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担保物权司法解释专题座谈会(6)

2019-04-01 16:21

主持人:下面有请中关村科技担保公司张利胜总经理发言。(14: 58)

张利胜:大家好,我代表张总参加这个会议,很荣幸参加这个会议,我也把我们在实践当中遇到的几个问题向大家作一个汇报,也希望下一步司法解释制定过程当中能够起到一定作用。(14: 59)

第一是关于浮动抵押制度的问题,浮动抵押是新的《物权法》一个新的创设制度,对我们债权保护是有很大的进步,但是也觉得在具体实施方面存在问题。第一是抵押人责任范围的问题,《物权法》第196对浮动抵押做了规定,规定发生时作为抵押人的企业已经面临各种风险,能否正常生产经营存在不确定性,甚至连债务都不能如期偿还。甚至设置浮动抵押时存在较大差距,在这种情况下,抵押人是否对剩余债务承担责任,这个没有做出明确规定。(15: 00)

第二是设置浮动抵押财产范围。动产不动产,知识产权都没有设定浮动抵押。浮动抵押是结合这资产特殊的形态扩大企业的融资渠道,相比其他担保来说,《物权法》对浮动财产规定狭窄一些。不动产价值在企业当中占有一定比例,与企业的知识产权、应收帐款构成企业大部分财产,所以将这些财产排除在浮动抵押产品之外,会使企业可抵押财产的价值大幅度减少,为企业融资在某种程度上带来障碍。(15: 01)

第三个浮动抵押方面的问题是要严格界定正常经营行为,明确规范规定的处罚标准。浮动抵押的特点之一是抵押人对财产的处分权。《物权法》对浮动抵押制度设定后,对抵押人利用抵押财产进行正常经营活动没有进行专门的法律界定,这是在立法上也是不够完善,所以需要对抵押人正常经营行为进行相应界定,对抵押人产生不利的行为给予限制,保证抵押人的处分财产不受到侵害。对于正常经营范围处分抵押财产行为,除了要承担赔偿责任以外,还应该在法律层面合同上规定一些严格的处罚标准,这个也是希望在司法解释当中给予补充。(15: 01)

第四个浮动抵押问题就是浮动抵押的结晶,浮动抵押在《物权法》当中发生结晶的四种情况,怎么实现结晶,确保结晶正常实现没有一个很明确的规定。发生这四种情况下,抵押人遇到了重大困难,需要抵押资产继续流通维持正常经营,此时抵押权人处于保护自身利益的目的,将抵押权利固化,这两者利益冲突往往很难达到优质。如果在这个基础上没有强制力结晶完成,将导致抵押权人利益受损。因此,物权法当中关于这种保障条例的缺失对浮动抵押权人权利保护是不够完整的,也会影响到这一制度的实施效果。(15: 02)

第二方面是关于赋予抵押权人和债务人直接申请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担保物的权利,这个规定需要明确诉讼法规定才能落实。(15: 02)

第三是关于应收帐款质押登记。根据人民银行应收帐款质押登记办法,人民银行建立了应收帐款质押登记机构,并建立相应公示系统,这种公示系统是否能够起到作用值得商榷。《物权法》既然确定了应收帐款质押这一担保合法性,就应该在司法实践当中完善一些操作环节,把相关责任义务落到实处。(15: 02)

最后一个问题是权利质押范围,《物权法》对权利质押的范围做了很大的扩张,但是在实践当还有一些权利可以纳入进去,比如说经营收益权等等,我们希望能够在司法解释当中进一步关注这个问题。(15: 03)

主持人:请成都市小企业担保公司鄢国松先生发言。(16: 38)

