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建工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理规划
(2)施工组织设计、重要的专项施工方案一定要有施工单位(法人)的技术负责人审核批准。
(3)深基坑、高大模板等高危险性的施工方案要由施工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4)监理机构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查,符合要求后签认,交由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并要求施工单位的专职安全员进行监督执行。
监理人员要对照相关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施工方案中涉及安全的核心内容进行审查。可以认定一个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符合了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其安全性可以得到保证。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包括工程建设最关键的安全要求和最基本的质量要求。它涉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内容包括房屋建设、城市建设、铁路公路等若干个行业。监理人员要不断学习和领会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具体要求,并严格执行。
如《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2002)第3.3.6条是一条强制性条文,它规定:
边坡支护结构设计时应进行下列计算和验算:
1)支护结构的强度计算:立柱、面板、挡墙及其基础的抗压、抗剪及局部抗压承载力以及锚杆杆体的抗拉承载力等均应满足现行的相应标准要求;
2)锚杆杆体的抗拔承载力和立柱与挡墙基础的地基承载力计算; 3)支护结构整体或局部稳定性验算。
当施工单位所编制的施工方案涉及边坡内容时,项目监理部应审查其施工方案是否符合这一条的规定。
9.2审查方案的范围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建设部根据《条例》发布了《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审查办法》(建质[2004]213号),规定下列范围与规模工程应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9.2.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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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坑支护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并采用支护结构施工的工程;或基坑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地下水位在坑底以上的工程。
9.2.2土方开挖工程
土方开挖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 9.2.3模板工程
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大模板等;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及特殊结构模板工程。
9.2.4起重吊装工程 9.2.5脚手架工程
(1)高度超过24 m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
(2)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包括整体提升与分片式提升; (3)悬挑式脚手架; (4)门型脚手架; (5)挂脚手架; (6)吊篮脚手架; (7)卸料平台。 9.2.6拆除、爆破工程
采用人工、机械拆除或爆破拆除的工程。 9.2.7其他危险较大的工程 (1)建筑幕墙的安装施工; (2)预应力结构张拉施工; (3)隧道工程施工;
(4)桥梁工程施工(含架桥); (5)特种设备施工; (6)网架和索膜结构施工; (7)6m以上的边坡施工;
(8)大江、大河的导流、截流施工; (9)港口工程、航道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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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已经行政许可,尚无技术标准的施工。
上述工程范围是针对技术水平与安全管理水平一般的施工企业而言的。 然而,对于一些技术力量不足或安全管理水平不高的施工企业或项目经理部、或经验不足、或项目的安全环境较差时,除了上述范围以外,可以适当扩大审查的范围。也就是经过监理机构的安全分析,认为有可能引起安全事故的分部分项工程,监理机构也应要求施工企业承包的项目经理部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报其公司技术负责人审查后再报项目监理机构审查签字,而不可以刻板地拘泥于该文件所规定的范围。
9.3审查的程序
9.3.1施工企业项目经理部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9.3.2由施工企业技术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初审。
9.3.3审核合格,由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再进行审查,通过安全审查合格,签字盖章后报监理单位的项目监理机构进行审查。
9.3.4当施工企业的经验不足时,或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或技术难度很大的工程,施工企业应该组织专家进行论证与审查。组织专家进行审查时应邀请项目监理机构列席审查会议。当专家认为通过其方案能够保证其安全时,由专家签字及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签字后报监理机构进行审查。
9.3.5监理机构接到经过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签字认可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后,应组织相关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查,必要时应向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求证相关技术数据。当项目监理机构总监理工程师认为可以保证安全时,签字同意施工,交施工企业专职安全人员监督现场施工。
9.3.6当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无法确认其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时,可向监理单位的技术负责人或安全负责人报告,由监理企业组织企业内的有关专家进行审查。仍然不能确认其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向业主报告,由施工单位或业主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查,当参加审查的专家认可方案能够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能够保证安全施工时,由总监理工程师根据专家的签字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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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的审查意见签字同意施工,交施工企业专职安全人员监督现场施工。如专家中有不同意见时应由施工企业修改施工方案直到通过。
9.4审查方案的形式
监理机构审查技术方案的形式有三种:一是单独审查,包括专业监理工程师、主管安全的监理工程师及总监理工程师在内的所有审查人员对方案的安全性均无异议时采用;二是分散审阅集中讨论,监理机构内部对方案的安全性有不同意见时采用;三是组织监理机构外专家进行审查,主要针对一些易发生事故的工程,如高大模板工程时采用等。
建设部(建质[2004]213号文)规定了施工企业应当组织专家组进行论证审查的工程有:
9.4.1 深基坑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或地下室三层以上(含三层),或深度虽未超过5m(含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极其复杂的工程。
9.4.2 地下暗挖工程
地下暗挖及遇有溶洞、暗河、瓦斯、岩爆、涌泥、断层等地质复杂的隧道工程。
9.4.3 高大模板工程
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高度超过8m,或跨度超过18m,施工总荷载大于10KN/m2,或集中线荷载大于15KN/m2的模板支撑系统。
9.4.4 30m及以上高空作业的工程。 9.4.5 大江、大河中深水作业的工程。
9.4.6 城市房屋拆除爆破和其他土石方爆破工程。
监理机构有权参加施工企业或其他有关方面组织的专家审查会,如施工企业拒绝让监理人员参加,监理机构也可以拒签。
建设部还要求组织专家论证审查时应注意以下三个方面:
(1)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对已编制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审查。
(2) 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组必须提出书面论证审查报告,施工企业应根据论证审查报告进行完善,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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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可实施。
(3) 专家组书面论证审查报告应作为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附件,在实施过程中,施工企业应严格按照安全专项方案组织施工。
值得提出的是,除了上述建设部规定的六类工程外,如果施工企业技术力量不足或经验不足,其技术负责人难以确定其方案的安全性时,或者企业内部针对方案的安全性有较大分歧时,施工单位也应组织专家审查其方案的安全性,监理人员出席会议。
9.5审查方案的内容
施工企业编制与审查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核心内容是确保安全及便于组织施工,尤其是要把安全放在第一位,同时施工企业还是方案的实施者。因此,它要对方案的可靠性、安全性、经济性和工期等负全部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标准是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它是一种通过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审查来审查方案的可靠性与安全性,就如政府审图机构审查施工图一样。
保证满足强制性标准并不能绝对保证方案的安全性,监理人员发现尽管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但方案的安全性仍难以保证时,应要求施工企业修改;当项目监理机构内部有不同意见时应交由监理企业技术负责人组织企业内部专家进行审查,因为安全需要全方位地管理。
10安全监理工作方法 10.1安全监理的工作原则 10.1.1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监理人员应提醒施工企业把“安全”始终放在“第一”的位置,同时在审查施工方法或有关安全措施时,要突出“安全第一”的方针,不要以发生事故的概率小而去冒险。
10.1.2以人为本
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有三层含义:一是首先要尽最大努力保护所有施工操作人员的生命安全与身体不受伤害;二是要在安全生产中要特别发挥人的力量来提高安全度;三是要消除不安全行为。
10.1.3在“质量、进度、成本”中落实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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