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当很大程度上会死掉。第三个区分是区分法律问题和行政管理问题,这里主要是工商系统的问题。工商系统没有形成全国联盟,应该作为一个全国互联网,基于互联网的登记系统,如果这样就不需要和县工商局打交道,如果和县工商局同志解释清楚这个事情的话,是一辈子也说不清楚,而我们的出发点是怎么样和工商局做工作。另外像农村的猪,牛,羊都是属于存货,这些东西都是可以质押抵押的,但是工商局客观上没有做,但是行政上没有做,怎么要说服他们。下面正式进行发言。第一位请全国设备租赁委员会的秘书长余小梅女士发言。(16: 47)
余小梅:非常荣幸今天能够出席这次会议,今天这个会议主要谈的是担保物权的司法解释关于担保物权的一些问题。从目前来讲租赁问题也是我们租赁行业非常关心的问题,各方面也牵扯到切身利益问题,租赁公司现在已经将近两百家,金融租赁公司27家,外商租赁公司将近120家,所以现在基本上已经形成了独立的行业。关于租赁登记问题到为止还没有有一个分析机构来明确它的权属问题,在法律上没有依据。所以07年1月实施《物权法》,为农村租赁物登记奠定了法律基础。租赁物的使用、收益为租赁人之外所拥有,为了防止租赁物所有权流失,有必要建立一套加为完善的动产抵押登记制度,以规避交易中可能产生的信用风险。《物权法》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与本法规定的动产抵押应当向抵押住处的所在登记部门办理登记。在这次司法解释当中能不能考虑融资租赁的登记问题。因为租赁行业现在已经成为一个独立的行业,如果登记租赁登记解决不了的话,有可能出现一个系统性的风险,租赁行业难以持续发展下去。融资租赁物物所有权一个是权数的证明,由于租赁物性质决定,租赁租赁物所有权和占有权、使用权是分离的,虽然租赁物所有权属于出租人,但是实际占有和使用都在承租人手里。(16: 48)
尽管法律关系是否清楚,但是从实际生活当中,由于人们对法律的偏差和误解,难免发生当事人对租赁物所有权的争执。第二是公示,必须要登记才能取得法律上的所有权,只有建立完备的登记制度,才能把当事人明确哪些已经设立,通过这样的设施向他人告知设立租赁权利用于第三方。第三就是对抗第三人,租赁物权在相应登记关办理抵押等级之后,第三人在受让租赁物与出租人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登记。同时,登记能够保护第三人利益和交易安全,因为在融资租赁物以及登记审批第三人通过参与登记部门的登资料,以避免自己的权利受损害。(16: 48)
基于上述情况,融资租赁的登记问题希望在担保物权的司法解释里是否可以明确以下几点第一点明确融资租赁物的登记机构和融资租赁物物权登记的法律效力,出租人可以在统一的租赁物权登记系统当中对租赁进行共识。第二点,明确公示备案的目的是第三方公式并为出租人建立优先权。三,优先权应该按照出租人对租赁财产的实际所有权确定,或者是有担保物权备案的先后顺序确定,通过以上措施可以明确融资租赁物的所有权,防止诉讼人的合法权益被侵害,保证租赁关系的稳定,从而促进整个租赁行业的健康发展。谢谢。(16: 48)
主持人:新疆亚中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张大学先生。(16: 48)
张大学:非常感谢人民银行总行,最高人民法院和世界银行,我们颇受感触,也非常荣幸。我来自遥远的新疆,也算是支边的新疆干部,11年在操作租赁方面的工作。新疆亚洲租赁公司是自我去该设的一家企业,没有任何国家政府投资背影,没有生产制造商租赁背景的服务机构。第二个是新疆亚洲租赁公司在这几年间我们是面向三农突出服务的微小、中小企业需求的机构,我们服务农村农民的案例比比皆是,第三,19个省市和自治区支持新疆重点发展,我们遇到新一轮的固定资产高速大规模的增长,这无意增加了我们新的增加点,也给各位提供了一个发展契机。能否也结合新疆工作会议包括今天的会议与新疆亚洲租赁公司对接提供平台。