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个是浮动抵押问题,主要是抵押财产难以控制。还有两个问题,因为按照《物权法》181条的规定,浮动抵押状况下债权人可以对实现抵押权实行动产,第一债务人和其他债权人发生纠纷,法院判决的时候能不能纳入浮动抵押范围的财产,第二浮动抵押和普通抵押并存的时候可能有一些交叉,比如登记的前后顺序不同的时候又怎么来处理。(13: 09)
第七个问题关于房屋抵押问题。第一是登记的问题,能不能只在一个部门登记或者是两个部门登记,第二个问题以在建工程作为抵押,这个时候实现抵押权的时候,对土地的价值怎么来进行切分,能不能切分。(13: 09)
第八个是关于集体民权抵押,集体民权抵押以前是不可以做的,但是09年和2010年这个口径也放开了。(13: 09)
第九个是关于抵押与租赁的问题,租赁关系能不能是成为抵押权,这个条文表述中间有一些不是很明确。(13: 09)
第十个问题拆迁部门和拆迁人之间达成协议的时候,拆迁方案是不是也要经过抵押权人同意。 第十一个问题,放弃这部分的抵押权其他抵押权人是否可以享受。 因为时间关系我就说这些。谢谢。(13: 09)
主持人:下面有请中信银行李勇发言。(13: 10)
李勇:重点说五点。第一是浮动抵押权的优先权的问题,包括浮动抵押与质押的关系,浮动抵押与固定抵押的效率问题,在实际业务当中也存在这样的问题。比如司法解释里统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优先于质押权,实际这样一种规定现在这样执行的话,给我们事务当中质押造成很大不确定性。(13: 10)
第二个问题是对于银行目前质押监管融资方式,我们希望在司法解释里能够把这种方式给予明确,目前这种业务已经成为一项比较成熟并且风险比较低的业务品种,我们希望在司法解释当中吸收并且进行明确规定。(13: 10)
第三个问题是关于应收帐款质押的问题。一个是概念应该给予明确,可以不列举,但是可以说出来哪些是不允许质押。第二是应收帐款能不能明确,应收债款转让与质押的关系。如果按照目前法律的规定,我们认为目前应收帐款质押如果做登记的话,可能比应收帐款转让的效率要强,这个就意味着同一个应收帐款如果同时转让和质押的时候,有可能转让就没有质押有效,银行做大量的保理业务就会存在不确定性,所以希望把这个给予明确。(13: 10)
第三点提到对应收帐款质押能否明确,客户一旦受到通知就有义务将应收帐款汇给银行,这个也是我们非常强调的希望在司法解释当中给予确定。如果规定公益性不能作为应收帐款质押的话,可能会对他们的融资产生一些影响,并且对现有银行业务会产生一些冲击。 第四方面是关于《物权法》与《担保法》,还
有担保法司法解释效率的衔接问题。与动产有关系的整理称一个司法解释来给予明确。(13: 10)
最后一点是关于动产担保登记问题,目前整个登记部门还是比较多,电子化的程度也比较低,整个登记的成本也比较高,我们建议相关的登记部门能够向人民银行学习,能够出一个应收贷款登记系统一样的电子化。谢谢。(13: 11)
主持人:谢谢李勇。下面有请民生银行扈晶经理发言。(13: 11)
扈晶:提一些问题和建议。在业务操作中存在一些问题是我们要关注的,尤其在法律法规和实际操作中存在的一些差异,我们所接触的客户,尤其在动产和产业链当中,我们接触的大多都是一些中小企业,这样整个产业链内部有一个企业间的交易习惯或者是一个潜规则,这里就会有一个规定,就是这里也很清晰的能够判断法律关系占不太多的比例,所以这个值得考虑。(13: 11)
另外法律法规制定的再好,执行环节非常重要,执行的标准包括它的一些功能的提升,包括后续对这个机构的管理、监督可能还是很重要的,所以对特的价值提升怎么办,这个也要放在议题当中去考虑。再一个是对法律的理解可能不一致的。在之前银行做动产抵押,后来是浮动抵押,现在有一些行在做浮动抵押加上监管,这种情况怎么去处理。我建议相关部门最好事务案例把法律的语言转变成业务语言,这样执行情况会更好。(13: 11)
同样还有一个重复的质押,就是实际操作当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比如上海就存在着大量的问题,普遍的问题就是搬砖头,一个是重复质押。这种情况怎么办,怎么让银行得到保障。(13: 11)
还有一个问题是抵押物不稳定性,尤其对生产型企业,因为它是在一个库存生产、加工,乃至加工过程当中产生了销售的环节问题,在这里怎么办。现在很多的监管商他们制定了很多办法来对抗银行在做动产抵质押动产当中的一些权利这些问题。(13: 12)
