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森林公园总体规划规程(5)

2019-04-09 10:06

开主要景区和景点,尽可能不跨越建筑物或其它设施。高压线路不得穿越游客、动物集中活动区。

5.7.6 邮政、通讯及电视系统规划

5.7.6.1 邮政通讯工程应根据其经营布局、用户数量、开发建设和保护管理工作的需要统筹设计,组成完整、统一的通信网络。

5.7.6.2 合理组织对外通讯网络,力争做到技术合理,投资节约,安全可靠。 5.7.6.3 森林公园电信工程,应以有线为主,有线与无线相结合。电信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森林公园电信系统必须与外部联网;

b) 电信网点的设置必须便于开发建设、旅游服务和保护管理等活动的开展; c) 设备选型应简易大方,功能可靠; d) 设施坚固适用,工程量小,投资少。

5.7.6.4 应根据森林公园发展需要设置邮政业务。邮政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a)邮政网点的设置应便于职工生活,满足游客要求,便于邮递传送; b) 邮政设施宜起到点景、美景的作用; c) 邮政设施建设工程量小、投资少;

d) 满足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邮电通讯要求;

e) 森林公园管理处或游人服务中心应配备国内外邮电通讯设施。

5.7.6.5 通讯应利用地方现有通信网络。园址宜根据通讯业务量设邮电局(所)或通讯中心,各功能区、景区、景点可设邮筒和分机。

5.7.6.6 临时性和防火通讯,可采用无线通讯。园内电话密度符合有关规定。 5.7.6.7 通信工程设计内容,应体现方案选定,通讯方式确定,线路布设,设施设备选型等。

5.7.6.8 有线广播应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在游人相对集中的地区。

5.7.6.9 在电视覆盖盲区或信号欠佳处,可考虑建立卫星差转台。 5.8 绿化美化规划 5.8.1 原则与措施

5.8.1.1 现有植被必须严加保护,植物景观布局坚持以保护和利用为主,改造为辅的原则。

5.8.1.2 在景区、景点美化上,坚持因地因景制宜、适地适树和植被多样化的原则,通过疏伐、补植等措施,增加花果、色叶、芳香类植物,进行美化和香化。

5.8.1.3 通过林相改造,绿化美化,突出林相、季相、林层、林冠轮廓和森林整体结构景观效果,提供不同植被群落多姿多彩的观赏内容,提高森林景观质量。

5.8.1.4 本着以景区为重点,点、线、面相结合的原则,进行植物的合理配置。 5.8.1.5 实行乔、灌、藤、草相互搭配,形成乔木、灌丛、攀援、地被植物相互镶嵌的复层森林群落景观,力求一年四季景色宜人。

5.8.2 景区、景点植物规划

5.8.2.1 景区、景点植物配置应突出自然、多样。

5.8.2.2 道路、林缘等游人视线主要集中区域,应选择花、果、叶观赏价值高、生长速度快的乔灌木着重绿化、美化。

5.8.2.3 面上绿化。园内所有森林按风景林经营,严禁商品性采伐;绿化方式有封山育林、人工造林、种草等;通过乔、灌、草的合理配置,使各景区形成独自的特色。

5.8.2.4 线上绿化。重点旅游线路应营造护路林和遮荫林;主干道两侧、次干道边、道路转折处等有景可赏的地段,应做好绿化、美化;在开阔地段,可栽植低矮花灌,并注意留出透视线。

5.8.2.5 点的绿化。观景点、接待处周围及庭院内,应进行重点绿化。 5.9 保护工程规划

5.9.1 开发建设必须注重资源保护,严格执行森林、文物、土地、城市、房地产、野生动物、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

5.9.2 一般规定

5.9.2.1 工程建设应将保护放在首位,坚持开发与保护相结合的原则,确保自然生态环境的良性循环。

5.9.2.2 保护工程应从实际出发,结合地区特点,选定建设方案。 5.9.2.3 保护工程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因地制宜,就地取材,便于施工;

b) 保护工程设施坚固、适用,并与周围景观相协调; c) 保护工程设施宜进行艺术处理,起到点景、美景的作用。

5.9.2.4 应根据保护对象特性和科学管理要求,确定适宜、有效的保护措施。 5.9.2.5 对于危及物种生长、生存的病虫害、地方性疾病和污染现象,必须提出积极的防治措施。

