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使得我们银行更有信心和把握来放更多的款。我们希望该得到的领域能够更多的钱,不该得到的钱应该少得到信贷支持。谢谢。(10: 51)
主持人:谢谢王主任。下面有请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审判长王闯发言。大家欢迎。(10: 51)
王闯:把物权法担保物权编司法解释当中的一些重点问题给大家作以介绍。(10: 52)
第一个问题是人保物保并存下的追偿权。人保物保的关系如何安排,这是担保物权当中一个很重要的问题。《物权法》196条采纳的案例和担保法第28条及其司法解释第38条是一样的。现在司法解释面临的一个问题,就是物权法176条仅仅明确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之后,他可以向债务人,但是并没有明确规定担保人之间是否可以相互赔偿,这是目前司法解释所要解决的。而且经过我们调研,这个问题也是反映比较强烈的。(10: 52)
目前我们一个初步的想法,仍然继续延续十年多司法实践所承认的说法,应该对物权法第176条进行解释的时候,他们享有追偿权。(10: 52)
第二个问题是动产浮动抵押权相关问题,物权法第181条和189条和196条做了一个创新,动产浮动低压权。第189条规定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他在抵押权的保护和善意买受人之间的平衡,这双方的平衡点就是正常的活动范围中如何来界定。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他将抵押财产权利界定正常活动范围中。(10: 52)
现在担保物权司法解释所面临几个具体问题,第一是正常经营活动范围如何界定。人民法院如何界定正常经营活动范围,这是一个小问题。(10: 52)
第二个小问题,如果要动产浮动抵押权要实行必须要确定,他必须要经过一个过程,出现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情况下我们需要界定。 第三个问题也是非常重要的。当浮动抵押权来进行特定化的情况下,它需要一个什么样的程序。(10: 52)
第三个问题是房产和地产分别抵押的问题。房产地产分别设定抵押效率如何?对房产和地产是一体评估还是分别评估等等。(10: 53)
第四个问题也是至关重要,担保物权期间的性质认定。我国《物权法》抵押权人应该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如果抵押没有在时效期间进行抵押权的话,抵押权处于什么状态呢?现在有三种观点,第一是罹于诉讼时效?行使免责抗辩权?抵押权消灭?这些需要我们进一步探讨。(10: 53)
第五个问题是应收帐款质押问题。哪些应收债款不宜质押?凡是涉及到公共利益的,这个时候公共利益和商业利益冲突,在教育领域不予质押,其他可以放
开。第二是关于登记的性质,应收帐款设立时候必须要通过登记的方式来进行公示,这个登记是什么样的性质,这也是我们要面临的。从我们人民银行所出台应收帐款登记办法出租人的登记行为,应该是一种形式。第四个问题也是比较重要的,第三债务人是否属于当事人?与合同法第80条是否衔接?(10: 53)
第六个问题我国《物权法》规定的区分原则,对于担保物权而言是一个重大突破。区分原则的确定意味着合同归合同,变动归变动,担保物权合同由合同法来归置,在这样的情况下为非典型担保提供很大空间。担保司法实务对于当事人通过契约的方式来创造一种担保物权类型的时候,不要否定它的合同效益。 以上就是我简要的汇报。谢谢各位。(10: 53)
主持人:下面有请国家开发银行法律事务局处长李启迪发言。(11: 29)
李启迪:非常感谢各位领导。BT跟BOT协议拿到合同权益能不能质押,就是目前的《物权法》或者是司法解释,因为我们在实践过程当中理解不够深入,目前是不是已经行了,如果行了我就不用再说了。我们在实践中贯彻国家三四个其他法律碰到的,是三个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资跟外资进入基础设施领域的文件,前后颁布了几个,跟这个配套发改委和建设部也颁布了,叫市政共用设施一些招投标的办法,里面涉及到用BT和BOT的方式进入这个领域。(11: 29)
这个项目只能打出资本金,最后还要找各个机构贷款,贷款的时候拿什么来抵押,就是那块地基础设施划拨了,没有什么价值,价值比较小,主要现金流是靠BT跟BOT协议,政府会给他钱,就是这个东西能不能抵押。谢谢。(11: 29)
主持人:下面有请中国工商银行法律事务部白峰经理发言。(11: 29)