另外我们有一些司法解释和建议:第一关于《物权法》法中融资租赁重复抵押的问题,首先明确重复抵押的概念,重复抵押是抵押人就抵押物设定一个抵押后重复设定另外一个抵押的保证方式,在动产不动产的抵押当中还一种以同一抵押物上同时设置多个抵押物的形式,及余额抵押。对于重复抵押,《物权法》的规定是不明晰的,规定重复抵押制度对加快经济扭转是十分必要的,虽然立法本意是防止顺序先后抵押权人重复抵押,但是每个当事人都会在自身权益的问题上做出有利于自己的评判,重复抵押的确定能够与抵押形式设置发生更宽广的效益行为,同时也产生了霸王抵押条款,我们在工作当中发生这样的行为也比比皆是,因此建议重复抵押同时应该配套规定前完善和信息披露和社会公开价值评定机制,保障抵押权人能够充分了解抵押物的抵押设定情况,以便抵押权人是否确定是否抵押,因此有必要建立相应的融资租赁登记制度,保障出租人的合法权益。(16: 48)
第三关于应收帐款的问题,在座许多专家都针对此问题做了大量阐述。《物权法》当中虽然规定应收帐款可以设定质押,但是在我们的事务当中面临诸多的操作困难。首先应对英应收帐款的概念和范围,这个概念是属于财务会计公司,但是在《物权法》当中能够质押的应收帐款是属于债权行为,其这种权利是无人身性质,可以转让。其次,应收帐款质押登记能否对抗应收帐款的债务人,《物权法》中并没有给予明确。应收帐款质押合同及前提是不能对抗,因此是否考虑质押后的通知机制,在应收帐款质押登记后由登记机构以书面形式通知债务人,不得向出租人履行债务。第三建立应收帐款质押登记制度,相配套的查询制度。我们在中信公司已经做了大量融资债券和资产等级,而且这些登记也引导了其他的金融租赁公司积极参与,获得了人民银行中信给予更多更宽泛的,包括进入征信系统的目前联系机制。(16: 49)
第四,关于动产不动产应作为融资租赁的标的物关系。(16: 49)
第五,关于农村许多问题,其中关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抵押问题。《物权法》制定后,颁布实施最终也对此做出明确界定,如今我们在实践当中感觉到越来越多的呼声和实践的结果,建议修法允许农村宅基地等有关使用权的转让和抵押,允许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和抵押,能够解决农民生产缺少资金,融资难的问题,实现宅基地的经济价值。目前我国正处于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的发展阶段,农村部分土地大量闲置,允许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和抵押,允许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和抵押也是保证和保障农民对宅基地真正享有使用权的条件。其次,明确界定产权范畴,规范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第三,认真做好农村宅基地的登记办证工作,把宅基地使用权明确到户。第四建立农村体制价值由专业评估机制规范标准
来实行,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进行评估。最后优化宅基地使用权,扭转市场建立,鼓励大规模的土地扭转,这样可以保证农业资产质量整理健康有效突破了农民抵押贷款难,担保难的制约瓶颈,盘活广大农民的固定资产。谢谢。(16: 49)
主持人:第三位是青海方舟典当公司董事长孙晓明先生。(16: 49)
