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村它的创新集中在各种使用家产权上,创新出来很多的品种,这些创新将有待于我们再观察。(10: 32)
我们的动产担保制度的建立对我们金融经济活动产生了重大意义,直接推动了金融创新,大大拓宽了中小企业和农民的融资渠道,为商业银行的信贷业务开拓了市场,改善了市场结构体系。(10: 32)
07年《物权法》颁布以后,10月1日《物权法》正式成效,人民银行颁布的一个应收帐款质押登记办法,在这个办法当中我们把应收帐款登记机构依托征信公司建立,填补了我国动产担保登记的空白,充分体现了高效、低成本。这个上限以后到3月31日,累计发生的交易量是16万笔。在这当中,保理占了5900多笔,占总登记量36%。(10: 32)
在商业银行已经养成了一个习惯,当他们产生动产担保应收帐款交易的时候,首先再往上查询,谁在他们之前已经做过一笔,它的位置摆在哪里,涉及到未来的优先权的问题。(10: 32)
这是我们融资租赁,虽然没有法律根据,但是各地都在纷纷开展。融资租赁法虽然出不来,但是对抗第三人的效率如何体现,我们系统也开的一个窗口。这是累计3月31日登记和查询比数,目前融资租赁在各地都在探讨,比如上海大飞机落地,比如天津强行推登记来保护他们的债务出租人的权利。(10: 33)
下一步司法解释应该解决一些什么问题呢?大概还是围绕着成熟的担保交易制度需要四个支架,一个是宽泛的抵押范围,一个是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一个是清晰的优先权规则,一个是快速的执行程序。我们认为司法解释应该是在四个支架的前半部,宽泛的、统一的、清晰的、快速的做文章。(10: 33)
首先我们遇到的是应收帐款的定义。人民银行颁布的办法是界定了应收帐款是什么,包括权利,因为当时我们是基于把这个事情推动起来当时列举了,但是根据今天的创新我们发现不列举比列举更好,因为它给大家留下了广泛的创新空间。才短短的两年时间,我们列举的这些事情全部是2008年,以及2009年我们现实当中发生的事情。可是我们没有想到今天在搜集案例的过程当中,出现了许许多多活生生的案例,把我们的动产担保推向了极致。我经常说太聪明了,很多案例我们看的以后非常感动,所以我们认为范围不列举可能比列举更有意义。(10: 33)
再下面就是从登记系统反映的保理,保理占的将近一半,保理也成为的商业银行和争夺未来市场的一个最大的武器,这也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一个很好手段。保理怎么解释,它是不是要应收帐款,在国外作为类似交易纳入应收帐款,我们系统也作为一个类似系统在进行登记。后面列的这些东西也是当时发生的活生生的商业银行做的一些产品。我们认为应收帐款只给概念,不列举,为我们商业银行和企业留足未来的空间。(10: 33)
第二就是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什么是一个有效的登记,什么是一个无效的登记需要司法解释来界定。再一个是登记机构审查问题,它标准的问题,行使审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这都需要我们的司法解释,而且它的权利是什么。(10: 33)
我们遇到的第三个问题就是应收帐款的质押和转让,特别是法定的优先权如何去排位,如何税收、海关,还有法院的判决,我们也经常听到有一些企业由于税收的税没有公开,所以给他贷了款以后,突然发现这个企业还欠那么多的税,导致这个贷款很难回收。这些法定的优先权如何排序。(10: 34)
还有两个问题,也是我们在调查当中商业银行反映最大的就是保理的法律效力。(10: 34)
最后就是执行,如何体现快速、自力救助是关键,所以也这是司法解释要明确的一个定位,同时有两款需要我们翘动,如果这两款落实到司法解释当中,它可能给中小企业的贷款一定解决了他们的后顾之忧。一个是违约发生后,银行是否有权要求债务人的客户直接汇款给银行,无需债务人同意。第二,客户一旦收到通知,是否有义务将应收债款直接汇给银行?这就是我们快速上遇到的一些具体问题。(10: 34)
我们在《物权法》研究过程中,我们得益于美国UCC法典的一个精髓,就是说这个法典成为各国改革的蓝本,通篇体现的就是简单、高效、低成本,我也期待我们未来的司法解释能够体现这个原则,不仅我们是效仿他们,也是别人效仿我们的一个蓝本。(10: 34)
主持人:谢谢刘萍,刘所长把我们调研当中反映的一些问题以及初步的一些设给大家做了一个汇报。下面有请人民银行条法司司长周学东先生发言。(10: 34)
周学东:大家上午好,关于《物权法》担保物权司法解释这项工作,人民银行这几年一直比较关注。09年以来,湖北省天门市就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进行了大胆探索,人民银行也非常关注这项试点。最近我们人民银行条法司专门就这个问题到湖北进行了调研和总结,我把调研和总结的一些情况给大家报告一下,有一些问题还需要跟各位专家同仁们请教和探讨。(10: 44)