白峰:知道参加这个会议我们也是做了认真准备,在行内也是广泛征求相关意见。一个是银行现在比较关心一些新兴财产权利的抵押,我们关心银行理财产品能不能质押。各个银行都发行了大量的产品,但是产品有一定现金价值的,很大情况下不支持客户提前来赎回,所以存在一定流动性问题。客户希望通过理财产品能够作为担保来取得资金。另一方面从银行本身来讲,理财产品是银行自己发行的,控制和发行都在自己的掌握之中,因此风险也是相对可控的。所以,大家觉得这方面的业务需求比较大,但是毕竟在《物权法》上没有明确规定。这方面我们也是想是否能够在应收帐款界定定义当中把理财产品纳入进来。(11: 30)
从客户角度来说,它不仅是理财产品这样一个东西,我们自己定义为资产管理产品,包括自己手里有一点钱可以到银行买理财产品,可以去基金公司买基金,可以去信托公司买信托计划,甚至保险公司推出投连险,金融这几个行业都有资产管理计划,客户有这种东西之后,我能不能拿一个东西来质押,我希望有一个明确的说法。但是能不能简单归结到应收帐款里来,也有一个问题值得商榷,因为《物权法》只是说应收帐款,没有对应收债款定义,人民银行出了一个登记办法,对应收债款做了一个解释,是指基于合同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一个是人民银行规章效率是比较低的,可能规范银行包括信托这个行业内部,但是对于整个司法来说效率有底商榷。(11: 30)
再一个,包括理财产品在内的资产管理这些计划,它还不是典型的应收债款,就是应收帐款是一种债券,但是大部分的资产管理产品并不是固定的债券,应该说不是一种严格的概念,严格的概念就是我给你多少你还给我多少,最高法院在做这个司法解释的时候,能否把这个定义更加科学一些,比如说应收债款是基于合同而获得的邀请义务人支付特定财产的权利,这些都归属于应收债款,这样就可以把这些产品纳入进来。(11: 30)
再一个是如何来表述这个范围,是列举还是非列举。如果不把它列举,大部分情况下又不太敢做,我们也建议一个有效的方式就是最好还是能够明确登记效率,确实我通过一个登记机关,只要我登记了,我肯定拿到质权的话,就可以不列举了。(11: 30)
再一个从银行未来业务发展角度来说,为了效率上的加强,很多业务在柜台和网上同时开展,柜台和网上肯定是不一样的。柜台需要跟客户有一个鉴定的过程,同时办理业务的时候有很多要求,比如他提交一个书面材料,但是网上就不可能,网上跟现实最大的区别就是不需要提交一些纸质的材料,对于一些理财财产,资产管理的东西是不是就不需要提交,只要跟相关理财产品进行一个查询沟通,就可以实施质权了,这样做就会大大提高办理业务的效率。(11: 30)
还有一个是公益的问题。在不可以抵押的财产当中有一条以公益为目的的社会法人、社会团体,它的公益设施不能抵押。现实就有很多问题,很多是私立医院或者是学校,甚至有一些直接在工商机关登记为企业法人的医院和学校,他们的财产、他们的教育设施和医疗设施能不能抵押问题。 另外还有金融机关会有一个信贷转让的问题。 鉴于时间关系我就说这些。谢谢。(11: 31)
主持人:下面有请建设银行法律合规部高级经理韩文博发言。(11: 31)
韩文博:很高兴有机会向各位在座的很多领导请教。第一是关于应收债款范围问题,刚才提到BT和BOT的问题,这个问题可以再延伸一下,我们实际当中遇到一些污水处理费用情况,政府作为付款应收人,这个司法解释当中如果有一个说明会更好一些。(11: 31)
另外关于公益性的问题,现在普遍存在社会质押都是以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作为基础的交易,所以我的意见是能否考虑在某些情况下,经过一个特定审批程序,这样公益性的应收帐款也可以作为质押。比如像EMBA项目,或者是用于做提升外语培训的项目,这些影响到社会很小的一波人是不是作为公益的性质,这些都是一个疑问。(11: 31)
第二个问题是关于应收债款实现的问题。从现在的法律规定情况来看,我们在设立环节上只是要求一个登记,从比较法的角度来讲,包括台湾、德国、日本,都会用债券转让的工具,所以通知这个环节基本是要强调。如果在权利设置环节不通知付款人会引来很多麻烦,或者是通知以后是否按照有义务把费用付到我们的账户来,效果如何,这个问题都没有解决。(11: 32)
还有从实现的角度,现行的法律,包括《物权法》,包括人民银行制定《应收帐款登记办法》都没有提到,我们看了一些相关资料,债权人质押实现的方式通常有两种,一个是直接收取,到期以后债权人没有支付可以要求应收债款人支付给我们。还有一个是变价的方式,所以实现方面也应该在司法解释里做一个明确规定。(11: 32)
还有一个抵押问题,法律明确规定可以质押的才可以质押,某些权利没有办法归到质押,能不能按照抵押的条款来执行。 还有《物权法》里规定主债券转让,抵押权进行转让。总则里物权变动的时候,不动产的转让要适用登记人,抵押按照分则的责任是可以的。所以这个方面希望给予明确。(11: 32)