另外对应收帐款要有一个系统,要有一个操作管理系统,类似于电子化系统一样,因为所有银行交流一个共同的感觉就是开发这个系统很必要,但是成本很高。实际上每个银行的功能和风险都是一样的,所以是否统一做一个东西。(13: 13)
主持人:下面有请戴恩成发言。(13: 14)
戴恩成:对中小企业的发展从98年开始做,2000年越来越注意到动产的合法性。2003年出来以后就是哪些东西可以做,对突破创新的东西还没有解决的怎么做,从法律层面解决怎么做的问题。第二个观点,从司法解释的角度来讲,最高人民法院能够出司法解释对我们工作的指导肯定有巨大的作用。(13: 14)
第三具体两点,一个是浮动抵押有比较大的空间,根据我们做的工作实践所碰到的问题希望在司法解释给予以考虑。第一是最高浮动抵押怎么里处理,第二个问题最高浮动抵押…第三个问题…第四个问题浮动抵押下的动产或者是最高人民法院对银行的影响比较大,可以用假的交易里对抗抵押。(13: 14)
第五个问题浮动抵押下违法行为出现的时候,银行和企业如何快速的报复。最主要的问题商业银行做的业务很好,对我们实践来讲有两个风险,第一个是没有支付能力,作为商业银行自己来把控。第二个应付方的资金能否保证,这个银行是解决不了,必须要通过法律来解决。第一银行通过应付方,银行方,第三方进行确定。第二在实践过程当中,应付帐款如何来保证银行的确定。(13: 14)
第二应收债款在实践工作当中怎么里认可,应收帐款质押现在用司法解释里不难的,最困难的就是对未来一个总的应收帐款不好,在司法里怎么样可以质押。(13: 15)
主持人:下面请哈尔滨银行小企业部孙嘉巍总经理发言。(13: 15)
孙嘉巍:参加这次会议首先感觉非常荣幸,哈尔滨在服务中小企业方面进行了有力探索,主要在市场拓展,IT系统建设,产品体系建设,专家建设核心技术提炼领域取得了一些成效。(13: 15)
在各位专家交流六个方面的问题:第一是《物权法》第190条规定了优先权和抵押权的关系,我们的问题是我们在实践过程当中,有一些抵押人和租赁人是属于,在抵押前就设置了假的租赁合同,将租赁合同日期提前到抵押之前。为了防止这个情况,我们目前采取的办法要求租赁人出具这个承诺,放弃优先权。如果将来再遇到法律执行的时候,银行是否有效,这个是希望能够给予明确的。(13: 15)
第二,《物权法》这里规定建筑物抵押的关系,这三个方面看起来比较清晰。其中第三个小的内容就是抵押人未依照前款依照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定抵押。我们的问题是如果视为一并抵押,如果我们没有执行一并抵押的话,是否取得当然的抵押权效益。(13: 16)
第三,关于最高额抵押权的问题。目前规定了在担保范围内债务人或者是第三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抵押人在最高权限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售产。可能一个抵押物,多个债权人,在实现最高低压的时候如何来处理。(13: 16)
第四,关于海域使用权的问题。规定了海域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但是没有规定是否是抵押权利,并且在哪个部门进行登记,如果能够上升到司法解释里在银行的执行过程当中能够更明确。(13: 16)
第五,抵押权有这样一个案例,就是某借款人以自己企业的房产和办公楼抵押,在银行申请的一笔贷款。贷款银行也落实的房产抵押手续,应该说取得了这样一个抵押权。但是贷款发放以后,由于该企业法人涉及到社会非法集资,被当
地机关进行立案审查,造成企业停产。抵押物也被公安机关进行查封,贷款银行向当地法院递交诉讼材料,维护银行的合法权益。(13: 16)
就是涉及到非法集资案件,不予立案。银行一直没法处置这个资产,企业抵押物的时候银行是否优先审查,第二是上述情况导致银行在法院立案无法进行立案诉讼,是否存在诉讼时效问题。 以上这些问题都是我们个性的一些问题,最后也衷心希望这部司法解释能够尽快出台,这样也能够使我们这些银行业在金融创新得到有效保护。谢谢。(13: 16)
主持人:下面请长兴联合村镇银行行长朱海荣发言。(13: 16)
朱海荣:非常荣幸,我们是村镇银行作为新兴农村机构开始在全国试点。长兴联合村镇银行是07年10月份银监会扩大试点以后第一批,成立2008年5月份,到现在刚好是两年时间。我们成立时间比较短,在这方面的实践不是很多,包括对《物权法》担保物权一些研究探讨,在座已经提出了很多意见和建议。(13: 17)
