2主要职责
(1)审查施工单位的安全资质并进行确认。 1)审查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2)审查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3)审查特种作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持证上岗情况,以及进入现场的主要施工机电设备安全状况;
4)考核结论意见与有关规定相对照,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能力与业绩进行确认的核准。
(2)工程监理单位要认真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1)施工单位报审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必须具有安全技术措施,对于《条例》第二十六条和建设部《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审查办法》(建质[2004]213号)规定的有关分部分项工程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报审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必须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单位报审的资料必须完整齐全,审批手续齐备,包括按规定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等,同时应附计算书、安全验算结果和必要的参考资料;对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30米及以上高空作业工程、大江大河中深水作业工程、城市房屋拆除爆破和其他土石大爆破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按规定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进行论证、审查,并同时提供专家论证、审查意见。施工单位对其报审的施工组织设计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安全性和可行性负责。
2)工程监理单位在接到施工单位报审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资料后,应当审查其是否符合报审资料要求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修改后重新申报,直到符合要求为止。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审查意见,包括按规定应当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等。
3)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工程监理单位审查同意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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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施工单位擅自施工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
(3)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根据安全事故隐患的严重程度,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暂时停止施工。 1)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2)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当与工程监理单位共同要求施工单位对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整改。
3)工程监理单位要求施工单位对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整改的,应当以“监理工程师通知单”(监理现场用表B2表)的形式发出;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的,应当以“工程暂停令”(监理现场用表B1表)的形式发出。
4)施工单位因存在安全事故隐患而被要求暂时停止施工的,必须等安全事故隐患消除后才能以“工程复工报审表”( 监理现场用表A6表)的形式提出复工申请,待工程监理单位批准同意后方可恢复施工。施工单位擅自复工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
(4)施工单位拒不按监理要求整改或暂时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1)施工单位拒不按监理要求对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整改的,或拒不按监理单位要求暂时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工程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2)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同时将报告抄送建设单位。在紧急情况下也可先采用电话等方式报告。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阻挠工程监理单位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3)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在接到工程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予以纠正,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施工单位进行处理。
(5)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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