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担保物权司法解释专题座谈会
2010年5月27日-28日
主办单位: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协办单位:世界银行集团国际金融公
司
主持人:大家上午好,《物权法》颁布以后,关于担保物权的问题提到了比较高的高度,社会各界都比较关心。今天在最高人民法院和人民银行共同主持下召开今天的座谈会,座谈会是三场,今天上午有各位领导参与的,包括有专门金融机构的,包括一些专业放贷机构,都有业界人士各专家学者们共同讨论。下面首先有请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胡晓炼女士致辞。欢迎。
胡晓炼:尊敬的奚晓明院长,各位来宾大家上午好!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由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人民银行主办,世界银行集团国际金融公司协办的《物权法》担保司法解释专题座谈会,欢迎大家一起来交流担保法律制度改革的经验及国内全力担保的创新实践,积极推动《物权法》担保物业司法解释制定工作。
我国担保信贷占比是达到80%以上,担保物权法律的制度和创新是一项重要的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动产担保是物权法体系中最活跃的领域,与经济发展水平、经济结构调整都有着密切关系。基于理想的动产担保框架四大支柱,给予宽泛担保业务范围,统一的登记公式体系,人民银行提出将应收帐款、存货等纳入担保范围。初步建立幅度抵押,保护善意取得第三人所有权,拓宽当事人资质空间,明确应收帐款担保机构,明确动产抵押登记原则,以及担保物权收费规则等建议,这些建议已经在07年3月16日通过的《物权法》中被吸收为了具体条文。 《物权法》出台对促进信贷市场健康发展、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有了重要的意义。应该说,中小企业融资问题是一个世界性难题,特别是在发展中国家比较突出。其中当然也由于中小企业的金融风险比较大,财务制度的透明度还不够高,银行贷款管理还比较难等诸多方面的原因,但是中小企业融资瓶颈在于缺乏合法的担保。
我国商业银行接受信贷担保当中70%左右是土地和建筑等不动产,而广大中小企业资产70%以上是表现为应收帐款和存货。据估算中小企业大概有16万亿的资产由于受到法律等方面的限制,不能用于担保来介入信贷资金,允许应收帐款对中小企业具有重大意义。
《物权法》还明确了应收帐款质押机构,人民银行质押公式系统,融资租赁登记系统已经分别于07年10月1日和09年7月20日运行,对于保护金融机构作为担保权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物权法》的出台基本上解决了我国动产担保立法相对滞后问题,但是我们也看到《物权法》出台后,国内商业银行依托客户资源和经营关系,积极进行担保创新,围绕着应收帐款存货等出现多种担保形式。在农村地区,针对土地使用权宅基地等一些商业银行也尝试进行了一些创新。同时,应收贷款质押登记系统,融资租赁登记系统当中也存在着登记依据范围效力等方面的问题,这些问题都迫切需要法律予以明确规范。(09: 41)
这两天我们在这里召开专题座谈会,目的想广泛了解担保创新实践和物权法实施当中存在规范问题,以全面反映国内担保创新的实践,更好的适应和服务国内经济金融发展需要。(09: 42)
最后预祝本次座谈会圆满成功。谢谢大家!(09: 42)
主持人:谢谢胡晓炼行长。下面有请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致辞。(09: 42)
奚晓明(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尊敬的胡晓炼行长,各位来宾上午好,今天很高兴来参加《物权法》担保物权司法解释专题座谈会。(09: 43)
2007年的10月1日,《物权法》终于正式实施了,这部法律是我国民事立法过程中及《合同法》之后又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要法律。《物权法》以及其他相关法规当中工作,使我国物权法基本形成完整科学体系。至上世纪下半夜之中在传统民法当中,担保制度尤其是担保物权制度已经成为最活跃的意义。(09: 43)
刚才胡行长自始至终也提到很多现代金融机构在金融实践当中运营一些新型担保,类似于所谓非典型担保。担保部门制度不断的活跃主要原因在于市场交易形式和交易的过程,利益冲突和权利导致了市场风险。在中国改革开放期间,这个时期的利益格局调整和民事权益的博弈将对中国民商法规则,包括担保物权法产生重要影响。(09: 43)
法律某些条文具有高度的原则性和概括性,远远不能涵盖丰富多彩的客观现实。法律特有的稳定性也绝对法律规则的进一步发展需要相关的市场实践和司法解释采取更加积极的态度。在这个情况下,司法解释的制定成为法律主要发展的渠道,也成为社会相关方面非常关注的焦点。下面我想从中国国情元素的角度谈谈我国目前《物权法》担保物权司法起草制定过程当中应当注意的利益考量思路以及思维方法问题,使得我们司法解释更好解决中国担保交易当中所面临的法律问题。(09: 43)