还有一些采用原材料的质押,我们会签一个三方协议,在质押过程当中原材料有进有出,有一个最低限额的控制,这样在质押存储时候浮动质押状态。账户质押被认为不符合特定要求,被判定无效。(11: 32)
另外是最高额担保最高确定时间问题。现在银行面临一些实际问题这个条款没有办法解决,比如银行签订担保合同,在某一个特定时间签署,实际发放贷款,比如说包涵赔付在这个时间以外,这段时间利息费用是不是属于最高额担保范围。这些就是对我们来说一些比较大的影响。谢谢。(11: 32)
主持人:下面有请中国银行法规部李武中发言。(11: 32)
李武中:在这之前我们向会议也提供了书面材料,事后我们会提供一个更详细的材料。我只是提出几个我们希望将来在司法解释里能够解决的问题。(11: 33)
首先是关于股权质押问题,在我们发售贷款的时候是用企业持有另外一个企业的股权作质押,在当时因为没有一个法律或者是司法解释做这个质押的时候需要取得股权所代表企业其他的股东同意,等到实现这个质权的时候就出现了其他股东主张质押无效。(11: 33)
《公司法》和《物权法》都没有提到股权质押是否需要其他股东的同意,只是在《公司法》的股权转让里提到,股权的转让需要其他股东同意,很多当事人在主张的时候把这一条用一半,而不用另外一半,转让的时候必须同意。但是后面有一个补充,如果某一个股东不同意,他必须自己购买,所以这里就出现了衔接的问题。那么股权质押是不是有效,我希望在这个解释里能够明确。我的建议是明确定股权质押不需要其他股东同意。(11: 33)
还有一个问题关于航空器和船舶的抵押,登记我们希望明确一个登记的公信力,就是登记做出来有它的真实性,排他性,公信性。因为在这个操作里作为一个银行要判断一个航空器或者是船舶,它船舶的这些状况等等是很难的,在这方面海事局和银行相比有极大的优势。所以我们希望在这里是否明确,另外也就牵扯到这个登记是做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的问题,其实它完全可以做到实质审查。(11: 33)
另外我们还希望解决这个环节,就是购置抵押权。有某一个企业可能和其他债权人曾经订立过一些浮动抵押,这个抵押所设置标的可能是这样产生的,就是在签订浮动抵押以后,他又向某个银行贷款,他那这个款去买购置的设备,购置的原材料等等,也就是说银行在发这笔贷款的时候,他自己就进入陷阱了,他发放贷款买了这些东西进了前面的浮动抵押,这样对后面贷款银行是不公平的。(11: 34)
所以,我希望在这里能够明确一下,用贷款所购买的设备他偿还的优先顺序是不是要对贷款银行有一个优先,这样对浮动质押的质权人没有什么不公平的,因为在那个时候他知道这个企业有多少原材料,有多少设备。(11: 34)
还有一个问题,《物权法》206条第四款规定抵押产品被查封被扣押,导致抵押权人的确定。很多地方各级法院在查封地方财产时通常是不会告诉银行的,银行做自己事情的时候,他需要去做各种各样的查询,可能会出现一些时间差。我希望将来可以解决这个问题。(11: 34)
还有就是抵押权实现,如果之间达不成协议怎么处理。因为《物权法》规定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这个时候程序怎么做。还有在实际操作当中,担保物需要做登记的时候,很多登记机关,特别在浮动抵押和最高额,就是浮动和最高额这一类的登记上很多机关要求必须在合同里写明债权。(11: 34)
可是浮动和最高额往往在这个时候无法预料它会产生多少利息,因为这个时候事情没有发生我们没法确定,在合同上往往写上本金加利息,这样就没法登记,这样就产生了一个矛盾,我们也希望妥善解决这个问题。(11: 35)
主持人:下面有请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管理部马旭红发言。(13: 08)
马旭红:第一个是关于担保物权总则的问题,关于质押合同的效率问题我们希望予以明确,参照不动产物权合同区分原则。(13: 08)
第二个问题是关于担保物权的善意取得问题,规定所有权的善意取得。 第二款规定其他物权可以参照前两款的规定,这里有一个问题,我们规定善意取得有三个要点,第一是善意,第二是合理的价格转让。第三是登记后的交付,用担保物权具有成熟性,没有自己对价,所以这个也是需要司法解释灭亡。(13: 08)
第三个实践当中存在一些国有农用地的抵押,大概分为两类,第一是产业化龙头企业以出让方式用地,第二是国有农场的用地,国有农用地能不能抵押希望明确。(13: 08)
第五是关于抵押权,《物权法》180条债务人第三人不可以抵押,篮球如果债务人第三人物权抵押了怎么办。对一些不能放到质押权利的人能不能这个抵押,这个我们不太明确。(13: 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