孙晓明:下面就对《物权法》担保物权司法解释跟大家进行一个探讨。但是房地产抵押生效后典当行不能取得房地产抵押权,根据典当管理办法第42条规定,应当依法到有关部门先办理抵押登记,因此只有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典当行才能取得抵押权。第二,典当物品处理,按照规定处理三万元典当,留置契约条款是禁止的。这种处理典当方法与传统是一致的,如果这种处置方法合理法,《物权法》应该有明确规定,但是以上在《物权法》当中没有得到解决。第三,《物权法》出台一些新的规则,对不动产目前发生变动效率的时间进行规定,对航空、机动车的登记效益所发生不动产物产变更效率都做了明确规定,对此典当应该建立一套适应法律要求的操作制度,否则很难得到保护。四,《物权法》第202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前行使抵押权,这一规定缩短担保物权行使基础。五,有关于典当权利的统一登记,公式、查询等问题,希望在担保物权司法解释当中予以明确规定。六,《物权法》第28至30条规定非依法而发生变动的内容,导致物权设置变更都将给典当行当铺所有权增加难度。七,在没有完善法律制度的情况下,典当合同内容对典当行来讲更加重要,典当行必须完善有关合同的内容。此外,由于典当没有立法,典当行往往处处于被动位置。谢谢大家。(16: 49)
主持人:金福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的孙晓松先生。(16: 50)
孙晓松:说说浮动抵押的问题,因为这个制定对典当行影响比较大,我们对业务的创新还是有很大的帮助,因为我看整个《物权法》对这个规定一共三条,所以这里我想说一个问题,就是浮动抵押权和固定抵押权可能有一个顺位的问题,因为《物权法》里规定也不太明确,两个浮动抵押权之间可能必须参照199条的规定,可以以登记为先来执行。但是浮动抵押权和固定抵押权优先的问题我希望《物权法》出台司法解释的时候能够明确。谢谢大家。(16: 50)
主持人:上海开征律师司务所孙瑜先生。(16: 50)
孙瑜:谢谢大会给我这个机会,刚才很多同志都讲了很多问题,重复的我就不再做重复。我这边主要讲一下关于抵押权实现方式的问题。也就是说《物权法》195的规定,比较《物权法》和《担保法》的差别,我们认为《物权法》在195条基本上简化了抵押权实践的程序,但是我们在实践当中会碰到条款适用的难度。195条双方就债务履行期满,债权未受到清查的事实没有异议的情况下,只是就采用何种方式来出来抵押财产达不成意见时,可以请求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但是我们在实际的操作当中就存在一定的难度,第一个难度你怎么来确认这个法律,我们在事物操作当中一种操作抵押人可以签署具有强制执行的公证书。第二个在法律关系明确的情况下,不需要公证书来履行债权债务。问题是这两份东西法院由那个部门里进行对它审查,怎么审查。(16: 51)
第二个问题管辖的问题,是财产所在地管辖还是地域管辖。另外对它的对审查的结论最后出裁定还是出其他的判决书。你出了这个东西以后,审查的责任是不是准予上述或者不准予上述,我们建议这个问题在司法解释上能够明确。(16: 51)
主持人:下一位是中国外运长行的总经理肖星先生。(16: 51)
肖星:大家好,我是外运长行运输投资总经理,外运长行是国内最大的物流公司。我们从05年跟25家银行逐步开展了一个业务,我们定义为物流金融业务。就是在我们为生产企业或者是贸易企业提供物流服务,物流服务包括仓储、运输等等,同时银行就提出了能不能把商品或者是质押,质押了以后希望我们监管,这个需求从哪开始,09年我们和银行一起做的业务融资总额700个亿,后价值超过一万亿,为2000多家中小企业提供的融资。(16: 52)
这个市场有多大呢?全国09年社会物流总额96.8万亿,基本上是我们GDP的三倍。所以,存货这个东西可以说在动产里是一个非常特殊的商品或者是特别的动产。它的业务把这一块资源开发处理,对银行业可以说是一个庞大的巨大的市场。银行为什么需要监管?因为这些商品大部分都是需要生产的原材料,它一定是不断的销售,不断的采购,不断的采购,它是一个动态的状态。在这个动态状态当中,物流环节占用的时间占它总时间超过90%,所以这种商品在物流环节占用了庞大资金,一年将近90的万亿,所以这是一个庞大的市场。监管就成为了一个庞大的产业,物流企业在过去的很多年当中提供物流服务的同时,只要把物流管理责任拿出来与银行合作,就形成了一个新的监管概念,这种产业现在发展非常快,第一季度我们又增长155,这种需求非常庞大。(16: 52)