转型时期的利益博弈将推动民商法形成和严谨。首先利益博弈决定担保物权法规定将经历振荡成型的过程。我国目前正处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时期,经济体制转型决定利益发生巨大变化。尤其是2007年发生全球金融危机,中国开始了改革开放30年以来最大经济结构调整,决定了中国的经济和社会转型时期利益冲突异常激烈,中国民商是法律规则包括担保物权法规则必然要经历一个反复振荡最终成型的长期过程,目前担保物权法无疑将深陷这个增长过程。司法审判将贯穿整个转型时期,由于转型时期交易手段不断翻新,交易活动频繁,因此纠纷事故不断出现,新的担保法律问题不断的提高,这一点在中国当中有了充分体现。有一些虽然没有形成纠纷,但是也是在金融部门正在实验一些实践,还有一些属于非典型担保,我们也感到可能是有金融机构想这样做,但是不了解这种做法在法律上究竟是否可以得到认可。(09: 44)
我相信随着新情况的不断出现,新的担保法律学术观点也会随之不断涌现。在这个过程中,中国司法面临着一个在法律适应过程当中如何进行价值选择,如果推动民生法规则,包括担保物权法规则逐步成型的问题,解决这个问题的实质就是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振荡形成中国民商法规则的过程,《物权法》担保物权司法解释将在一定程度上体现这个过程。(09: 44)
转型时期是检验发达国家法理的时期,上个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中国民法学界向西方国家学习和借鉴制度规则,为中国从计划经济走向市场经济提供了丰富和坚实的理论基础。也是中国实践渐渐西方国家民商法科学性的过程,在这个时期中国司法将在审理浩如烟海的案件当中推动符合中国国情本土化的法则,也就是说中国的民商法规则振荡成型。(09: 44)
我们去年全国法院审理的1100万案件,其中一审案件是650多万件,650多万件有500多万件是属于民事案件。民事案件当中有普通民事案件,有商式案件,大概有150万件是商式案件,其中有三分之一甚至更多一些是贷款合同案件。由于现在金融机构要求,金融机构在进行贷款的过程中,基本是不搞无担保贷款。承担过程当中往往争议最大的就是还不还钱的问题,或者是抵押如何有效问题,所以担保法规定五种担保措施。尽管我们的法律在这次物权法里有重大突破,但是实践当中还是有许多问题没有得到解决。需要我们继续研究,这也是我们重视司法解释的原因所在,。已经是我们民商法领域当中非常活跃的一个领域。(09: 44)
中国担保物权形成中与中国元素的问题。这两年也举办了《物权法》担保物权研讨会,我在会上谈到中国文化特点之一是融合,实用。《物权法》担保物权充分彰显了文化趋向和创新特点。从文化角度谈谈《物权法》担保物权司法制定问题。当今中国处于激烈的社会转型时期,我国的民商行无论是民商法事务界还是民商法学界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剧变,在我国改革开放30年间,经各方共同努力而颁行的法律当中,无论是《合同法》还是《物权法》,以及即将实施的《侵权责任法》,均已明显注入了中国元素。这些规则相当程度上宣传的中国立法已经开始摆脱为某一国家或者是地区的民事法律是上等阶段。(09: 45)
司法解释更是深切的反映了社会经济交易实际,可以说以我国社会转型时期相几何,在《物权法》担保物权司法解释当中不仅验证我国民法实践的智慧,将见证担保事务界的法律的智慧。相信今天企业代表的演讲将为物权法担保物权司法解释提供更加鲜活的素材和建议,同时我也相同随着中国伟大复兴,中国民商行在将来会获得应有的国际地位,中国的民商法律制度必将重新成为其他国家和地区借鉴的对象。谢谢大家。(09: 45)
主持人:两位领导从担保物权的意义和中国实践,特别是对金融业的意义讲的担保物权,包括对今天的座谈会也指引了一个非常明确的方向,特别从整个司法解释的考虑,从法理的角度,包括中国元素都做了一个非常全面的阐述。再次对两位的发言表示感谢。下面有请宋晓明先生介绍一下项目背景。(09: 45)
宋晓明(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各位代表大家上午好,很高兴参加这个座
谈会,各位金融机构和企业界的领导、代表共同研讨《物权法》担保物权司法解释的专题座谈会。我们国家正处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时期,这个时期里受到利益格局调整和各项民事权利的保护将对担保物权法律规则的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在中国法规形成的过程中,我们既要遵循依法规范的传统积极借鉴其他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成熟经验,同时要倡导积极探索的精神,充分彰显中国国情下解决一些我们实际面临的问题。下面我向各位简要介绍一下最高法院关于担保物权司法解释的进展情况。(10: 29)