鄢国松:谢谢。首先感谢最高人民法院,人民银行给我这个机会汇报一下我们在实践《物权法》时遇到的一些问题。首先很感谢《物权法》的出台和人民银行给我们这个权利去做应收帐款质押登记,到目前这几年当中,我们累计登记了2000多笔应收帐款,金额是20多亿,尽管刚才几位谈到权利的实现可能有一些瑕疵,但是我们作为担保人,我们总是希望抓到更多的,所以在原有《物权法》出台之前,我们没有的现在又更加的强化了《物权法》措施,对我们控制风险有很大的促进作用。(16: 39)

下面介绍一下我们在具体实践当中面临的问题。一个是存货质押面临着对货物的实际占有,第二是我们存货仓储方式不符合出货质押的一些要求,所以我们感到存货质押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16: 40)

对于应收帐款方面,一个是我们面对的是中小企业,中小企业的应收帐款话语权是很低的,很难取得应收帐款债务人应收帐款短缺,我们大部分是签两方的协议,最多可以让他缺那一项目是否有这个经验,这是面临的一个很大问题。(16: 41)

再一个是应收帐款中小企业缺失的也非常大,所以应收帐款登记方面也比较麻烦,我们感觉到它的形势大于它的实际作用。这是我们面临的问题。(16: 41)

对于我们的一些思考,一个是应收帐款基于财务报表质押的方式,通过企业经营表现来提供担保,贷款的决策主要是基于企业的现金流。应收帐款只是作为担保的补充方式,这是我们目前采取的方式,主要是基于应收帐款的应用,主要是基于它的现金流。(16: 41)

第二是基于资产的方式来发放应收帐款,主要是基于担保比,包括应收帐款的存货来发放贷款。贷款的决策主要是基于抵押品的数量,这是公司动产融资担保未来的一个发展方向。对于贷款的对象来讲,一个是传统的信贷的企业,第二以金融部分贷款需要追加信贷的企业,应该说动产融资对我们来讲市场很大,但是执行力是比较弱的。(16: 41)

在这也感谢最高法院和人民银行长期以来对我们成都的关心和支持,谢谢大家。(16: 41)

主持人:下面有请浙江省中新力合担保公司合规部合规官方军发言。(16: 42)

方军:感谢最高院,人民银行,以及国际金融公司给我们这样的机会。鉴于时间的关系,我主要谈几点:第一我们建议对抵押权的善意取得效率进行进一步

的明确。最高院若干意见的规定以自己不享有所有权做抵押物的认定抵押无效,所以希望司法解释当中明确这个问题,并且对它的具体效率做进一步的阐述。(16: 42)

第二建议对抵押合同和抵押权的关系进一步明确,浙江在应收帐款质押当中也有这个问题,就是在登记的时候实行的是一个形式审查,它的物权设置行为是可以独立出来的,基于这样的理论基础,包括工商局对动产浮动抵押也不要求你提供原因,只要在文件上写详细要素就可以了。这里在不动产抵押和动产抵押,以及应收帐款质押方面实际是采用两种不同的理论基础和看法,我们希望《物权法》司法解释当中对这个问题的性质进行明确,明确了以后大家就会统一了,如果明确了担保物权设立具有独立性的话,这个问题就迎刃而解了。(16: 42)

第三个我们建议明确抵押权和租赁的梳理问题。一个是抵押合同,一个是抵押权的设立,我们理解《物权法》对动产抵押权的设立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产生不同标准,一个是合同定义是什么,一个是登记合同,都要经过登记以后才具有对抗效益。在《物权法》有一个冲突,建议司法解释把这个冲突明确。因为有了顺位的规定,所以实践当中很多的倒签合同,就是抵押人和第三人恶意船团,签了倒签了租赁合同,租赁合同都是比你租赁签的要早。如果你对租赁权赋予他对抗效益的话,他也应该登记,登记了以后才能有对抗效益。在这一点上上海也实行了这样的制度,也非常规范,所以我们建议司法解释在起草当中能够吸收地方上有益的做法,如果赋予租赁权对抗抵押权的话要进行登记。如果有这样的登记机构登记的话,同时也建议动产的租赁只有经过登记以后才有对抗抵押权的效力。(16: 42)