现在有什么问题呢?第一,中国是一个生产大国,中国的商品50%几个的产品从全国出来,所以针对这样的商品存货融资作为一个独立的专门的研究和调研,我希望高法人民银行专门对存货质押或者是抵押的融资专门调研。第二,现在目前的状况监管是没有法律依据的,现在出了问题之后,法院非常难判监管究竟承担什么责任,比如说银行希望把监管变成担保,这是风险最小,把所有的责任转嫁。我们作为物流企业,我们叫物流监管,只对商品或者是基本对商品的数量和品名作以保障。作为一般的监管无法满足,但是可以把这种服务扩张,扩张到价格保障,扩张到权属保障,甚至还有品质保障。但是国家没有监管究竟应该承担的责任,所以我的第一个建议就是对存货这种产品应该特殊去研究它的法律依据,而且把监管一定要纳入到一个重要的方式。为什么必须监管,不监管百分之百这种生产企业、贸易企业会把这些商品抵销掉,按照银行的要求放在那里必须保证这么多产品金额的话,对它是一个极大的浪费,所以不监管一定不能保证它的权益,所以监管是一个非常有效的方法。(16: 52)
在过去的五年当中,监管技术已经非常成熟了,包括信息系统,包括监管整个合同体系,包括操作流程,这是我们银行做的一个非常大的工作。除此以外还有一个最大的问题,银行希望把这种商品变成一个物流企业的权证,比如提单问题,我们的提单都作为一个重要结算和融资工具,提单加信用证是现在最普遍的
贸易方式,也正是因为这种贸易方式让我们国家的进出口贸易现在变得非常方便,国内贸易却没有提单加信用证的方式,国内的商品也没有,所以第二个建议就是把这种权利的有关商品在物流环节当中的权利质押,权利凭证的质押或者是抵押做一个很大的产业来规范,这样对我们国家产业非常有意义。谢谢大家。(16: 52)
主持人:谢谢肖总的发言。我们在中国做了大量动产融资方面的培训,但是从来没有做过存货融资方面的培训或者是研讨会,最近我们总部给我们一大材料,这些是国际通用的东西,拿到中国能不能让中国的东西更加标准化,将来我们可以一块搞一个研讨会。下面有请浙江童天水总裁发言。(16: 53)
童天水:谢谢给我五分钟。前面肖总给我做的基本一样,他是从增值业务,我是做金融仓储,《物权法》里面的担保物权是我赖以生存最重要的法律基础。对社会来讲我认为可以最终促进社会诚信问民,我们立法非常重要的一点也是保证社会诚信文明。《物权法》对东厂来讲,最核心的是解决占有问题,对贷款来讲,银行贷款是有条件的价值,条件是指两个方面,一个是利息,一个是提供担保,其实也是一种对交交易,这个交易当中债务人提供物权担保其实是所有权四分之一或者是四分之二的占有权,所以抵押权和质押权没有什么太大的差别。(16: 53)
主要有这么几个方面需要司法解释尽快明确和要强化的。法律是最高权利了,如果没有法这个事情就不好办了。这个法一方面要遵守法律,不单位怎么追究。(16: 53)
第二是强化占有保护的问题,核心是交付,银行所有基本上都是打不赢的官司,往往打赢了官司输了资产。《物权法》最基础的是物要存在,如果物的客观存在都不能保证的话,后面就没有意义了。特别是对紧急状态下司法救济途径需要很好落实。(16: 53)
第三,如何实现债权,程序方面能够提高司法效率,因为司法效率也是整个社会效率。(16: 53)
第四个建议,对独立的第三方监管人的独立地位,是否能够有效表示和明确。谢谢大家。(16: 53)
主持人:下一位请东莞市金神仙峰实业有限公司总监杨波先生发言。(16: 53)
杨波:首先很荣幸作为东莞的一家中小企业公司参加今天这个会议,关于《物权法》的一些司法解释在这之前在座各位都说了很多了,主要是针对我们企业应收帐款质押融资业务操作过程当中遇到的一些问题在这里谈一下。(16: 54)
首先应收帐款作为企业的重要资产组成部分,把它作为动产融资来担保的话,在目前操作碰到的几个问题,第一银行普遍都比较担忧应收帐款真实性和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