5.9.2.6 保护工程设施设计内容,应体现方案制定,保护对象分类,保护措施确定,保护设施设置等。

5.9.3 保护目标

5.9.3.1 森林公园内大气总悬浮微粒(F、S、P)、SO2、NOX等环境质量指标均达到GB3095中规定的Ⅰ级标准。

5.9.3.2 水质达到GB3838中规定的Ⅰ级标准,游泳用水执行GB9667中的规定;海水浴场水质标准不得低于GB3097中的Ⅱ类海水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质量应符合GB5749中的规定。

5.9.3.3 风景区室外允许噪声应低于GB3096中规定的“特别住宅区”环境噪声标准值。 5.9.3.4 森林公园内所有露天地面均必须种树植草,进行全面绿化,做到不见黄土。 5.9.4 保护原则

5.9.4.1 森林公园建设应立足于可持续发展,要从实际出发,结合本地区特点进行设计。 5.9.4.2 保护工程设施必须坚固、适用,并与周围景观相协调,起到点景、美景的作用。

5.9.4.3 建立森林公园保护规章制度和条例,做好森林公园周边居民和游客的宣传工作,以确保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

5.9.4.4 森林公园内不得兴建产生“三废”的企业,不得在风景点附近开山采石、挖矿,不得随意砍伐林木。

5.9.4.5 应建立必要的管理机构,负责园内污水、垃圾、废物的排放管理和厕所的清理。 5.9.5 保护等级划分

a) 在Ⅰ级景点和景物周围应划出一定范围与空间作为Ⅰ级保护区,宜以Ⅰ级景点的视域作为主要划分依据;

b) 园内非一级景点和景物周围应划为Ⅱ级保护区; c) 除以上各级保护区之外的地区应划为Ⅲ级保护区; 5.9.6 保护措施 5.9.6.1 生物资源保护 5.9.6.1.1 一般规定

a) 森林公园的生产经营区按原森林经营方案及有关林业规定经营;森林旅游区森林的经营方向是为森林旅游服务,采取的各种经营措施必须与游览观光及各种旅游功能需要相适应;

b) 植物景观应以现有森林植被为基础,按景观需要,采取定向培育及卫生伐,结合造林(种草、种花)、改造和整形抚育等措施进行设计;

c) 对生长不良且无景观价值的残次林,或景观单调的成过熟人工林,应将其改造成景观林;

d) 古树名木严禁采伐或移植;

e) 植物景观布局应突出区系地带性植物群落特色、局部特色和多样性,总体上应合理搭配、相互协调。

5.9.6.1.2 植物资源保护

a) 森林防火

1) 防火工程建设必须贯彻“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

2) 主要内容应体现?望、阻隔、预测预报、通讯、道路、巡逻、检查、防火站等工程建设,应根据地区特点和保护性质,设置相应的安全防火设施;

3) 了望塔(台)、观测站等巡视?望工程的设置,必须通视良好、视野宽阔、控制范围广,其设置位置、结合形式、色彩和高度,均应与森林公园景观相协调;

4) 野营、野炊等野外用火的旅游场所,必须设置防火设施; 5) 必须设置生物防火隔离带,其隔离带宽度一般为20~30m;

6) 各种森林防火工程建设,必须以提高防火效率,增强防火能力,有利于林火管理为准则;

7) 森林防火工程设计应符合LYJ127的规定。 b) 森林病虫害防治

1) 贯彻“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方针和“谁经营,谁防治”的责任制度; 2) 以生物防治为主;所选用的天敌,以本地区或附近地区具有的种类为主,需引入外地天敌必须经过检疫和本地试验后方可采用;

3) 化学防治必须遵守有关规定,防止环境污染,保证人畜安全,减少杀伤有益生物; 4) 预测预报站、检疫检验室等设施的建立,应根据目的和任务确定其规模及设置位置,并与周围景观相协调。

5.9.6.1.3 野生动物资源保护

a) 必须贯彻“加强保护、积极驯养繁殖、合理开发利用”的方针;

b) 森林公园开发建设项目及实施不得对国家或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环境产生不利的影响;

c) 森林公园的狩猎与垂钓必须在特定区域进行,禁止猎捕和其它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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