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森林公园总体规划规程
前言
森林公园是开展森林旅游业的基础,为了适应新时期福建省森林旅游发展需要, 科学、合理地搞好森林公园建设规划,使森林公园建设规划有章可循,根据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程。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福建省林业厅提出。
本标准第4章和第5.2、5.3、5.4、5.5、5.7、5.8、5.9、5.10条为强制性条文。 本标准由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发布。
本标准起草单位:福建省林业调查规划院 福建省森林公园管理办公室。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福建省林业调查规划院:庄晨辉,陈国瑞,陈信旺,李闽丽,卓秋萍 福建省森林公园管理办公室:兰灿堂,陈奋德,梁文英
目 次 前言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总则 2
5 总体规划的内容与要求 3 5.1 基本情况 3
5.2 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评定 3 5.3 总体规划总则 3
5.4 总体布局与建设期 4 5.5 游览路线规划 5
5.6 环境容量估算与游客规模预测 6 5.7 基础服务设施规划 8 5.8 绿化美化规划 14 5.9 保护工程规划 15 5.10 旅游营销策划 19 5.11 保证体系建设 20 5.12 投资估算与效益分析 20 5.13 规划实施意见 21
6 总体规划的文件编制与质量要求 21 6.1总体规划文件编制 21 6.2 总体规划质量要求 21 附录A 22 附录B 26 附录C 30
森林公园总体规划规程 1 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森林公园总体规划术语和定义、总则、总体规划的内容与要求、总体规划的文件编制与质量要求等。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其他森林生态旅游区总体规划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3096-199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GB3097-1982《海水水质标准》; GB3838-198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GB5749-1985《生活用水卫生标准》; GB6001-1985《育苗技术规程》;
GB8408-1987《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安全标准》; GB9667-1988《游泳场所卫生标准》; GB/T10001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GB15618-1995《土壤环境质量》;
GB/T18005-1999《中国森林公园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评定》; GB50298-1999《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 LYJ127-1992《森林防火工程技术标准》; LY/T5132-1995《森林公园总体设计规范》; JGJ64-1989《饮食建筑设计规范》; JG62-1990《旅馆建筑设计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3.1 森林公园 forest park
指以良好的森林景观、森林生态环境为主体,融合自然景观与人文景观,利用森林的多种功能,以开展森林旅游为宗旨,为人们提供具有一定规模的游览、度假、休憩、健身疗养、科普教育、文化娱乐等场所。
3.2 森林旅游资源 forest tourism resources
指以森林景观、森林生态环境为主体,其他自然景观为依托,人文景观为陪衬的一定森林旅游环境中,具有游览价值与旅游功能,并能吸引旅游者的自然与社会、有形与无形的一切因素。包含自然资源与人文资源。
3.3 风景资源 landscape resources
又称景源,指在森林公园范围内,可构成景观并具有观赏、文化、科考价值的一切资源。包含自然风景资源和人文风景资源。
3.4 风景 landscape
指将景素按美学观点完美结合而构成的画面,通过人的感官给予的美的感受。 3.5 景点 scenic region
指在一定空间,按照美学观点构成主题鲜明而完整的画面。可以是能够吸引游人的独立景物,也可以是由多个景观要素组成的结合体。
3.6 景区 scenic region
为便于森林旅游管理和组织游览,根据风景特点与分布状况及使用功能而区划的地域空间。
3.7 环境容量 environment capacity
指在保证森林旅游资源质量不下降和森林生态环境不退化的条件下,一定空间和时间范围内,可容纳游客的极限数量。单位为人次。
3.8 完全游道 complete tourism path
环行游道及进口与出口不在同一位置的非环行游道。
3.9 不完全游道 incomplete tourism path
进口与出口在同一位置的非环行游道。即游客游至终点,必须按原路返回。 4 总则
4.1 森林公园按面积大小分为小型森林公园(667hm2以下)、中型森林公园(667 hm2-~3333 hm2)、大型森林公园(3333hm2以上)。
4.2 景区建设应防止人工化、商业化倾向,以最大限度地保持其原有自然风貌。 4.3 景区应以生态环境良好、风景优美、景观形象和游赏魅力独特,人与自然协调发展为总体目标。
4.4 森林公园服务区应以设施完善、便利、安全为前提。
4.5 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应与国土规划、区域规划相互协调,与地方旅游发展规划衔接,形成区域旅游网络。
5 总体规划的内容与要求 5.1 基本情况 5.1.1 地理位置
应体现森林公园所处位置、地理坐标、与森林公园所在地县(市、区)或主要城市的距离、总面积等。
5.1.2 自然条件
5.1.2.1 应体现地质地貌、所属山系、水系及大地貌区、中地貌范围、气候条件、水文条件、土壤条件等,同时应阐明自然条件的特殊性及与森林旅游的内在关系。有条件时,可对上述因子进行分析和测定,以获得定量的指标。
5.1.2.2 应介绍地质年代及地质形成期,大、中地貌生成形式,区域内特殊地貌及生成原因,山体类型,平均坡度及最陡、最缓坡度等,危险地段应特别注明。
5.1.2.3 生物资源
应体现动物资源与植物资源。分别阐述其类型、所属目、科、属、种及数量、属国家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