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周转率(D=景点开放时间/游完景点所需时间)。 2) 卡口法
C= D×A= (t1/t3) ×A= (H-t2) ×A / t3 (2) 式中:
C——日环境容量,单位为人次; D——日游客批数; A——每批游客人数;
t1——每天游览时间,单位为小时; t3——两批游客相距时间,单位为小时; H——每天开放时间,单位为小时; t2——游完全程所需时间,单位为小时。 3) 游路法 完全游道: C=M/m×D (3) 不完全游道:
C=M ×D /(m +(m×E/F))(4) 式中:
C——日环境容量,单位为人次; M——游道全长,单位为m;
m——每位游客占用合理游道长度,单位为m;
D——周转率,D=游道全天开放时间/游完全游道所需时间; F——游完全游道所需时间,单位为小时;
E——沿游道返回所需时间,单位为小时。
5.6.1.3 游客容量 在环境容量测算的基础上,分别按森林公园、景区、景点测算日、年游客容量。
G=t×C/T(5) 式中:
G——日游客容量,单位为人;
t——游完某景区或游道所需时间,单位为小时; T——游客每天游览最舒适合理的时间,单位为小时; C——日环境容量,单位为人次。 5.6.2 客源市场分析
a) 入境客源市场应分别台胞、侨胞、港澳同胞及国外游客进行分析; b) 国内客源市场应分别省内、外,森林公园周边地区主要城市进行分析;
c) 目标客源市场应分别境外、境内进行分析,其中境内客源市场还应分别近程、中程、远程做出分析;
d) 了解目标客源市场的发生、发展及变化规律以及各地游客的出游动机、目的和流向; e)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开展游客问卷调查,分析和了解游客构成、游客行为、特征、出游动机、出游率、游客爱好及未来发展趋势等。
5.6.3 游客规模预测
a) 总体规划前,应对可行性研究提出的游客规模进行核实;
b) 根据森林公园所处地理位置、景观吸引能力、森林公园改善后的旅游条件及客源市场需求程度,按年度分别预测国际与国内游客规模;
c) 应进行必要的市场调查,掌握有关游客规模的资料;
d) 已开展旅游的森林公园游客规模,可在充分分析旅游现状及发展趋势的基础上,按游人增长速度变化规律进行推算;未开展旅游的新建森林公园可参照附近条件类似的森林公
园及风景区游客规模变化规律推算,也可根据与游客规模紧密相关诸因素的发展变化趋势预测森林公园的游客规模;
e) 在可能的情况下,对旅游高峰期游客规模做出预测; f) 游客容量计算采用以下指标
1) 线路法:以每个游客所占的平均道路面积计,取值5m2~10m2/人。 2) 以每个游客所占平均游览面积计。其中: 主要景点:50m2~100m2/人(景点面积); 一般景点:100m2~400m2/人(景点面积); 浴场海域:10m2~20m2/人(海拔0m~-2m水面); 浴场沙滩:5m2~10m2/人(海拔0m~2m沙滩)。
3) 卡口法:实测卡口处单位时间内通过的合理游人数,单位以“人次/h”表示。 5.7 基础服务设施规划 5.7.1 一般规定
5.7.1.1 森林公园道路、水、电、通讯等线路布置,不得破坏景观,同时应符合安全、卫生、节约和便于维修的要求。供电、给排水、环保、邮政、通讯工程等配套设施应设在隐蔽地带。
5.7.1.2 森林公园基础设施工程,应尽量与附近城镇联网,如确有困难,可部分联网或自成体系,并为今后联网创造条件。
5.7.1.3 森林公园内不宜设置架空线路,确需设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避开中心景区、主要景点和游人密集活动区; b) 不得破坏风景资源或影响原有植被的生长。
5.7.1.4 旅游服务设施应有利于保护景观,便于旅游观光,为游客提供畅通、便捷、安全、舒适、经济的服务条件;森林公园中的建筑和基础设施应控制在最低限度。
5.7.1.5 旅游服务设施应满足不同文化层次、职业类型、年龄结构和消费层次游人的需
要,使游客各得其所。
5.7.1.6 休憩、服务性建筑物的位置、朝向、高度、体量、空间组合、造型、色彩及其使用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a) 与地形、地貌、山石、水体、植物等景观要素和自然环境统一协调;
b) 建筑物高度一般以不超过林木高度为宜;兼顾观赏和点景作用的建筑物高度和层数应服从景观需要;
c) 亭、廊、花架、敞厅等供游人休憩之处,不采用粗糙饰面材料,也不采用易刮伤肌肤和衣物的构造。
5.7.1.7 服务设施用地不应超过森林公园陆地面积的2%。
5.7.1.8 宾馆、饭店、招待所、休养所、疗养院、游乐场等永久性大型建筑,必须建在游览观光区的外围地带,且不得破坏和影响森林公园景观。
5.7.1.9 森林公园内景观最佳地段,不得设置餐厅及集中的服务设施。
5.7.1.10 休憩、服务设计内容,应体现设施布局,占地面积计算,建筑物位置、等级、高度、体量、风格、造型、色彩及其使用功能的确定等。
5.7.2 接待服务设施规划
5.7.2.1 餐饮设施规划应符合以下要求
a) 餐饮服务点布局,应按游览里程和实际需要加以统筹安排;
b) 饮食点建筑物除供游人进餐外,其造型应新颖、独特,并与自然环境相协调; c) 致力开发当地绿色食品,形成特色饮食,并注意营造饮食氛围; d) 餐位需要量=日均游客规模×用餐率/餐位周转率;
e) 餐饮建筑设计,应内外空间互相渗透,室内室外各有情趣,并符合JGJ64的规定。 5.7.2.2 住宿设施规划 5.7.2.2.1 应符合以下原则
a) 根据森林公园地理区位、留宿游客规模、旅游线路组织以及基础设施现状,合理地
确定接待服务设施的布局和规模;
b) 接待服务设施应有一定的格调,其建设标准应与游客结构相适应,高、中、低档相结合,季节性与永久性相结合,满足不同消费水平游客的需求;
c) 接待服务设施的建设不得破坏森林公园的景观,其体量、造型、色彩等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d) 接待服务设施的建设,应以为游客服务为宗旨,突出森林公园的特色,游乐及购物应着重体现森林公园的自然野趣和地方特色;
e) 接待服务设施宜小不宜大、宜低不宜高、宜隐不宜露、宜疏不宜密,且具有地方特色。
5.7.2.2.2 住宿服务应根据游客规模和需求,确定接待房间、床位数量及档次比例,并按照森林旅游业的发展,考虑扩建的可能性。
5.7.2.2.3 根据总体布局,确定旅馆和饭店的位置、等级、风格、造型、高度、色彩、密度、面积等。
5.7.2.2.4 通过修缮、改造等措施充分合理地利用森林公园现有住宿设施,注重环保,切忌大动土方,大拆大建。
5.7.2.2.5 与当地居民合作,适度发展家庭旅馆;家庭旅馆的建筑风格要统一,并具有地方特色。
5.7.2.2.6 住宿服务设施设计应符合JG62的规定。 5.7.2.3 娱乐
a) 交通便捷、城市近郊的森林公园,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置游乐区;
b) 娱乐设施和项目应体现森林公园的特点,集知识性、趣味性和文明性于一体,力求新、奇、特,并能得到文化艺术的熏陶;
c) 娱乐服务设施和项目建设规模应立足于主要客源的需求与消费水平,力求切合实际; d) 娱乐服务场所选设,不得破坏森林公园景观和自然环境; e) 娱乐服务设施设计应符合GB8408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