第四关于主债权转让问题,我们建议促进经济扭转,促进这个交易的角度来讲,既然债权转让了,抵押权是可以转让的,不需要办理变更手续。(16: 42)

第五,建议明确各担保人之间的相互追偿问题。相互追偿提供担保物权,如果对它具有追偿权,但是没有担保物权他马上就会逃掉了,所以这也产生了不公平的形成,希望一并考虑这个问题。(16: 43)

第六,登记的动产抵押与善意取得之间的冲突。其实《物权法》明确了动产抵押物是可以对抗第三方,但是没有统一的登记机构。(16: 43)

第七就是抵押权向法院请教抵押权的条件和程序。(16: 43)

第八是人保和物保同时存在的时候,担保人有选择权。我们也是担保机构作为保证人常常他会选择我们,或者他一直保持不选择的状态,是不是可以规定到一定时候要比较行使。(16: 44)

第九,我们建议为促进交易的发生和经济的发展,可以明确20年商铺或写字楼进行抵押。如果承担登记责任的话,应该给予金融创新,效率上应该给予肯定。(16: 44)

第十个问题,现在担保公司用的比较多的担保,担保虽然在《物权法》法当中没有明确,但是担保也是有用的。这个需要再明确一下。(16: 44)

主持人:下面请南充美新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李星海发言。(16: 45)

李星海:非常高兴参与这个座谈会。今天上午一直参加了这个会议,所以大家提出相应的问题就不再做重复。有一些我们面临的问题,根据南充的特点我们遇到的一些问题,比如说房产抵押,按照《物权法》规定是债权消灭,存在权也消灭,对一般房产抵押的客户清偿以后贷两到三次,每次都要办相应登记,否则是没法取得债权的。现在办起来一个是时间很长,第二是成本很高。第二我们有很多农村的客户,养种植客户或者是其他农业的客户,现在的问题是很多农村的房屋是不能做抵押的。第三个问题是动产抵押,包括企业的设备抵押问题,大家都达成了共识,希望工商能够全国联网,使得我们做抵押登记的时候效率更高、速度更快、费用更低,能够清楚明了的简化手续。还有一点是我们希望在农村物权抵押方面有更多的探索。比如农作物可以做相应的抵押物,我们有很多养殖客户,这样的畜牧产品能不能拿来做抵押,包括物权法之外保险能不能介入。我们有很多养猪的客户,有一些客户不能做抵押,宅基地也不能做抵押,大量财产就是他的猪,牛,羊,我们也愿意接受这样的东西,但是谁来登记。他还有一个不确定性,就是它可能会死掉,或者是有市场价格的变化。最后一个问题是关于《合同法》的修改,合同法在买卖应收帐款的时候得通知到应收帐款的债务人,人民银行在07年推出应收帐款系统,这是非常好的事情,而且我们跟这个事情也跟银行达成合作。我们刚到银行的时候,银行第一个反映你是小额公司向我借钱,你有什么拿来做质押,当时我就讲我们小贷公司房子是租的,最大的资产是我们的信贷资产。后来我们做了一个浮动的质押物,最后成功的拿到了贷款。将来比如信贷资产转让的时候,按照现行的规定要通知到债务人,小贷公司这种模式七千万余额的话已经有四千个客户,如果要通知到每个债务人的话,基本是很难达成的任务。所以我们想把通知债务人作为一个商业决定,根据实际情况双方达成一个协议,而不是要在法律上做强行的限制。这是我小小的意见。(16: 45)

谢谢。(16: 45)

主持人:下面请四川省广元全力小额贷款公司赵琼发言。(16: 46)