2008年6月到10月,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向各高级人民法院发出通知,关于征集担保物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事务问题的通知。在这个通知当中,十六个方面的问题进行书面征集调研,根据调研的问题,担保物权法司法解释将2000年担保法司法解释当中的担保物权部分和物权法担保物权篇解释合二为一,这个草稿包括以下五个步骤,一个是一般规定,第二是抵押权解释,第三是质权解释,第四是枝桠权的解释,第五部分是其他问题。一般规定包括担保物权合同无效后,担保人的追偿权,担保范围内债权和费用的清偿顺利,以及动产担保物权竞合的处理等等。(10: 29)
第二是抵押权部分主要包括抵押权顺利时间确定,抵押权人放弃动产浮动抵押权,房地产分别抵押的效果,评估和分配,抵押物的处分等问题。(10: 29)
第三主要包括质权部分。一个是应收帐款质押,应收帐款的范围,处置人,质权人,第三人,也就是说债务之间权利义务。多重应收债款,多重质押及清偿顺序问题等等,这是第三部分。(10: 29)
第四就是关于质押权部分的解释和关于其他问题的解释。其中亟待解释代表性包括这样几个问题,如何对待担保效果,如何认定房地产分别抵押效果并如何实施。如何认定抵押权期间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之间是否可以相互追偿。动产不动抵押权需要哪些具体程序,如何确定第三人的范围,抵押权是否可以重新设定,在抵押物问题上如何确定抵押权人,抵押。抵押权顺序放弃或者是变更的效力范围如何确定,抵押权行使方式如何确定,应收帐款的放款是否应该具体界定。(10: 30)
明年我们将在学术界,国家机关等范围内进行召开论证会,听取各方的意见。现在的计划我们准备在明年整个下半年或者是年底提交给有关部门征求立法机关的意见。按照现在的工作进程,如果顺利的话,我们计划是在2012年上半年推出来提交委员会。(10: 30)
如何在广泛借鉴的基础上不断推进包括担保物权规则在内的民商法规则是我们完善中国担保物权几个方面所面临的重要任务,我们非常真心希望并相信通过这次研讨会,将对我国《物权法》担保物权司法的完善,对担保物权法司法解释产生积极的影响,对担保交易事务界与民商界,法律事物界深入交流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谢谢。(10: 30)
主持人:谢谢宋庭长。下面请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刘萍副所长作一下项目介绍。(10: 30)
刘萍:今天我们简单的回顾一下在《物权法》制定过程中我们听到的一些问题,和目前中国在这一方面进行的一种现状。(10: 30)
2007年3月16日《物权法》通过,通过两年多的实践,确确实实对中国的经济金融活动产生了非常深刻的影响。人民银行和世界银行联合在这上面做的工作大概在担保物权有八个方面的突破,这八个方面在动产担保制度建设方面奠定了一个基础。这是07年世界银行对全世界所有的国家经营环境进行的一个评价,它评价分的时候主要评价担保交易这些指标,一共是八个指标。在2007年之前中国得分是零分,因为我们当时对动产这方面是有所限制的。(10: 31)
这是08年,也就是说我们的《物权法》颁布以后,这是世界银行对130多个国家的打分,中国首次得分是5分。为什么这个分数世界各国非常看中?实际上它是对一个国家你的经营环境如何,在这个经营环境当中最重要的就是担保交易,08年得分5分。(10: 31)
去年世界银行在收集全世界在动产担保这方面推动国家经济金融方面改革方面的案件,收集了三个案例。中国的案例放在首位,那两个案例也是技术性的案例,准备在今年G20峰会向全世界推广。(10: 31)
我们同事半个月前参加G20金融包容专家组的会议,由于各国推广自己本国的案例十分重视,现在筛选出150个案例。在150多个案例当中,中国动产案例仍然位居第一位,现在正在进行筛选当中。这是国际上对这一块的评价。(10: 31)
目前国内在动产担保方面的创新模式大概有三个方面:一个是客户资源创新,一个是客户经营创新,一个是客户现金流创新。根据我们收集到的案例,中小企业方面的创新,农民的创新已经达到上百种。我们目前已经搜集到一部分案例,现在放桌子上是金融时报在动产担保方面他们认为很有思路,在搜集各地的案例汇集成一个小册子。我们研究局想接着进一步往下走,就想把这100多个案例汇集成册,一个是交流各地的做法,一个是看看中国现在在这方面的创新走到了哪一步。(10: 31)
现在具体还要在解决的就是融资产品的创新,融资流程的创新,融资管理创新。今明两天商业银行,政府部门将会给我们提供更多很鲜活的实例。(10: 32)
在09年吸引大家眼球最多的就是各个商业银行的供应链融资和应收帐款的保理,这两个方面被商业银行誉为未来利润的生长点,有的部门专门成立了专业性供应链供应部门,他们认为不动产挣钱也不多,个人理财这方面只拉存款现在是亏损的,现在都在这方面也创新了很鲜活的实例。(10: 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