两年来我们贷款客户大概有3千多户,整个贷款额是18个亿左右。作为新兴农村机构,我们主要是面对县,所以它的服务对象主要是小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农户。相对来说这个群体资金需求也是最旺盛的,融资难度也是最大的,融资难度最大的也就是担保难,我们也在努力的进行一些所谓的创新,包括产品创新,产品创新也就是担保的问题。(13: 17)
我们现在有两个产品,一个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大面积推广的过程当中,这一个贷款品种是比较有效的解决县一面,尤其是农村农户的贷款,这是非常有效,具有普遍推广价值的产品。(13: 17)
第二个,为了发展县域里的家庭公益,缩小城乡差距,推开发展家庭公益一些设备抵押贷款。目前我们也是在办理登记,但是客户单当中有一部分是超出县域范围内,甚至相隔比较低的农户,相邻的县来买的。目前有两个问题,如果我到异地去登记,成本相对比较高,我要派人到异地去登记,如果我在办理本地登记的话有一个有效性的问题,如果工商系统是全国联网的,我在本地登记以后,他在异地也能够知道登记了,全国实现联网,而且登记效率非常快的话,对于我们推广这项产品,防范金融风险也是非常有作用的。(13: 17)
第三,关于应收帐款质押。首先应收帐款这一块的业务办的非常少,仅仅办了几笔。第二个问题,在完善这些应收帐款质押登记的时候要考虑到小企业,尤其是农户。从目前的结果来看,这个产品还不具有普遍性意义。(13: 18)
最后希望我们的法院在制定司法解释时候充分考虑县域农村的经营情况,考虑到农户尤其是一些小企业,微小企业的实际情况,把它结合进去。谢谢。(13: 18)
主持人:谢谢。下面由宋晓明做一个总结,刘萍做一个总结。首先感谢大家,上午这一节的发言主要是银行的代表,主要涉及三方人,到债权人,债务人,担保债务人,今天银行主要是债权人代表,首先第一个意思是感谢大家,可以看出来各位对今天这个会议做了充分准备,根据自己银行的业务收集一些比较充分的问题,并且就一些问题的解决提到了一些设想,所以大家的发言对我们下一步制定司法解释会有相当好的注意,感谢大家,同时也表示歉意,因为时间关系,几位发言被我打断了,好在大家还有书面的材料,到时候我们会把书面材料收集以后认真的研究,使得我们的司法解释内容更加有针对性。(13: 18)
第二就是从大家的发言来看,一开始我们院长、庭长,审判长都对我们的一些基本想法谈到了一些基本观点。对照大家发言的观点,有许多观点方向是一致的,有一些我们没有想到的,这对我们是一个很好的补充,但是我还发现有一些观点和我们的观点是有碰撞的,但是这个碰撞不可怕,碰撞就会产生火花,火花就是灵感,这样的灵感对于我们今后能够真正的依法依归,根据实际事务界的实际情况,根据审判实际情况能够制定出切合实际的,有针对性的,有操作的性的司法解释一定是有帮助的。(13: 18)
第三点,刚才有许多代表提出对我们司法解释有所期待,感谢大家对于我们司法解释的这样一个厚望,也请大家有比较冷静思想准备,司法解释毕竟作为最高法院,根据法律的规定它制定了一种司法职务一种规范性的文件,它是有它的局限性的。首先从程序上讲我们要进行调研,我们要进行论证,并且要进行有关国家部委有关部门的征求意见,特别我们要经过人大法工委的审核论证。所以从时间上来讲,宋庭长对这个也做的一个通报,争取明年下半年能够有一个征求意见稿出来送到法工委,如果时间按照我们预定的程序比较顺利进行的话,我们希望是在后年的上半年。这是一个时间的问题。(13: 19)
第二个是内容的问题,司法解释制定应当有一个法律依据,它是对司法在审判实践当中如何进行法律适用的解释,是对人民法院审判相关案件的指导,所以它是有局限性的。如果是要法律来解决的问题,我们也只能做到我们所能到的这一步,有一些东西还必须通过立法建议来进行,这个也是想给大家说明的。(13: 19)
刘萍:我和张庭长感觉是一样的,就是大家带着充分的准备来的, 我们对大家对这次会议的充分准备表示感谢。在前期准备会议当中我们所邀请的这些银行,以及没有邀请的银行都是一方代表,他们内部发言都是做了充分的讨论。第二就是从今天的发言来看都不是一个外行在说外行的话,都是说在内行遇到的一些障碍,要引起高法的关注。第三个,我们下一步要做的工作就是今天大家的发言我们也收到了一部分,没有收到的把书面的东西可以交给会务组,作为书面的东西交过高法。最后我们也是期待着这部司法解释不管怎么样还是早出台。(13: 19)
主持人:各位代表下午好,下午接着进行《物权法》担保物权司法解释座谈会,下午主要是担保方或者是担保人来加入。下面有请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局刘萍局长来介绍项目背景。(13: 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