赵琼:谢谢。今天借这个机会向在座各位专家汇报一下工作。我们小额公司主要搞的是信用借款,这一块在人民银行推动出来的信用借款比例达到比较高,主要是小额的、分散的,在这里就出现一些问题,就是时效性的问题。第二个问题,正因为保证贷款,想请教法官我们在贷款合同里加了这么几条规定,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以及实现债券相关的费用,在这里是否包括了要求参与费,拍卖费等等,根据你们的解释我们这样规定进去以后就是不正常的条款,或者是霸王条款。第三个是共同担保问题,一个贷款公司贷了一百万,这个贷款主体用自己的房屋作了抵押担保,另外找了信用担保,这种情况下假如出现问题是否先执行物的担保,如果没有偿还能力下这种情况怎么处理。或者是在借款的时候发现他有不利的习性,同时他也要求还有另外一个担保人,这个时候我们是否可以

提前终止合同,找不到借款主体了,可不可以提前要求退还借款,同时申请追踪他的担保人来偿还这笔贷款。(16: 46)

我们这次发生了一个借款是一百万的水泥厂,他是用了厂房设备做的抵押。有一个问题出现,按照《破产法》的规定,首先用于破产清算的费用支付工厂的工资和相关的税费,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作为金融机构是否申请追偿自己这部分的资产。另外一个方面是抵押权是否能够被解除的案例。(16: 46)

主持人:下面有请林峰发言。(16: 46)

林峰:很高兴听到前面的发言,也希望新的司法解释会解决这些具有代表性的问题。有三个问题我认为比较重要的,第一是抵押物的价值问题,我们经常在借款给中国企业的时候会要求企业提供抵押,然后我们法律部会协助公司去完成抵押工作。在各个抵押机关像房地产局和各地的工商局有一个表,有时候会要求填抵押物的价值,而且规定抵押人债权不得超出抵押物价值的规定,看来抵押物的价值是很重要的项目。怎么确定抵押物的价值,如果登记房地产的话,按评估价值还是按照执行的价值,这个价值每天也在变动,随着整个经济发展价格变动非常频繁,设施也是一样的,所以这个希望新的司法解释能够给予明确。(16: 47)

第二个问题是关于外汇贷款向下人民币存单的质押。我们贷款主要是外币的形式,根据国家外管局关于实施国内外外汇管理方式改革的通知,我们可以接受人民币存单的质押。虽然目前很多种外资银行都开展了外汇向下人民币存单的质押业务,但是是否按照《物权法》执行有一些争议,如果处置人不去购汇的话,银行就没有办法自行购汇,这个在执行上就造成一定困难。另外处置人违约的话,即使债权人取得法院判决,是否能够依照判决购汇也取得一定争议,所以希望最高院新的司法解释给予一定明确。(16: 47)

第三个问题是关于在建工程的问题。《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里规定,对债权工程的质押有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在建工程质押性质在实践当中可能有一些争议,一个是完工的部分,在在建工程证书当中有一些关于完工情况比较详细的描述,但是也有一些部门认为债权抵押是某一个时间完成建筑房屋的权利,所以在实际操作当中有一些比较混乱。有一些机构或者是抵押的登记部门会要求只有在在建工程完成一定的完工量的时候才能进行债权,而有一些机构认为只做一次登记就已经涵盖以后完工的部分,所以这个也希望新的司法解释能够明确一下。(16: 47)

主持人:谢谢大家做最后一节的讨论。前面三节的发言都很好,也都非常的精彩。在大家开始发言之前,我给大家三点提示:第一我们要做三个区分,第一个区分是动产不动产,司法解释应该是针对动产融资的司法解释,可能某些问题会涉及不动产,但是不会针对不动产。一般动产和不动产的法律是两套,他们的思想是不一样的。第二个区分法律上的问题和商业上的问题,司法解释实际是一个立法,立法者不可能解决商业上的问题,不可能解决风险管理的问题,比如今天上午的同志提议说司法解释要说债券转让或者是通知应收帐款债务,就是借款人的下家,其他国家是没有这套制度的,如果中国法律这样规定的话,中国这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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