湖北省天门市位于北部,是农业主产区,而且是种植和养殖业基地。承包耕地面积超过180万平米,30万农户,到目前全市农民土地面积37万米,全市农村土地规模经营面积达到6万米,占承包工地面积的4%,占扭转面积的16%。天门市常年外出就业农村劳动力有40万人,占全市农业人口总量的40%。(10: 44)
关于试点的情况,2009年3月,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结构调整促进国民经济平稳发展的指导意见以后,天门市委市政府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试点,主要是解决农村融资当中有效抵押问题。对于09年在天门举行了湖北省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到今年二月底全市办理抵押业
务有16例,349万元,应该说数额非常少,但是为解决受到抵押物限制做了一个有利的尝试。(10: 44)
第一政府搭建平台,出台实施意见和试点方案。 第二是规范试点,人民银行与试点农村信用社共同提出方案,贷款发放模式,贷款办理原则以及风险防范机制,同时详细规定从贷款申请到贷款发放整个流程。(10: 45)
贷款主要对象界定为通过土地扭转达到一定规模的种养殖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龙头企业基地组,天门市中央大湖有1400多,这些大户总共资金缺口在3亿以上。尽管市场需求很大,但是试点选取贷款对象必须是风险比较低,收益比较好,回报率比较高,可持续发展能力比较强的信贷客户。(10: 45)
下面讲一下为什么试点的规模比较小。从试点反映问题看,原来天门市定的09年目标是要达到1千万元的贷款,但是实际只有30%左右,总体规模非常小。我们通过调研和总结主要有以下几个问题,第一法律上存在障碍,《物权法》184条第二项和担保法第37条第二条均明文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山,自留山等集体使用权不得抵押。(10: 45)
最高人高法院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法律明确规定,承包方以承包土地经营权进行抵押或者是抵偿债务应该认定无效,因为有以上三个方面的制约,所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合同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很可能被认为无效合同。所以法律上的不许可是推动这项工作的最大障碍。(10: 45)
第二是政策机制还不配套,土地交易平台还没有搭建,使得土地经营承包权抵押贷款的风险集中给金融机构,影响金融机构放贷的积极性。(10: 45)
第三是缺乏中介组织和市场化的机制安排,信息传播渠道不通常,造成土地工序双方不能有效对接,在很大程度上延缓了土地扭转和再扭转的进程,也增加了实现抵押权的成本。(10: 46)
第四是社会保障尚未跟进。尽管在实际当中土地扭转与土地社会保障功能并不矛盾,土地流出方以失地为代价获得的收益权,土地流入方以流入土地承包经营权设定抵押。(10: 46)
最后一个问题是社会比较关注的问题,土地承包扭转会造成很多农民成为失地的农民,一定程度上会影响社会的稳定。(10: 46)
另外金融机构也担心如果发生违约的时候,因为存在发生的障碍,银行收回的承包经营权也无法找到下家来专卖,导致抵押权无法处置和变现。(10: 46)
值得注意的是法律和政策上的风险是金融机构担心的主要问题。因为农户或者是村集体对于属于本村集体所有土地经营权因金融机构实现抵押权而被扭转给他人,或者是其他村集体,可能存在抵触情绪,这也是导致抵押权无法实现,
也是金融机构担心的一个问题。农民说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扭转,但是不要扭转到别的村子里。(10: 46)
此外,还有四个问题影响土地承包经营抵押贷款的操作。一是这项贷款操作当中本身存在局限性,以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的贷款合同一般对于贷款的合同期限有规定,而且限制的非常严格。提供贷款担保需要客户缴纳一定比例的担保基金,这些都增加了贷款成本。(10: 47)
第二,土地承包经营权发放不及时,记载欠规范的现象在农村普遍存在,导致土地范围不能准确界定,容易导致在行使抵押权产生纠纷。 第三,农民对土地扭转的合同意识还比较单薄,扭转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往往没有规范的合同给予确认。(10: 47)
第四,登记机关办理不明确,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抵押合同不登记不产生效率。权数不清直接影响信贷产品的拓展。(10: 47)
关于下一步的试点也有一些建议,一是进一步推动试点,在试点过程当中完善相关的制度,一是完善土地扭转交易平台,建立农民交易市场,解决抵押权难以实现的问题。二是进一步完善政策,建立风险补偿基金,通过财政贴息支持金融机构房贷,分担承担金融机构的风险。规模小主要是金融机构法律风险太大,积极性不高。三是组建农业担保公司,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10: 47)
第二方面政策建议就是在进一步试点和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议由国家适时选择一部分地区,作为承包抵押权试点地区,同时出台政策配套措施。(10: 47)
第三政策建议就是在充分试点的基础深,适时研究修订《物权法》、《担保法》当中的有关规定,如果在法律修改之前,能够在相关司法解释当中有所突破也是很大的探索。(10: 47)
第四,加快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农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一并从政策层面上升到法律法规的高度,消除农民的后顾之忧,这样从政策上来说就值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扭转和抵押贷款具有一定基础。(10: 47)
目前,人民银行推动林权抵押贷款取得了很大进展,一个重要的保障就是法律上是支持这项创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现在就受到一个很大的制约,在这里把这个问题提出来,跟各位专家探讨和请教。(10: 48)
主持人:谢谢周司长。下面有请中国银监会法规部的副主任王科进先生发言。(10: 48)
王科进:首先感谢人民银行和高院举办这次会议,因为这个会议很重要,是长期信贷管理实践当中很多突出的问题的研讨。其中主要的监管任务就是信贷。前一段时间对于信贷管理也发布了一些好的办法,主要是从两个方面:第一我们很多情况下,很多客户和企业得到的贷款太多了,尤其是大型的企业,另外还有
一部分企业特别不容易贷款,所以这些问题都是需要我们解决的。一方面我们要规范信贷的行为,另外要创新信贷的产品,包括我们抵质押物和支持小企业、科技型的企业,服务型的企业发展。所以在这个过程当中我们就遇到很多抵押的问题,也提出来跟大家进行探讨。(10: 48)
比如说担保物,我就遇到很多情况,就是担保物是一个生物性的质押,而不是实物。比如说奶牛是一个生物性的固定资产,但是在我们担保城市物理上就没有做规定,这个怎么办。但是这个确实是我们实践当中遇到的一些问题。(10: 48)
很多动产不动产持有人是境外,但是抵押不一定在住所所在地,所以他们的很多东西在大陆贷款的时候提出说我们回香港登记,这样就有很多困难,增加很多成本。(10: 48)
还有一些问题,比如说知识产权还有专利权,我们现在有很多的高科技企业,文化创意企业,是一种新兴产业,它没有太多的动产和不动产。它现在有一些知识产权,包括抵质押的登记也是一个问题,另外扭转也是一个问题,现在很多部门都在积极想办法进行扭转。这是一个问题。(10: 49)
还有一个问题,在大型工程当中,很多工程建设当中在项目贷款工程建设有问题,建设方有问题,我们就希望把它经营权进行抵押,如果你建设的不好,经营管理不好,我债权人就可以把你接管,接管以后我来找新的建设方来进行建设。这个在《物权法》当中也实现不了。这个都是我们在实践当中碰到的。(10: 50)
还有一些小的问题提出来,希望高院还有银行界的朋友给我们进一步的支持和解释。一个是浮动质押的问题,180条有一个规定,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当中合理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因为浮动抵押是一个积极设备或者是原材料,负责别人买走了那你不得对抗。但是这里有一个买受人是善意还是恶意,恶意也会发生。还有最高的抵押额,现在最高抵押限额是采取债权说,现在司法界对这个认识不一,应该予以明确。(10: 51)
还有权利质押,应收帐款怎么来定义,只要给出义务就可以使用应收债款。今年给出任务也是很宽泛,因为我们银行很多产品,很多都来问我是不是进行抵押。也是我们解释不了的。(10: 51)
应收帐款质押现在取得应收帐款以后,是不是质权人直接取得对债务付款请求权。(10: 51)
还有一些问题是抵押与租赁的问题,抵押了以后与租赁的关系。比如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还是租赁按照合同规定开始租赁的时间算,这个没有明确规定。(10: 51)
最后我们也期待着我们的司法解释尽快的出台,目标使得我们的中小企业、一些文化创意企业更多得到待遇,因为他们抵押物的扩大使得第二方来源的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